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问责:一个多维理论场域的证明

2016-10-05 00:05胡洪彬
闽台关系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社会资本交易成本

胡洪彬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会科学部,浙江杭州311231)



公共管理

廉政问责:一个多维理论场域的证明

胡洪彬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会科学部,浙江杭州311231)

摘要:强化廉政问责、落实国家治理主体的廉政建设责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廉政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新常态”,对提升国家廉政建设水平产生了积极效应。运用政治系统理论、道德责任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对廉政问责的价值和过程进行剖析和论证,能够发现和厘定廉政问责背后蕴含的运作机理和价值取向,并由此对国家廉政建设的深入发展提供借鉴对策。

关键词:廉政问责;政治系统;道德责任;社会资本;交易成本;人民主权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在国家廉政建设领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双重视角强调了制定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在深化国家廉政建设力度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王岐山多次强调问责在国家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性,“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一个,警醒一片。”[1]所谓廉政问责,简言之,即问责主体基于各级党政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在廉政建设中的职责所在而要求其承担责任并进行追责的行为和过程。作为当下我国国家廉政建设领域的新气象,廉政问责的提出有效提升了反贪治庸的针对性和具体性,但目前的实践操作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未来能否确保实现持续化,不仅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同时也亟需吸取人类一切优秀理论资源进行科学分析。基于此,本文从政治系统理论、道德责任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的视角对廉政问责的价值和过程进行剖析和论证,以期为推进我国廉政问责实践的科学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一、强化再输出:政治系统理论视域下的规范运作

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学的代表性理论,政治系统理论(Political System Theory)是现代系统科学与政治科学联姻而来的一种政治分析理论。伊斯顿(David Easton)和阿尔蒙德(Almond Gabriel)是这一理论的杰出代表。从历史发展脉络看,系统分析思维早在古希腊时期便已产生,泰勒斯、赫拉克利特、恩培多克勒、亚里士多德等西方早期先哲在论述万物本源的过程中都曾涉及系统分析。但系统科学的真正诞生则是在20世纪20年代后,以奥地利生物学家贝塔朗菲(L.Von.Bertalanffy)对有关生命组织的机体系统论研究为起点,其为现代系统科学在生物与环境领域的实践应用提供了出路,同时也推动着系统理论分析在信息科学、物理学和军事科学等领域的全面展开。

随着系统科学理论研究影响的不断扩大,社会科学领域的现代系统分析亦开始出现,如:社会学领域诞生了包括霍曼斯(George C.Homans)、帕森斯(T. Parsons)等在内的一批社会系统理论学家,利用系统理论分析社会结构及其过程,为强化对社会有机体的认识深度提供了新路,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50年代后,政治科学领域的系统分析开始出现。1953年,伊斯顿出版了《政治系统:政治学现状研究》一书,首次将一般系统论应用于政治分析,提出了政治系统分析的基本观点和方法。此后,其又相继发表了《政治分析的结构》《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等著作,逐步形成了独特的现代政治系统理论。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是为社会规定有价值物的权威性分配,是由政治团体、体制和权威机构等构成的有机整体;政治系统的持续运转通过不断的输入、输出、反馈和再输出过程加以实现;政治输入包括政治需求和政治支持两部分;政治输出则是“作为约束性决议和行动以及作为系统与其环境之间的交换。”[2]330反馈是输出信息“向权威当局的回归”,旨在“对政治系统的持续和变化作出新的阐释。”[2]347在此基础上,通过反馈刺激、反馈反应和反应沟通等环节实现信息再输出,以达到政治系统的稳定化。在伊斯顿看来,政治是围绕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而展开的一系列活动,政治系统唯有坚持循环往复的运动过程,公共政策的发展才能得以持续化。

阿尔蒙德在帕森斯等有关社会系统结构功能理论的基础上,将其分析思维融入到政治学研究领域,进而开创了政治科学范围内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阿尔蒙德认为,“政治学如要有效地解释各类社会中的政治现象……就需要提出一个更加综合的分析框架。”[3]8为此,他将政治发展通过政治体系、过程和政策等若干元素加以概括。政治体系即政治发展“各部分之间的某种相互依存以及体系同环境之间的某种界限。”[3]5政治体系的功能在于政治沟通、录用和政治社会化,并通过政治过程实现利益的表达、综合以及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关于政策结果,阿尔蒙德同样强调了对政治体系进行信息反馈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政策改进和更新的必要环节。在阿尔蒙德看来,唯有将政治体系视为各个层次功能和结构相互依存的系统,并实现“体系、过程和政策三个层次之间紧密配合”[3]17,才能为巩固政治秩序和实现政治发展提供保障。

从政治系统理论的视域审视国家廉政建设,体现的是国家廉政责任建构在国家廉政建设整体布局中的动态性和系统性,廉政问责作为政策工具则在推进国家廉政责任体系的正常运转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推进作用。一方面,从国家廉政责任体系的系统运作看,廉政问责是推进廉政责任在国家廉政建设整体布局中得以贯彻和落实的必要环节。在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框架下,各级党委和纪委是主要的廉政责任建构主体,赋有贯彻和落实国家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本使命,其必然要通过制度和文件等途径向国家廉政责任体系进行责任信息输入,推动各级国家治理机构的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外在环境通过对国家廉政建设效果的“检验”对国家廉政建设主体作出信息反馈,并通过廉政问责对国家廉政建设主体进一步提出要求,以推进国家治理主体在政策改进中实现责任信息再输出。廉政问责构成了国家廉政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质上属于廉政责任体系正常运转的一个“反馈反应”过程,其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各级国家治理主体落实廉政建设责任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从国家廉政责任体系的结构功能视角看,廉政问责是国家廉政建设主体发挥廉政沟通功能和推进廉政建设社会化的重要保障。阿尔蒙德将政治沟通和政治社会化视为政治体系的重要功能,无论是“原始部落的鼓手、信使和烽火信号”,还是“中世纪的传令官”,以及现代政治框架内“总统的新闻发布会和政府行政机构的备忘录”等,“各种政治体系创造出了特殊的交流结构和技术来达到它们各自的目的。”[3]149“政治社会化是政治文化形成、维持和改变的过程。”[3]83在国家廉政建设进程中,廉政问责既是国家廉政建设主体检验廉政责任落实状况的一条途径,也是进行相关责任追究的重要方式,以此实现其同作为廉政建设对象的各级国家治理主体的政治交流与沟通。根据阿尔蒙德对政治体系之政治社会化功能的阐述可以看出,廉政问责实践的不断推进对各级国家治理主体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形成巨大压力,推动其在执政过程中实现廉政态度的转变及有关廉政文化和廉政价值观等知识和理念要素的凝固化,进而自觉转化为实践,实现国家廉政建设水平的提升。可见,在政治系统理论的视域中,廉政问责无论是对国家廉政责任体系的正常运转,还是对其功能的有效发挥都是不可或缺的。

二、明晰责任心:道德责任理论视域下的行为修正

作为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之一,道德责任理论是基于伦理视角研究参与者对自身行为过失及其不良后果而应承担道义责任的一种学说和体系。在伦理学的视域中,责任作为社会的道德要求和个体道德信念的紧密结合,内含了强烈的道德理性和道德强制力,是在整个道德谱系中居于最高层次的道德规范。在西方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最早从道义视角对责任问题展开阐述,其将道德责任归因为人的理性,“如果做高贵的事情在于我们,则不做可耻的事情也在于我们。”[4]一个人如果对应该知道也不难知道的东西的无知而造成过错,则这种无知就应受到惩罚。以此为基础,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将城邦视为“以正义为基础”的机构,为确保城邦内每个个体都能担当道德责任,他赋予法律制度以道德的基础和使命,期望通过法律权衡达到惩恶扬善的目标。

近代以来,随着伦理学研究的不断拓展及政治伦理分析的深入化,对道德责任的研究日益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并逐渐成为国家建构学说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卢梭和黑格尔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卢梭看来,人性本善,但理性的发展开启了人的贪欲和私念,从而导致了社会的颓败。为扭转这一局势,卢梭把“德行”视为国家的最高准则,国家发展“如果没有德行,那就无法维持。”[5]88这就使卢梭的国家建构不仅拥有无可置疑的道德权力,而且也背负上了沉重的道德负担和道德责任。黑格尔继承了卢梭的国家德行理论,从更加系统的视角将整个世界的基础和本源概括为客观存在的“绝对精神”和“绝对观念”,国家作为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是伦理观念的现实。”[6]247国家的本质是“绝对的自在自为的理性。”[6]257在黑格尔那里,国家高于个人,“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6]254因此,在黑格尔的国家体系下,国家内部的个体必然肩负着承担道德责任的职责和使命。

到了当代,随着应用伦理学的勃兴,尤其是对以哈耶克等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伦理观的批判、反思,人们日益意识到道德责任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在某种程度上,“责任在当代道德理解中甚至已经成为一个关键性的术语。”[7]在有关国家、政府及其成员道德责任的分析中,以麦金泰尔(Alasdair Chalmers Maclntyre)、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等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其强调了个体与社群善的统一。社群主义者普遍认为,共同体的价值高于个体价值,整体性因素在个体道德生活中具有基础性意义,基于此,其对个体主义进行了批判,如麦金泰尔就将当代西方的伦理危机与个人主义紧密挂钩,并将自由主义视为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危机的重要根源;桑德尔则基于现象学中的“后个体主义”理论反驳了自由主义者的“无约束”和“无限制”观念,极力主张社群的共同性、关系型和交互性优于个体的唯一性和自我性。另一方面,其极力呼唤对“共同利益政治”的建构。在社群主义者看来,国家既是自主性的组织,也是最重要的社群,有着超越不同个体或团体的崇高利益。而且由于国家的政治关系关涉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这决定了个体对国家政治利益的奉献是最高尚的美德。社群主义者进一步认为,个体的道德并非与生俱来,其形成需要国家的引导,如果国家不在个体道德建构中有所作为,其实际上损害的恰恰就是社群的公共利益。

在道德责任的伦理视域中,廉政问责与国家道德责任建构是紧密关联的。其一,廉政责任是国家治理主体道德责任的一个重要要素。国家治理主体的道德责任是各级国家治理主体在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时须承担的道义上的责任,是一个涵盖了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和宽厚包容等政治伦理规范在内的综合性体系,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力被滥用(尤其是损害公共利益)。对于国家治理主体而言,实现为政以德并做到不贪污不腐败是最基本要求,也是其应当承担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道德责任。换言之,国家治理主体若不能契合社会所要求的道德规范标准,其必将失去公共治理的正当性。康德把责任视为对道德律令的无条件服从,黑格尔则把精神视为组成一个国家的重要因素,而对一个国家精神形成主导作用的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廉洁奉公的政治品德。黑格尔曾深刻批判中世纪教会的腐朽病态,将其比作不断地向一切空间弥漫的死症,“孳生出权力欲、放纵淫欲、种种野蛮和卑鄙的腐败情形、伪善和欺骗。”[8]由此可见,强化、落实国家廉政责任是国家治理主体理应承担的一项道德责任。其二,廉政问责是对国家治理主体失德现象的一种行为修正。社群主义者强调国家在道德建构中的责任性,诚如桑德尔对自由主义政治伦理观的批判,“其把善归为一种纯粹的偶然、一种无差别需要和欲望的产物,与道德立场毫不相关”[9],这是国家道德维度缺失的重要根源。当前,正是自由主义思想在国家体系的部分区域作祟,才为部分公共行政人员寻租欺诈、官僚腐朽、贪污受贿等有失国家公共道德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土壤,并在实践中慢慢消融了其在公共领域应有的价值准则,给国家整体的道德建构带来了现实阻滞。关于这一点,从十八大以来的“落马”官员身上便可管窥一斑。可以说,腐败不仅严重影响国家各级治理主体承担道德责任的自觉性,而且亦会破坏其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积极性。因此,从伦理学的视域审视廉政问责,是国家基于公共道德责任对各级治理主体失德行为的一种必要修正。唯有清除一切破坏政治伦理秩序的消极因素,促使国家各级治理主体明确自身廉洁奉公的责任心态,才能真正贯彻法律的原则和维护制度的规范,并充分实现社会秩序的道德整合,为建构国家范围内基于公共伦理取向的共同体带来切实保障。

三、提升公信力:社会资本理论视域下的关系建构

除了规范国家廉政责任体系和彰显国家治理主体的道德责任外,廉政问责的推进也必将关涉到国家治理主体的社会公信度及其与社会系统间良性关系的建构。对廉政问责的分析决不能忽视社会宏观视角的嵌入,在社会学的视域中,廉政问责的推进是提升国家治理主体社会资本存量的必由之路。作为20世纪后半叶西方社会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对社会资本概念的系统阐述最早源自于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Pierre Bourdieu),早在1980年,布尔迪厄在其论文《社会资本随笔》中便正式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布尔迪厄认为,人类拥有的资本大致划分为文化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三种形态,其中文化资本以作品、学衔和文凭等为符号和制度形式;经济资本以财产权的形式存在;而社会资本则是一种制度化的关系网络,是“与群体成员相联系的实际或潜在资源的总和”,其为每个成员提供支持,是社会参与者赢得声誉的“凭证”。[10]布尔迪厄的分析开启了社会资本研究的先河,推动了社会资本理论分析的进一步纵深化。

1988年,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James S. Coleman)发表了《社会资本在人力资本创造中的作用》。该文从理性行动理论出发对社会资本概念作出了更为宽广的研究。在他看来,社会资本绝不是一个单一体,而是由社会结构及其关系构成的“多种实体”,包括规范、信息网络以及多功能社会组织等,这些结构和关系作为行动者可以获得的某种资源[11],对参与者和社会整体发展有助推效应。此后,亚里山德罗·波茨(Alejandro Portes)从个体参与视角将社会资本界定为人们在“社会结构中获取短缺资源的一种能力。”与科尔曼类似,波茨也将这一能力视为“个人与他人关系中内蕴的一种资产。”[12]福山(Francis Fukuyama)则从文化角度出发对社会资本作出阐释,在他看来,社会资本即“群体成员间共享的非正式的规范和价值观念”,文化和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核心和深层因素,由其“能带来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合作。”[13]林南(Nan Lin)的观点则更带有综合性,其从两个层面对社会资本的含义进行综合性概括:“一是其代表的是镶嵌于社会关系中的资源;二是获取和使用这些资源的权力属于关系网络中的参与者。”[14]

真正使社会资本理论产生影响力的则要属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 Putnam)。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帕特南首次将社会资本从个体层面上升到集体层面,并把其引入政治学和公共政策领域,从而使社会资本的内涵得到进一步充实。在对意大利长达20年实证观察研究的基础上,帕特南出版了备受学界好评的《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他认为,由于一个地区具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和独特的文化环境,人们容易相互熟知而组成紧密的公民参与网络,这一网络通过各种方式对破坏人们信任关系的人或行为进行惩罚而得到加强,而其间公民参与所体现的精神就是社会资本。帕特南将社会资本视为组织或者国家的一种财产,在他看来,如果认识到社会资本是重要的,那么它的重心不应放在增加个人的机会上,而必须把注意力放在社群发展上,为各种社会组织的存在留下空间。由此出发,帕特南直接将社会资本定义为:社会组织的特征,如网络、规范和信任,它们有助于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进行协调与合作,以提升社会效率。[15]

由此可见,所谓社会资本即内嵌于组织机构或社会系统内的规范、信任和参与网络元素,其对于组织机构和社会发展能够带来积极的推进效用。在国家廉政建设领域内,社会资本的存量状况可谓既关涉到国家范围内廉政文化和廉政道德品质的建设水平,也关涉到国家廉政治理实践运作的规范化程度,更关涉到廉政建设中国家治理主体与社会公众沟通和互动机制的完善状况。也就是说,国家廉政建设必须注重对廉政社会资本的投入和开发,而积极推进廉政问责正是提升我国廉政建设中社会资本含量的重要渠道。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作出界定:第一,廉政问责是提升国家治理主体廉政自信的重要前提。所谓廉政自信,即国家治理主体对“自身的廉政机制、廉政价值等所持有的积极态度和表现出的坚定信念。”[16]唯有强化问责才能促进各级国家治理主体树立正确的政治信念和大局意识,并在廉政建设中树立优良榜样,实现廉政自信心的凝聚,进而带来国家廉政建设公信力及其信任社会资本的提升。调查显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有72.7%的社会受访者对中央的反腐力度和廉政问责实效给出了明确肯定,这一成绩大大高于了以往水平,另有81.3%和72.8%的受访者表示对中央未来的反腐败充满期待和持有信心。[17]第二,廉政问责是推进国家廉政建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腐败的实质是对党纪国法的破坏和违背,问责的目标就是要检验国家治理主体是否切实做到遵纪守法,并在执政过程中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和情为民所系的根本目标。因此,廉政问责的推进必然有助于国家发展制度和规范的彰显和强化,为廉政建设过程中累积规范社会资本提供坚实后盾。第三,廉政问责的推进是建构国家与社会良性参与网络的必由之路。无论是在清除反腐败中极易产生的“集体行动困境”,还是规避国家治理进程中因信息堵塞而出现的协同乏力,廉政问责均能够通过责任追究而发挥其应有作用,这对扫清公民政治参与的障碍是有积极意义的,会推进国家治理主体的网络社会资本参与。因此,从社会学的视角审视廉政问责,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其强化了国家廉政建设的公信力、规范化和普遍的网络参与,从而为国家廉政建设中的社会资本存量提升建构了基本路径。

四、逆转成本量:交易成本理论视域下的绩效跃进

对于腐败分子而言,其腐败行为之所以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就在于成本和收益之间的非均衡化,即腐败过程中低风险成本和高收益而导致的结果。统计显示,仅党的十八大以来已被判刑的17位“落马”省部级官员就非法收受财物共计约2.85亿元,其中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和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就收受财物分别达到4 856.3万元和4 346.5万元。[18]可见,推进廉政问责,需要不断提升腐败行为产生的“难度系数”,压缩其利益空间,并进而达到降低国家治理成本和提升国家治理绩效的目标。因此,对廉政问责的论证需要从交易成本的理论视角作出解析。作为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交易成本概念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在20世纪30年代首创,他于1937年对组织交易成本问题作出界定,并将其视为组织发展的重要变量。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进一步阐释了交易成本在组织发展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在市场体系下,组织交易成本包括市场信息、合同谈判、合同履行等多个层面,交易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19]科斯对交易成本的分析打开了经济学研究的新视野,至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阿尔奇安(Armen Albert Alchian)、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及诺斯(Douglass C. North)等一大批经济学家的共同努力,有关交易成本的理论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研究兴趣,其中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等侧重于研究组织生产中劳动交易的苦难、劳动产权的交易及其可能涉及的偷懒行为,强调了依靠组织监督、激励等途径化解生产中偷懒行为的交易成本的重要性。威廉姆森则通过《市场与等级结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等著作对交易成本进行了分类,并将其根源视为“资产的专用性”[20]。他认为,交易过程必然带有机会主义倾向,从而给他人带来利益损害,且交易越复杂,机会主义倾向带来的交易成本就会越高。诺斯则将交易成本界定为:“规定和实施交易基础的契约的成本。”[21]在其看来,交易成本的产生是制度存在的前提,制度变迁的最终目的就在于节约交易成本,以达到提高交易效率的根本目标。

交易成本理论虽然诞生于经济学领域,但其理念对于国家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过程的解释同样具有说服力。诺斯就曾利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历史上的国家兴衰过程,并基于国家政治体系的视角提出了“交易费用政治学”概念,以“政治合同”为视角考察国家机构、政治家以及选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政治问题分析框架,有效弥补了公共选择理论背景下理性选择政治模型的分析缺陷。以交易成本理论审视廉政问责,不难发现其在国家廉政建设进程中的价值所在,这一过程主要可概括为腐败成本和治理成本的双向逆转和国家廉政治理绩效的单向提升。

其一,从腐败成本的角度来看,廉政问责的推进极大提升了腐败产生的成本量。在经济学的视域中,腐败作为权与利的交易,其泛滥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腐败成本与腐败收益之间的博弈。当腐败所得减去腐败行为所承受的政治、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后仍大于正常所得时,腐败行为具备了产生的动机与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推进廉政问责,国家廉政建设主体必然要强化对相关制度体系的跟进更新,以严格的制度建构确保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切实落实,让腐败分子更加难逃法律严惩下走向“身败名裂”和“臭名远扬”的必然命运,并通过追责程序让其无法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从而大大促进腐败行为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和精神成本的提升。

其二,从国家治理成本的角度来看,廉政问责的推进有效降低了国家治理的成本量。对于国家治理主体而言,腐败问题的久拖不决不仅降低了国家治理公信力,也是导致公共治理中资源投入贬值和无效的内因,更拉大了国家治理主体与社会系统间的距离感,从而导致国家治理中政治成本、管理成本和社会成本不断膨胀化。鉴于此,有必要通过强化廉政问责,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领导不力问题,纠正不正之风;降低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以及放任包庇下属腐败等现象的出现率;对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或弄虚作假等腐败行为的责任主体,严厉追究其责任,将责任明确到人,彻底铲除政治系统内的腐败毒瘤,降低其对国家治理进程的侵蚀和破坏,就能够在强化国家治理主体公信力提升的进程中切实赢得民心并拉近政社间距,为降低国家治理进程中政治、社会和管理成本提供渠道。

其三,从国家廉政治理过程的角度来看,廉政问责的推进有效提升了国家廉政建设主体的廉政治理绩效。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交易成本居高不下是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障碍,产权的清晰界定则是提升交易效率的重要渠道。德姆塞茨在考察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率的变动时指出:“产权的交易过程会导致效率的提高,要使经济效率的潜力发挥出来,产权结构的某些变化是必须的。”[22]诺斯也认为,有效率的产权对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推进廉政问责,强化国家廉政建设进程中“两个责任”的落实力度,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家廉政建设“主体权”和“监督权”的清晰界定和彰显,促使其把提升国家廉政治理水平视为自身重要职责和使命,并通过相关制度供给和规范化形成建设高效廉政治理模式的杠杆和驱动力,从而在推进国家廉政建设有序化发展的过程中,为国家廉政治理效率的提升提供坚实保障。

五、维护公共性:人民主权理论视域下的为民实践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国家廉政建设的根本问题需要哲学的参与并作出解答。推进廉政问责表面上在于落实国家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切实有效地清除腐败毒瘤,达到社会政治系统稳定性的价值目标,但国家权力的根本主体是人民,人民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国家廉政水平的提升需要人民的支持和参与。在哲学视域中,廉政问责的推进根本上在于通过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以更好地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某种程度上,廉政问责本质上体现了国家廉政建设主体对主权在民原则的高度重视,是对人民主权理论的一种彰显和体现。因此,强化廉政问责的分析必须从人民主权理论的哲学视角对其作出论证。在西方哲学史中,有关人民主权的思考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出现,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哲学先驱都有过相关阐释。但其作为一种理论,其真正诞生则要到17世纪后的欧洲启蒙时期,是随着新兴资产阶级对主权要求的日益强烈而逐渐形成的,其中,洛克、卢梭等契约论者的影响最大。

作为英国近代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洛克以抽象的人性论为视角阐述社会政治发展和国家的起源问题。在其看来,国家产生之前曾经存在过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其中人们在自然法的界限内自由处理自身的财产和人身问题。但“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23]78,因而极易引致混乱。为此,人们便通过签订契约这一方式交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以建立政府,并以严苛的法律保护其财产安全。洛克将立法权视为国家范围内的最高权力,认为“任何社会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23]92,且立法权必须受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限制。当立法机关违反人民订立社会契约的初衷、侵害人民利益之时,人民可以解散立法机关;当立法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暴虐地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人民则享有最终的反抗权利。

洛克有关人民主权的论述被卢梭全面、系统地阐发,在《社会契约论》开篇中,卢梭便指出:“人生而自由平等,却无往不在枷锁中。”[5]1为了打破枷锁和恢复人类的自由平等,人们订立契约而成立了国家。在卢梭看来,由契约而生的国家不应当产生外在于人民的权力,为此其提出了“公意”的理念,认为“主权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5]40,人民服从主权,不是在服从任何别人,而是在服从他们自己的意志。基于“公意”的视角,卢梭一方面在洛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立法权的人民性,认为在人民主权的国家里,人民是国家一切行为的最终目的和最后决策者,因为“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且只能是属于人民。”[5]71另一方面,其强调了政府在国家之下对于人民的受托性。卢梭认为,政府管理者(即使是最高行政首脑)是人民的执行人,其作为人民的公仆是受人民的委托来执行国家公共权力的,“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只要人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否则就会对他人自由和公共自由构成侵犯,甚至“这个国家就将近灭亡了。”[5]127

马克思主义对西方哲学史有关人民主权的思想进行了批判分析和继承,并通过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阐述了无产阶级的人民主权理论。马克思把国家权力视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他对资产阶级的议会制政权进行了深刻批判,为了避免重走资产阶级议会制政权由国家“公仆”变为“主人”的老路,马克思充分赞扬巴黎公社革命经验,他指出:公社的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向每一个公民负责;权力保持在人民自己手中;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24]377从而在实践中把人民主权理论上升到无产阶级革命性的高度。马克思把巴黎公社的民主模式视为无产阶级民主的典型形式,认为其“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其目标在于“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24]355从而超越了卢梭超阶级的民主模式,使人民主权理论脱去资产阶级外衣,成为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思想武器。

可见,在人民主权理论的哲学视角下,廉政问责的推进,是对强化国家廉政建设实效性之人民“公意”的尊重和实现。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强化国家廉政建设,反腐成果巨大,但个别领域和地区滋生腐败的条件和因素仍未得到有效清除,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任务依然艰巨。实现“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必须继续强化国家廉政建设力度,着力提升国家廉政建设实效性,这是全民族的共同愿景。推进廉政问责既是将国家廉政建设引入纵深化方向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人民群众反贪肃贪强烈诉求的回应和反馈,其本质在于尊重和维护国家廉政建设的“公意”,从而确保国家机器在公共性渠道实现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廉政问责的推进也是坚持执政为民理念、确保人民主权得到维护和保障的重要前提。对于国家治理主体而言,公共权力根本上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保持其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其全部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国家廉政建设过程中,强化廉政问责有助于确保各级国家治理主体充分认识自己的职责所在,用好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做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和勤政为民的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出贡献。

六、余论

本文基于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哲学的跨学科视域,分别借鉴其中的典型理论对廉政问责作出分析和论证。笔者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国家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推进廉政问责提供了现实出路。近期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连续发力,全国各地已爆出多位因贯彻廉政作风不力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官员,促使廉政问责逐渐成为当下我国廉政建设领域的一种常态。当前,我国要推进廉政问责的深入发展、确保其不流于形式,不仅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并加以推广,还要吸收和借鉴人类历史上的先进理论和经验。唯有树立开放的姿态和视野,吸取人类一切优秀的理论成果为我国所用,并实现相关理论的科学嵌入与实践发展这两者的协同发展,廉政问责实践才能建构更为坚实的根基,国家廉政建设水平也才能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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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丽芳]

Integrity Accountability:Proof of Multidimensional Theory Field

HU Hong-bin

(Social Science Department,Tourism College of Zhejiang,Hangzhou 311231,Zhejiang,China)

Abstract:Strengthening integrity accountability and implementation of state governance subject construction of a clean and honest administration is an important new normal of our country’s clean and honest administration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which has a positive effect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national integrity. Using political system theory,moral responsibility theory,social capital theory,transaction cost theory and the theory of people’s sovereignty to analyze and demonstrate the value and the process of the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we can find and clarify the mechanism and values behind the integrity accountability,and thus provide reference countermeasures to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integrity.

Key words:integrity accountability;political system;moral responsibility;social capital;transaction cost;people’s sovereignty

收稿日期:2015-09-16

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15NDJC026Z)

作者简介:胡洪彬(1981-),男,浙江杭州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199(2016)02-0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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