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的精髓

2016-10-13 11:46南方周末评论员戴志勇
南方周末 2016-10-13
关键词:辩方控方审判

南方周末评论员 戴志勇

“你没罪人家公安人员吃饱了撑的抓你干嘛?”“你没罪怎么被告上法院了?”“你没罪怎么在大媒体上被‘抛头露面了?”老百姓这几种心态的浓度,跟全社会法治意识是负相关的。

2016年10月10日,新华社报道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是针对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发。

在正义感升腾的同时,不要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几个字不快。不妨用最通俗的想法来说服自己:如果连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能得到有效保护,还怕我们这些“非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吗?

事情当然也有另一面,如果“宁愿放过三千,不可枉杀一人”,会不会放过真正的罪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谁来保护受害者的人权?是的,这是问题的另一面,但首要的问题是:在嫌疑人没有被充足而合法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之前,谁能说被放过的就一定是罪犯呢?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疑罪从轻,甚至像聂树斌或18岁的呼格吉勒图一样被疑罪乃至无罪从重,将使冤假错案的大门洞开。受害者的人权未必得到保护,其他所有人也都将失去最起码的安全感。这就是程序正义的意义所在,是衡量法治的秤砣。

而这个正义,不在遥远的将来,只能在法庭上得到当场实现。只有在法庭上,控方与辩方,才能各自申述,以严密的推理与辩驳,将证据、证人与证言一一带上前来,接受法官与法律的检验。在法律模糊之处,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奠基于自己的良知与学识之上,并将接受同行与时间的考验。

这意味着,控辩双方居于两边,法官是中立的审判者。在这个法治的正义三角中,法官不是控方的合伙人,法官的独立审判,是公检法三方关系的基石。法官不能阻止辩方律师的辩护权利,不能阻止辩方证人出庭,不能采纳非法证据,更不能“吃完原告吃被告。”

法官当然身负大任,需要有高度道德感、丰富学识与司法经验的精英。但法官毕竟不是圣人。要创造一个让法官足以有勇气做独立审判的外部环境,这就需要在法治制度上,做出实质改进。

在扭曲中国法治的诸多因素中,通过关系递条子打招呼是其一。如果建立起细密的审案程序,将任何司法之外的干预都机器程序式的必须留痕,并将这种干预第一时间自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这条子也就递不出去了。

私情尚好解决,更难的是面对所谓“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公检法如何顶住“必破”的巨大压力,只从事实与合法证据出发?从根源上消除行政命令式的“必破”,司法体制之外的观念与制度变革是前提条件。

其他譬如审讯过程中未全程录音录像而可能刑讯逼供等“毒树之果”的排除,都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础。这些已是司法共识,只在于能在多大程度上落地。

只有当非法证据被法庭排除在外,侦查人员才会改变取证重点与取证方式。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根本保护。这就是为什么要从“以侦查为中心”转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理由,这是一场革命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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