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参与成员:黎藜,程海峰)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湖南 株洲 412000)
株洲国际经济关系与反避税的建议*
□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
(参与成员:黎藜,程海峰)
(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湖南 株洲 412000)
株洲经济的外向发展使得对外经济交流日趋活跃,多样的经济合作交流模式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避税与反避税研究也逐步进入管理视角,分析株洲国际经济关系和企业避税现状,为发展中的株洲经济反避税问题提出建议:构建涉外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加强对特定活动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
株洲国际经济;避税;反避税;建议
株洲是中部工业重镇,有“中字号”企业15家,产业上正打造“四城两基地”,即构筑电力机车城、汽车城、航空城、服饰城和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基地、新能源基地。株洲也是外商投资要地,10家世界500强企业在株洲投资项目11个,如日本雅马哈、加拿大普惠、德国西门子、美国希尔顿大酒店、法国家乐福等,外资企业数量居湖南第二位。随着株洲对外经济交流规模扩大,“走出去”、“引进来”企业日益增多,企业经营结构更加复杂,避税与反避税也成为税收管理的新问题。本文立足株洲经济现状,剖析内外贸企业避税行为,提出反避税建议。
(一)从内外贸数据看,国际经济规模不断扩大
2012年,株洲市进出口总额21.49亿美元,其中出口18.34亿美元、进口3.15亿美元;新批外资项目93个,实际利用外资5.82亿美元;对外投资新批企业9家,完成境外投资5208万美元、营业额2060万美元。2013年,株洲进出口总额25.69亿美元,其中出口19.26亿美元,进口6.42亿美元;新批外资项目73个,实际利用外资6.93亿美元,同比增长19.04%;对外投资新批企业6家,完成境外投资1.06亿美元、营业额6269万美元。2014年,株洲进出口总额28亿美元,其中出口18.28亿美元,进口9.71亿美元;新批外资项目87个,实际利用外资8.24亿美元,同比增长18.88%;对外投资新批企业6家,完成境外投资1.09亿美元、营业额1.32亿美元。2015年1-6月,株洲进出口总额为11.49亿美元,其中出口7.49亿美元,进口为4亿美元;新批外资项目43个,实际利用外资5.01亿美元,同比增长12.43%;对外投资新批企业1家,完成境外投资1.9亿美元、营业额9945万美元。从下面数据可以看到,2012年以来,外资流入规模稳中有升,对外投资增长迅猛,且境外投资营业额增长较快,株洲国际经济规模逐年扩大,国际税收管理日益重要。
(二)从购结汇数据看,对外经济交往不断深化
2013年,株洲非贸易项下累计购汇6100.46万元,结汇419.65万美元;贸易项下累计购汇6.45亿美元,结汇3.51亿美元。2014年,株洲非贸易项下累计购汇1.81亿美元,结汇332.16万美元;贸易项下累计购汇8.9亿美元,结汇5.77亿美元;2015年1 -6月,株洲非贸易项下累计购汇9536.05万美元,结汇折合182.69万美元;贸易项下累计购汇3.35亿美元,结汇折合2.46亿美元。
从下面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株洲市企事业单位不论贸易项下还是非贸易项下结汇、购汇金额都增长较快,说明株洲市对外经济交往的活跃度较高,涉外经济活动频繁,国际税收监管难度大。
图1 株洲市引资、投资数据(单位:万美元)
图2 株洲市企事业单位结购汇数据(单位:万美元)
(三)从涉外税收规模看,国际税收管理空间巨大
近年来,株洲吸引外资力度未减,外来投资稳步递增,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增幅较大且效益日佳,但现行征管实际显示,2013年全市地税入库非居民企业税收4090万元,2014年入库3600万元,2015年1-9月入库2340万元,从数据上我们可以看出,全市非居民企业税收日趋下降,源泉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幅较小,说明全市国际税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反避税工作任重道远。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做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具体来讲,首先避税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企业法人;其次避税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避税行为是否合法,关键看国家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进行减轻纳税义务的选择,或者是否从法律上对减轻纳税义务选择明令禁止;最后避税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使税收负担最小化。当前,我省国际企业避税主要有几种形式:
(一)利用产品转让定价避税
主要是关联企业以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方式转移利润;或者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或者改变出资情况,抽逃资本金等。这些行为目的就是逃避税收,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例如株洲某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为株洲A公司,外方为日本B公司,主要生产车用零配件,该合资公司由日本B公司承包经营,中方每年只收取承包款不参与经营管理。该公司生产用进口原材料全部由日本B公司提供,产品自营出口给B公司且进口原材料和产品出口境外货款结算由B公司进行。从1999-2001年该公司收入不断增加而毛利水平却不断下降,2000年还出现了亏损,但承包费用一直按时支付;该公司产品分内销和外贸两条线,但内销定价一直要高于外贸价格300元/件,内销对象为境内非关联方。因此B公司存在转让定价避税行为,可按照再销售价格予以调整。
(二)利用企业资产租赁避税
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例如某外国企业A公司在株洲设立的中外合资B公司由于生产规模扩大的需要,急需购入一套大型设备。作为控股股东的A公司提出可将其所在国厂房内的同型号设备租赁予B公司,由B公司按月支付租金50万元,租赁期为3年。经调查得知,同等型号的该款新设备购入价格仅为800万元,而B公司却为这款二手设备支付合计1800万元的价格,因此可以推定A公司存在利用资产租赁转移利润的行为,应当予以调整。
(三)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避税
如母子公司间大量超常规超期借款或大额担保,通过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输送利润至低税率地,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目的。例如我省某外资企业A公司,其境外母公司长期以来直接提供A公司大量借款或通过境外担保由境外银行向其提供贷款,这种方式在企业建立初始有效的支持了企业的发展。A公司每年需要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大额利息和担保费用,而利息、担保费都作为费用在A公司税前扣除,直接导致了A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流失。通过下户调查,发现三个疑点:一是A公司资产负债率畸高。2007年至2009年资产负债率分别为91.26%、87.32%和93.86%,远高于一般负债经营企业标准。并且负债中存在大量来自关联方的借款费用,高额担保费和利息支出高达5000余万;二是A公司连年亏损但关联方却不断加大投资;三是境外第三方银行在A公司多年亏损的情况下依然发放高额贷款。从以上情形可推定A公司与其境外母公司间存在假借贷之名行避税之实,是典型的利用资本弱化手段输送利润出境,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四)利用境外股权转让避税
境外公司持有境内公司股权,通过向新设在避税港的企业或境外公司关联方转让所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这种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股权交易一般都会设计成多次转让,以达到混淆视听、增加反避税难度和实现避税的目的。例如我省某家教育集团A公司,其投资方为成立在香港的B集团且被其完全控股,而B集团又是设立在开曼群岛的一家投资C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企业提出因经营需要和业务调整以更好支持和促进A公司发展,决定将B集团持有的A公司股权售予C公司。由于所有交易发生在境外,税务部门信息获取难度高且严重滞后,直到企业进行股东变更时才知晓。此案因为股权结构较为明晰,并不复杂,通过约谈将税款及时追回,但是股权结构如果更为复杂时往往会因为信息获取的难度大和不容易计算真实持股比率而加大反避税难度。
(五)利用区域税负差异避税
主要是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在那些低税负地区如避税天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低税率国家新加坡、捷克等,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转移利润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例如,2005年在新加坡注册的A公司收购我省境内B公司,2008年,相同投资人另在香港注册C公司,C公司以低价回购A公司,继而又以高价转让给另一家在相同避税港注册的D公司,而获利收入主要来自B公司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升值,通过避税地公司之间的多次股权转让,事实上达到了转移B公司利润的目的。
国际企业投资都会进行税收筹划,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和争取额外的经济利益,避税实际上是对经济利润追求的体现,产生有一定必然性。但从国家角度来看,纳税人避税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避税行为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几个方面:
(一)主观上受利益驱动
据美国联邦收入局1983年对1034户企业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同样,我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有78%的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且主要原因也是税负轻,纳税额较少。我们知道,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税收征缴的多少,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二)自身具备避税条件
有了避税的主观意图,要取得避税成功,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自己经营活动和有关行为的合法性;二是须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值得为有效避税花费代价。在很大程度上,避税需要有专门人员的帮助和必要的费用开支,如果已有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让避税产生的效益不足以使纳税人动心,这种避税努力就应该放弃;三是纳税人应对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有很深的了解,知晓税收管理中的固有缺陷和漏洞。国际企业由于财力和人力资源雄厚,一般都具备这些避税条件。
(三)客观上有操作空间
主要是各国税收制度不同,因此产生税负轻重差异。一是税收管辖权的差异。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管辖权、居民或公民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以源自本国的所得或境内的财产为征收对象,居民管辖权以本国居民来自全球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纳税人可以通过调整收入来源地,或利用各国对居民的认定差异来避税;二是税率和征管手段的差异。由于发展阶段、社会制度不同,各国税率不同,发达国家受高福利的影响,宏观税负较不发达国家高20%。同时。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发展中国家征管手段和技术落后,这些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条件;三是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异。目前,各国都采取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其中有免税法、抵免法和扣除法,当采用免税法特别是全额免税法时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同样采用抵免法如综合抵免额时也可能导致国际避税;四是国际避税地及离岸中心的存在。国际避税地提供所得税优惠,离岸中心给外国投资者提供特别优惠,比如百慕大作为避税港,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开曼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五是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打破时空限制,跨国企业可以将产品研究、生产和销售分散,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公司或机构的方法转移利润。同时,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广泛应用,纳税人的交易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为便利。
为应对避税行为层出不穷这一挑战,结合我市征管的实际情况,税务部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构建涉外信息交流平台
国税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广,其对常设机构的认定等对地税的的反避税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随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深入开展,工商与税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将更趋重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信息资料,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有着重要作用;外汇管理部门掌握企事业单位结汇、购汇信息,能帮助税务部门锁定风险,防止税款流失。因此,我们要以2013年实施的《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为基础,搭建包含国税、工商、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发改委及商务局等多部门的涉税信息传递平台。2013年,我局就通过外汇管理局提供的一笔对外支付信息,完成了一例外籍人员转让企业股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追缴税款259.35万元。正是通过构建的涉税信息互通平台,地税部门才能抓住纳税人需要购汇出境这个关键点,并依据政策予以调整纳税人所得,成功实现税款的缴纳入库。
(二)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既是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保护我国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作为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税收情报交换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我国于2013年9月加入《BEPS行动计划》,参与打击反避税的力度越来越大,协作性和可操作性越来越强。为更大范围、更有效率的使用好税收情报交换这一手段,2015年将自动情报交换目标国家扩展到G20所有国家。作为地税部门而言,要加强情报工作的对内宣传和培训,只有加强情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才能提高情报交换在实际工作中的知晓度、关注度和应用度,扩充干部的征管视野,提高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应用情报的意识,服务于税收工作大局。同时,要加大力度促进情报交换与税收征管的融合,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深入开展,纳税人跨境交易事项越来越多,当税务部门无法准确获取相关信息用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及反避税工作时,可以启动专项情报交换请求,获取相关信息形成跨国征管合力。
(三)加强对特定活动的管理
一是加强对境外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管理。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境外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开展摸底排查。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跨国公司从中国子公司获取现金流的主要渠道,对于避税嫌疑明显的企业,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企业在发生对外支付行为时,我们要重点关注几个方面:1.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注意企业是否真实使用相关技术,相关技术是否令企业收益,以及合理性。需要关注法律所有权与经济使用权的平衡、是否参与了相关技术的研发、定价方法是否合理。2.对外支付利息,需注意借款金额、期限等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的可能性。3.对外支付股权转让,需注意是否属于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转让所得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时点确认是否准确,有无滥用税收协定(安排)优惠。4.对外支付商标费,需注意商标的使用是否令企业收益,以及合理性。要关注法律所有权与经济使用权的平衡、企业是否参与商标推广、定价方法是否合理。5、对外支付利润,用以转增资本或者再投资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是2008以后取得或提取的,已享受股息所得低税率优惠的股东是否是避税地的导管公司。二是加强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应税财产的管理。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中对非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进行了一系列规定,突出强调了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这一重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重点加强对企业持股人信息变更的关注,及时获知企业股权持有人的变动方式和价款,严格区分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及完全发生在境外的间接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对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的避税筹划。
(四)建设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
无论多么完善的税法,多么具体的反避税措施,如果没有高素质的反避税人才去执行落实,效果都会大打折扣。当前,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深入,国际涉税活动日益增长,就湖南而言,对国际税收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一要提高全体干部对反避税形势的认识,懂得反避税工作的重要性;二要针对性招收或培养一批深谙国际税收的专业人才;三要加强培训教育,大力提高现有人员的国际税收征管水平;四要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从事国家税收、反避税工作的专业人才的政治和经济地位。
F810.423
A
1008-4614-(2016)03-0016-05
2016-4-10
黎藜(1982—),男,湖南株洲人,株洲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