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
论《诗经》“乱”的音乐功能及其演变
○李辉
“乱”,作为古代音乐的一种体式,早在《诗经》时代就有广泛使用。但因为诗、乐分途,《诗经》中的“乱”大多已经不为人知,①文献中提到《诗经》之“乱”的,只有《周颂·武》《商颂·那》《周南·关雎》三首,其中又仅《那》明确提到了具体的“乱辞”。由于材料的不足,前代学者对“乱”的理解众说不一,但多未得要领,其失主要在于:一,未能充分重视《诗经》的乐歌属性,未能从“歌唱”的角度解读“乱”在颂、雅、风不同诗体中的生成、运用,对“乱”的意义功能及其流变缺乏历史的观照;二,对“乱”的理解多局限于概念本身,未能闻一知十,推论《诗经》其他诗篇中可能存在的“乱辞”。有鉴于此,本文将紧密联系《诗经》诗乐体式的历时发展,论析《诗经》“乱”的形态特征、意义功能与乐歌属性,进而对《诗经》中的“乱辞”有更广泛的探知。
《诗经》中“乱”的运用,最早的要数《大武》乐章。《礼记·乐记》云:“《武》乱皆坐,周、召之治也。”“《武》乱皆坐”,是指在《大武》乐章所有“六成”乐舞完成之后,舞者全部跪坐于地,至此整个乐舞结束。②这里的“乱”指的是整个乐舞的收束部分,此时只有奏乐,并无乐诗配唱。③《大武》乐章是诗乐舞合一的综合性表演,但从“《武》乱”中我们得知,“乱”,其初主要是舞蹈术语,并非一开始就指“乐诗之卒章”。《礼记·乐记》的另一段记载可以印证这一认识:
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是故先鼓以警戒,三步以见方,再始以著往,复乱以饬归,奋疾而不拔,极幽而不隐。
此段文献,前面是讲音乐表达心声的功能,后则是以《大武》乐章为例作说明。据孙希旦《礼记集解》,“先鼓以警戒”“三步以见方”“再始以著往”“奋疾而不拔”“极幽而不隐”都是就舞蹈而言,“复乱以饬归者”亦然,指“舞者之终,从末表复于第一表,以整饬其归”④。又《乐记》“魏文侯问于子夏”章:
子夏对曰:“今夫古乐,进旅退旅,和正以广,弦、匏、笙、簧,会守拊、鼓,始奏以文,复乱以武,治乱以相,讯疾以雅……”
《礼记集解》谓:“‘复乱以武’,谓乐终合舞……‘始奏以文’以上三句,承‘和正以广’而以声言;‘复乱以武’以下,承‘进旅退旅’而以舞言也。”⑤这也是从舞蹈角度来解释“乱”,所谓“乱”者,理也、终也,指舞蹈至结尾时,舞者整队,回复原位,作最后收束之势。
除了舞蹈外,周初也以“乱”指一组乐曲的结尾。《国语·周语下》中,伶州鸠记述了周初武王作《羽》《厉》《宣》及《嬴》之乐的情形:
王以二月癸亥夜陈,未毕而雨。以夷则之上宫毕,当辰。辰在戌上,故长(韦昭注:长谓先用之)夷则之上宫,名之曰《羽》,所以藩屏民则也。王以黄钟之下宫,布戎于牧之野,故谓之《厉》,所以厉六师也。以太蔟之下宫,布令于商,昭显文德,底纣之多罪,故谓之《宣》,所以宣三王之德也。反及嬴内(韦昭注:赢内,地名),以无射之上宫,布宪施舍于百姓,故谓之《嬴》“乱”,所以优柔容民也。
“赢乱”,韦昭释“乱”为治,“嬴乱”合而为义。而俞樾则独具慧眼,认为:“上文曰:‘故长夷则之上宫,名之曰《羽》。’注曰:‘长谓先用之。’是此乐以《羽》为始,以《嬴》为乱,故曰‘《嬴》乱’。其命名之意在‘嬴’,不在‘乱’……‘乱’乃乐终之名,非义所在。”⑥可见,“乱”还用指演奏乐曲的结尾部分。
诗、乐、舞合一是早期音乐艺术的基本特征,而在不同时期三者又有轻重主次的变化。殷商时乐舞表演已十分发达,而作为较高形态的、以文字来表情达意的诗歌,却并非充分发展。到西周初期,颂诗文字、韵律都还十分简朴古拙,篇章也十分短小。因此,如上所述,周初的“乱”主要还是指舞蹈、乐曲的结尾部分,并未发展出我们常说的作为乐诗卒章的“乱”。可见,诗乐意义的“乱”,是诗歌发展到一定程度,在特定的礼乐环境和诗乐歌唱需要的刺激下才应运而生的。
为方便论述,我们就以现今唯一确知“乱辞”的《商颂·那》诗为例,了解诗乐意义的“乱”产生的礼乐背景,分析其文体特征与功能意义,进而推论它在其他诗篇中的存在。《那》之“乱”,载见《国语·鲁语下》,其文曰:
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太师,以《那》为首,其辑之“乱”曰:“自古在昔,先民有作。温恭朝夕,执事有恪。”
韦昭注:“凡作篇章,篇义既成,撮其大要为乱辞。”可知“乱”主要用于诗乐的结尾,起到总摄诗章大意、揭明乐歌主旨的作用。但《国语》所载《那》的“乱辞”却并非《那》诗的末句,其后还有“顾予烝尝,汤孙之将”二句。这唯一的例证,就与我们一般认同的“乱”为诗之卒章说相左。我们认为这可能是《国语》记载有阙失,“乱辞”或另有所在。在此,我们有必要引入元代赵悳《诗辨说》的观点,赵氏不仅对《那》诗作了分章,还另指了“乱辞”,现按其意先引《那》诗如下:
猗与那与!置我鞉鼓。奏鼓简简,衎我烈祖。
汤孙奏假,绥我思成。鞉鼓渊渊,嘒嘒管声。
既和且平,依我磬声。于赫汤孙!穆穆厥声。
庸鼓有斁,万舞有奕。我有嘉客,亦不夷怿。
自古在昔,先民有作。温恭朝夕,执事有恪。
顾予烝尝,汤孙之将。
赵氏对此解释说:“《那》与《烈祖》二诗皆五章,章四句,以韵考之可见,独第五章各加‘顾予烝尝,汤孙之将’二句以为乱辞,据他诗例,当称五章,四章章四句,一章章六句,何不可者?而必欲准之《周颂》以为一章,则失之牵合矣。《国语》称《那》之末章为‘其辑之乱’,则元非一章明甚。”⑦赵氏分章有其道理,他也看出《国语》所载《那》诗“乱辞”并非末句,故又另指“顾予烝尝,汤孙之将”为《那》之“乱辞”。我们无意与古说立异,但还是十分赞同赵说,理由如下:首先,如上所说,若如《国语》所说,“自古在昔,先民有作。温恭朝夕,执事有格”并非《那》诗之末句;其次,前文用鱼部、耕部、铎部韵,“顾予烝尝,汤孙之将”二句为阳部韵,诗章用韵上显示出特异性⑧;再次,从诗意上看,前五章都在描写祭仪场面之盛、礼乐之美、主宾之敬,而最后结以“顾予烝尝,汤孙之将”作为“乱辞”,其意如朱熹所释,“言汤其尚顾我烝尝哉,此汤孙之所奉者。致其丁宁之意,庶几其顾之也”⑨,用于祭祀成汤的颂歌结尾,正好总括前文,点明主旨,即相当于后世祭文结尾常说“伏惟尚飨”;最后,《商颂·烈祖》一诗结尾也有“顾予烝尝,汤孙之将”一句,其意旨、功能与《那》同,应该都是二诗的“乱辞”。
我们从《那》《烈祖》的“乱辞”特征中得到启示,“乱辞”可能在内容、意义、诗法、用韵上与诗歌前文存在一定的差别。循此思路,我们猜测,《诗经》不少诗篇前后的此类不协,可能正暗示着其结尾处即是诗乐的“乱辞”。如《周颂·有瞽》,诗前面历陈乐官、乐器、乐声,以见礼仪之丰备美盛,而最后归结到“我客戾止,永观厥成”二句,点明了仪式活动举行的意义,即周人行祭祖礼,邀请“我客”来助祭,意在“观礼”。这样也就揭示了《有瞽》诗歌创作的背景和缘由,前面铺叙赋仪式中人、物的意义也才得以凸显出来。又如,《周颂·载芟》篇历述垦土、耕耘、播种、萌芽、苗盛、丰收,并以所获“洽百礼”。全诗纵贯而下,条理清晰,不厌其详,在《周颂》中最为丰腴。前面都是赋笔,而在诗末却以“匪且有且,匪今有今,振古如兹”这一议论性的诗句结尾,与前面风格殊为不一。同样,《良耜》诗也是从始耕、播种、苗生、耘草写起,继写饷田、丰收、祭祀,次第展开,而最后则以“以似以续,续古之人”结尾。《载芟》《良耜》二诗在诗旨、章法上相似,前人已有论之,而二诗在结尾处都溯及古昔,“匪且有且,匪今有今,振古如兹”、“以似以续,续古之人”,强调嗣续祖先勤于农事的传统,其反复强调、重申之意甚笃,用在诗末正可点明籍田典礼的主题,表达“慎终追远”之意。因此,我们认为,“匪且有且,匪今有今,振古如兹”、“以似以续,续古之人”分别是《载芟》《良耜》二诗的“乱辞”,以总概前文赋写,揭明诗歌意旨。另外,二诗又仅“匪且有且,匪今有今,振古如兹”、“以似以续,续古之人”二句不入韵,⑩这一特异性也可以佐证其为诗章之“乱辞”。
以上对《那》《烈祖》《载芟》《良耜》《有瞽》诸诗“乱辞”的探析,有利于我们理解诗篇前后文本存在的诸多差异。而更重要的还在于,从诸诗内容与表现手法的共性中,我们可以了解诗乐歌唱的一些新风尚。“乱”发展为诗乐术语,其内在的刺激动力也在这样的礼乐背景中展露出来。我们发现,以上诸诗的篇幅较之周初颂诗已有扩大,而且都是以第三人称“赋”的手法,铺排叙写典礼中的人物威仪、礼仪场景、钟鸣鼎食。《诗经》中此类“赋物”歌唱,主要发端于西周中期。此时,周代礼乐制度粲然大备,以“赋”的手法歌唱典礼中“礼物”,成为“仪式乐歌”展现周贵族仪式生活之“和乐”精神主题的最佳手段。这种“赋唱”可以对典礼上的人、物作十分细致的描述、刻画,而且在诗章上,便于歌者根据仪式进度与表达需要,作自由地伸缩;而它的不足是容易在浩渺无尽的铺叙中湮没诗歌的主旨,因此,有必要在“赋物”歌唱之后作画龙点睛式的意义揭示,即在结尾处加一段“乱辞”,以达到点明诗旨、卒章显志的作用,即如韦昭注所云:“凡作篇章,篇义既成,撮其大要为乱辞。”“乱辞”的应运而生,体现了乐用目的指引下诗乐章句进行自觉调整和适应的能力。
“乱辞”出现的礼乐情境及其功能意义已如上述,继续推而论之,我们还可以见出,“乱辞”一般采取客观的视角,歌者往往采取身在仪式之中又不被仪式湮没的姿态,这有利于歌者对仪式乐歌的内容、主题及歌唱进度有更自主的把握,同时,歌者自身的情感意志也可以藉由“乱辞”表达出来。“乱辞”的这一功能,在西周末期的讽谏诗中得到进一步发挥。
我们知道,讽谏诗从创作到歌唱分作两个环节:先是公卿至于列士“献诗”,再由瞽矇乐师“比之音律”,谱成乐曲,最后在仪式中被之管弦,施诸歌唱。⑪这个过程中,诗人、歌者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他们前后的不同参与,从讽谏诗中前后人称语态的不一致中还可以看出痕迹。如《小雅·节南山》,末章云:“家父作诵,以究王讻。式讹尔心,以蓄万邦。”《郑笺》:“大夫家父作此诗而为王诵也。”孔颖达疏:“作诗刺王,而自称字者……此家父尽忠竭诚,不惮诛罚,故自载字焉。”郑、孔都认为是家父自己标明诗人身份。但实际上,在诗歌前九章中,家父皆以第一人称“我”行文,如“我瞻四方”、“我王不宁”,卒章忽转作第三人称,点明诗人是“家父”。此中诗歌视角的转移,如果置于讽谏诗歌唱的语境中,我们可以将卒章理解为“乱辞”,乃是乐工在歌唱了家父的讽谏诗之后,跳出替家父代唱时的第一人称口吻,回到乐工自己的身份,揭明所歌诗篇的作者,并表明“究王讻”的讽谏目的。同样点明诗人身份的还有《巷伯》,其卒章云:“寺人孟子,作为此诗。凡百君子,敬而听之。”也应该是乐工在乐章最后加的“乱辞”,希望仪式在场的君子能够恭敬地聆听寺人孟子之诗。⑫讽谏诗中的此类“乱辞”都起到总摄大意、揭明诗旨的作用,准此再推而论之,下面诸诗的末句也都可视为“乱辞”:
《何人斯》:“作此好歌,以极反侧。”
《民劳》:“王欲玉女,是用大谏。”
《板》:“犹之未远,是用大谏。”
《桑柔》:“虽曰匪予,既作尔歌。”
《四月》:“君子作歌,维以告哀。”
同样,一些征役诗,其结尾在人称语态或章句结构的特异,也显示其有可能就是“乱辞”。如《小雅·小明》,诗共五章,前三章每章十二句,是征夫以第一人称叙述自言征役之苦,如“我征徂西,至于艽野”、“昔我往矣,日月方除”、“念我独兮,我事孔庶”。而后二章诗章句数、句式都与前三章不同,后二章章六句,诗法也由前三章的描写、抒情转为议论。对此,我们认为前三章是征夫原诗,后二章则是乐工在歌唱最后加入的“乱辞”,告诫在场“君子”能够居安思危,保持恭敬与正直,希望他们能够谨慎恭敬地聆听所歌征役诗中征夫的心声。⑬余冠英先生也注意到《小明》前后的诸多不一致,认为后二章是乐官拼入的部分,这与本文将后二章视作乐官加入的“乱辞”正相合。⑭这一处理与讽谏诗《巷伯》末章“乱辞”“凡百君子,敬而听之”也十分相似。以此例之,我们怀疑《北山》后三章亦为乐工所加“乱辞”。因为诗前三章中“忧我父母”、“我从事独贤”、“嘉我未老,鲜我方将”云云,都是征夫第一人称自道之辞,而后三章则章句句式一变,诗法也转为议论,以十二个“或”字顺势直下,劳逸对举,两两相形,以照应其前征夫自道“役使不均”的主题。因此,从人称、章句、诗法上判断,我们猜测《北山》一诗可分为两截,前为征夫自作,后则是乐官歌唱此诗时,正好见到典礼上在场诸公之情状,“或燕燕居息”、“或息偃在床”、“或不知叫号”、“或栖迟偃仰”、“或湛乐饮酒”、“或出入风议”,有见于此,有感而发,于是即兴作出此讽谏之语。十二“或”字叠用连下,也可从姚际恒说,“当为一章”,“末更无收结,尤奇”⑮,作为“乱辞”揭明诗旨,颇为精辟警策。
讽谏诗、征役诗中,诗人与歌者开始分离,但乐工也并非只是担任歌唱,加入“乱辞”即表明他仍有一定的自主性,这既可以很好地揭示诗歌主旨,提高讽谏效果,同时也可借此表明诗歌的来源和诗人身份。据此,我们再来看同样标明诗人身份的《大雅·崧高》《烝民》二诗。《崧高》是宣王封申伯于谢,尹吉甫作诗送之。诗末云:“吉甫作诵,其诗孔硕。其风肆好,以赠申伯。”《毛传》说:“作是工师之诵也。”《正义》:“诗者,工师乐人诵之以为乐曲,故云‘作是工师之诵’,欲使申伯之乐人常诵习此诗也。”可知写诗和歌唱也是相分离的,先是尹吉甫作了《崧高》一诗,然后交由乐工在饯行仪式上歌唱,乐工再在乐诗之末加了这四句“乱辞”,以点明诗人和诗歌的意义。同样,《烝民》诗末“吉甫作诵,穆如清风。仲山甫永怀,以慰其心”,也可作如是观,是乐工加的“乱辞”⑯。
而到《国风》时代,风诗章句简短,而且多用重章叠调,诗意单薄,因此,在必要性上,“乱辞”总摄大意的功能变得淡化,而更多是以“乱辞”在乐章结构、韵律、表现手法的变化,来追求歌唱上特殊的艺术效果。因此,有学者也据此将一些具有独特文本形态的风诗末章视作“乱辞”。如清代尹继美在《诗管见》中指出,《豳风·九罭》《鄘·蝃蝀》《郑·子衿》《齐·甫田》《曹·候人》诸诗之末章,在用韵疏密、章句结构、语词风貌上都显示出特殊性,认为此皆“乐章之乱也”⑰。又,《邶风·雄雉》一诗,余冠英先生认为“前三章都是相思之词”,“第四章忽然对一般‘君子’讲起‘德行’来”,“口吻类乎说教,既与上文意义不相贯,也与思妇之辞不相类”,认为末章乃是拼凑进去的。⑱余说是也,末章正是乐官在歌唱完前三章之后加入的“乱辞”。准此,《邶风·燕燕》末章“仲氏任只,其心塞渊。终温且惠,淑慎其身。先君之思,以勖寡人”,异于前三章比兴、重章叠调的体式,亦可视作“乱辞”,与《雄雉》一样,皆为乐官加入的议论之辞。又,《邶风·简兮》末章其辞“山有榛,隰有苓。云谁之思?西方美人。彼美人兮,西方之人兮”,在前三章赋写乐舞之后,忽生出此“比兴”之辞,阴法鲁先生认为:“最后一章也许是全诗的‘乱’段。”⑲循此思路,《桧风·匪风》《曹风·下泉》等诗前几章都用“比兴”、重章叠调,而末章则另立一体,独立成章,多用赋法议论,揭明诗旨,也符合“乱辞”的文本特征。
以上,我们论述了“乱”这一概念在周代乐舞发展中的演变,尤其是作为诗乐意义的“乱”在《诗经》颂、雅、风中的意义功能,从而钩沉出《诗经》中二十余首诗歌的“乱辞”。至于“乱辞”在歌唱上的艺术特色,已经难闻其详了。韦昭《鲁语下》注曰:“诗者,歌也,所以节舞者也。如今三节舞矣,曲终乃更,变章乱节,故谓之乱也。”这点出“乱”在整个乐章结构中的功能,“曲终乃更,变章乱节”即是说,在乐歌的最后阶段,“乱辞”的节奏、音律、乐场氛围和之前的乐章相比有大的转变。阴法鲁对此有很好的论述:“从文字上看,是歌词的主题所在,那么,和它相应的音乐舞蹈部分也应当是音乐和舞蹈的高潮所在。在演奏方面,表现这个高潮,往往采用合奏的方法。”⑳可知“乱”时歌者群声同作,场面宏阔,音响浑厚。蒋骥《山带阁注楚辞·楚辞余论》云:“余意乱者,盖乐之将终,众音毕会,而诗歌之节,亦与相赴,繁音促节,交错纷乱,故有是名耳。孔子曰:‘洋洋盈耳。’大旨可见。”㉑也说“乱”时“众音毕会”,然他说“繁音促节,交错纷乱”,却未必属实,相反,我们认为,因为“乱辞”是诗歌主题中心所在,因此在奏唱时更有可能缓其声而散其板,即所谓“迟其声以媚之”,籍此以营造气氛,作足情绪,在节奏变化中强化主题的表达。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
①近出清华简《周公之琴舞》有“琴舞九絉”,“九絉”诗都标明了“启”与“乱”的具体内容。笔者另有《〈周公之琴舞〉“启+乱”结构中的轮唱模式》作专文讨论,其中所论“乱”之音乐功能,与本文相通。
②杨荫浏认为《大武》乐章在第二成、第五成结尾两次用“乱”,这源于对《礼记·乐记》的误读,不符合我们对“乱”概念的一般认识。参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第33页。
③阴法鲁认为《桓》诗是《大武》乐章的“乱”,其实《桓》是《大武》乐章的第六成,其意在“以崇天子”,与“《武》乱皆坐,周、召之治”的象征意义并不合。参阴法鲁《诗经乐章中的“乱”》[A],《阴法鲁学术论文集》[C],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34页。
④⑤孙希旦《礼记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007页,第1014页。
⑥徐元诰《国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28页。
⑦赵悳《诗辨说》[A],《通志堂经解》[M],扬州:广陵书社,2007年版,第247页。
⑧⑩王力《诗经韵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411页,第399页,第400页。
⑨朱熹《诗集传》[M],北京:中国书店,1994年版,第255页。
⑪《国语·周语上》云:“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韦昭注:“瞽,乐师。曲,乐曲。”《左传·襄公十四年》言“瞽为诗”,孔颖达疏:“采得民诗,乃使瞽人为歌以风刺,非瞽人自为诗也。”可见,讽谏诗的作者和歌者分属不同的行为主体。
⑫何楷《诗经世本古义》卷十八:“周大夫既诵言之,而其乱曰:‘家父作诵,以究王讻。’《巷伯》诗‘彼谮人者’,方幡幡其词,好好其容,寺人既深诋之,而其乱曰:‘寺人孟子,作为此诗。’诗中讥刺之语率多婉词义,隐匿姓名,至于自状其人,甘于抵冒忌讳,如此类绝少。”何氏“乱词”之说是也,而以为诗人自署,则仍未达一间。参何楷《诗经世本古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537页。
⑬“神之听之”,马瑞辰释“神”为“慎”,是也。参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07页。
⑭⑱余冠英《关于改诗问题》[A],《古代文学杂论》[C],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9页,第36页。
⑮姚际恒《诗经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26页。
⑯李山《诗经析读》[M],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407页,第410页。
⑰尹继美《诗管见》[A],《续四库全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⑲阴法鲁《诗经中的舞蹈形象》[A],《阴法鲁学术论文集》[C],第422页。
⑳阴法鲁《诗经乐章中的“乱”》[A],《阴法鲁学术论文集》[C],第435页。
㉑蒋骥《山带阁注楚辞》[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8年版,第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