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明武
(南阳理工学院 河南 南阳 473004)
中国法制史课程体例改进刍议
冀明武
(南阳理工学院河南南阳473004)
以王朝更替为线索的“断代体例”是目前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最普遍的编排体例。从课程的教学实践来看,它存在着论述较为肤浅、多有重复,以国家法为本位、法律视角过于狭隘等明显缺点。而“大阶段、小专题”的编排体例则可作为改进之举,其一是以儒法思想演变为主线大阶段划分封建法,其二是以小专题的形式构建课程内容。这不仅突出了课程教学重点内容,还能宏观阐释整体封建法的发展脉络。
中国法制史断代体例大阶段小专题
《中国法制史》是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培养体系中的一门基础理论学科,也是法学本科教育14门核心课程之一。从目前大多数《中国法制史》教材来看,以王朝更替为线索进行断代体例编排几乎成为通用的模版。“断代体例”最大的优点就是,它可以较为全面地阐述古代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整体过程,能对不同朝代的法律制度做一次比较完整的宏观描述。然而从《中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和特点来看,该体例的缺陷也是相当明显。
(一)论述肤浅,多有重复
毋庸讳言,“断代体例”的叙述方式“很难反映法律的因循和延续性”,因为按照朝代划分章节,不但“会造成叙述上的重复,还往往会割断这种逐步发展和完善状态,更难用发展变化的眼光来动态地叙述法律发展的历史。”[1]《中国法制史》的课程内容要涵盖新中国成立前的所有朝代,而且每个朝代的基本法律制度还都要涉及到,结果就造成了内容篇幅的庞大臃肿,目前教材一般都在40万字以上。这种编排体例的缺陷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由于它涵盖的范围过于宽泛,事实上对每一个具体制度的论述只能是点到而止,往往缺乏深入全面的阐释,使得教材内容明显呈现出肤浅的特点,重点问题也很难讲深讲透。其次,它也使得课程内容存在大量重复论述的现象。客观而言,古代社会朝代间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有些法律制度可能会延续数个甚至十几个朝代而不改。而每一朝代都需要对其进行加以论述,因此课程内容的啰嗦重复也就成为了必然的结果。比如,隋朝的《开皇律》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之后为所有封建王朝所沿袭。就该制度的内容来看,期间虽然也会有某些细微变化,但基本框架和理念还是被完整继承下来的。而断代体例下,每一朝代都对五刑制度加以阐述,这样的重复不仅毫无意义和必要,还极易使学生淹没浩瀚史料其中而不能把握课程最基本知识和理论。①
(二)以国家法为本位、法律视角过于狭隘
事实上,以朝代更替为划分线索的“断代体例”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中心主义的历史观。在此思想指导下,课程内容重点集中在国家法层面之上也就成为必然的结果,而对国家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形式就会有意或无意地予以忽视。在我国传统社会中,除了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法之外,事实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不同形式的法律,例如,礼、宗族法、乡规民约、地方习惯、商业行会法等等。这些规范在古代社会之中对于规制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方面完全发挥的是真正法律的作用。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它们不具备国家法的正式身份,在以国家法为本位的“断代体例”下,根本没有办法以适合的方式对它们进行阐述和讲授。这不仅会使整个课程内容选择上的视角过于狭隘,另一重要方面,还会使得学生的视野仅仅停留在国家法这一层面上,由此很容易形成关于传统中国社会法律现象的片面认识和推论。②
综上所述,古代法制的发展和演变是遵循其内在规律和线索来进行的,而这种规律和线索与王朝的轮换更替是“不完全相同的”。因而以“断代体例”来安排章节内容的作法当然是不科学的,无疑“将削弱中国法制史学科本身的科学性”。[2]从教学效果来看,“断代体例”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也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因为教学的安排一般要与课程编排体例保持一致。这就会出现按部就班向学生灌输不同王朝的法律制度内容,这种缺乏相关的分析的单纯介绍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难促使其对相关法律现象进行深入思考。
(一)以儒法思想演变为主线大阶段划分封建法
学界通说认为,《中国法制史》的主干是封建法部分,具体而言,就是从公元前221年秦朝的建立一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由完全的封建社会沦为半封建社会。在这两千多年的历史中,儒家和法家思想的发展演变无疑是其中的一条主线,依据这条线索,可以将我国的封建法划分为四大阶段。③
较之“断代体例”而言,这种大阶段划分的优势非常明显。首先,它可以避免课程内容啰嗦重复的弊病。就目前而言,从秦汉至清朝前半期的封建法占到课程全部内容近2/3的比重,而其中存在了大量在整个封建时代都少有变化的法律制度。比如,宋朝的《宋刑统》基本上就是《唐律疏议》的翻版临摹、而顺治三年(1646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则完全就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产物。如果按照现有课程体例进行讲授,必然会出现不同朝代同一法律制度的重复介绍,不仅使得学生们无法把握课程重点,还造成有限学时的浪费。相反大阶段的体例划分则可以避免该情况发生,进而提高教和学的双重效率。
更重要的是,大阶段的划分便利于学生对封建法的整体发展脉络有一清晰的宏观把握。法律儒家化构成了中国封建法发展演变的一条内在主线,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呈现出一个对抗融合的宏观图景。具体而言,大体划分为法家独霸、儒家崛起、儒家一统和儒法合流的四个大阶段。只有把握了这条发展主线,才能真正理解众多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比如,封建法始终面临一个国家法与家庭伦理之间冲突的平衡难题,儒家从维护家庭内部的伦理出发,主张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即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藏罪行,并反对彼此相互告发的举动。与之相反,法家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不承认亲属间相互包庇的合法性,甚至用法律手段强迫人们相互告发罪行。儒法合流前,这一难题始终不能获得妥善解决。而儒法合流之后,封建统治者采取区分对待的办法巧妙地加以解决,即对于十恶重罪坚持适用法家主张,实施连坐制度。而对于除此之外的犯罪行为,则采纳了儒家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
(二)以小专题的形式构建课程内容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很多法律制度,其时间纬度可能会跨越两个乃至数个不同的朝代。如此的法制特点,使得目前“断代体例”编排出现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使得在任何朝代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叙述往往都是片段性的,而并非是一个整体性阐释,这对课程教学效果的提升非常不利。以封建法中的“八议”特权制度为例,该制度的渊源最早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八辟制度,在曹魏《新律》中第一次被纳入律典,后《唐律疏义》对其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释,此后一直被后世王朝所承袭,一直到清末法律改革才被废除。不难发现,这一制度的发展演变近乎贯穿了我国古代社会的始终,但是其在不同阶段的地位作用并不相同,统治者对它的态度也并非始终如一。封建盛世的唐代“八议”的特权法作用获得较好的落实,而随着封建社会后期专制皇权的强化,它的应用范围和落实也在不断打折扣,最后沦落为载而不用、徒有虚名的结局。④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制度演变,以任何朝代为实例进行阐述都注定是片面的甚至是断章取义的。而如果采取小专题的形式集中阐述“八议”制度,不仅能有效避免章节内容上讲授的重复,还能全面客观地把握和理解这一制度。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3]重视历史向来是中国人的独特传统,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而对本国法律史的追溯同样由来已久,自从《汉书》首设“刑法志”后,二十四史的大多数皆专设“刑法(罚)志”之部分,集中体现出对前代法制保存的重视。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就已成为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课程,1997年又被定位成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该课程的内容和体例已基本完善和定型。但从目前教学实践现状来看,其教学体例和内容设置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与新时期法学教育目标和要求间的矛盾隔阂也越来越明显。学者张晋藩明确指出:“法制史发展到今天,下一步怎么走,确实需要很好地总结。我们已经走过的道路,总结经验得失,要自强不息地创造新的途径。”[4]对于一个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而言,“下一步怎么走”注定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其中既有学科定位、研究对象等宏观主旨,也包含了体例编排、叙述方式等微观细节。本文仅仅是对中法史的教学体例的改革作出一点初步的尝试,仍有大量细节需要进一步深化完善。比如,如何实现小专题内容和部门法的有效对接,提升课程内容的当代借鉴价值和意义;如何用一条主线的方式重新划分秦朝建立之前的法制历史,等等。总之,如何将古代法制成功复活于当代社会、服务于当今社会,理应成为我们今天法史人不懈的追求。
注释:
①有学者更尖锐指出,这种“单一叙述法律历史梗概的”体例“更多的是依赖于记忆的不断强化”,虽然它可以让学生领略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博大精深,“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无法与他/她们在法学院中接受到的其他主流知识对接”。参见尤陈俊:“知识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法律史:从中国法学院的立场出发”,《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1期。
②学者瞿同祖曾指出,研究法律仅仅限于条文是很不够的,更要注意法律的实施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导论,第2页。对于中法史的内容编排而言,此种开放性视角的启迪无疑是巨大的,我们不能把目光仅局限在国家法上,还应该关注其他形式的法律,如此才能最大限度还原古代法制的全貌。③类似依据某一线索来重构中国法制史教材体系的做法,已有学者进行过尝试。比如徐祖澜即曾以礼法关系为主线,将整个课程内容划分为四次法制变革,分别是春秋战国的礼法之争、秦朝的弃礼任法、汉至明清的礼法合流、及清末的第二次礼法之争。参见徐祖澜:“定位与创新:中国法制史教学改革刍议”,《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④在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朝,甚至出现过直接把“八议”排除法典之外的作法。比如,1629年继承汗位的皇太极遵循其父努尔哈赤的遗训,强调“国家立法,不遗贵戚”的思想。在“参汉酌金”制定成文法的过程中,他虽然也仿照汉族封建法典确立了“十恶”六条,但却始终没有采纳保护权贵特权的“八议”制度。
[1]柏桦,侯欣一.《新编中国法制史》刍议[A].载倪正茂主编.法史思辨[C].法律出版社,2004:384-385.
[2]侯欣一.有关中国法制史本科教学的几点体会[A].法律史论集(第6卷)[C].法律出版社,2006:661.
[3][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1.
[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学发展历程的反思和期望[J].美中法律评论,2006(1).
G929
A
1007-9106(2016)07-0119-03
冀明武(1980—),男,法学博士,南阳理工学院讲师,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