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磊
整体性原则在非遗保护中的运用及反思
——以二胡艺术为例
朱磊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二胡艺术在当下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所指涉的整体性保护性原则采取相应措施,促进二胡艺术繁荣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二胡艺术;整体性保护;合理性;均衡性
民族文化承载着民族的灵魂与根基。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剧,各民族文化的生存环境与表现形态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我们在保护民族文化,特别是在保护以无形性为主要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就必须贯彻整体性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文化主体,也要关注其生命之源,并努力协调各方的文化认同与利益诉求。整体性保护原则是一个涉及众多层面的基础性原则,也是当前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前提。
针对民族文化的整体性保护原则最早出现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1931年在希腊首都雅典召开的首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以下简称《雅典宪章》,又称《修复宪章》),其中规定了对于历史遗迹的保护技术与方法以及遗址周边环境整体性保护等内容。这是国际层面首次对于民族文化采用整体性的保护理念。[1]41964年,第二届历史纪念物建筑师和技师会议在意大利威尼斯召开。会议进一步细化、补充了首届会议形成的相关规定,还在会议所通过的《威尼斯宪章》中明确强调了在保护过程中须依据原始的文献材料,并注重历史文化遗迹与其产生环境的整体性依存状貌。[2]2《雅典宪章》与《威尼斯宪章》关于整体性保护原则的阐述成了此后相关文化遗迹保护文件的重要参照和权威依据。1972年11月16日,UNESCO在巴黎召开的第17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也称《世界遗产公约》),再次明确了整体性保护的范围和目的。自此,对由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共同组成的物质文化遗产施加整体性的保护,成了被世界相关领域广泛接受的指导原则。
整体性保护原则,为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科学依据,并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整体性原则是否适用?国际组织曾设想制定具体而统一的保护方法。在《威尼斯宪章》签署以后,UNESCO于2004年10月在日本奈良召开针对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会议。来自23个国家和地区的42位专家共同商讨相关的保护策略,拟定了《关于整体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Yamato宣言》,从多个方面探讨了将整体性方法(integrated approaches)用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
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将整体性保护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学者对于整体性原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应用进行了长期研究,取得了相当可观的学术成果。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注重的整体性体现出了自身的文化特色与内涵。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民间文艺理论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前任所长刘魁立先生认为:“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有一个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加以认识,在整体上进行关注和保护……在整体性保护原则上,既要保护文化事象本身,也要保护它的生命之源;既要重视文化的‘过去时’形态,也要关注它的‘现时’形态和发展;既要重视文化的价值观及其产生的背景和环境,又要整合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及其利益诉求;还要尊重文化共享者的价值和文化认同等。这是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抢救工作的重要保证。”[3]刘先生较为全面地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触及的各个方面,同时也强调了遵从整体性原则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为我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保护原则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相关政策在我国的逐步推行,整体性保护的理念逐渐被社会各界所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使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但该法只是从宏观层面明确了整体性保护原则,对于具体的意涵指导没有详细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为此,李树文和王文章等人合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提到的“整体性原则”做出了如下诠释:所谓整体性,一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构造与特征的完整性,例如传统戏剧由演员的表演、音乐、剧本、演奏、唱腔、服饰和舞台布景等共同构成。对它们的保护和保存,一定要做到全面完整,并注重整体性。二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周边自然、文化环境的整体性,要求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和周边环境的依存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以原状保存与保护在所属小区及自然与人文环境之中,强调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4]73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赋予了原本应用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以新的内涵,使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但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文化遗产类型,两者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将整体性原则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时有哪些不同的要求?这就需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根本区别。
国务院在2005年12月正式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提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使被关注相对较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了和物质文化遗产同等的地位,但整体来看,两种文化遗产本身存在本质的区别。其一,物质性质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性的,体现为一种无形和精神性的文化存在;而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性的,体现为一种物质和精神兼具的文化存在。其二,存在领域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存在于人们的精神领域之中,体现为一种文化技能或形式;物质文化遗产多存在于人们的物质领域之中,体现为一种物质形态。其三,保护主体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依附于不同介质的无形存在,其文化延续需要传承人接力式的参与才可以实现;物质文化遗产则是一种固定于某地点或物质外形的有形存在,文化延续主要依靠文化遗产物态本身的完好。其四,文化形态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性或动态性的文化形态,通过传承人的再创作可得以恢复,因而具有重复性与可再生性;物质文化遗产则更多体现为静态性的文化形态,破坏了就无法复原,因而具有唯一性与不可再生性。其五,时代内涵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延续性,而且会在继承前代文化内涵的基础上不断融合各发展阶段的时代内涵;物质文化遗产则不具备延续性,它的存在只能代表其产生时代的内涵与特点,不会因时代的发展而变化。
从整体来看,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不同的创作方式,凝聚了人类不同的智慧与想象力。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与变革,这些凝聚着人类创作力的文化遗产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相较于有形的并且相对固定的物质文化遗产,以活态属性所构成并主要依靠传承人继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需要整体性保护。这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层面要明显多于物理属性相对固定的物质文化遗产,其不仅要保持文化形态的原汁原味,而且对传承人的继承方式与再创造力有着较高的要求。“从根本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同时也特别依赖创造、享有和传承这一遗产的群体对这一遗产的切实有效的保护。”[3]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继承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原则,而且需要更加系统化和人性化,更加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较为特殊的文化属性与形态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更为科学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
由江苏省无锡市下辖的梅村街道与江阴市联合申报的二胡艺术于2011年9月入选江苏省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内容主要包括二胡制作技艺(梅村街道)与二胡表演艺术(江阴市文化馆)两部分。下文以二胡艺术为例谈一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整体性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与困境。
(一)生态环境保护的合理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需要关注生态环境保护,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属性决定了其对所处的生态环境有着很强的依附性,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其加以整体性保护时不能仅顾及遗产事项本身,而应该连同与事象相关的生态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受众群体等等)加以统一保护。这些因素与传承者以及遗产事项本身之间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对任何所涉环节的忽略或破坏,都将直接影响其内在的统一性,无法达成预期的目的,甚至会适得其反。
二胡制作是一门对技艺水平要求很高的艺术形式。梅村多年来一直保持纯手工制作,不同的技师做出的二胡在品质上有着很大区别。师徒相接和口传心授是主要的技艺传承方式,这也是拥有多名二胡制作传承人的梅村能够在业界一直享有盛誉的根本原因。但是,无论是梅村还是全国其他的二胡制作基地,都面临着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便是好木料与蟒皮的稀缺。二胡是一种木质乐器,其主要部件是由各种材质的木料所做。由梅村街道出资兴建的梅村二胡文化园中有对不同木料发声性能的系统分析与原木专项展示。紫檀木所做的二胡发声性能最好,价格也相对较高。除发声性能,因紫檀生长速度较慢,紫檀木物理性能非常优越,内应力小、分量足,质感与手感俱佳,一直是高品质二胡的首选木料(图1)。但是紫檀木在我国属于珍稀木种,仅在地处南方亚热带地区的广东、广西以及云南有少量出产;紫檀的生长周期非常长,成材需数百甚至上千年,且有“十檀九空”之说,所以极为稀缺。由于市场上正常供应的紫檀十分有限,过度的依赖和人为的炒作只会变相提升紫檀木的市场价格,并由此加剧对于紫檀木的过度砍伐,从而违背自然规律,影响生态稳定。所以,尽快找到紫檀木的替代品,改变高档二胡对紫檀木等珍稀木种的严重依赖,遏制商业炒作,成为当下二胡制作需要克服的难题之一。
在二胡主要的发声部件琴筒的外侧往往附有一张完好的蟒皮或蛇皮作为琴膜(图2)。蛇皮的鳞纹较为细密,纹理规则且富有韧性,其缺点是质地相对较薄,震动频率易受气候的影响。蟒皮鳞纹粗平,厚度适中且韧度较好,可以很好地配合二胡琴筒的发声与共鸣,特别是成年蟒蛇的肛门部位的蟒皮,皮质韧性最好,性能也较为稳定,附着于琴筒后能够发出浑厚而圆润的声响。因此,中高档的二胡多采用蟒皮作为琴膜。这就导致对蟒皮的大量需求,进而导致对蟒蛇的大量捕杀。据统计,我国每年为制作二胡大概要捕杀四万多条蟒蛇,蟒蛇数量的急剧下降使得我国政府将其列为一级濒危保护动物。二胡的制作无法摆脱对于蟒皮的依赖,巨大的需求造成走私活动加剧,进而造成其他国家对于蟒蛇的大量猎捕,对于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的协调性以及可持续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图1 紫檀木料
图2 琴筒外侧的蟒皮
(二)文化艺术保护的均衡性
二胡艺术历经千余年的流变,早已渗透到了中华民族的整个文化系统之中,它的演变不仅体现了历代乐师的审美旨趣,还凝聚了人类的智慧与创作力。就其艺术表现方式而言,无论是具象性的二胡制作技艺,还是非具象性的二胡表演艺术,均需要传承人的连续承袭才可得以延续。而且,其艺术形式还在它与所处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不断被融入新的内涵,从而推动其艺术形式的整体发展。现阶段,以二胡表演艺术著称的江阴市在文化艺术的整体性保护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在整体性布局方面缺乏均衡性,由此造成了二胡演奏群体在年龄、师资水平、演奏手法、城乡差别以及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不均衡,影响甚至制约了二胡艺术的进一步发展。
一座城市文化艺术的繁荣,除体现为各类形式的相关活动以外,还需要大批能够参与文化艺术事业建设的从业者和后备军。江阴将二胡表演艺术作为城市的发展动力予以重点打造,举全市之力来推动其在江阴的整体建设水平,并对于江阴传统的二胡艺术资源进行了整体性保护,如建设纪念馆、修复故居等。但是,在当下的传承与发展等建设性问题上,江阴二胡表演艺术面临着诸多难题。其一,表演者年龄层次分布不均。会演奏二胡的以少年儿童与老年人居多,青年人数量相对偏少。这与江阴近年来在小学范围大力推行二胡学习班的举措有关,加上各类形式的老年二胡班,以及民间自发的二胡传播也以老年人居多,便造成了二胡演奏人员年龄段的分布不均。其二,师资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江阴在全市十多所学校中开设有二胡学习班,对适学的少年儿童进行专业性的指导训练,而且全市范围内还有百余家琴行等音乐机构也开设有二胡培训课程,客观上促进了二胡演奏人员数量的提高。但不管是学校还是私营机构,从事二胡教学的专业指导教师水平参差不齐,缺少既有较高演奏水平又具备教学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其三,学员分布不合理。江阴开设二胡学习课程的学校与音乐培训机构多集中于江阴城区,所以江阴的二胡学员也多是分布在城区。虽有少量乡镇学校开设二胡课程,但整体数量和学习氛围与城区学校存在着较大差距。其四,演奏形式单一。江阴的二胡演奏人员多为少年儿童或老年人,前者处于初学阶段,而后者主要是为江南丝竹或戏曲伴奏。江阴城乡长期活跃着数十支江南丝竹乐队,这为老年二胡演奏人员提供了展示与交流的舞台,但也使得二胡独奏的机会相对较少,更多的是一种参与式的伴奏式演奏。其五,学员学习多止步于入门水平。目前江阴的二胡学员以琴童为主,这些学员大多是短期学习,水平也多止步于入门级别,有的虽然喜欢二胡但迫于学业压力只好中途放弃。加之教师水平也相对有限,所以真正能够在二胡演奏领域出类拔萃的学员可谓凤毛麟角。其六,缺乏创造性的作品和艺术家,江阴地区先后涌现了周少梅*周少梅(1885~1938),江阴顾山镇人,中国近现代音乐教育家、民族器乐演奏家。周少梅对于二胡的主要贡献在于突破了传统二胡只有一个上把位演奏的局限性,加入了中、下把位,大大扩展了二胡的演奏音域。此外,他还对二胡的配套部件加以科学改良,如配置软弓,并拉长琴杆等。、刘天华*刘天华(1895~1932),江阴澄江镇人,中国近现代音乐教育家、作曲家、演奏家。刘天华在周少梅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二胡的音域,并结合西洋小提琴等拉弦乐器的构造改良了二胡的制作形制。此外,刘天华还借鉴西洋记谱法为二胡作品谱曲,使二胡作品从此步入了系统记谱的时代。和刘北茂*刘北茂(1903~1981),江阴澄江镇人,系刘天华胞弟。中国现代著名教育家,二胡演奏家、作曲家。一生都在宣扬刘天华的民族音乐改良事业,并创作了大量的二胡作品。等二胡艺术家,他们创作了大量优秀的二胡作品,但此后却一直鲜有江阴籍作曲家的二胡作品出现。当前江阴的二胡演奏者在乐曲的选择上往往倾向于移植外国的作品或中大型的协奏曲,而忽略了创作作品。这些现象体现出现阶段江阴地区二胡表演艺术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暴露了其在文化艺术整体性保护方面的不均衡。
由此看来,无论是二胡制作技艺对于生态环境的合理依存,还是二胡表演艺术在文化整体性方面的均衡发展,均涉及众多的层面与细节。我们在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切不可照搬原本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因为两者在形态等诸多方面的确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强调对遗产主体的圈定式保护,或是说可通过对于遗产主体的单独保护而实现,如遗址、墓葬等,它们的艺术延续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依赖于人的再创造,更多的是对当下呈现出的艺术形态进行长久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时刻都紧紧依附于和遗产主体相关的人类创作,如二胡制作技艺可以全景展现出技师的制作过程与技艺水平,二胡表演艺术也需要二胡演奏者通过各种演奏手法来塑造不同的形象,并由此实现表达情感和表现生活的意图。因此,对二胡艺术的整体性保护,不可割裂其与民众之间的密切关联,不能将其设置在固定的既有时态之中,不能遏制其在新时空下所出现的新的发展诉求。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反映的只是人类过去的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的则是人类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创造力。[3]这样的创作过程必须建立在对生态环境的合理利用和对文化艺术内在形式的均衡发展之上。在这种情形下,就有必要对以二胡艺术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态与文化艺术环境下所存在的弊端提出解决策略。
与二胡制作对珍贵木料与珍稀蟒皮的需求相对应的是梅村二胡逐年提高的产量和日益扩大的市场。按照梅村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在“十二五”期间,梅村二胡的年销售总量超过15万把,年销售总额将达到3亿元以上,并占据国内二胡市场份额的四成以上。此项规划也被纳入了无锡新区“十二五”的总体产业规划之中,体现了当地政府持续推进文化建设、大力发展二胡产业的坚定决心。在这种情况下,二胡制作必须解决一个现实性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尽快找到对于紫檀等珍稀木料和蟒皮的替代品,在保障生态环境不受破坏的前提下保证二胡的制作工艺与演奏效果不受较大影响。这是梅村未来二胡产业化发展所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国内二胡产业界所面临的普遍问题。
对于紫檀木的依赖,二胡制作业界目前仍未寻找到较好的解决方法,这是由紫檀木天然的发声优势与不可替代性所决定的。在对梅村田野调查期间,笔者曾与多位二胡工艺师谈及这个问题,得知目前的解决方法主要是靠高价进口原木或将已作他用的紫檀木经重新打磨后使用。但无论是原木还是旧木,均必须保证是正宗的紫檀木,并将其用在二胡最为核心的琴筒位置,因此紫檀木依然是制作一把好二胡的首选木料。紫檀在市场上的流通量一直较为稀少,如何才能保证那么巨大的二胡生产量呢?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发掘无锡等江南地区民间的老式家具资源。明清时期的江南有大量的乡绅富豪,他们所用的高档木质家具有很多都保留了下来,此类家具一般是用软木与紫檀搭配制作的,杂木为骨,外贴硬木薄板。[5]5除了具有文物和历史价值的老式家具,旧家具木质是完全可以再次利用的。当然,笔者无意造成旧家具的人为损毁,而是针对那些因损坏而既无实用价值又缺少文化与历史价值的旧式紫檀家具而言的。这些家具的数量相当可观。笔者曾在位于无锡梅园附近的正源汽车修理厂中发现了数十件残破的紫檀家具,这些家具因时代久远又缺乏保护,十分陈旧,堆放在库房中无人问津。如果再不加以利用,很可能会彻底沦为废品。对这些家具中的紫檀木进行适当的处理与再加工,既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又可以满足二胡的制作之需。另外,还应该加强对于旧二胡的回收与再利用。这是因为木料在保存较好的情况下,可以维持数百年的稳定性,如西方巴洛克时期的意大利制琴名师斯特拉迪瓦里所制作的数百把小提琴大部分都流传至今。而且,木头在长时间的演奏过程中已经完全适应了音色的变化与演奏的强度,经过反复磨合的木质要比新木用在乐器制作上效果更好。回收民间闲置而又无法演奏的紫檀二胡,可为二胡生产企业提供更为广阔的材料来源,在促进二胡木料循环利用的同时,还能够有效减少资源浪费。
至于二胡制作对于蟒皮的需求,可通过人工饲养蟒蛇来解决。我国目前仅有的一家养殖场位于海南,而且还是国家特批用作出口和部分内销而设立的。人工养殖之所以被严格限制,原因在于蟒蛇养殖是高危行业,成年蟒蛇体量很大,而且生性凶猛,没有较好的驯养经验将很难管理,维护不当将有危害社会的潜在可能性。由于蟒蛇多生活在热带地区,我国广大内陆地区并不适宜人工饲养,再加上野生蟒蛇已被国家列为濒危珍稀保护动物,所以市场上可供流通的蟒皮已经十分稀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积极研发蟒皮的替代品,如有的二胡使用蛤蟆皮,还有些使用了人工饲养的磷脂较厚的蛇皮,均取得了不错的演奏效果。陕西一名叫作郭山雨的音乐教师,采用有机塑料替代蟒皮作为琴筒的蒙皮,取得了与蟒皮十分接近的音色效果,并由此获得了国家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专利陆续在多家二胡生产企业试行推广。[6]此外,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增加蟒蛇的数量,如国家可考虑在海南地区增加蟒蛇养殖基地的数量,因为不仅二胡等拉弦类乐器要用到蟒皮,而且三弦等弹拨类乐器的制作也首选蟒皮。在如此巨大的市场需求下,通过科学而规范的养殖手段,将蟒蛇的生长设定在一定的年限以内,对蟒皮采取定量回收的方式,既可以保障蟒皮的供应与需求,还能够有效遏制捕杀野生蟒蛇的违法行为。尽管二胡的制作材质来源于大自然,但如果我们处理得当,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二胡艺术的整体发展是可以相辅相成的。
和梅村将进一步扩大二胡制作规模列入文化产业规划一样,江阴也为二胡表演艺术在未来的发展描绘了宏伟的蓝图。《江阴市文化建设纲要》明确要求江阴将利用五年或更长的时间,做到镇镇(街道)有中心民乐队,校校有业余二胡班(不少于50人),村村(社区、规模企业)有二胡兴趣组(不少于20人),家家有二胡爱好者。以此为基础,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培养出有一定知名度的江阴籍二胡演奏家和作曲家。该目标体现了江阴要进一步提升现有二胡表演艺术水平的坚定决心。笔者认为现有的各类矛盾与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否则将严重制约其未来的发展。事实上,江阴在二胡表演艺术方面所具备的资源十分雄厚,整体发展基础也比较好。对于前文总结的若干突出问题,可通过师资与学员两个方面加以解决。师资问题是决定二胡表演艺术持续发展的关键,江阴目前整体缺少演奏水平较高同时又兼具教学能力的教师,虽然官方积极利用优惠政策来吸纳人才,但收效却并不十分理想。笔者认为,这与辖区内高校数量过少有着密切关系,目前整个无锡地区仅有江南大学一所公办本科院校,该校每年的毕业生中精通二胡演奏的非常有限,其中还有一部分会选择回家乡或去其他地区工作,无锡较高的就业门槛成了他们在此发展的限制。因此,解决师资问题,应该积极招纳各高校优秀的二胡专业毕业生,通过提供较为优厚的待遇,陆续引进一定数量的教师。同时,江阴地区已开设或准备开设二胡学习班的学校应该为引进的二胡教师提供正规编制,并将学校音乐教师的专业比例向二胡方向适当倾斜,从而保证各学校都有若干名具备表演与教学双重能力的二胡教师。此外,全市范围内还应定期举办二胡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在检验教师教学水平的同时促进教师专业能力不断提高,以更好地满足日常教学。
对于二胡学员的引导与管理也需要科学筹划。目前江阴二胡学员以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居多,这与小学以及老年二胡学习班的大量出现不无关系。二胡近年在小学教育中的逐渐推广,一大批少年儿童竞相学习二胡,待这批琴童长大以后便可以适当填补青年以及中年人演奏二胡的空白。同时,政府还应该注重江阴乡镇地区二胡课程的开设。笔者查阅《江阴市小学二胡班三年教学大纲》后得知,江阴计划今后每年至少再增加十三个班,并由此而新增五百至六百名二胡琴童,发展到一定规模以后力争各校均设有二胡学习班。在这个过程中,针对当前乡镇二胡教育相对薄弱的现状,需加强乡镇地区的二胡教育,在尽可能平衡城乡各地区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实现二胡表演艺术在江阴地区的整体性发展。各街道与社区应该充分挖掘辖区内的二胡文化资源,以不同的形式为二胡演奏者提供表演的舞台,使他们在展示自身演奏技术的同时丰富民众的日常文化生活,推进二胡在民间的普及。综上所述,依托江阴已有的二胡文化艺术资源,再加上政府科学而合理的政策引导,江阴在二胡表演艺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会逐渐得以解决。
以上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倡导的整体性保护原则所做的探讨。之所以择取二胡艺术为例,是考虑到二胡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兼有具象与非具象的艺术形态特征,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为此亲赴梅村与江阴进行了实地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田野调查资料与访谈信息,从而使本文在理论与现状分析方面能够做到有据可依。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关注遗产主体自身的文化艺术价值,还要科学处理与遗传主体相关的外围因素,否则,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加以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有可能会与我们渐行渐远。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国家文物局.国际文化遗产保护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2]国家文化局法制处.外国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M].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5.
[3]刘魁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整体性原则[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1-8.
[4]李树文,信春鹰,袁曙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M]. 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1.
[5]吕九芳.明清古旧家具及其修复与保护的探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2006.
[6]席蕊.用有机塑料代替蟒皮,二胡音色也动听:音乐教师郭山雨改装二胡获国家专利[N].淇河晨报,2013-12-13(A05).
(责任编辑周军伟)
1006-2920(2016)05-0022-07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6.05.004
朱磊,东南大学艺术学院艺术学博士研究生(南京211189),江南大学人文学院讲师(无锡214122)。
2014年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研究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品牌研究”(14DH5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与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艺术人类学视阈下的无锡二胡艺术研究”(KYZZ15_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