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评论员 陈斌
当爱已成往事,你保得住你的钱吗?当你的冤家不是体面人时,这就是真问题了。
“离婚被负债”已经成了一个现象。日前,媒体报道了“反24条联盟”,一百多个成员来自湘、苏、闽、浙等二十多个省份,以女性居多(89.6%)。例如陈玲,在她离婚前夕,有八起案件在长沙市两家基层法院起诉她,要求她承担离婚前半年配偶所借的八笔共计337万元的“债务”。这些案子一审全部判她共同偿还。
所谓24条,指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另一方可以免责,一是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能够证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各归各实行AA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
可见,配偶以个人名义借了钱,你要免除共同偿还责任,举证责任在你。这就为一种情形打开了方便之门:在离婚前,配偶与亲友恶意串通炮制出几百万的借条出来,甚至连银行流水都可以做出来。既然是恶意串通炮制出来的债务,债权人与配偶怎么可能“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你和配偶搞财产AA制,债权人又怎么会承认知道该约定?这样,你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共同偿还这笔债务,爱也没有了,钱也没有了,太悲催了。或者,你也与亲友做一些借条与流水留个后手?
据报道,“反24条联盟”曾统计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24条判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案件:2014、2015年均超过7万件。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湖南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介绍,2013-2015年三年间,湖南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件从1407起上升到3751起。
那么,24条就是纯粹的恶法咯?废止这一条,一举消除“离婚被负债”现象,不就得了?事情没那么简单。举个“栗子”。一个家庭,丈夫是做生意的,大额融资是免不了的。以丈夫个人名义借的债务,如果只由丈夫承担偿还责任,那也不合理。
第一,丈夫赚的钱,是全家一起享用的,是夫妻共有的,但丈夫负的债,妻子却没有共同偿还责任,权利责任不对等,似乎对丈夫也不公平。
第二,如果以丈夫名义举的债,妻子没有共同偿还责任,对善意第三人也是不公平的。一对感情坚固的夫妻,丈夫完全可以把财产转到妻子名下,把债务留给自己,为了妻子儿女的富足生活,暂时个人承受委屈与不方便,让债权人无财产可执行。
问题的根子在哪里?大家都把婚姻类比为合约,把家庭类比为公司,这个视角没有错。但公司跟公司不一样。“我欲与君相知,长命无绝衰,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我发誓:接受你成为我的妻子,从今而后,不论祸福,贵贱,疾病还是健康,都爱你,珍视你,直至死亡”,这些东西方的爱情绝唱,感动得无数人眼泪哗哗的。夫妇一体、另一半,是对婚姻的浪漫说法,但婚姻的真实含意是无限责任合伙公司,夫妻享受家庭共同财产,也承担家庭公共债务。所以,上述深情表白的言外之意是:“从今以后,你赚的钱我也要花,我借的钱你也要还一半,我们将维持最亲密最危险的关系,长命无绝衰,直至死亡或离婚”。
那增加婚姻合约的类型,譬如创设有限责任婚姻合约,就像有限公司那样?有限责任婚姻也有诸多麻烦:以哪些财产为限,夫妻双方承担有限责任?婚内财产与个人财产怎么从物理上与法律上区隔?就像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让公司承担债务,坑中小股东与债权人一样,有限责任婚姻也会有类似问题,一方与外人串通起来坑另一方,或两方串通起来坑第三方。
在现行无限责任婚姻合约架构内做一些必要的修补,可能最为可行:例如法律明确承认婚前财产约定,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就应该推定为第三方知道,而不需要对配偶举债一无所知的你,证明第三方知道你与配偶有财产约定;正如实际控制人转移公司资产或让公司承担虚假债务涉嫌刑事犯罪一样,对涉嫌转移家庭共同财产或虚构家庭债务的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是让一脸懵逼的你在民事庭上承担举证责任。
日前,最高法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开了一个好头,但还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