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预付式消费作为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而兴起的新型消费模式,因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预付式消费单靠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已无法应对,因此对其立法须引入市场监管,故具有经济法法域属性。结合当下国情,由国务院出台《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建立预付卡的发行制度,实行预付式消费实名登记,明确预付式消费的监管责任机制以及对预付消费合同标准化规定,从而有效对经营者进行监管,使得预付式消费市场在专门法规的引导下井然有序。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制
预付式消费模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已覆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消费的便捷性与经营的低成本性,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促使了我国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的投诉事件逐渐增多,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自己。而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加以规制,使得不法“商贩”有机可乘,对消费者以及国家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损害,所以应当提出构建预付式消费立法框架,以进一步对预付式消费进行规制。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在享受服务或是购买物品后,再通过刷充值卡完成交易。这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由于现行立法一直缺乏对其的专门规定,以致我们不得不在《消法》、《合同法》中找寻适用的条条框框。但是随着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急剧上升以及市场所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对预付式消费的立法迫在眉睫。对于预付式消费立法的构建主要从公私法两个角度,由国务院出台《预付式消费管理条例》,该条例的基本结构主要包括预付式消费合同,具体规定预付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素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经营者准入制度,详细规定预付式消费市场经营者需要具备的资质和申请进入市场程序;消费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责任,权责分明,形成透明的追责机制,以防监管层面的混乱及责任推卸,出现“监管真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切实从消费者视角出发,制定包括运营保证金制度、退出或中断经营后的责任继承制度以及相关违法后果,加大违法成本,严厉打击不诚信商家。下面主要从预付卡发行主体、实名登记、监管制度以及预付式消费合同几个角度来明确立法应该确立的制度。
一、规范预付卡的发行制度
规范预付卡的发行制度,先要从主体入手。从现有市场存在的预付卡种类来看,主要有自己发行和委托第三方发行。自己发行的卡一般是涉及食品、服装、美发、健身等普通行业;而委托第三方发行一般是民营银行、商行等小型机构,发行的多为多用途式预付卡,跨区域消费。为维护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在现有经济体制上应以自己发行的预付卡为主。
确定发卡主体后,就要对其发行方式加以规制,笔者认为应当采取核准制。经营者想要发行预付卡,就要去工商部门申请报备,提供商家的名称、地址、注册金额、经营范围以及预付卡的用途,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确认是否具备发卡的资格,根据商家的现有规模划分信用等级,并核准预付卡的发行额度。
若商家通过发卡申请审核后,其就可以面向市场推行自己的预付卡,这期间就有大批的预付式资金流入经营者手中,经营者有可能对这笔丰厚的资金大肆滥用,使消费者受损。因而,有必要根据商家的信用等级划分,对预付式资金进行管理。对于经营规模小、信用等级低的商家,其预付资金就有必要让第三方介入收管,只有在消费者确实享有了服务并刷卡后,该预付卡中预存的金额才会转入商家的账户内;而对于信用等级较好的大规模商家,可以让其自己来保管预付款,但是对于预付款的用途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发卡人要对款项用于何种项目、预期收益如何、有何风险等情况都要一一向监管部门报备,不得擅自更改。
发卡人可能会中途退出或出现其他情况,应当建立发卡人的地位继承机制。当发卡机构因业务或其他问题转型、合并或是分立时,其后成立的机构应该承受发卡人关于预付卡的一切相关义务,这可以有效防止有些商家利用业务转型为幌子,侵吞消费者预存的预付金额。如果继承该发卡人的地位,就要对卡内的余额进行偿还,如果因经营不善倒闭,则应当启动破产程序来清偿。
关于预付卡的额度限制,2011年的央行《意见》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不记名的商业预付卡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的商业预付卡不得超过5000元”。对数额的规制,可以有效防止当下利用预付卡内幕交易,贪污腐败滋生的现象,也可以遏制企业购入大量预付卡作为员工福利而逃避税收的做法。
二、建立预付卡的实名登记制度
由于当下的预付式消费多是非实名制,预付卡可以私下随意转让,购卡者显示为匿名,这就为贪污行贿铺就了温床,预付卡本就体积小而不易被察觉,不比现金;小巧的卡身却藏匿着巨额数目,尽管相关规定要求预付卡不得超过一定金额,但由于购卡者的匿名性,其可以分次进行购卡累积,而商家对此却无法干涉,规定上的漏洞就使得大量的预付卡成为贪污行贿的最好工具,由于不具备实名制,很难着手严查,因此,有必要建立预付卡的实名登记制度。
基于持卡人和购卡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实名登记制应当涉及购卡和消费两个方面。在购入预付卡时,消费者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由商家进行联网登记,避免出现一人多次、重复、大规模购卡等不符合常理的现象;而在持卡人使用预付卡进行消费的时候,同样在尊重顾客隐私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记录,第一次需要先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并在以后的每笔消费中都要采用签名的形式,从而确定购买者和使用者是同一个人,可避免预付卡随意转让使用的现象,有效杜绝变相受贿行贿的进行。故预付卡实名等级制度的建立离不开配套的网络技术,当下有些商家实现了一定范围内实体店联网机制,但基本都尚未扩大到全国领域,消费单虽要求签名却未仔细与预付卡进行核实,因此要加快网络技术的开发,配套预付式消费实名登记制度的落实,让每一笔消费都清清楚楚,从而维护预付式消费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制定预付市场的监管制度
预付卡消费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陆续出现的问题,单靠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已经不足以解决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侵权事件,由于商家的盈利思想根深蒂固,也不可能让其在面对利润化的市场面前自觉约束,因此,有必要引入监管制度。该制度有利于改变现在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混乱,职责不明的局面。
对于监管的主体,主要是以商务部为牵头人,领导各地监管部门,并以托管机构和工商行政部门为辅助性部门,针对各地的消费市场状况,制定不同的监管策略。由于预付卡市场的消费比重在不断加大,采取这种经营模式的领域范围广,因此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会造成制度的难以落实和资源浪费。必须让有关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以商务部出台的法规为基准,针对消费市场活跃,涉及范围广的地区实行重点监管,而对于市场份额小的预付卡地区可以实行一般监管。
对于监管的权限,遵循各部门合理分工的原则,避免人浮于事,部门工作交织责任不明的现状。商务部门和各地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发卡人的资格审查,要求申请人如实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进行信用等级制度的评级,对发卡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托管机构主要负责发卡人收取的预付款的管理,避免发卡人滥用预付款,而工商管理部门主要是制定标准的格式文本,使得预付式消费书面化与规范化,并进行定期查处,及时纠正商家的违法行为,督促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消费市场的监管属于市场化的经济行为,因而有必要引入行业自律监管。行业协会可以自制公约,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原则和违反惩处力度,避免不正当竞争,确保预付卡市场的平稳运行,同时行业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和执法成本。通过建立预付卡协会,加强行规执行力度,监督经营者的发卡行为,促使其自律,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调解纠纷,给预付市场相关指导。
四、设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标准化规定
除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外,关于预付式消费这一新型的消费模式,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化的合同范本,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得预付式消费逐步走上正规化的道路。
预付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不会苦于无有利证据而陷于被动局面,也可以预先通过书面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化,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霸王条款侵权事件,预付卡发行人在发行预付卡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第一,不得写有“最终解释权”字样,基于消费者本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商家在作出解释的时候应当是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第二,不得出现“过期作废”字样。商家可以写明预付卡在明确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但是过期后必须将卡内的余额返还给消费者。第三,不得出现“无权退卡”字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具有自主选择权,《预付卡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预付卡可以抵押转让等,消费者在不愿继续接受服务的时候,可以根据双方预先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但经营者无权禁止消费者退卡。
预付式消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家的信用,但是由于商家规模大小不一,信用等级也不相同,因而有必要设立相应的保证金制度,预防经济风险。商家在推出预付卡的时候,需要先准备一部分保证金,而对于规模小的需要由托管机构介入的商家,应当由托管机构在托管的资金中提取一部分作为保证金,在商家发生信用危机或是经营不善时,保证金就可以退还给消费者。此外,商家也可以在行业协会开设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在商家面临破产的时候,消费者可以走法定程序启动这笔保证金用于清偿。
预付式消费作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市场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加大。而由于市场的盲目性与自我调节机制的失灵,使得预付式消费的发展遭遇了瓶颈,消费者权益无辜受损的情况增多,所以关于对预付式消费立法的框架构建涉及的制度纷繁复杂,并且随着市场领域的拓展需要不断更新立新的规定。如今社会变化日新月异,预付式消费在未来的发展中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我们需要紧跟时代步伐结合具体问题不断完善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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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之雨(1993- ),女,江西抚州人,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