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政
摘要:在我国电力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同时,生产部门的数量随之增多,生产部门分工也日趋精细化,对劳动用工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提高电力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就需要有新的管理制度来满足种类各异的市场需求,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在电力企业改革深入进行的大背景下,推动电力企业劳动用工体制改革,探索电力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新制度,建立电力企业劳动用工规范管理新体系,就具有了价值可观的现实意义。本文根据新背景下电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从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现状入手,分析现今我国电力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相应的防控措施。
关键词:电力企业 业务外包 劳动用工 风险防控
近年来,在国家调整用工战略、严格管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新形势下,电力企业呈现出了不同层次的劳动用工需求。虽然我国有足够的劳动力总量,但电力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呈现出结构性短缺的现象,并且电力企业出于发展综合性和基于效益的考虑,部分非核心业务会选择业务外包的模式。
一、业务外包模式下的电力企业劳动用工背景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电力企业实现了高速发展,这也对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提出了不同层次的要求。对电力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提出了新要求,以期积聚核心技术人才,提高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但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以及我国劳动法的变动,电力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再次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1.公司企业实现跨越发展
2006年至2015年期间,我国公司资产总额和企业建设投资总额都有了大幅度增长,但由于用工层次的多样化,以及对技术水平的要求提高,企业用工现状并不乐观。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在“十二五”期间,电网建设投资、售电量、销售额都有了稳定增长,但是在此期间的用工总量却呈递减趋势。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并没有稳定的人力资源作为保障。
2.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结构特点
在我国电力企业的长期发展中,用工结构产生了一个非常尴尬的现象:电力企业的员工总量超额,一线员工却呈现结构性短缺。近年来,我国电网迅速发展、企业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对企业员工尤其是一线企业员工具有稳定的需求,然而我国解决企业员工结构性短缺问题,寻求替代性措施还需要较长的周期,因而从本质上解决企业员工的结构性短缺是一个难题。但是我国企业员工素质的大幅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增多,为技术业务的外包提供了保障,使培养建立稳定的企业业务外包团队成为可能,并给企业对业务外包员工的高效管理提供了介质。国家电网公司推行劳动计划和“三定”(定编、定员、定岗)等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探索电力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是解决我国电力企业员工结构性短缺问题,推进业务外包模式用工管理的改革和创新。
3.法律环境变化对企业用工模式的挑战
我国企业主要采用三种用工模式,即直接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业务外包。直接用工是指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并且员工只为雇用单位工作,与该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用工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部分业务承包给外部服务提供商,由外部服务提供商负责此部分的用工的管理行为。这三种企业用工模式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产生的,顺应了经济发展规律,产生了较好的综合效益。
在我国电力体制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目前的用工模式遇到了新的挑战。以劳务派遣用工为例,在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劳务派遣用工以其灵活性、低人工成本(相对正式员工)等优点对解决国有企业编制限制和工资限制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劳务派遣用工与正式员工之间存在明显的身份、薪酬待遇等差别,劳务派遣用工对同工同酬的诉求日趋强力,这一点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由于现在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业务外包的模式成为解决电力企业用工问题的一个可行措施。
二、电力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风险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为实现战略经营目标,通过合同或协议等形式将业务职能的部分或全部交由外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一种管理行为。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存在的风险包括自然人业务委托制存在的风险和单位业务委托制存在的风险。在电力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劳动用工存在的风险只涉及单位业务委托制存在的劳动用工风险。
单位业务委托制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将业务发包给另一个作为承包方的企业,两个企业订立承包合同,建立承包关系。电力企业业务委托制是指电力企业将己方的部分非核心业务发包给另一个企业,由承包方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电力企业委托业务。即承包企业根据承包合同,完成发包方交由的委托业务。正常情况下,承包的业务完全由承包企业的员工完成,承包企业的员工不受作为发包方的电力企业的控制和管理。但是现实中存在“假外包真派遣”问题,即虽然电力企业与承包企业签订了承包合同,但电力企业却直接介入生产。完成委托业务的员工,实际上是受到作为发包方的电力企业的实际控制和管理。表面上是业务外包,但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外单位委托制容易模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限,从而给作为发包方的电力企业造成不确定的风险,如同工不同酬或事实劳动关系。
三、电力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风险防控措施
电力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风险防控措施较为复杂。除了应当将业务发包给有资质的法人组织外,还应当在管理上做好风险防控。电力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劳动用工的风险防控,一方面要尽量把业务外包给有资质的法人组织,另一方面要在管理对象、管理方式、发包范围以及合同的明确性等方面实现有效转变。
1.实现电力企业管理对象的转变
电力企业转变管理对象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转变。从宏观方面来看,不在是像以前一样单纯管理员工,而是转变为管控业务。电力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将业务委托给承包方,从而也同时失去了对该业务的控制权。该项业务该如何操作生产以及需要达到一个怎样的标准,都由承包方决定。作为发包方的电力企业只负责在合同到期时,向承包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生产成果。这种做法一方面是为了利用承包方的专长和经济优势,弥补电力企业自身在生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生产劣势,从而实现作为发包方的电力企业效益的最大化。电力企业和承包方之间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电力企业仅需要在合同到期时验收生产成果,而承包方的义务则是如约交付合格的产品。从具体层面来讲,改变这种做法,在发包企业——电力企业将业务发包给承包方以后,仍然对承包企业的员工实施控制的做法,转而间接管理承包方。业务转包以后,不在控制业务的操作,只负责按照合同约定验收业务成果。电力企业可以监督承包方,但不能控制或者支配承包方员工的生产。
2.实现电力企业管理方式和承包范围的转变
电力企业不再直接管理承包方的业务操作,而是通过监督承包方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生产流程,进而对承包方的生产进度和生产质量进行监督,即避免作为发包方的电力企业的直接介入生产管理。在电力企业外包业务方面,虽然“包工不包料”和“部分包工包料”都不违反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但是为了规避风险,电力企业要求承包方付出一定的仪器设备,这会使劳务关系更加稳定。例如采取“部分包工包料”的形式。
3.电力企业应增强与外包企业合同约定的明确性
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电力企业与承包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名称,并且合同名称要与合同内容一致,即合同名称为业务外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该是外包合同的内容。如果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就可能按照合同内容定位合同的性质,从而给电力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本篇文章着重对电力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风险现状、以及风险防控措施做了研究,以期建立符合我国电力企业发展的业务外包劳动用工风险防控机制,降低电力企业业务外包风险,提高电力企业的劳动用工效率,并在此基础上对电力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体制改革提出了可操作性的措施及建议。
参考文献
[1]路书军,关守仲.供电企业业务外包模式下的劳动用工管理[J].中国电力教育,2005
[2]陈振峰,张艳丽.探索业务外包模式规避用工风险[J].科技信息,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