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视野下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对《劳动法》的要求

2016-10-21 02:09周群
大经贸 2016年7期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劳动法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代化进程进入关键阶段,基于“需求侧”视角的需求管理已无法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供给侧改革是我国当前形势下寻求经济新增长的必然选择,是引领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引导是重要保障,劳资力量均衡是基础条件,集体协商是重要机制。

【关键词】 法教义学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國有企业 和谐劳动关系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

(一)“供给侧改革”的现实背景

2015年11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上首次提到了“供给侧改革”,即“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在此基础上,11月17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的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1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APEC会议上再次强调了“供给侧改革”并指出,“要解决世界经济深层次问题,单纯靠货币刺激政策是不够的,必须下决心在推进经济结构性改革方面做更大努力,使供给体系更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可见,“供给侧改革”是我国当前

形势下寻求经济新增长的必然选择,是引领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特点

新常态呈现出的不同以往的特点,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劳动关系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经济增长放缓影响国有企业员工工资增长,但生活费支出并不会同步降下来,甚至还可能有所增长,增加了员工不安全感;经济结构调整导致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涉及更多批企业员工下岗、解雇或分流安置问题,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经济新常态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造成影响和挑战,迫切需要从短期措施和长效机制两方面寻求妥善防范和有效化解的对策。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面临的任务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改革供给体制机制,推进供给结构调整,供给侧改革并非供给主义(即自由主义,与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相对),而是创新调整方式。其目标为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供给侧改革关键是放松政府管制,释放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有效性,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基于此,我国面临的主要任务分为常态性和阶段性两个方面。常态性任务包括:第一,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提高人力资源素质;第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劳动参与率。而阶段性任务是: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为民生托底。例如:去产能过剩行业中职工安置问题;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安全性;以及劳动基准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问题。

二、政府引导是构建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一)政府引导对劳动立法、执法的重要性

政府引导是近现代以来各国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发达国家政府干预企业劳动关系主要通过三种渠道达成:一是通过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美国的劳动法律法规针对不同劳动事项有不同法律规范,内容涉及职业培训、公平劳动标准、卫生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日本的劳动法以《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基准法》为基准法,内容包括提高工人地位、改善工人劳动条件和保护工人劳动权益。二是政府承担劳动监察角色。发达国家在政府劳动部门设有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监察员。专职监察员的主要工作是监督劳动法的执行及劳动关系问题,包括职业安全健康、集体协议履行状况、最低工资、就业年龄等。三是政府调解劳动争议。发达国家的政府鼓励劳资双方自由谈判,但当劳资双方不能通过自由谈判解决劳资矛盾时,政府就要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进行适当干预。

(二)我国劳动关系初步建立进入法治化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一是推动劳动关系建立进入法治化轨道。相继颁布了《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为规范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调处提供了法治保障。二是初步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国家、企业、职工)协商机制基本建立,并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三是加强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加大了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力度,对突出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应对企业劳动争议增多问题。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劳动法》的要求

一是法律尚有完善空间。经济新常态下,国有企业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裁员、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加快立法进程,完善落实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是侵犯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涉及职工基本权益的行为;完善劳动基准法律制度,解决分散存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一些行政法规、规章之中的劳动基准法律规范因位阶不同、立法时间不一导致的冲突;同时,还“应当完善《公司法》《劳动法》关于企业并购、分支解散时劳动关系的存续规则及适用范围,特别是完善劳动者的参与规则,明确违反劳动者参与企业并购规则的法律后果。”

二是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有企业一方面转型升级压力加大,另一方面又面临着用人成本上涨的问题,员工工资增长好像是个很矛盾的问题。新颁布实施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也将“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列为四项基本劳动权益之首。把经济增速放缓问题与减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等同起来,是绝对不可取的。政府要通过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适时减免税收,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获得比较稳定的增长创造环境,提升企业提高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意愿和能力。

三是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国情,通过多种协调手段完成。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与工会、企业组织三方合作。要畅通立体化职工诉求表达渠道,继续发挥座谈会、定期走访、专门工作室等传统诉求渠道的作用,建立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诉求表达平台,使企业能够深入了解员工的愿望及需求;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实行劳动关系预警网格化管理,发挥预警的前端性作用;同時,要提高劳动仲裁的效力,加强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协作,妥善化解劳动纠纷。

三、集体协商是构建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一)西方国家对“集体谈判”制度的规定

在西方国家,集体谈判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通用机制。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属性决定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必然是一种不对等的博弈。与雇佣者相比较,劳动者的被动地位、弱势地位,使得其难以凭借个体力量与雇主相抗衡。如果这种失衡长期得不到体制上的解决,劳动者就会采用怠工、辞职等方式表达不满,从而引发劳资对立。劳资对立不仅给雇主带来损失,而且给劳动者也带来损失。一旦冲突加剧,导致企业关闭、破产,劳动者还要蒙受失业之苦。

(二)我国《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没有采用“集体谈判”这个名称,而是称为“集体协商”。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就规定:“私人经营的企业,为实现劳资两利的原则,应由工会代表工人职员与资方订立集体合同。”]1950年制定的《工会法》进一步将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由私营企业扩展至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明确规定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20世纪90年代初,集体协商制度进入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都对集体协商作了规定。

(三)我国《劳动法》“集体协商”制度的不足

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诸如流于形式的不足。概括其原因,一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集体协商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效力又非常有限。二是协商环节缺位。集体协商是一个讨价还价、求同存异、解决矛盾的过程,集体协商达成的协议只是协商的最终结果。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重签约、轻协商,把协商变成了签合同,变成了完成“达标”任务。合同条款大多照抄法律法规,原则性条款多,结合企业实际的少,对劳动关系有协调力度的条款更少,结果只能是协商流于形式。

(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

在经济新常态下,国有企业处于经济下行期,这或许为全面规范和调整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重要机遇期。要抓住这个机遇。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资、工时等劳动标准,使集体协商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完善集体协商刚性程序,当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时,企业必须把回应邀约当成义务来履行,履行义务不到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在集体协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争议时,有权采用强制仲裁方式解决集体合同利益争议。

二是要解决国有企业集体协商中工会与谁协商的问题。应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和我国实践,明确在国有企业拥有对设定工资、利润分成、劳动用工等这些重要事情决定权的,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雇主。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国有企业经理是以资本的人格化代表出现的,已经不是劳动关系中的劳方。他们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中是雇主一方,而不属于工会方代表的成员。

三是政府要在集体协商制度中发挥指导与服务作用。政府不能干预具体协商过程,但要承担起制定规则、创造条件、处理争议、提供信息的角色。不断完善集体协商的制度规则,细化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形式;进一步明确集体协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解决劳动者“不敢谈”、企业“不愿谈”的问题;增强企业自主调整劳动关系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对于重大劳动争议及时调停;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数据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工资指导、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等与集体协商密切相关的信息,减少集体协商中的盲目性和片面性。

四、结语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的劳动制度变迁,实质上是人力资源由行政配置转向市场配置的过程,是供给侧改革的成功范例。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已有了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契合的制度设计,例如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稳定劳动关系、规范灵活用工、调动人力资本投入积极性等,而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问题,则有待在《劳动法》修改和相关立法中解决。

【参考文献】

[1] 杨明生.以加强职代会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N].学习时报,2014-08-11。

[2] 陈滨慧.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现存的问题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探讨[J].企业导报,2012(,16):189-190。[3]张晓辉.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中国工运,2015,(8):39。

[4] 高景芳、于春敏:《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政府角色定价基于“国家悖论”的理论分析》,《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2期。

[5] 蔡宁、李建升、李巍:《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机制构建及其作用分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礼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作者介绍:周群(1991—),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面: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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