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企业风险差异性研究

2016-09-10 22:04:51赵佳燕
时代金融 2016年24期
关键词:风险差异对策

【摘要】作为贸易大国,我国货物贸易收支金额呈逐年增长趋势,托收作为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之一,在巨额的国际资金收付中正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每年关于托收结算的相关纠纷也随着贸易量的增加在不断增长。本文就近年来我国进出口商在托收方式下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对比性分析,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我国外贸企业 托收 风险 对策 差异

托收是国际结算的传统方式之一,它也是我国外贸企业特别是出口企业收取货款的常用方式。但是这种结算方式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风险较大。

一、我国进出口商在托收方式下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前者主要用于收取尾款、佣金、样品费等一些金额较小,不重要的款项,而后者专门用于对外贸易货款收取。本文中的托收仅指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在卖方发货后,把单据及汇票交与托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买方收款的结算方式。根据交单的前提条件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1}和承兑交单(D/A){2}。在这两种托收类型中,对于进出口商而言,各自承担的风险是不同的。

(一)对于我国出口商而言,承兑交单(D/A)的风险较大

从下列承兑交单的业务流程图(6)、(7)、(8)、(9)环节可以看出,出口商交单的前提是进口商在远期汇票上做承兑,只要进口商做完承兑,卖方就把单据包括代表物权的提单(B/L){3}交到买方手中,让其提货销售,等到将来汇票到期,买方再向卖方付清货款,可以看出,这种托收方式实际是卖方给买方的赊销,在未付款之前就让其提货销售。因此,D/A这种托收方式对于卖方而言,风险是很大的。主要的风险就在于,如果买方资信较差或资金实力较弱,提货销售后,汇票到期却迟迟未来付款,甚至宣布破产或突然消失,此时卖方就有可能面临货财两空的局面。

(二)对于我国进口商而言,在卖方市场上,如果对方企业选择的是付款交单(D/P)下的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after sight)来进行结算,仍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和风险

根据下列远期D/P的业务流程图(6)、(7)、(8)、(9)环节可以看出,代收行拿到卖方的提货单据,向买方提示,买方首先在远期汇票上做承兑,一旦承兑,买方就拥有绝对的付款义务,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但要拿到提单提货却在将来货款付清之后。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往往会面临如下困境:货物到了销售旺季,价格上涨,手里却无货销售,必须等到汇票到期日才能去付款赎单,提货销售。在实际交易中,我国的进口商一般会在漫长的等待中错失商机。从此角度讲,如果双方选择的是即期D/P或D/A,进口商就不会面临利润少收的损失。

二、针对上述风险进出口商各自的应对策略

我国企业在订立外贸合同时,如最终确定使用托收进行结算,我国企业应根据自己当时所处环境尽量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托收方式,以减少风险。

(一)对于出口商而言

最好选择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方式来进行结算,在托收过程中还可以向托收行申请押汇。即期D/P也即出口商在进口商见票付清货款的同时把单据交与进口商,这种方式对于出口商而言实质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单),即使出现货物达到进口国,进口商拒绝付款、拒绝收货的情形,出口商也可以通过代理人及时处理货物,挽回相应的损失。所以这种托收方式,对于出口商而言是比较安全的,不会出现货财两空的困境。在收款过程中,如果出口商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出口商可以向托收行申请押汇,进行融资,在出口托收押汇中,托收行从出口商取得单据所有权,也即获得货物所有权,扣除相应利息,把净款交给出口商以解决其资金困难。因此,这种托收方式对于我国的出口商来说是比较安全合理的。

(二)对于进口商而言

如果此时货物处于买方市场,而且双方选择的是托收方式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最好选择D/A进行货款的结算,特别对于资金相对匮乏的小企业而言,这种赊销方式在争取到出口订单,赚取利润的同时,又能暂缓其资金压力。如果此时货物处于卖方市场,进口企业处于不利的交易地位,也最好争取用即期D/P这种风险分摊相对均衡的方式进行结算。

即使最终双方选择远期D/P结算,进口商也可以通过向代收行融资来减少损失。我国的进口商在远期付款赎单前,如果出现所购商品市场价格上涨,此时可以通过向代收行进行进口托收押汇,开具信托收据(T/R)④提前向代收行借出单据,提货销售,以减少利润少收的损失。

(三)在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出商都应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

对于进出口商而言,无论哪种托收方式,都要首先做好对于对方的资信调查,选择资金实力雄厚,资信度高的企业进行合作,以减少结算过程中的相应损失和纠纷。

其次,可以要求合作伙伴开立银行保函。我国进出口商以托收方式付款或收款时,如果涉及的是远期付、收款,除了对方的资信度外,我们还可以要求对方开立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以减少我国企业收付汇风险。

最后,我国进出口企业发货、收货的方式最好选择分批发货,分批收付款,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时刻关注和了解国际贸易惯例和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

国际贸易惯例《托收统一规则》第七款中规定,附有商业单据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从此句规定可以看出URC522是不提倡远期付款交单的。同时,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国家(特别是北欧、拉美国家)也均把远期付款交单当作D/A处理。因此,我国进出口商在与这些国家交易时一定要先了解相关国际惯例和这些国家的贸易习惯,为规避风险,最好在和对方订立贸易合同时详细注明相关的托收类型,以免产生误解和不必要的纠纷。

注释

{1}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2}D/A: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3}B/L:bill of lading

④T/R:trust receipt

参考文献

[1]梁琦.国际结算(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7).

[2]王海文.浅议新形势下出口贸易托收风险识别与防范[J].财会通讯,2010(14).

[3]赵越.国际结算中常用支付方式的比较与选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2).

作者简介:赵佳燕 (1979-),女,汉族,四川宣汉人,任职于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金融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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