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记者 王瑞锋 南方周末实习生 孙茜茜
十八大之后判决的官员贪贿案件中,最高刑锁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如果遇到极端恶劣的案例,不排除还会使用死刑”。
终身监禁,可谓近年来严格规范减刑的“升级版”,“既起到威慑作用,同时对民众是抚慰和鼓舞”。
南方周末记者 王瑞锋
南方周末实习生 孙茜茜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4年8月29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了白恩培被调查的消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施行,“终身监禁”横空出世。近一年后,白恩培成为第一个被适用终身监禁的省部级高官。
争议也由此产生:对白恩培的终身监禁,是否加重了他本该受到的惩罚?
在微信里,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邱兴隆与他的师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进行了一番交锋。邱兴隆认为,这是一个经司法解释而公然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恶劣先例,陈兴良的观点则与之相反。
据南方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发稿时,十八大以来落马并被判刑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本文统计均不包括军队和国企高官)已有28人。白恩培是唯一被判处死缓的,终身监禁也将使其服刑期限达到极限。
其实,其他高官的监牢生涯也不会太容易“出来”。从2014年1月起,“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严格规范,全国还展开了大清理行动,一大批暂时“出来”的官员被重新收监。
无论是加大“减、假、暂”难度,还是增设“终身监禁”,都暗合了人们熟知的那句话: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严格控制死刑
在上述28个十八大之后落马并获刑的高官中,死缓1人(白恩培),无期徒刑6人(周永康、令计划等),有期徒刑21人。
南方周末记者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在十八大之前落马、十八大之后审判的5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中,死缓2人(刘志军等),无期徒刑3人(薄熙来等)。
距现在最近的贪官被执行死刑发生在2011年,有三人,他们分别是,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和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
此后,贪腐官员获刑的最高纪录就锁定在了死缓。2013年7月8日,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因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缓。法院认定刘志军的受贿金额为6460万余元。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袁彬认为,近几年,职务犯罪中死刑立即执行被掌握得极其严格;而刑九释放出的信号是,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是大势所趋,增加终身监禁是废除死刑的过渡性替代。
“但(过渡)没有具体时间表,国外的惯例是如果十年内没有执行一例死刑,就认为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袁彬说。
近年来,刑法学界一直有逐步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呼声。目前中国刑法尚有46个死刑罪名,这是此前刑法修正案(八)和(九)先后取消13个和9个的结果。被取消死刑的罪名主要是非暴力犯罪,但贪污罪和受贿罪被排除在外。
“贪污受贿侵害的是财产,死刑剥夺的是生命,两者在性质上不具有对等性。”袁彬说,但考虑到民众的接受程度,职务犯罪的死刑一直保留。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看来,终身监禁是一个创举。“因为严厉的反腐和控制死刑的政策之间,既要控制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又要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加之死刑的标准很难公平适用,可操作性差,才出现终身监禁作为替代死刑的一个想法。但贪腐是趋利行为,过早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就会减少一个威慑,如果遇到极端恶劣的案例,不排除还会使用死刑。”
据南方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中,至少有82人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其中,28人已判决,23人已开庭但尚未判决,9人已被提起公诉,22人已被立案侦查。
尚未走到宣判阶段的54名官员中,有两类人被认为最有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甚至死刑的刑罚:一是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二是有严重暴力犯罪的。
很特别的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他是这82人中唯一涉嫌暴力犯罪的,其涉及的罪名中,除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他三项罪名故意杀人罪、受贿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最高均可判处死刑。
据中新社援引内蒙古公安厅官方公众平台《平安内蒙古》的通报,2015年3月20日晚,这名已退休的前公安厅长亲手枪杀了一名女子后落网。内蒙古公安厅厅长称,这起案件是蓄谋已久、精心策划实施的,对公安机关形象产生了颠覆性破坏,影响极其恶劣。
贪污案例减少
进入司法程序的82名高官,几乎全部涉及职务犯罪。从罪名来看,受贿罪(80人)、滥用职权罪(10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9人)、贪污罪(3人)、挪用公款罪(2人)最多,但数量差距悬殊。
仅有2人未被指控受贿罪。一是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他也是已判刑的28人中唯一量刑在10年以下的。另一个是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退休8年后落马,被以单位行贿罪、骗购外汇罪提起公诉,主要是为其子实际控制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
通常有官员落马,便被指为贪官,数字的冲击力巨大。
因受贿罪被判刑和已受审的50人
中,新华社均公布了受贿的具体金额。受贿金额过亿的,有6人,包括已判决的3人,分别是白恩培(2.4亿余元)、周永康(1.29亿余元)和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1.1亿余元);已开庭但未判决的3人,分别是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1.4亿余元)、山西省委原副书记金道铭(1.2亿余元)和青海省委原常委、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1亿余元)。受贿金额低于千万的,只有7人,最少的是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被指控受贿91万元。
相比之下,人们熟知的贪污案例并不多。仅有的3人分别为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和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公开资料显示他们处于被提起公诉阶段,查看具体情形尚需时日。
“随着财务制度的完善,贪污变得更困难。”袁彬说,贪污的机会少了,私下进行的受贿就多了。南方周末记者梳理发现,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成为一大趋势,蒋洁敏、李春城、王素毅、郭永祥、李达球受贿案中,均有妻子或子女参与其中。
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例不少,数额大的也达到八九千万。袁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际上是对受贿罪的兜底,这些金额明显超出收入但难以查清。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还有几个过去较少出现的罪名。比如,已被立案侦查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涉嫌的罪名除了受贿罪,还包括破坏选举罪。
行贿也不再被轻轻放过。山西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杜善学就被指控犯行贿罪。据新华社报道,2011年,杜善学在山西省委班子换届时,为得到时任山西省政协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荐、支持,向其行贿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0.665万元。
刑九作出的一个重大调整是,限制了对主动交代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罚幅度。过去,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新法规定,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少贪不一定轻判
从量刑上看,不管在何地审判,大多数官员的刑期基本上与其受贿数额成正比关系,可见标准已趋于统一。
除了童名谦之外的27个获刑的受贿官员,有18人仅犯受贿罪。判处11年至15年的有14人,受贿金额均在一千多万,最多的也就两千万出头;判处无期徒刑的有4人,其中有两人受贿金额在一亿元左右,一人受贿金额3558万余元,比较“不成正比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
王素毅是十八大之后落马高官中第一个被判刑的。他和绝大多数落马官员一样,在归案后有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等可能从轻处罚的情形,或许还有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
犯有受贿罪和其他罪被数罪并罚的9人中,有2人被判无期(周永康、令计划),1人被判死缓的(白恩培),他们的受贿金额都排在前列。
而从十八大之后的立法上看,对于贪贿犯罪的惩处,呈现两个趋势:一是提高数额标准,二是淡化数额因素。
此前刑法最尴尬的是,贪贿数额的标准严重滞后——五千元即构成犯罪,十万元以上就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让人们对法律的执行产生疑惑。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九,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中关于数额的刚性量刑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项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对此的解释是,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量刑指标不一定全是金额数量,比如在贫困地区,贪污救济金,从贫困人群、小孩嘴里抢食,贪污的钱数不多但是受害人多,情节就恶劣。反过来发达地区的,通过土地给开发商牟利,几个亿的项目回扣百分之几就很高。不仅仅是数额,还有悔罪退赃等综合指标。”阮齐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已判决的28个案子,有13个是在刑法(九)生效前宣布的。由于多数判决书全文并未公布,但从新华社报道的一些细节,可见法官裁判的考量。
季建业只犯受贿罪,金额1132万元,被判15年;李春城受贿金额3979万元(量刑12年),还犯滥用职权罪(量刑2年),两罪并罚13年。两人同样都主动坦白认罪等等,李春城还多了个“重大立功”。
最典型的莫过于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在已判决案子中,他的283万余元的受贿金额远远低于其他人,判了17年。最主要的因素,是他还犯有滥用职权罪并造成巨大损失,仅此项量刑就有8年。当然了,他是28人中唯一不认罪并提起上诉的。
淡化数额因素不意味着不要数额标准,它最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2016年4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为“数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为“数额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司法机关考虑历年经济收入的增长变化,经过调查统计,让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跟过去达到一个相似的比率,所以额度定到三百万比较合适。”阮齐林说。他还认为,贪污或受贿三百万判处十年以上,已经是很重的刑罚,“贪污受贿者往往年纪很大,判个十五年和无期徒刑的效果是一样的”。
而对于贪贿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刑九的规定是,“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阮齐林举了个例子,“最典型的案例是获死刑的郑筱萸,受贿金额六百多万元,但后果是导致药价飞涨,甚至危及到我国医疗制度。”
“牢底坐穿”的 威慑力
2015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发布公示称,该院将审理刘志军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案子。此时,刘志军的死刑缓期执行已执行满2年。
不过,刘志军往下减刑的路子并不好走。这与中央政法委2014年1月21日下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2014“五号文件”)有关。
根据“五号文件”,原判死缓并顺利改判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需要再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原为“二年”);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原为“二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原为“一年”)。人大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测算,即使“到点就减刑”的最理想状态,死缓罪犯至少也要服刑22年。
与“五号文件”相配套,最高法院还发文明确,“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袁彬注意到了法院发公示的现象,认为与以往相比“减假暂”的程序更规范,要求更严格。
而刑九中写入终身监禁,可谓近年来严格规范减刑的“升级版”。施行近一年,白恩培成为终身监禁第一人。
安阳中院在判决中表示,白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四个“特别”的表述,不仅符合刑法适用死刑的条件,也达到了《贪污贿赂解释》的要求。所以对白恩培,“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四个“特别”是对贪污受贿罪被告人适用终身监禁的条件之一。此外,在死刑执行方式的问题上,如果法院认为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原有的死缓又偏轻,那么选择新增设的死缓附加终身监禁则轻重适当。
也就是说,终身监禁是一种介于死刑、死缓之间的刑罚执行方式,比前者轻,比后者重。袁彬甚至认为,“如果是刑九生效前宣判,白极有可能是死刑立即执行。”
邱兴隆与他的师兄陈兴良就白恩培案所争议的焦点是,终身监禁是否有违“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即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白恩培案恰好踩在一个特殊的点上,他是在刑九生效前被查,生效后审判。
对此,最高法院在刑九出台前就发布了关于该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适用终身监禁。
如何用,赵秉志的观点是——主张对依照修正前刑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依照修正后刑法可判死缓暨终身监禁的即适用新规(此时新法较轻),而对依照修正前刑法本就应当判处死缓的则不应适用终身监禁的新规(此时旧法较轻)。
有了终身监禁,无期徒刑终于真的无期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减刑假释的口子关闭,进而堵死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袁彬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暂予监外执行只针对有期徒刑或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无期徒刑的罪犯中,仅有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在不赦免、不修法的情况下,白恩培只能牢底坐穿。”
阮齐林说,中国的终身监禁与国外不同。一些国家将罪犯判处数百年,仍然是有期徒刑的计算方法,并且适用减刑假释。“比如西班牙的恐怖暴力犯罪,判一个人400年,20个20年,这说明没有死刑,也不值得判无期徒刑。但人生有涯,孰能活400年?”
在阮齐林看来,终身监禁的威慑性质大于实际意义,“贪官久而久之会摸到刑罚规律,比如很少判死刑了,重大贪污的也都是五十岁以上的高官,即便死缓二十多年就出来了,容易放松警惕。现在出现一个终身监禁,既起到威慑作用,同时对民众是抚慰和鼓舞。”
(南方周末记者滑璇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