李晶 王楷娥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普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也在不断变化。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已迫在眉睫。本文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93-02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我国的发展,因此,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其保护,意义深远。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及特征(一)犯罪主体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主体大多数是中、小学生,他们一般是有劣迹的少年,在校表现不好或者已被学校开除,又或者是已经辍学却无所事事的少年,经常成帮结伙地在中、小学校附近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他们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逐年降低,14岁至16岁之间犯罪案例明显增多,有的参与犯罪的最小年龄还不满14岁。(二)犯罪对象特定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大多数是在校中、小学生,他们中大多数是无故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但也有一些受害人本身的不良行为诱使犯罪人对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如一些中小学生喜欢打电游,迷恋网吧,广交网友,诱使不良少年以此为借口对他们进行敲诈。(三)犯罪动机简单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许多少年犯的文化程度较低,往往是文盲加法盲,他们犯罪的主观动机简单,大多数是因为满足个人私欲和好奇心理,追求个人物质和精神上的享受而走上犯罪道路。(四)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倾向加剧
未成年人社会接受能力不断提高,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做案时的隐蔽程度也越来越高,有些案件施暴程度不断加重,做案手段野蛮、暴露和残忍,社会危害性大,涉案罪名多为抢劫、杀人、伤害、强奸、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露手段极强的犯罪。(五)团伙犯罪突出
青少年违法犯罪中75%为团伙犯罪,少则二三人,多则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大部分的团伙中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特别是有在校学生,有的甚至还有未成年的女孩参加。
二、现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及问题
纵观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构成犯罪的标准、法定减轻,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分、适用缓刑的规定等与成年人没有区别
我国《刑法》仅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并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犯罪的不同特點,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罪与非罪都按一个标准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特别是抢劫罪,对未成年人来说,实践中争议较大。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如“使用轻微暴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概念笼统、模糊,规格、程度和标准不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较大。《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项规定的对未成年犯免于刑事处分的四个条件,有从严之嫌疑。关于缓刑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分子,根据……,可以宣告缓刑。”而对于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
(二)对未成年犯罪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种的规定不明确
无期徒刑仅次于死刑,要剥夺终身政治权利。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要严格限制其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是适用于贪利性质的犯罪的财产罪,其适用的前提是犯罪的人有个人财产。目前,我国大多数未成年人都是在校学生或刚刚参加工作,尚无相当数量的个人财产(少数因劳动或继承等原因而拥有个人财产的除外),而这些人所犯之罪中多数又为盗窃、抢劫等贪利性犯罪,对他们判处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虽然合法,但最终承担责任的往往是他们的父母。这有悖于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工作重视不够
实践中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对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工作规程等贯彻得还不够彻底。如目前基层法院少年法庭建设落后,经常有少年犯与成年犯同所(室)监管的现象。个别部门甚至没有专门办理少年犯罪的组织和人员,如公安机关没有少年犯预审组织,检察院没有少年犯批捕、起诉组织,律师事务所中没有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律师等。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检察院的起诉书等司法文书中,引用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其他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的基本上没有。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保护(一)从实体法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制度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均不成熟,他们既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的道路,又具有可塑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成年人罪犯较轻的犯罪标准,既做到了不放纵犯罪,又能有效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因此,建议在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标准的同时,应将有些因素如犯罪对象、手段、危害后果、犯罪目的、动机、时间、地点及犯罪方法等也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影响量刑的因素作为定罪的辅助标准。
对未成年犯罪限制适用刑罚种类,规定较为宽宥的量刑制度,既能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又能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因此,立法上有必要对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种做出限制,如严格限制适用无期徒刑;原则上禁止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原则上禁止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对于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应进一步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中一些法律用语的含义,无法明确的,以与其他罪犯情况相同或相似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并取消适用对象的限制等等。
(二)从程序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制度
多年来,国家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主体共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法的做法不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能更好地掌握和运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和原则。
首先,在侦查环节上,公安机关应成立未成年人犯罪预审组织,应当把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提高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次,在审查起诉环节上,应设立未成年人批捕、起诉部门,移送起诉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从宽掌握,防止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应适当扩大非司法程序的利用率,把这些人放到家庭、学校和社区进行教育管理,必要时可送到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节约司法资源,达到教育的目的。
最后,在审判环节上,应进一步完善少年法庭工作,同时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少年法庭陪审团,由中小学教师、青少年工作者、心理学专家及当地妇联、团组织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陪审团,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事实部分,而法官决定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这种做法既为犯罪未成年人如实交代犯罪原因、犯罪事实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又有利于法官和社会各界深入了解犯罪原因,为有针对性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先决条件。
总之,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对策,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对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深远的意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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