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院校内部熟人盗窃问题的被害性分析

2016-09-21 03:03朱兵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警校犯罪人熟人

朱兵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警察院校内部熟人盗窃问题的被害性分析

朱兵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过去人们常常认为盗窃只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殊不知熟人之间的盗窃在现实生活中亦很多见,甚至在培养预备警官的警察院校内部频频出现盗窃问题。迹象表明:极有可能是内部学生作案,它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形象及学生间的信任度。熟人关系影响我们对事物的判断,被害易感性降低,在特定环境作用下,极易成为合适的被害目标。通过对警察院校发生的盗窃案件进行调研,有助于从被害人学的角度出发,探讨警校学生在生活方式和日常活动中表现出的被害性,并基于情境预防的原理提出防范对策。

熟人盗窃;警察院校;警校学生;被害性;日常活动理论

早有学者对大学校园内的犯罪问题进行研究,但对警察院校这个特殊群体内部发生的犯罪问题却很少讨论,尤其是内部熟人盗窃问题。在外界看来,警察院校因其浓厚的政治色彩使得警校学生拥有坚定的党性和强烈的法律意识,严格的管理模式使得他们在纪律性方面高于普通人,警察院校内部并不会出现,警校学生们更不可能从事违法犯罪之事。可其内部学生手机、电脑、金钱以及女性私人物品等被盗现象的出现,又是不争的事实。自此,警察院校内部熟人作案问题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

警察院校内部出现盗窃问题并不是偶然的,我们并不排除心理有问题者实施犯罪,但是警校学生自身因素和其生活的客观环境漏洞也可能催化犯罪的产生。警察职业的特性决定了警校学生们在校期间对社交的重视,他们性格的外向率直,对人际互动的信任使得其在生活中常留下为他人可利用的 “把柄”,再加上学校管理方面的漏洞,监控设施未能全面覆盖,出现盗窃事件后,学校也总是出于声誉问题考虑,对此类问题持隐忍态度……以上因素的存在,使得警校学生必然暴露于被害的危险情境之中。可警察院校内部出现盗窃问题总会影响同学间的关系,甚至引发信任危机。为了避免此类被害现象再次出现,同时也为了重塑警察院校形象和挽救误入歧途的警校学生,有必要对此问题探讨,揭示自身如何在日常活动中给犯罪人留下犯罪机会,进而警示警察院校要加强监管,警校学生在日常活动中要加以注意和防范。

一、警察院校内部熟人盗窃问题的现状透视

(一)相关定义

根据规定,盗窃罪①《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以“数额较大、多次、入户等”作为构成要件的,基于此基础,探讨警察院校内部的熟人盗窃问题当然离不开《刑法》所规定的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只不过本文的研究是在犯罪学视野下进行定义和探讨,内容相对宽泛,并不受限于该罪秘密窃取和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探讨的盗窃类型也不只局限于基于求财动机的盗窃,对于偷窃女生内衣等物品以得到精神上满足的恋物癖者也在本文研究范围之内。

何为“熟人盗窃”?该如何界定?至今尚未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将“熟人”界定为“身边的人”较为恰当。从被害人学角度来谈“熟人盗窃”,就是说,“在被盗前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际交往,作案人是被害人“身边的人”,这种交往关系可能是长期的人际互动,也可能仅是被害前的一次谋面,在相识程度上表现为相识不相知或者既相识也相知,甚至是不相识而仅是犯罪人单方的对被害人一个眼神的注意,在相识时间上可能是初次见面也可能是长期相识,在关系性质上表现为同学朋友关系或其他关系……”[1],在此笔者并不区分二者的相识程度、相识时间和关系等,只对二者间是否存在人际互动为界定标准。

(二)熟人盗窃的多发性

世界各国早已关注熟人犯罪问题,并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研究表明,熟人间的侵害在各种犯罪类型中均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根据中国司法部1994年的调查,在侵财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存在一定人际关系的比例高达39.5%。”[2]同时依据美国联邦调查局1992年的《统一犯罪报告》,在非重罪类型①非重罪类型是指盗窃、诈骗等不涉及人身伤害的犯罪。中熟人犯罪的比例为86%[3]。由此预知,熟人盗窃在当前社会是多发的。

笔者选取警察院校内部熟人盗窃问题为研究对象,原因在于警校学生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其作为共和国的预备警官,将来是要打击违法犯罪的,然而现在其内部出现的盗窃问题颇多,因警察院校门卫比较严格,对进出人员都要查看证件并登记,外来社会人员进入学校作案的概率大大降低,故排除了外来社会人员作案的可能性,作案主体很可能是其“身边的熟人”,这会严重有损警察形象,甚至可能引发同学之间的信任危机。根据前文对“熟人”概念的界定,同处于警察院校的学生大都存有一定的人际交往,故本文所探讨的该类盗窃问题可归类为熟人犯罪问题。基于形象和声誉考虑,警察院校内部发生的犯罪问题很少为外界披露,更没有具体的数据统计,因此,笔者只能对被害学生采用访谈的方式调研,并不能穷尽所有的被害案件,对此问题的严重性进行评估时要注意此点。

从被害学生反映的情况来看,电脑、手机及金钱等在学校被盗是常见现象,被盗主要发生在图书馆和宿舍,当然也有部分发生在操场以及浴室等地,但最终发现作案主体的几率接近于零,也许就是所谓的“熟人”关系滋生了此种现象:一般来说,人们可能很难与陌生人进入危险情境中,但熟人关系会让我们放松警惕,排除疑虑,容易陷入危险情境,进而导致被害。而且,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联系的增强,“熟人圈”会变大,同时与面临的压力交织碰撞,警校学生心理出现问题的概率将会变大,此类盗窃问题如不及时遏制,将会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

二、警察院校内部熟人盗窃的被害性分析

被害人学创始人门德尔松首提“被害性”②此处的被害性是广义的,是从被害人角度表示的导致犯罪发生因素的总称谓,具体是指某些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某些损害的所有各类被害人的共同特征。一词,日本犯罪学家宫泽浩一明确指出,“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条件的总括”。[4]可见,被害性是使人成为被害人的应归属于被害人方面的内外因素的总和,不仅包括被害人自身因素,还包括被害的客观因素(比如被害人所处的生活环境),因此也可将这一概念界定为“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自身因素和客观方面的因素,或称为被害因素、致害因素”。[5]基于对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日常活动理论的研究,被害与个体的生活方式有关,前者认为,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由于其生活方式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使得个体经常暴露于被害情境之中,或经常与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触,增加了个体的被害风险,使之成为被害人;后者认为,被害人的某些日常活动方式致使其与犯罪人在特定情境下产生了一定联系,创造了实施犯罪的机会,特定情境下犯罪的发生须同时具备:有犯罪动机的犯罪人,合适的被害目标和缺乏有效监管三个因素(与下图2的“犯罪三角”模型具有一致性)。同质群理论表明,犯罪人与被害人在居住区域、生活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这有助于我们对熟人被害问题的研究。通过以上理论的分析,具体到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对警校学生在生活方式方面所表现的被害性可做以下剖析。

(一)被害人自身因素——被害易感性低

被害易感性是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或者被害人很难改变的容易导致其被害的因素。[6]被害人在日常活动中存在让犯罪人可以利用的机会因素,在此类熟人盗窃问题中,笔者认为,犯罪人对“身边的人”实施犯罪很可能与其将被害人非人格化有关,其作案时将被害人非人格化对待,认为对方只是满足自我需要的工具而非“熟人”,或者先前被害人的某些言语不当对犯罪人产生了刺激,致使双方可能有人际关系冲突,抑或被害人炫富的原因,致使犯罪人心理不平衡,对被害人产生敌意……而这些常常是被害人自身所不能感知的,但却是导致其被害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由于警察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在校学生必须适应其中而不能脱离这个群体和制度,他们在生活方式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相似性,相似的作息习惯、相似的宿舍整理情况等,生活的群体性特征使得他们极易被某些具有不良动机的学生找到漏洞,但个人家境的富有程度不同,对社会资源与信息的占有不同,会使得其心理不平衡,他们虽然一直接受法律教育,但在特定的情境下,难以抵制诱惑,非理性占据主导地位时,就可能对“身边的人”伸出罪恶之手,使得被害人处于潜在的被害状态,而这却是被害人本人难以察觉的;另一方面,警察的职业特性决定了警察大学生在校期间十分注重社交,在人格特性——性格方面表现的外向,在生活中对某些琐事表现的不太在意,对某些事情疏于防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被害的发生,我们可称之为“被害人助长”,该词常用来解释熟人间的盗窃犯罪,是指那些被害人不知不觉、粗心大意、玩忽职守、漫不经心地使犯罪人较为容易地实施盗窃的情形。[7]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吸引了犯罪人,增大了财产损失的风险,催化了被害的发生,被害人助长程度则因其个人生活方式而有不同。

(二)被害客观因素——监控缺位,易陷入被害情境

被害情境,是指可能导致被害发生的具体场景。从日常活动理论可以看出,具体被害的发生并不单单是被害人自身因素,被害易感性差只是其成为合适被害目标的原因之一,还包括缺乏有效监管,因此可从此角度对被害性的另一部分——“客观”方面的因素进行分析,探讨其是如何促使潜在的被害人陷入被害情境的。

据前文所述,该问题多发场所的特点就是缺乏监控设备的覆盖,是学校的监控盲区,而且作案时间通常是选择在物品在一段时间内脱离了被害人控制时(比如说饭点的某时段)或者夜间被害人意识模糊的时候,案件的破案率低,犯罪人很难被追究,监管的缺位助长了被害。

一般情况下,警察院校的图书馆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学习学生大多互不熟识,只是自习时候的一次谋面,当然并不排除同学朋友关系,但同处在一个空间使得他们彼此间有一定的互动,成为“熟人”。座位的临时性、自习学生的流动性等因素,致使如果发生物品被盗事件则很难查询线索,当被害学生在图书馆学习后无意将自己的电脑、手机、书籍以及其他物品放在书桌上离开,如果先前被某些所谓的“熟人”注意,其就可能成为潜在的被害目标。目前对书桌等木质材料和钱包等皮具上指纹的提取是难点,即使学生能够采用一定的刑事技术手段侦查,但也难以提取准确的指纹信息,加上学生数量众多,采集信息审批程序繁琐,最终还是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个 “熟人”作案。

在宿舍,基于生活场所的隐私性,监控设备更不可能安装,楼道楼层之间并无监控设施,盗窃发生后侦查线索在范围和难度方面进一步加大。其他客观环境所致的被害性表现在:一方面,警察院校的警务化管理使得学生作息较有规律性,出入宿舍时间极易被“身边的人”感知;另一方面,从宿舍管理方面来看,警察院校宿舍门锁并非防盗门锁,锁不严门是常态,有的学生离开宿舍时不锁门或因疏忽大意而忘记把门上锁,或者即使把门上锁但把钥匙置于门框之上,极易被所谓的“熟人”发现,给入室行窃提供了便利;再者,宿舍值班室未能发挥应有效用,虽然警察院校在宿舍设置有专门的值班室,但值班人员大都是学生,基于认识关系,值班学生只会对外来人员拦截登记,甚至有的警察院校没有设置值班室和安排值班人员……以上这些监管漏洞客观上给实施犯罪创造了机会;最关键的一点是,警察院校的酒文化比较浓厚,每逢周末,同宿舍或同专业的同学或和其他人出去聚会成为常态,这样就会造成宿舍无人的情况,加剧了其被害可能性,或者在宿舍有人的情形下因为醉酒的原因而意识模糊,当自己的贵重物品置于宿舍桌面或其他易被他人察觉的地方,被某些所谓的“熟人”盗窃就可能发生,即使听到宿舍内部有动静也不敢轻易怀疑是“熟悉的人”在行窃;或者当某些所谓的“熟人”掺杂在自己的周围聊天时,熟人关系使得警惕心下降;或者所谓的“熟人”来宿舍假借借东西之名而窥探宿舍摆放物品信息,“熟人”之名使得我们的被害易感性降低。

在操场和浴室等场所中,当运动或洗澡时,手机手表等物品被置于一旁,暂时脱离了自己的控制,此时被所谓的“熟人”顺手牵羊就有可能产生……

正是上述监管薄弱区域助长了警察院校内部熟人盗窃问题的产生。既没有监控设施,又没有保安人员巡逻,被害时要么仅仅只有犯罪人在场,要么虽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均在场,但被害人缺乏被害意识,被害易感性差,另一可能的情况是被害发生时有其他第三人在场,但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更不可能阻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害人被害时其是处于孤立状态的,其物品是在其控制范围之外的。下图1是对警察院校熟人盗窃的被害发生机制的简单概括。

三、对警察院校内部熟人盗窃问题的被害预防建议——以情境预防为角度

根据前文,被害警校学生在日常活动中表现出明显的被害性,但这并不是说其就要对遭遇被害承担责任,就要因自身某些生活方式问题遭遇被害而受到社会谴责。基于犯罪预防的局限性,风险社会之下的我们随时都有被害的可能,更何况是被我们“身边的熟人”侵害。某些警校学生的盗窃行为是无法接受的,但其实施该行为可能是其意志薄弱的原因而非机能障碍所致,基于学校声誉和挽救需要,对其不一定需要施加严厉的“矫正性”干预措施。熟人侵害问题引发我们的恐慌,我们无法预知身边“谁是犯罪者”,就如同我们不能改变人们所固有的那些与自由和包容社会的观念相一致的基本属性一样,我们更不能因此而乱生猜疑。但我们可以通过减弱被害性(改变被害者自身因素和其生活的情境因素),减少犯罪机会的产生或者使犯罪人不那么容易发现犯罪机会的方式来阻止有害行为的实施,这样 “犯罪三角”出现缺口,被害自然不会发生,下图2是著名的“犯罪三角”模型。

警察的职业特性决定了警校学生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非易事,同时基于警务化管理的需要,我们又不得不与潜在的具有犯罪特性的所谓的“熟人”生活在一起,这就使得我们只能增加被害防范意识和手段。因此,警校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有一定的警觉意识,对身边的人的信任要保持一定的度,注意将贵重物品置于自己的可控范围之内,许多熟人盗窃的发生就是被害人的物品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处于 “孤立状态”(此处是指处于无人监管状态),脱离了自己的控制,成为某些所谓“熟人”的作案目标,在特定情境下被害就会产生。那么,如何减少犯罪机会避免自己成为合适的被害目标呢?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被害防范意识,注意保管自己的物品,将贵重物品上锁,不摆放在桌面上,同时出入宿舍门时要锁好门窗,钥匙随身携带,这样就会使得犯罪人不那么容易发现犯罪机会;在图书馆自习后,要随手将所带物品带走,或者将其交于同在图书馆学习的“认识的人”代为看管,这种“邻里守望”的方式使得被害目标加固,犯罪将难以实施。

其次,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要把握 “适度”原则,说话开玩笑要有度,对人信任要有度,张扬个性要有度……时刻警醒自己做人做事要适度,只有这样就能避免与“身边的人”产生冲突与矛盾,这样才可能使自己不那么容易成为被害目标,不那么容易陷入被害情境。

再次,在警察院校管理方面,尽可能对易发案区域安装监控设备,至少楼层的门口应覆盖全面;强化纪律教育,出现盗窃问题后即时向队长反应,必要时可采用一定的刑事侦查手段、实施测谎等,但应当明确一点:我们的目的是避免自己再次成为被害目标,而非必须找出真凶使其失去前途。

[1][2]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136.

[3]任金钧.被害者所引起的杀人犯罪[J].警学丛刊,1997(1):7-8.

[4]赵可,周纪兰,董新臣.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犯罪被害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36.

[5]李伟.犯罪被害人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95-96.

[6]张智辉,徐名涓.犯罪被害者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41

[7][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第六版)[M].李伟,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4.

【Abstract】In the past,people often think theft will only occur between strangers.Acquaintances theft,however,also frequently happens in the real life,even in police colleges where reserve officers are cultivated.The evidence shows that the internal students are more likely to commit the crimes,which will seriously affect the image of the school and the degree of trust among student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cquaintances may affect our judgment and reduce susceptibility of being victims.Under some specific environment,it is very easy to become the target of the victim.Based on the researches on the theft cases occurred in police colleges,it will be helpful explore the way of life and daily activities of victimization of police college students from the viewpoint of the victims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situational prevention.

【Keywords】acquaintance theft;police college;police college students;victim;theory of daily activities

Analysis on the Victim of Acquaintances Theft in Polic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Zhu Bingyang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38)

DF792.9

A

1671-5101(2016)04-0015-05

2016-05-04

朱兵阳(1992-),男,河南开封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公安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责任编辑: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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