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娟 吕晋俐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教师成长微课程
周娟吕晋俐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微课程从问世到现在,其传播速度远远超出想象,微课程也给教师发展及学校的研究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变化。例会前播放、远程学习、网络论坛、专题研究等,让教师专业成长变得简单、有趣。本论文区别于学生课堂微课,阐述教师成长微课程的步骤与实施方法。
微课程;教师成长微课程
当大规模的微课堂应用在课堂教学的同时,我们把微课程应用在教师的专业成长的培养中,通过网络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微课程以希望学生得到更充分的课程乐趣而设,主要以“录屏软件”提供的视频居多。然后,我们更需要有一个良好素养的教师团队。
本篇论文区别于普通意义的“学生微课程”主要应用于教工入职,提升技能水平,进行自我培训,培养创新意识,提高教师团队素养的“教师成长微课程”。
本论文阐述的微课程主要用于教师专业成长,与“学生课堂微课程”有着明显不同,从制作工具上,它以PPT为主而非录屏软件;在使用对象上以教师为主,而非学生;主要用于学校的教研活动或教师的各种学习,以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改善教师工作方式为目标,内容是教育教学中常见的小现象、小策略、小故事,而非学科知识点。如果前者称为“学生课堂微课程”的话,这篇论文所指的则是“教师成长微课程”。
制作工具 服务对象 内容 长度时间 使用地点学生课堂微课程 录屏为主 学生 学科知识点 10分钟之内 学生课堂,预习复习教师成长微课程 PPT为主 教师 教育小现象小策略 不超过5分钟 教研活动、学校培训、网络研修
教师成长微课程依托PPT技术,基于教师最需要的小现象,小策略,用5分钟的小视频呈现出来,有多样化、简单化、碎片化、可视化、趣味化等特点。
第一,精美。一是文字——布局的美;二是画面——直观的美;三是音乐——心灵的美。
第二,简洁。一是时间不超过5分钟;二是内容只讲一件事,一事一议,开门见山,不需要大段的背景和理论,直接讲策略和故事;三是语言简洁明了。
第三,具体。一是主题清晰;二是情节完整。
第四,意外。有人讲“微课程看得见开头,却猜不到结局”微课程的现象都是大家最常见的,但总能从新的角度出发,有新的解读。
第五,深刻。一是从平常中发现不寻常;二是将理论倒过来讲。
第六,情感。微课程正是尝试一种充满情感的读写方式。5分钟学习,一次学习只需要5分钟,零碎时间高效利用。可视化学习,有音乐、有视频的幻灯片,轻松愉悦地开始学习。碎片化学习,将知识进行碎片化处理,自由选择你的需要。自动化学习,我们帮助完成所有工作,只需打开播放即可。
第一,推荐学习。一是网络推荐;二是会前学习。
第二,嵌入教研活动。一是主题研究;二是辅助教研。
第三,嵌入学校的课题研究。
第四,微课程的成果系统。
第一,素材平台。微学习,网络博客。
第二,交互平台。一是对话交流,论坛运行规则,有组织,有规则,有固定内容;二是交流方式,打字交流或视频秀。
第三,网络课程。一是项目课程要求剪短,务实,集中;二是生成课程,“网络课程”是在实践之前设计,“生成课程”是在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形成的。例如,实践对话、问题剖析、案例点评等以视频、文本,微课程等方式进行课程化处理,并上传至网络,用过程中的课程指导过程。“生成课程”除了与“网络课程”有相同的要点外,还有三点很重要:及时、互动、共享。
第四,线上、线下活动的整体设计。线上活动时,专业工作者,全国各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和教师自愿相聚网络空间(论坛)基于一个小主题,讨论交流,通过专业引领,思路更宽,理解也更深刻,但这种学习有明显的不足。首先,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只是交流方式的一种,而面对面交流才是最主流的方式。其次网络无疆界,各种观点不一定符合自己的现实情况。最后,网络学习往往只是部分人参与。“线上线下一体化设计”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设计网络课程时,一并设计线下的学校教研活动,通过“线上”交流对课程内容有全面深入的理解,进行选择处理后,转到“线下”进行面对面的再培训,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推进。
笔者是一名教研员,试图通过改善学习者的学习方法,促进教育教学的改革。一开始笔者认为微课程只是一个“副产品”,只是一个外在的新媒介而已。但现在笔者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因为正是这个媒介,让自己的教学成果得以更广泛、更有效的传播。“微课程”其实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只是因为变成了“会唱歌的PPT”,变成了可网络传播的视频,才得以发展到今天的局面。
我们处在一个互联网时代,因此研究也需要运用新思维。研究不是一个人的事,它需要专业引领者与一线实践者的分工合作,专业引领者有想法,一线教师有实践,想法引领实践,实践修正想法,“网络”让这种交互成为可能,也给现在的教学带来了新的定义和追求,令其在不断的探索中前行。
[1]李玉平,刘静波,付彦军.微课程设计与案例赏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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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15-033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