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发萍(南京市统计局,江苏 南京 210019)
CPI适度波动对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影响分析
毕发萍
(南京市统计局,江苏 南京 210019)
摘要:CPI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简称。它不仅是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也是经济分析与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变动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通货膨胀或紧缩的程度,与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密切关联。本文采用2001-2015年数据对南京CPI走势与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关联性分析,寻求相互正向作用的共赢平衡点,并对加强消费价格调控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CPI;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扰动影响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起落,与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密切关联性。近年来,CPI“微涨幅”已成为一种新常态。自2014年3月起,南京市居民消费价格月度同比涨幅(即CPI指数-100,下简称CPI同比涨幅)持续处于3.0%以内,与江苏省及全国趋势一致,呈现波动中有所回升的趋势。进入2016年,南京市CPI涨幅1月份为3.0%,2月份则破“3”,为3.1%。涨幅超出全省和全国水平。
CPI“微涨幅”,带来两种可能性:一是稳健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效果显现,价格涨幅虽然不高,但价格仍处于上涨通道,涨幅的回落对经济健康发展和居民生活改善有利;二是经济正逐步显现出“通货紧缩”迹象,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长期看,如果CPI进一步走低,甚至出现负增长,将成为整体经济衰退的先兆。因此,为深入挖掘当前南京市CPI“微涨幅”所隐含的深层次内涵,本文基于“十五”以来的相关数据资料,对南京CPI走势与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进行关联性分析,寻求相互正向作用的共赢平衡点。
1.年度同比涨幅波动趋缓。“十五”以来,南京CPI年度同比涨幅经历了“上升-下降-再上升”的波动起伏状态。自2003年起,南京居民消费价格一直保持上涨态势,在经历了2008年的“飙升”(6.2%)和2009年的“骤落”(0.1%)之后,CPI年度同比涨幅逐渐呈现出波动中下降的趋势。尤其是在“十二五”期间,涨幅由5.4%一路下滑到2.0%,回落了近3.4个百分点。放眼全省及全国,南京年度CPI同比涨幅变动趋势基本与全省、全国保持一致,但其涨跌幅度则由一开始的低于全省及全国水平,逐渐转变为高出全省及全国涨幅0.1-0.6个百分点(图1)。
图1 “十五”以来南京CPI年度同比涨跌幅与全省、全国比较
2.月度同比涨幅趋升。从近一年来的月度CPI同比涨幅走势看,呈现波动攀升状态。至2015年11月份,CPI月度同比涨幅都控制在2.4%以下,之后一路攀升,到2016年2月达到3.1%。与全省及全国比较,南京月度CPI同比涨幅变动趋势也基本吻合,但上涨速度要快于全省、全国。
图2 近一年来南京CPI月度同比涨幅与全省、全国比较
从上图所示走向预判,未来一段时期内南京的居民消费价格还会保持在一种“微涨幅”水平下的波动起伏状态。那么,这种状态对南京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改善有怎样的影响,则是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1.指标选取和数据处理。价格及价格波动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价格及价格波动也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选择CPI、GDP增长率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作为反映经济规模增长和居民增收等相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指标进行分析。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及统计方法制度的稳定性,选取2001年作为基期时点,采用2001-2015年南京市15年数据进行分析。
同时,价格波动通过货币表现影响相关经济指标的变动,仅是影响其价格表现,对实际价值不存在影响,因此为客观准确比较,首先要剔除各经济指标价格影响因素。其中GDP为不变价计算的增长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采用名义增长率与当年CPI总指数相除的方式剔除价格影响。剔除价格因素后,计算GDP增长率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的年度平均复合增长率,用每年增长率与年均增长率做差,差值即当年其他外在扰动因素(即影响稳定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结果。其中价格变动及其带来的多种影响是其中最为常态和重要的因素。差值为正,则说明以价格变动为主的其他外在扰动因素的作用力为正,反之则相反。
表1 2001-2015年消费价格变动对GDP、收入的扰动影响单位:%
以上各指标计算的差值结果,就是在自然增长率基础上的增减,将其与当年或先后几年的价格指数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价格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规律。
2.关联性分析结果。2001-2015年,南京经济总量保持平稳较快增长,GDP年均增长12.8%。伴随经济增长,居民收入显著提高,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实际收入年均增长9.7%。将GDP和收入的历年年度增幅与其年均增幅做比较,得出以下规律性结论(图3):
图3 2001-2015年南京消费价格变动对GDP、收入的扰动影响
消费价格负增长阶段(2001—2002年):GDP年度增幅低于年均增幅,扰动影响为负,价格等因素对GDP增长起到阻碍作用;收入年度增幅连续低于年均增幅,扰动影响为负,价格等因素阻碍收入增长,且价格下降越多,阻碍作用越明显。
消费价格涨幅较低阶段(2009年):当年价格上涨仅0.1%,对GDP的扰动影响为负,GDP年度增幅低于年均增幅1.6个百分点;对收入的扰动影响为正,收入年度增幅高出年均增幅0.2个百分点。
消费价格涨幅平稳波动阶段(2003—2007年):消费价格涨幅在1.4%—3.7%区间波动,GDP扰动影响为正,年度增幅显著高于年均增幅,且涨幅较为平稳;除2003年收入扰动影响为负外,其他年度收入增幅均高于年均增幅,收入扰动影响为正。可见,适度上涨的价格等因素对GDP和收入增长均起到促进作用。
消费价格涨幅较高阶段(2008年、2010—2011年):消费价格涨幅在4%以上,除2010年GDP年度增幅与年均增幅保持一致、扰动影响不明显之外,其他年份的GDP和收入的扰动影响均为负,价格等因素对GDP和收入增长起阻碍作用。
2012年之后的新常态阶段:消费价格涨幅维持在2%-2.7%之间,GDP和收入的扰动影响均为负,价格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GDP和收入增长。此阶段价格与经济总量增长、收入增长呈现新特点。自2012年起,中国经济逐步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速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结构矛盾突出,导致GDP增幅减缓。辐射到收入上,则是阻碍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长。
综上所述,消费价格涨幅保持在1.7%-3.7%水平上波动、且价格内部结构较为合理时,通过资源配置作用,可最大限度的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同时引发居民收入的持续走高;当价格涨幅过高时,通货膨胀使得价格机制出现失灵,经济增长速度反而会相对减缓。价格上涨带来的“货币幻觉”也会带来实际收入增长的减缓。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项调控措施应该保持消费价格的温和波动上涨,并且在调控总量的同时,要注意结构的平衡,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积极作用。
1.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价格运行于合理区间。价格水平低增长甚至负增长,意味着经济缺乏活力;价格水平增长过快,则意味着经济泡沫增多。宏观调控政策的取向就是要寻求经济高增长与价格水平低膨胀之间的匹配度。因此,通过提高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使价格长期运行在较为合理的区间,以保持经济的中高速增长。在松紧适度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下,根据目前价格运行形势,重点要做好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调节,改变工业消费品价格弱势运行的趋势,把握好各项价格改革政策出台的时机,做好房价和房租价格的调控。
2.强化市场监管,保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价格能释放出预警信号。为保障民生,确保物价基本稳定,应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通过高度关注价格运行趋势,能够及时发现苗头问题,尤其是要高度重视农副产品价格运行。近几年农副产品价格进入快速上升通道,部分产品价格大起大落,不仅对经济发展和百姓生活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价格结构性失衡。因此应加大对农副产品价格的监查力度,尤其是增强对粮食、蔬菜、肉禽蛋奶等生活必需品市场动态的监控,建立必需品保障供应稳定价格机制。一是应加大农业投入和补贴,稳定农产品市场供给;二是进一步改革创新农产品流通体系,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三是灵活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提升其低价促生产、高价平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四是进一步落实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3.推动转型升级,优化价格变动的结构。进入“新常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挑战,结构矛盾突出,反映在价格上就是消费价格与出厂价格背离,服务项目与消费价格差距较大,价格变动结构化明显。结构调控是理顺价格运行的重要方法与手段。对于南京来说,电子、化工、汽车、钢铁是南京的传统支柱产业,要加速淘汰过剩产能,提高新技术开发应用水平,推进转型升级工程,走高端化、创新型发展道路。摒弃低端同质化竞争路子,避免出厂价格只能随着原料等成本的波动而起落的被动局面,增强企业定价的能力。当前我市经济结构已经呈现第三产业稳居龙头的格局,在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同时,需扎实做好及时制定行业标准、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效解决服务业人员大量流出、人工成本增加以及服务价格上涨过快的矛盾,避免出现服务业粗放扩张、效率低下等问题。
(责任编辑:高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