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雨衡
【摘要】在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金融业也迎来了新的春天,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当代金融发展的主题。在已有的金融学理论下,投资者的身份出现了多变的情况,并且衍生出金融消费的概念。在金融机构中购买金融产品的自然人和法人就是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可能为自然人也可能为主体机构,基于此,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大跨步发展。
【关键词】金融 消费者 概念 界定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金融的各项立法和政策也在逐步的完善,金融创新性让投资者的身份有了多变的空间,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主体已经形成开来。但是当前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均衡,不对称性的问题,这样对消费者的购买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基于此,以下需要对此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
一、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以及发展的相关概述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的观点问题研究
首先,金融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包含了金融消费者的观点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基本是在生活消费的基础上进行扩张,其中包含了证券投资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满足消费者生活中的一些信用阶段以及资金的运用,是一种金融消费的需求,其中也涵盖了一些金融服务接受人群中的弱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金融消费者知识消费者的一种,还不能对特殊的金融进行区分,这样就不能很好的对消费者进行保护。金融消费者要比一般性的消费者地位上要更加劣势一些,这样就要区分出金融消费者和一般性消费者的关系,进而做好多方面的客观性的保护。
其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分析。有些学者认为,在储蓄以及保险中的个体也称为是消费者,但是个人的投资不应该在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之内。投资的目的就是获得收益,不是为了消费,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过于狭隘,是否能够盈利并不是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概念界定的基本概念,如果从购买金融产品中对盈利性的角度去否定金融消费,这样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十分不利。对于投资者的概念也需要进行解构,研究。还有人认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要更为宽松,涵盖多个金融服务领域之中。这两个问题都是金融消费者在概念界定方面的问题,总体来讲就是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制度下还需要进行保护和研究,尽量的做好正确的市场价格机制,以此让市场也更加有序和安定,实现金融价值的目标。
(二)金融消费者主体的形成路径
首先,金融市场在零售方面的发展分析。在金融的创新以及传统经营过程中,金融的零售市场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并且这也是一个大型的一站式服务的金融市场。在市场中有投资者还有存款人和投保人,这些都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在一些大型的金融机构中会享受一些较为复杂的商品以及专业性的服务,但是并没有对价格的掌控能力,对于产品实质内容的了解也不是非常充分,在一般情况下很多的投资人员都是依赖于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化的投资咨询然后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这样很多金融机构就会使用各种各样的办法来诱导消费者,甚至推介一些不合时宜的投资产品。在金融零售市场中,关系到财力以及专业能力和抗风险的能力,逐渐能力的增大就变成了金融消费者[1]。
其次,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单独性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概念进行了外延,但是还不能完全涵盖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的既定主要是对于一些金融服务关系不平等性的研究,这样能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地位。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的知识,还有一些投资经验,但是若是这些条件都不是特别丰富的消费者就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判断也会有失误的地方。若是在合约基础之上,对金融商品以及金融服务消费各类衍生品进行规范,这样金融法律就通过独立的制度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2]。
二、科学构建金融消费者概念体系的策略
(一)统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是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为起点的,按照金融消费者概念中的主体性特点进行权利的保护和给予。以此形成一种消费者全力保护的制度和体系。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也在逐渐的完善,因此要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功能。我国的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中的位置处于劣势,也就是金融消费者的异质性非常突出,若是能够让两者相结合,那么就会表现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种是金融消费人员在信息获取方面有一定的弱势,另外一个方面是金融消费者因为自己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非常容易有一些偏离性的投资错误。要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不平等的关系进行校正,不断的给金融消费者提升自主选择的权利,在金融制度中对于金融服务者的义务进行多方面的说明,以此找到更适合金融消费者的原则。金融机构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义务上的说明,其中包含了金融商品本身的性质以及构成和存在的风险,还有具体的利息,价格和变动等等,这要目的是让消费者增加对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性,让彼此的信息也更加对称。
(二)类型化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首先,以金融消费者的财力为划分的准则。个消费者的财力关系到购买金融产品的种类,也关系到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多金融消费者在财力上和金融机构能够平衡,另外一部分的金融消费者在财力上比较弱,这样抵御风险的能力就非常弱。可以将一些经济实力雄厚的消费者定义为专业金融消费者,然后将财力一般的消费者当成是一般型的金融消费者。这样就能够根据不同的金融消费者进行立法。常规上来讲,一个企业的规模要有一定的界定标准,这个标准中也有关于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性金融消费者的区分,要考察的主要有企业在资产上的负债表,企业的净资产的等等,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成为专业金融消费者。
其次,从金融消费者的专业能力为标准进行划分。专业能力主要是在投资过程中的知识以及能力和经验等等,这些能力一般都能够成为划分专业金融消费者和一般性金融消费者的标准,如果在财力上逊色的一般性金融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专业能力去弥补,以此对市场风险进行认识,进而做出理性的选择,减少金融风险的产生,最大化的扩大金融效益。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在以后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还需要通过立法以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概念上的确定和不同类别的区分,做好更多的预案,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进本权益,让金融消费的环境更加透明,也更加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曹守晔,张钱.金融消费者分级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则构架[J].社会科学辑刊,2014(4):76-80.
[2]韩祥波.界定金融产品概念的新视角——兼谈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局限性[J].湖南社会科学,2014(2):15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