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研究及监管对策

2016-08-16 12:12冯涛张翠芳
西部金融 2016年6期
关键词:监管

冯涛 张翠芳

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虚拟货币的使用愈加广泛。以比特币、莱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目前尚未纳入《反洗钱法》的监管范围,法律地位不明确,极易被洗钱分子利用进行洗钱活动。本文从我国目前虚拟货币发展和监管现状入手,分析其交易背后潜在的洗钱风险,参照FATF组织《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中的监管建议在国家和监管部门、实体层面的实际应用,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虚拟货币;洗钱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6)-0064-04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及监管现状

虚拟货币是指在网络经济背景下,由非金融公司发行,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虚拟信用货币,这种新型货币是以数字为交易媒介职能的近似货币。正常情况下,虚拟货币没有实物形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使用范围有限,不能在现实生活中消费或兑换,只是现实货币在网络中的预存。

(一)我国虚拟货币发展现状。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以及在交易市场内以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为短期目标的投资交易,是我国目前虚拟货币领域最前端产业,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以“比特币中国”为代表的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与“比特币中国”类似的还有“火币网”、“796期货”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除此以外,我国还有许多以经营“山寨币”为重心的交易平台,如“比特时代”、“比特儿”等,可支持“狗币”、“域名币”、“点点币”等几十种非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有资料显示,我国虚拟货币年交易量折合人民币为几十亿元,并以15%-20%的速度逐年递增,直接和间接促进了虚拟货币的增长和扩展,带动了软件开发和挖矿产业的发展。同时,该产业链还吸收了一批计算机技术和跨行业性人才的创业和就业,形成了一个全新的行业领域。

(二)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现状。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国相关部门对待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一是明确了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间接认可了虚拟货币存在的合法性;二是 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从事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活动,防止虚拟货币投机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三是采取登记备案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比特币的互联网站的管理;四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辖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五是从宣传教育的角度,要求各部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教育。

虽然我国已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但与FATF组织建议还存在差距:一是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虚拟货币品种单一。《通知》中将涉及比特币登记、交易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对其他具有类似匿名性、跨境流通便利性等特征的虚拟货币产品和服务仅要求“密切关注动向及态势”,“研判洗钱风险”。二是《通知》中仅明确了支付机构的履职要求,对其他特定非金融机构未做规定。三是对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不足。FATF《指引》多次提到国家和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二、虚拟货币所蕴含的洗钱风险

(一)虚拟交易中反洗钱监管出现立法空白。从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现状来看,对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处于探索阶段,尚未针对此类机构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标准。《反洗钱法》尚未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的监管范畴,也未对其交易平台的反洗钱职责做出具体规定。

(二)虚拟货币交易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难以落实。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无国界、跨境等特性,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无法获知。虽然目前《通知》中要求虚拟交易平台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用户注册使用时应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实名制的工作原理只是要求用户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果借用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资料也可以完成账号注册。因为现有的实名认证只能辨明身份证号的真伪,却无法辨别其是否是持证者本人,造成注册身份难以核实。

(三)虚拟货币交易中可疑交易识别困难。目前《通知》中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对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予以报告,但具体的报告标准、报告期限、报告方式等详细内容在《反洗钱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导致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形同虚设。另外虚拟货币不存在于某个中心,是分布式的,通过存在每个网络节点上的账单维持系统运转,没有中心服务器,没有物理实体,难以监控。其交易是依靠软件自动完成的,整个交易过程可以很轻易实现自动化,从而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增加了调查的难度。

三、参照FATF相关的监管建议

2015年6月,FATF组织发布了《虚拟货币风险为本方法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明确了在风险为本前提下,各国和地区应当结合FATF组织建议对虚拟货币实施反洗钱监管,防范或降低由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一)在国家和监管部门层面的应用。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当对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开展风险评估,识别、掌握并且准确评估虚拟货币在境内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在风险为本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分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资源,针对虚拟货币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其风险相当的监管措施,对高风险领域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相关合作机制。各国可以建立相关合作协调机制,确保反洗钱政策制定部门、监管部门、监督部门、金融情报部门以及执法部门能够有效的分工合作,其他职能部门能够以此制定并执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运用许可或登记注册手段。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的数字化转移,不受领土区域的限制,而且接受虚拟货币服务的人也不一定真实存在。因此,各国应采取许可或登记注册的方式,确保义务主体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下开展虚拟货币支付服务。

对新产品、新业务实施风险评估。各国应当识别、评估各项新产品和新业务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隐患。同时,金融机构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使用或开发新技术之前,确保已被授权或者是在其权责范围内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降低新产品、新业务可能带来的洗钱风险。

建立国家关于电汇的要求。各国必须确保虚拟货币交易所在通过电汇的方式为客户转账时,必须附加电汇发起人和实际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各国可以设定跨国电汇金额的阀值,最高不得超过1000美元/欧元,同时,保证金融机构在对虚拟货币资金监测时,及时对缺少发起人、受益人基本信息的交易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

对虚拟货币实体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各国应当对在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间充当接口功能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给予充足的外部监督和管理。

实施有效合理的惩戒措施。各国应当针对FATF建议 所涉及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违反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给予其有效、适当和劝诫性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处罚。但由于现阶段,虚拟货币支付产品和服务大多数是匿名交易,为执法追查虚拟货币非法所得带来很大难度。各国可以通过运用许可或登记注册、客户真实身份核查、交易记录的保存等手段,为实施有效合理的惩戒措施提供有效途径。

配合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各国应当提供高效、有效的国际协作,帮助其他国家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上游犯罪活动,如提供司法互助、辅助身份识别、资金冻结、可疑人员追捕、没收可能以虚拟货币形式存在的赃款或作案工具。建立为虚拟货币洗钱及恐怖融资定罪的法律框架,确保国家间的司法互助得以实现。

(二)在实体层面的应用。根据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根据FATF组织2013年6月发布的《新型支付工具和服务指引》中介绍的最佳实践建议,反洗钱义务主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手段包括:从第三方数据库或从其他信息源获取可靠的信息,证实客户之前提供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如身份号码,对客户的交易IP地址实施追踪,以及在保证数据获取方式符合国家隐私法规定的前提下,从互联网站搜索能够证实客户交易和客户活动相符的相关信息。

遵守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依照FATF第20条建议,义务主体应当履行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维护交易记录,包括:识别交易主体的信息、公共密钥、地址或者涉及的账号、交易性质和日期和资金转移金额。虚拟货币支付服务机构应当对可疑交易活动实施监测,关注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

对新产品、新业务实施风险评估。包括虚拟货币交易所在内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当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以及新交割机制的发展和新产品、现有产品中新技术或研发中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上述实体应根据评估结果,在发布新产品、开展新业务以及应用新技术前,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四、我国加强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及配套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快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立法,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支付纳入现有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监管框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建议人总行出台我国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标准,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比特币交易平台要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制定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辖内开展虚拟货币支付服务业务的实体机构实施与其风险相对称的监管措施,确保隐形金融市场和有形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强化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制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一是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重点,在设置准入门槛时全面考虑其必须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建议主管部门在交易平台准入阶段,根据机构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制度、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送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虚拟货币业务。二是对申请购买、兑换、交易虚拟货币的客户身份信息、资信状况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三是对网络服务器上发生的每一起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交易平台都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存,保存对象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四是推广和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加强对用户的身份认证,提高网上交易的真实性,减少虚假交易。

(三)建立协调顺畅的合作机制。一是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开展风险研究,及时评估虚拟货币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现实与潜在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监管措施。二是建立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由于虚拟货币涉及的领域较广,需要各相关部委共同密切关注和研究,形成通力合作、协调沟通的工作机制。三是建议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人民币互换的主要经济体,就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跨国虚拟货币监测监管达成一致,为投资者提供健康发展环境。

(四)加大科技投入,落实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一是明确限制虚拟货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对安全度不高的交易应该采取限制网上交易金额和次数的方法,限制此类交易的网络资金转移数量。二是同步研发反洗钱业务监控系统和建立电子银行业务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对虚拟货币账户的流通速度、诚信水平等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三是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通过跟踪网上活动留下的IP地址、聊天记录、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等,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者源头和去向出现异常情况的交易进行可疑交易报送。四是定期进行账单分析,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节点资金数量与流向进行分析,通过数据挖掘、数据碰撞、黑名单比对等方式进行比对分析,从而找到可疑交易线索。

(五)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跨国合作。虚拟货币交易及支付具有全球化的特征,其所可能导致的跨国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问题也非单独一国可以解决,所以虚拟货币的监管不能完全孤立于我国境内,而是应与国外官方监管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吸收经济发达国家已取得的先进监管经验,并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监管程序的衔接,从而更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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