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美
摘 要:FOB、CFR、CIF是目前国际贸易海洋运输中使用最普遍的三种贸易术语。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这三种贸易术语,然后对其各自在标的物运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和运输保险索赔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FOB和CFR条款下对卖方存在运输保险真空期,最后对解决这一问题给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FOB/CFR/CIF;保险索赔;保险真空期
一、相关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主要作用是区别交易双方所应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还包括对货物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责任、风险和耗资的分配。就现今的国际海洋运输而言,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主要有FOB和CFR以及CIF这三个。
FOB术语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解释为:卖方根据买卖合同里指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把合同里的货物运到买方指定的运输船只上,就完成交货。交货的过程中,货物未通过船舷时的包括运输、储藏等行为的所有资金消耗和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都由卖方负责;买方负责的事项主要包括:租船订舱、投保、运保费等。
CFR术语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口),解释为:在合同的货物装运期内,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的过程中,卖方负责租船或者预订舱位并支付抵达目的港的运费;货物通过船舷前,如果发生货物灭失或破坏由卖方为该情况承担一切风险;该术语环境中是由买方办理保险并且承担保费的。
CIF术语是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解释为:卖方除了承担和CFR术语下的一样的义务之外,还要对自己售卖的货物进行运输投保,并承担保险费。
《2000通则》中关于FOB、CFR、CIF的解释是,风险转移点是装运港船只的船舷,若货物未越过船舷,卖方获得保险利益,越过船舷,买方获得保险利益。国际货物运输途中货损发生的不同阶段,将涉及到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及保险赔付问题。
二、CIF术语条件下运输保险索赔
1.仓至仓条款
大陆的海运保险责任主要用的是“仓至仓条款”,解释为:保险责任生效是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显示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处,责任涵盖货物正常运输过程的海、陆和内河以及驳船运输在内,其结束的界限为:指定货物运达保险单所显示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仓库处。
2.CIF条件下运输货损的保险探讨
江苏某粮食进出口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整集装箱的货物,出口方在货物出运前投保了海运一切险。货物去码头装运的运输途中,集装箱货车意外翻车,导致货物全部报废。这个案例里应该是卖方还是买方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在CIF术语条件下,装运港船舷为货物的风险划分点;货物未越过船舷前,风险都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将分派给买方;CIF条件下,卖方进行货物运输保险的办理,受益人是卖方,在货物过风险划分点后,索赔权由卖方背书转让给买方。
依上所述,若贸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前出险,卖方将享有利益索赔权,同时卖方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按程序向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海运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运输风险转由买方负担,如果之后的运输中出现问题,由在这个阶段具有保险利益的买方持背书转让后的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上文案例是CIF术语条件下越过船舷前的风险损失,应由卖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也有理赔义务。
三、FOB、CFR术语条件下运输保险索赔
1.FOB、CFR条件下运输货损的保险探讨
FOB、CFR条件下,风险划分点在船舷,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由买方购买,出于自身保险利益的考虑,买方投保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越过船舷起有保险利益。
案例:中国浙江某工艺进出口贸易企业(卖方)和美国某企业(买方)达成了数量为五万棵的工艺圣诞树生产的合同,以FOB宁波方式成交,合同规定卖方代买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被保险人为买方,货物的初发地址是:浙江义乌;目的港口为美国纽约。在卖方按规定时间将货物运往宁波港装船途中出险,造成百分之二十的货损;卖方依海运保险条例中的“仓至仓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卖方公司不是该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予以拒绝,卖方转而请求美国公司以买方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被保险公司遭拒。接下来,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结果为卖方败诉,判决理由:贸易在FOB宁波港方式下成交,风险划分点为装运船只船舷,即货物未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承担;所运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虽然卖方在发生货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包括了“仓至仓条款”,但由于保险单所显示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买方美国公司,则中方企业在本案中没有合理的法律身份,即不享有索赔权;由于货损发生在未越过船只船舷时,即使拥有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与合法持有人双重身份的买方美国公司并不具有合法的保险利益,法律意义上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由此得出:在FOB、CFR贸易条件下,一般情况下,货物运输保险的负责人和被保险人是买方,即使保险单内容涵盖了的“仓至仓条款”,但若贸易货物在未越过风险划分点前出现风险,保险公司普遍的处理方式是拒绝理赔。在这种情况下,海运保险责任的起讫不是严格的仓至仓,而是实际缩短为“船至仓”或者“港至仓”。因此,货物在离开卖方所在地仓库到越过装运港船舷之间的一段时间变成了保险的真空期。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就造成卖方和买方在货物出险后均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现象。
2.关于卖方应对FOB、CFR条件下保险真空期的想法和建议
(1)目前国际货物运输中大多采用集装箱运输,根据我国长期的贸易习惯在买方承担租船订舱和保险责任情况下,采用FOB,CFR贸易术语的频率较高,但在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可以和买方协商在合同中同时采用FCA和CPT,货交承运人提前转移风险,把风险由船舷提前转移给承运人。
(2)针对FOB和CFR贸易条件,有学者提出两种方法:第一,卖方选择投保卖方利益险;第二,和买方协商,让买方投保时把卖方指定为共同被保险人。
①卖方在FOB或CFR贸易术语下出口,并购买卖方利益险。如果被保险货物在保险真空期内产生相关损害和灭失,买方得悉后不付款赎单,也不同意承担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时,该项保险会改善卖方的被动局面,保险公司将对买方不同意支付的受损或灭失部分的损失进行理赔。但这也有前提:卖方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方获得赔偿的权利移交给保险公司。此法表明,卖方利益险能够在某些特殊情形条件下(买方选择不付款赎单,也不同意承担货物受损部分的损失)覆盖处于保险真空期内由于货物出险对卖方造成的损失。
②贸易双方签订在FOB或CFR贸易术语下的合同,如可以的话,买方可将卖方作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但困难在于:
a需要贸易合同配合。然而对于FOB或CFR买卖而言,有可能卖方配合不够积极,而且也导致FOB或CFR术语的实际变形;
b如果发生实际索赔,买卖双方是否能够相互配合,若索赔成功,所得赔付的归属,这里都会有些不确定因素在。
(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保险真空期中海运货物风险承担进行约定,直接规定谁对海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若约定买方担当,出险后由买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人也就无法进行保险利益的技术性抗辩。一方面,“仓对仓条款”的特点能得到运用;另一方面,也印证了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的观点。
然而,此法导致贸易术语的变形,更重要的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主体不同,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遵守保险合同的特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虽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所以这个观点实施起来尚有难度,但不失为一个可以努力的方向
四、结语
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以CIF成交的货物相对而言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和运输保险索赔界面清晰,一般不存在保险索赔真空期。但是,以FOB或CFR成交的货物,对卖方而言存在保险索赔真空期,容易导致卖方权益受损。本文所做的思考和建议能够给我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提供一些积极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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