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的现实尴尬

2016-08-08 08:05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23期
关键词:公证处捐献者遗体



遗体捐献的现实尴尬

死亡标准未统一

据了解,近几年来,由于子女不同意父母捐赠遗体,常常有老人独自前往公证处办理捐赠遗体的遗嘱公证。但在捐献者去世后,因为没有委托人及时通知红十字会,这些老人的捐献行为往往无法完成,而这种情况公证处也无能为力。

“因为严格意义上讲,遗体捐献是一种赠与行为,其继承人应当遵照被继承人的遗愿履行捐献协议。”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但协议捐赠的是特殊物,且协议须等捐赠一方主体消失后,由第三方履行,所以虽然遗体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但遗体捐献公证并不具有强制力。

在此意义上,法律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王岳建议,遗体捐献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死亡标准。“对于死亡标准问题的判断,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医学的讨论上,而应该通过法律来进行确定。

然而,截至目前,我国从未在死亡标准上作出过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规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一旦进行遗体捐献或者器官移植,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王岳说。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以脑死亡作为临床死亡诊断的标准已为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但在我国却并非如此。

由于没有在法律上对死亡诊断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导致我国不同的医院对死亡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一部分医院采用“脑死亡”为判定标准,一部分医院则在用“心死亡”或者混合死亡标准来判定。

在王岳看来,要想让人们在遗体捐献的过程中感受到尊重,进而形成一种自愿捐献遗体的机制和氛围,必须要在工作的便利性上进行制度设计。

“事实上,我们很多人都有捐献的意愿,然而由于没有便利的途径和通道,导致捐献者不能够顺利地向医学院校等机构完成遗体捐献。”王岳表示,应当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形成官办组织与民间组织共同发力的局面,以此来提升遗体捐献工作的效率。

立法的必要性

“遗体捐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国家、民族的文明程度。发达国家对于遗体捐献早已立法,如今遗体捐献已蔚然成风。但在我国,依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出台。”3年前,时任温州医科大学校长的瞿佳认为遗体捐献立法迫在眉睫,在经过各项调查、资料收集,与医学、教育和法律界人士讨论研究后,他第一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递交了该议案。

瞿佳认为,遗体捐献立法,如今已有理论和物质基础。“经过数十年的实践,我国已初步具备遗体捐献管理体制,不仅有相应条件的机构、经费来保证遗体捐献工作的开展,而且现在已经有一部分人认可了遗体捐献,这说明大家的观念正在慢慢地转变。”

瞿佳的观点,也得到了生命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长秋的认同。

刘长秋指出,遗体捐献立法有助于推动人们的观念与意识逐渐由量变到质变。“立法对于人们观念与意识的改变助力无多并不等同于毫无作用。实际上,立法与行政手段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立法具有稳定性而且程序透明,能够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于相关问题的重视,并以此赢得人们的认同与信任。

“在此意义上,对遗体捐献问题进行立法,本身就体现了国家对于遗体捐献工作的关注和重视,这有利于推动人们在遗体捐献问题上形成共识,有利于将遗体捐献作为一项事业来逐步推进,从而逐步实现人们的观念与意识由量变到质变。”刘长秋坦言。

此外,遗体捐献立法的必要性还在于,立法有利于制止和预防现实中存在的遗体买卖现象以及遗体滥用现象,使遗体捐献走上健康、合法、安全、卫生的发展轨道。

在瞿佳看来,遗体捐献立法不仅需要对遗体捐献与利用的条件与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严厉禁止遗体买卖或变相买卖,使遗体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大爱不会被滥用,而且还需要对捐献遗体利用后的人性化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体现对于遗体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尊重,保护捐献者及其家属的大爱之心。

基于此,瞿佳建议应从敬畏生命,尊重人体的层面制定《遗体捐献法》,规范遗体捐献程序、遗体保存与管理制度,确定遗体捐献性质,落实捐献和接受双方权利义务等,解除人们的顾虑,保障捐献者的权益,以确保捐献的遗体能真正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公益事业。

(《法治周末》2016.5.31)

从1999年《北京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颁布推行至今,遗体捐献工作在北京已经开展了17年。然而直至今日,人们对这个事物的接受程度依然较低,且缺少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诸多遗体捐献者从提出申请到实现捐献却总会遭遇诸多尴尬,直接造成了目前医学研究与医疗手术中供体的极端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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