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双林(中国产权协会,北京100011)
点位·方位·地位·定位
——解读《中国产权协会章程》蕴含的重要关系
◎ 王双林(中国产权协会,北京100011)
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查,国家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首次修订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已于2016年3月24日正式生效。新章程立足总体布局,总结了产权交易行业的成长规律和自律成果,释放了法治理念、政策信息、业务亮点,演绎了足以支配中国产权协会有序换届、规范运营、健康成长,进而引领产权交易行业砥砺前行的内在逻辑。对于协会新一届组织机构来说,施行章程的基本前提是把握好、运用好章程的内在逻辑。对于协会会员来说,承认章程的最佳境界在于崇尚、遵循章程的内在逻辑。对于产权交易从业者来说,循着中国产权协会章程的内在逻辑,有望走近乃至走进共同话语体系和精神家园。对于广大公众来说,章程的内在逻辑相当于一扇窗子或镜子,藉此透视或见证产权交易行业概貌。章程的内在逻辑就是章程蕴含的一系列重要关系,即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内外混合关系,以及同这些重要关系相匹配的若干功能,如,规范的功能、揭示的功能、调节的功能。本文试作具体解读。
协会章程规范了协会与会员、协会与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与会员的关系以及协会组织机构层级之间的关系。
规范协会内部关系是协会章程的基本功能和主体构成。协会内部关系主要是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兼及内部组织机构与协会宗旨、协会业务、协会会员、协会资产之间的关系。章程对于内部关系的规范有3个特点。一是清晰:规范内部关系的章、条、款归类得法,梳理清晰,逻辑严谨。二是可逆:每一对关系顺向构成关系,逆向也构成关系;相辅相成,表里契合,互为作用。三是兼顾:当某一对关系涉及到第三方或多方时,就与相关方的关系也同时予以规范。而且,在规范的尺度上拿捏到位,详略得当。总之,章程在规范协会内部关系方面做到了于文得体,于法周延,于事简便,于理明晰。
以章程第七条为例,“本协会会员是单位会员”此为民政部给出的订正。原版章程同章同条为:“本协会的会员为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机构。”核准时删除了“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机构”。民政部的订正使得本协会组织结构更加规范:一是,本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不含个人。二是,本协会会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专门从事产权交易业务的机构,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其他相关机构或单位。三是,本协会会员大会的构成,同时决定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构成,其成员均应当是单位。作为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可以委派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每个单位只限一个席位。四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构成,与会长办公会的构成存在差别,职能也有所不同。前者,是单位集合体,是协会的组织机构和权力机构;后者,是个人集合体,属于会员大会及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所派生的办公机制。因此,会长办公会不列入组织机构,也没有写入章程。
2.1揭示本协会与政府的关系
接受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政府决策和监管提供服务,这是本协会与政府关系的总概括。章程区分具体情况予以揭示——“为……服务”、“向……反映”、“协助政府……”、“根据授权……”、“承接……”、“接受……监督”。其中,“政府有关部门”、“政府及有关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揭示的是协会与政府之间工作关系的有序性和对应性;从事不同类别业务,对应政府相关职能及相关部门。接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来自对应的政府机关、部门、单位。如,“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对应政府部门为商务部。再如,本协会自有资产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又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2.2揭示本协会与国家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关系
如果说章程在揭示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上抽象、间接、广泛的话,那么,在揭示协会与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的关系上,便更具备特定性、直接性、具体性。从第四条、第十三条第2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7项内容中,讲的都是协会与国务院两个部委的特定、直接、具体关系——既是“接受业务指导”与实行“业务指导”的关系,也是“接受监督管理”与实施“监督管理”的关系。围绕上述关系,章程还揭示了协会在哪些事项、何种业务、什么问题上接受两个部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关于“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新版章程在原版章程基础上做出了精准的文字订正。首先,将原版章程第四条由两个单句合并为一句;揭示协会接受两个部委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同向性、同质性。其次,调整并统一了“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的提法和语序。语序调整之后揭示的本义是,本协会接受两个部委的“业务指导”为首,接受“监督管理”次之。民政部此项订正,十分契合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要求,为本协会参加脱钩改革时乃至完成脱钩之后如何把握与国务院两个部委的关系,设定了总基调。
2.3揭示本协会与产权交易市场的关系
中国产权协会与产权交易市场总体上属于服务主体与服务客体之间的关系。协会为产权交易市场服务的重心在于,通过宣传贯彻国家关于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推动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创新,协助政府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监督的重点是产权交易行为,监督的目的在于规范创新。与此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相关要求并提出建议。新版章程引入“产权交易市场”这个概念,是对原版章程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的订正。删除“企业国有”,使“产权交易市场”既适用于中国产权协会章程的具体语境,又符合现行监管政策,尤其体现了“产权交易市场”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现实定位。“产权交易市场”是个在全国范围内趋于统一,被公众逐步认同,但是也有歧义间或发生的概念;同时,又是一个尚未纳入国家层级现行法律,且处于大力培植中的成长性概念。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赋予这个概念以前瞻和导向意义,由行政规章或政策演化成法律往往要历经复杂而严肃的法治进程。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法律层位加以规范和认定,目前尚存在时间和立法程序问题。协会章程首次修订便使用“产权交易市场”这个概念,而且得到民政部核准,这是为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作出的一份重要贡献。
3.1调节本协会与社会的关系
本协会作为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有其点位,在市场、政府、社会大三角关系中有其方位,在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有其地位,在全国性社会组织序列中有其定位。为此,章程在协会与社会之间关系上的调节重点:一是保持社会组织性质,在社会领域开展公益性业务,在市场领域的竞争与统一、开放与垄断、有序与自发的博弈中发挥第三方作用,不以营利为存在价值和成长动机。二是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社会形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实“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标准。三是统筹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三重属性,兼顾做好三类服务——为市场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会员、行业乃至社会服务。四是依法依规公开本协会的事务。如章程所示,在自有资产管理方面,以适当方式主动公开财务收支,自觉接受社会评价和公众监督。
3.2调节本协会与产权交易行业关系
协会的社会组织性质,是由协会宗旨集中体现、通过协会业务+产权交易行业业务来实现的。从行业本身的意义上说,所有社会组织本身就是由社会分工细化而造就的同类行业。中国产权协会,是我国产权交易领域自组织的实现形式之一,是产权交易行业的社会联合体和代言者。因此,章程所划定的协会业务范围,就是协会自身与产权交易行业关系的“调节器”。第二章第六条用整章文字阐述了协会的12款业务。其中,凡涉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均改为“产权交易”,从而扩大了本协会业务的外延。此外,新增1款2项业务,即,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证工作。协会业务与产权交易行业业务总体上为混合关系,同时各有特性。前者,属于社会化公益性业务,以社会效益为基本评价标准;后者,属于市场化营利性业务,以经济效益为基本考量依据。协会曾经就产权交易行业的业务做出过约定:总体上为非标准化、反连续性交易;细分上为9类,即,产股权交易、实物资产交易、涉诉资产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金融资产交易、环境权益交易、技术产权交易、文化产权交易、融资服务。①总之,只要把协会的业务范围同产权交易行业的业务范围稍加比对,协会与行业的关系就能昭然若揭了。
3.3调节本协会与产权交易机构的关系
章程第二条是协会性质。第七条是协会会员的性质、范围。第八条第4款是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二十一条是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机构在理事会中的比例。4项内容自上而下,由总到分,由抽象到具体,有着内在逻辑关系。当逻辑关系转换成实务关系时,其调节功能就会显现出来:一是,宣示调节。宣示章程总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协会性质、特征、层级等,宣示所有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均属同业范畴。二是,设限调节。协会会员的范围仅限于单位,含产权交易机构,但不含或排除个人。三是,弹性调节。一方面,协会会员以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为主体;另一方面,将“相关机构”、“其他相关机构”也收入本协会的“关系网”。四是,要务调节。在协会章程调节的诸多要务当中,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两个层级的衔接事务为其一,理事会与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机构的混合事务为其二。对于这两个要务,章程均把席位比例作为调节杠杆——常务理事数占理事数的比例少于或等于1/3,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相关机构在理事会中的席位不少于3/4。从而,在周延全部产权交易机构的同时,保证了本协会主体结构的相对稳定。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在常务理事会中,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占1个席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占1个席位。在理事会中,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占1个席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占2个席位,产权经纪公司占1个席位。②
注释:
①见中国产权网《产权交易行业统计工作实施办法》中产协发(2012)8号。
②指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前2个单位是常务理事。
(本文作者为中国产权协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