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琳
摘 要: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作为市场需求的创新回应,已成为互联网金融链条的重要一环,并且对第三方征信体系的健全具有极大的数据支撑价值。但大学生消费信贷业务的非理性增长容易引发过度消费负债,冲击现有金融监管秩序的稳定,并且在金融民主的推进中缺乏应有的主体尊重。社会极端事件的频繁发生和政府监管的边界模糊更是为其发展蒙上阴影。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法律规制应当针对市场、法律和制度风险,立足于金融教育、社会责任和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引导,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
关键词:大学生;消费信贷;互联网;法律规制;分期消费
中图分类号:F830.5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7-0038-07
一、问题缘起:大学生消费信贷考探监管边界
(一)大学生消费信贷之“禁”
大学生消费信贷,即针对大学生群体提供的普遍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在品类繁多的消费信贷产品之中,信用卡毋庸置疑是最常规、最普遍的消费信贷服务提供方式。然而2009年7月1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发卡,向已满18周岁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学生发卡需要明确第二还款来源。这一政策限制使得我国大学生信用卡市场成为难以拓展的不毛之地。极端限制政策的出台,主要源于对当时我国信用卡粗放式营销策略的遏制。在信用卡市场发展之初,发卡量成为银行之间开展竞争的主要着力点,短期内市场客户量的占有无疑可以形成信用卡市场的规模效应,但是过度追求数量造成信用卡市场发展的质量低下,商户违规套现、以大学生群体为主体的违约现象层出不穷。因此,银监会从信用卡市场的整体良性发展考虑,将法律上尚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消费信贷理解能力上具有客观不足的大学生群体排除在信用卡市场主体范围之外。此事件从另一个侧面也表明,“理性的金融排斥”使得大学生群体成为信用卡市场初期发展不完善的牺牲品。
(二)大学生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客观来看,造成我国大学生消费信贷被“禁”的主要原因是大学生信用卡市场的发展乱象,既包括发卡方低门槛政策下的引导缺失,又包括大学生群体过度消费引发的坏账频发。银监会对大学生信用卡市场的整肃看似源于国际金融海啸的‘蝴蝶效应,其实质却是部分学生信用消费膨胀但还款能力无法跟上所造成的必然后果。根本看,大学生群体的消费特征和消费风险构成对大学生消费信贷领域进行强规制的直接缘由。一方面,从消费特征来看,大学生群体具有较为鲜明的攀比消费和前沿消费特征,非理性消费观的秉持容易在消费信贷供给的刺激下演变成非理性消费行为,进而较为容易地引发信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从消费风险来看,大学生消费信贷面临着主体信贷信息匮乏、不具备独立还款能力、信贷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等多重发展掣肘;另外,当前我国整体消费信贷市场法律规范体系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尚不健全,无法为大学生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极易滋生恶性信贷行为。
(三)大学生消费信贷之“新”
大学生是信用卡使用层面非常重要的受众群体,尽管全日制大学生无法基于信用可靠程度获得标准消费信贷,但是他们仍有多种其他途径获取信用卡。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电商平台购物的蓬勃发展,为以分期付款为代表的互联网大学生消费信贷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和平台基础,而大学生群体巨大的消费信贷需求是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金融市场要素。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部署,普惠金融是“互联网+”整体发展规划的重要一环,借助移动互联技术和大数据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毋庸置疑在客观上助推了金融普惠进程。互联网金融并非仅仅是简单的金融普惠覆盖面积的物理扩展,更为关键的是重要民生金融领域的“定点扶持”。伴随2015年末《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的相继出台,消费金融领域逐渐成为互联网企业争相竞逐的又一片蓝海。分期消费作为消费金融领域一种重要的、常规的业务形态,不仅从形式上规避了信用卡禁令,而且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版图的争夺,尤其是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的争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花呗”、“京东白条”为代表的消费信贷产品和以分期乐、趣分期、优分期和爱学贷为代表的一批大学生网络分期购物平台逐渐成为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主要途径。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大学生互联网消费金融规模为34.7亿元,同比增长201.7%,而同期大学生互联网消费分期规模达到32亿元,同比增长190.9%,网络分期是绝对领先的放贷主体。
在种种发展纠葛之中,我们认为,大学生消费信贷之“禁”并不意味着针对性大学生消费信贷服务和产品探索的终止;同样,大学生消费信贷之“新”既不能全盘否定,亦不能任其发展,仍然需要在大学生信贷风险防控之下,进行适时适度地有效规制。大学生互联网消费信贷的发展无疑在考探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边界,并且实践发展中业已凸显出一些亟待重视的问题。明确监管限度的前提在于,有效认知大学生消费信贷的互联网衍生逻辑,而后依据大学生群体特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普遍风险和对现有金融發展趋势的预判做出具体的引导措施。
二、大学生消费信贷的互联网衍生
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高校3642所,在校大学生数量达到2628万余人。如果按照每人每年分期消费5000元估算,分期消费市场可达千亿元人民币量级。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出现和发展并非是单纯的传统大学生消费信贷业务的互联网媒介化,或者是传统大学生消费信贷的“市场平移”,它是基于互联网、市场和信用三维作用下的共同产物。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它从本质上而言具有极其鲜明的衍生逻辑。
(一)大学生消费信贷的互联网审视
互联网时代下,各个行业都在进行着前所未有的改变与重构。从金融市场的宏观布控到小微领域的定点扶持,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逆的趋势,而贯穿其中的逻辑正是互联网思维的践行。我国“互联网+”战略的提出是对互联网技术应用推动社会发展规律的尊重与适应。互联网企业通过网络购物平台的发展完成前期的客户群积累和锁定,形成客观的客户数量,在互联网长尾效应的理论逻辑下不断尝试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并且,互联网企业已形成了以“免费模式”和“用户体验”为代表的“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规律。大学生消费信贷的互联网衍生恰恰可以从多个方面践行互联网思维。
第一,着眼用户的主体尊重。大学生消费信贷之所以特殊,其主要原因仍然在于大学生群体在信贷环节的特殊性。现有金融监管机构将这种特殊性与风险进行极端勾连,在秩序稳定导向下采取相对保守的规制措施。相比而言,互联网逻辑下“主体观”的特点在于:一是以“用户”代替“客户”,强调主体的实际需求与体验反馈;二是以服务的态度应对主体特殊性,即针对大学生信贷群体的特殊性着重进行对应产品的挖掘,趋利避害形成特殊供给。
第二,着眼创新的规制回避。互联网衍生过程的创新包括两种维度:一是形式维度的创新,即传统金融市场制度的简单平移;二是实质维度的创新,即通过具体交易形式的互联网重构,打破既有的市场壁垒限制。金融市场的强管制性一直是市场发展中的一个瓶颈,早期的“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形式维度的创新,即单纯的平台转移,而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是实质维度的创新,大学生消费信贷即是如此。现行苛刻的信用管制使得大学生信贷市场不具备发展空间,而互联网通过市场再造形成大学生消费信贷服务的有效供给,这既是创新之举,又是规避管制的无奈之举。
第三,着眼产业链条的市场铺排。消费金融市场的体量是巨大的,与其服务和产品相关联的消费金融机构也是众多的。消费金融发展使得消费者的购买活动离不开消费金融工具,而消费金融机构也就因此获得了更长远、更系统的发展可能。大学生消费信贷并非是空穴来风,而是互联网企业发展过程中基于自身发展需求的理性产业布局。大学生消费信贷网络市场的发展是互联网产业链条和互联网金融链条完善的一个重要部分。从互联网企业的经济人理性出发,发展大学生消费信贷市场并非公益之举,而是在既有网络购物客户体量的锁定和网络金融支付体系有效推广的基础上,寻求消费信贷市场的拓展,以实现对互联网购物的“反哺”,在自身独立性价值范围内寻求新的互联网增长点。
(二)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市场逻辑
市场的形成,尤其是具有金融属性的市场的形成并非偶然。我们认为,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市场逻辑表现在自身发展定位、可竞争因素和平台条件等三个方面:
首先,从自身发展定位来看,市场的潜在需求和大学生互联网购物的群体特征为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市场的出现埋下了伏笔。不经意间,互联网消费购物已经从一种单纯的购物方式转变为一种具有明显特征的消费方式和消费习惯。互联网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低交易成本的即时匹配平台,激发了蕴藏于社会之中的消费体量。与此同时,互联网不仅引导消费者形成消费习惯,也沿着消费这条主线做足了文章,消费金融正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认可之后,大批关联金融业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金融选择。当消费者变为金融消费者,金融名头的加冕也意味着互联网购物体量的衍生与承接。换言之,业已形成的互联网消费方式和巨大的消费需求会对网络金融市场,尤其是消费金融市场产生正常的市场份额传导与市场效果影响。除此之外,以“双11”为代表的互联网购物品牌活动也可以成为大学生消费信贷业务拓展的途径,而事实上京东白条正是利用“双11”购物,大肆布局互联网分期付款业务①。大学生互联网购物的特征也为网络消费信贷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大学生互联网购物集中于生活消费,并且在攀比和追新的心态预设下在电子产品、服装等非大额订单领域表现明显,这就迎合了消费金融发展的关键要素:消费而非生产,小额多次而非巨额单次。从需求的对立面而言,个体消费总金额受到其日常经济水平的限制,而大学生更是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这种限制为消费信贷的产生做足了准备工作。总而言之,大学生互联网消费信贷市场需求与互联网购物的特征决定了互联网消费信贷发展的市场定位。
其次,从可竞争因素来看,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存在着诸多市场可竞争因素。如同竞争是市场发展的动力一般,可竞争因素的出现是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关键。从形式上看,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是传统分期付款运营方式的“物理移位”,但是在互联网企业经久不衰的“免费模式”运作之下,这种传统消费金融方式因互联网改造而具有新的动力。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市场可竞争因素表现在诸多层面,既可以是针对不同电商平台客户群体的主体竞争,又可以是基于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竞争。互联网企业基于业已获得的消费者电商数据及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在消费信贷的时限、费用额度、消费折扣和分期补贴等环节都可以展开客观的市场竞争。也就是说,网络消费信贷比之传统分期消费具有更多的市场竞争动力,并且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作为一种尝试,形式上可以摆脱传统消费金融发展的“条条框框”,打破传统消费主体信用能力的界限,向所有消费者提供起点平等的网络消费金融体验。大学生消费信贷的新颖性和独立性赋予其市场形成中的可竞争性。
最后,从平台条件来看,电商平台的发展基础和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广泛运用是网络分期消费市场得以形成的物质保障。网络消费信贷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平台的运作基础和思维注入,大数据技术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无法预知大学生信用能力所带来的风险,通过大学生长期持续的消费行为跟踪可以较好地形成信用预估,确定信用额度,并且在后期消费信贷产品的服务过程中也会根据大数据反馈形成完善的个人信用评测与数据评价体系。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平台的有效支撑也会得到大学生群体的有效反哺,在既有电商品牌认知的基础上,提升对消费信贷产品的初期信任。从电商购物平台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到普惠金融产品的推广,互联网企业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金融选择,也增强了消费者跟随行为的信心。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需求的客观存在是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市场定位,而市场可竞争因素的存在使得互联网企业“有利可图”,互联网特征的客观赋予使消费金融市场的平移和新生都成为一种可能。
(三)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信用目的
无论是传统消费金融还是互联网消费信贷,信用都对具体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推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领域的大学生消费信贷因主体信用的缺失与不易得特征而面临着发展困境,而互联网赋予了大学生消费信贷新的信用逻辑。具体体现在:其一,信贷产品供给与信贷知识供给并行。无论是“京东白条”还是天猫“花呗”,抑或是以“分期乐”为代表的专业大学生分期购物平台,在大学生消费信贷产品推广之时都注意到信贷知识的初步供给。信用产品的推介与信用生活的引导在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推广中相得益彰。其二,基于产品设计的大学生信用体系探索。从目前来看,基于成熟电商平台衍生出的大学生消费信贷服务均具有相关的信用体系辅佐,也就是说,互联网企业在布局消费金融的同时,也对相应的民间独立征信体系的完善进行了实际的规划。如此一来,就形成了通过产品推广为征信体系提供信用数据,再通过征信数据分析反哺信用产品供给的良性衍生链条。其三,基于互联网发展布局的大学生征信价值。在理性人假设下,互联网企业的大学生消费信贷供给并非出于“公益”,而是具有其营利性目标。这种营利性目标从互联网发展全局来看,正是主体征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的关键作用。大學生群体所处的年龄阶段适逢信用积累期,并且大学生的文化素质与社会认知决定了其势必会成为未来的消费主力军,因此从纵向发展来看,信用体系的发展贯穿于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始终,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信用价值对互联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助益。
三、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风险内嵌
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规制动因主要源于其消费信贷行为的先天不足和互联网衍生的后天风险。毋庸置疑,金融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规制,对于市场创新行为既不能一棒子打死,又不能肆意放任,诸多与大学生消费信贷互联网衍生相关联的负外部性值得监管机构保有充分的重视。一个理性的路径在于,厘清大学生消费信贷互联网衍生的基本逻辑,对其可能引发的关键性问题和系统性风险进行针对性的规制供给。
(一)市场风险:过度消费负债的外部性治理
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同样带动了消费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同步增长。各国消费模式逐渐从传统的“量入为出”向以消费信用为特征的“超前消费转变”,信用风险的不可磨灭性使得過度消费负债成为一种可能,并在实质上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大学生群体作为金融市场的敏感群体同样具备过度消费负债的“潜质”:首先,攀比、追新的群体消费文化特征使得大学生成为消费市场潮流的追随者。在市场诱惑面前,大学生消费的盲从毋庸置疑赋予了经营者巨大的盈利空间。攀比、追新决定了其主导下的消费行为可能是过度的、超前的。其次,大学生群体缺乏固定的工作收入使其无法成为消费信用实质的参与主体。消费信用的理念是现有支出与未来收入之间的时间匹配,在大学生无法保证固定收入的前提下,从主体独立视角出发,大学生群体的“入不敷出”就会显得理所当然,消费过度负债从大学生消费信贷开展的一开始就具有了产生的“合理性”。最后,互联网购物平台的便利性增加了消费过度信贷发生的概率。互联网购物平台的根本特征在于降低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促进了交易匹配。如此一来,消费授信的针对性与充分性迎合大学生群体攀比、追新的消费特征,客观上为大学生群体的过度消费提供了便利,过度消费负债具有了更大程度的必然性。
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引发的过度负债问题在金融市场层面上表现为主体信用能力的减损和消费金融机构风险的增加,与此同时,在社会发展层面上同样存在着由此引发的极端社会事件②。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过度消费负债从本质上冲击着消费金融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它一方面使得大学生消费主体信用能力减损,处于金融信用发展起点的大学生会因“信用劣迹”造成今后诸多交易机会的丧失;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发起机构也会因群体性负债而面临着流动性风险和营运风险。金融市场不乏因过度负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例,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消费信用泛滥对金融系统的反噬。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指出,消费金融已经成为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一方面在于贷款资金的体量,另一方面在于这一信用体量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人们已经意识到这一借贷风险的非理性模型是造成2008年信贷紧缩的一个原因。由此一来,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非理性发展使得经营者和消费者两端相互否定,进而陷入消费金融发展造成消费金融危机,最后阻碍消费金融的发展悖论。因此,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不能是肆意的,仍需要在理性消费和消费信用意识引导的前提下,寻求有效的规制引导。
(二)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应有边界
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源于消费金融实体层面的严格禁止。现实中,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发展的一个法律争议在于:以“京东白条”和天猫“花呗”为代表的分期付款模式究竟属于应收账款还是消费授信,这一问题因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关闭“京东白条”还款通道而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③。我们认为,应收账款理念的自我强化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规避金融监管的无奈之举,这不能抹杀其行为本质的消费金融特征:其一,分期付款产品都具有消费金融的实际效果,大学生群体可以借助产品的推广实现超前消费,基于电商平台的“用户”身份而享有普遍信用资格。其二,网络分期付款产品都存在着额度限制,并非是基于实物产品导向的“应收额度”,而是基于金融产品的“信用额度”,此点表明其消费金融的产品特征。其三,网络分期付款产品的后期发展存在着极为明显的线下扩展欲望,以“京东白条”为例,其业已和关联银行合作发展线下信用支付无疑具有鲜明的信用卡特征。综上,无论是现有业务的表象特征、实际效果还是未来发展趋势,基于分期付款的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均表现出消费金融的实质特征。
实际上,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法律风险一个更为实质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博弈。这种博弈表现在多个层次、多种层面:首先,从宏观而言,它是与既有金融抑制的博弈。大学生消费信贷发展的金融抑制表现在政府的过度干预和特殊供给需求被忽视。互联网金融浪潮下,体系化运作的需求决定了消费金融互联网衍生的必然性,而作为互联网消费主力军的大学生群体市场潜力则是破除金融抑制的最好动机。其次,从中观而言,它是与既有征信体系的博弈。如前所述,大学生群体的长期信用数据价值是互联网消费信贷发展的一个必然落脚点。如此一来,互联网机构可以通过时间的积累建立富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第三方信用评价体系,由此可以摆脱既有官方征信体系准入门槛过高的限制。最后,从微观而言,它是与既有金融规制的博弈。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思维在于基于市场需求的传统行业改造,这种改造有时候仅仅是交易方式的改变,更多时候是彻底的推翻与重构。在大学生群体存在着巨大消费贷款需求的情况下,线下的发展抑制为线上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如此一来,政府如何把控、如何掌握好权力的边界就成为一种关键。因此,从规制的角度来看,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监管应当把握住风险底线,既不能一概而论地否决,又不能无为地放纵,而应该认清发展实质,有效进行制度引导。
(三)制度风险:金融民主进程中的主体尊重
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发展不仅仅是单纯的产品和服务供给,从制度和理念层面来看,它是金融民主的践行。金融机构虽然对社会个体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机会,但是在平等之中蕴含了出于交易安全与经济效率考量的多重评价。金融民主理念是金融市场化和金融社会化发展以来,针对金融市场个体权利尊重而提出的新理念,它强调金融市场主体平等金融权利的享有。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对普惠金融理念的承继与超越:不仅关注普惠金融语境下的金融弱势群体,还强调更广泛主体的权利实现。金融民主制度理念的核心一方面在于权利的普遍性享有,另一方面在于权利的差异性尊重。从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来看:基于普遍性,金融市场应当适应大学生信贷需求,提供充分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基于差异性,金融市场中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尊重主体的特殊性,因人而异、从实际情况出发提供适当、审慎的金融服务。因此,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探索不能一味追求“量变”,而应从更为实质的层面追求“质变”,否则就会重回线下大学生信用卡市场发展的老路。换言之,互联网金融创新也应尊重主体信用能力和信用背景的差异。
大学生群体消费文化和消费能力的诸多特征决定了对其消费授信应当是谨慎的,我们既不能“一刀切”地因风险的存在而拒绝市场需求的满足,又不能忽略主体差异性而肆意地提供消费信用。可取的办法是,通过法律规制引导市场主体金融行为能力的完善,明确消费金融产品推广中的释明义务,限制经营者的肆意行为,达致金融民主的应有之义。
四、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引导
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作为一种迎合市场需求的市场衍生,应在肯定其正向创新作用的前提下,针对风险环节进行法律规制。一般而言,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制体现出高准入、高监管的“双高”特征,对于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这种互联网金融衍生形式,我们应当更多地通过制度探索追求法律规制路径的多元化,通过法律制度引导和法律风险防范的“软硬兼施”实现金融创新的正向效应。具体来看,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法律引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
(一)大学生群体引导:金融教育机制的完善
大学生群体一个明显的信用特征在于金融行为能力的客观局限,表现为自身信用意识的单薄、理性消费观念的缺失。然而,局限性的存在为法律引导指明了方向,如何塑造大学生群体的金融信用意识和理性消费观念成为网络信贷发展的关键一环。必须指明的是,这种意识、理念领域的引导并非是虚无缥缈的,而是可以落脚到具体的金融教育机制的完善。回溯来看,金融教育机制作为一种制度在国际层面早已取得了共识和实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05年11月发布的名为“提高金融素养:问题分析与政策”的报告中明确指出,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使得家庭承受了更多因财务决策引发的风险和责任,个人的金融教育不仅对确保自身財务状况很有必要,并且也有助于金融市场的整体良性发展。金融主体的素养提升及其教育机制的完善一直是欧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工作的重要一环。以英国为例,加强消费者教育并提升其对投资风险的有效认识是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的重要职能之一,针对大学生,立足于金融教育课程设置和免费教学资源分享的系统大学生金融能力培养体系是我国大学生群体引导的有益借鉴方向。总体而言,金融教育机制从金融主体的素质培育出发,通过针对性的信息供给,实现金融市场发展中的主体伦理统一,最终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定知识基础。对于大学生群体而言,金融教育机制是多个层面的,既包括学校层面的课程设置,又包括家庭层面的信用消费引导,还包括社会层面的金融信息的理性传播,更包括金融服务提供者关于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有效释明。金融教育并非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守夜人”,有责任对宏观层面的金融教育规划进行合理布局,逐步将教育理念引入大学生信用消费的产品推广之中,督促经营者及时履行释明义务,促进社会整体信用意识的提升。
(二)经营者引导: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塑造
埃里克·波斯纳认为,消费信贷市场的规制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可观的利益:它为消费者提供信用交易术语和后果的相关信息、避免市场震动而提高保险性、保护消费者的辨识能力,而这一规制的重要内容在于经营者层面的有效引导。作为大学生网络信贷服务的提供者,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经营者在营利性追求之外需要注意其社会责任的有效引导。这种社会责任源于金融市场整体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信用意识的有效培育,其落脚点在于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经典命题。金融企业在追逐高盈利的同时,往往会为市场带来诸多的风险。以大学生互联网消费信贷为例,互联网平台其实并未对大学生群体的主体特征和消费特征保有足够的重视,而只是充分利用群体的消费特征进行“创收”。从营利性来讲,企业此举无可厚非,但是放眼社会整体一盘棋,企业缺乏足够的社会责任感。如前所述,互联网企业肆意发展大学生授信的最终结果很可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陷入一种发展悖论之中,企业最终也会成为风险后果的承受者。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的经营者引导应当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内部治理完善,一方面加强主体风险的应对研究,增加产品的主体适应性;另一方面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预防因过度负债引发的流动性风险。除此之外,仍应强化经营者金融产品释明义务的意识,强制灌输金融教育理念。
(三)社会整体引导:征信体系的开放与合作
大学生消费信贷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社会征信体系的不成熟,而征信体系的独立探索正是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市场运作的一大初衷。从征信的纵向延展来看,大学生群体处于征信体系的始端,伴随大学生信贷业务的大量开展,一手信用数据的收集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在长远范围内建立准确的信用评价体系。但是,如同当下大学生消费信用体系仰仗不同网购平台的“各自为政”一般,互联网消费信用数据缺乏充分的共享和对接,由此就会掣肘征信体系的后续发展。一方面,独立第三方征信平台之间的信息闭塞、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基于既得信用数据引导大学生消费产品走向共赢;另一方面,全国统一层面征信体系的高准入门槛与不成熟也会带来普遍层面信用体系的低效。因此,大学生网络消费信贷规制的一大方向在于通过征信体系的开放与合作,实现更好的信用评价机制,最终促进大学生消费金融市场的理性运转和良性发展。具体而言,大学生群体层面征信体系的开放与合作可以表现在:一是增加全国层面的大学生信用数据采集,密切注意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发展动态,出台相关征信标准,引导互联网第三方征信体系的有效建立。二是实现征信数据的合理共享,促进大学生授信的公开与透明。提倡征信机构通过征信报告、征信数据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大学生信用数据,适时发布大学生信用消费警示,形成信用信息在大学生、购物平台、征信机构、金融教育部门之间的有效共享。与此同时还应健全相关法律规范,防止大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不正当交易,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基本权益。
注:
①据京东金融披露,双11单日京东白条用户同比增长800%,占商城交易额比例同比增500%。白条客单价达800元,白条分期客单价达1500元。
②据媒体披露,河南某学院在校大学生因无力偿还网络平台的巨额借款跳楼自杀(详见李洪兴:“校园贷”离不开风险教育[N].人民日报,2016-3-23。
③详见关周:招行交行关闭京东白条信用卡还款通道[N].证券时报,2015-11-11日;谢惠茜:京东白条“身份”再惹争议[N].深圳商报,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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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Because of the special subject risks,the college students' consumption credit has been the penalty area of China's consumer finance development. However,the fast-developing e-commerce platforms have provided a convenient way to display the features of this mass consumption and their consumption culture. The inno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internet consumption credit is based on market demand response,which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link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chain and provides valuable data support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credit system. The irrational growth of college consumption credit has led to excessive consumption credit,impacted on the stability of the pres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order,and lack subject respect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financial democracy. The emergence of extreme social problems and fuzzy boundary of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has hindered its development.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college internet consumption credit should be aimed at the market,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risk,based on the financial education,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credit system to perfect the legal guidance, and provide the strong support of the internet finance.
Key Words:college students,consumption credit,internet,law regulation,consumption by install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