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治理的法理分析
——对布迪厄建构主义结构论的一个发挥

2016-08-03 07:42
法学论坛 2016年1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刘 柳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食品安全治理的法理分析
——对布迪厄建构主义结构论的一个发挥

刘柳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2)

摘要: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包括对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等整个供应链的治理。布迪厄的建构主义结构理论将建构主义理论与结构论进行了超越传统主客观二元论的系统结合。这种独特的系统论不仅有利于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生存心态与生活方式进行内在解析,还有利于对食品安全场域中的外部社会结构进行重构,例如对英国食品安全治理的外部结构的借鉴用以重构我国的三维治理格局。同时这种动态的“惯习”理论对研究我国食品供应链各方主体的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背后的行为图式均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建构主义结构论;惯习;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混合治理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治理正进入改革关键时期,2015年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强调了社会共治是一种食品安全治理的新格局。如何摆脱政府一元主体治理的僵局,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笔者认为布迪厄的建构主义结构论作为一种以实践逻辑为基础的动态系统论,不仅可以通过“惯习”系统理论对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外部结构进行重塑,还能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行为背后的内心图式进行深入分析。布迪厄的社会实践观包含了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即实践空间、实践逻辑和实践工具。实践空间即社会场域,实践工具即四种资本与“惯习”,实践逻辑即双向构建理论:社会结构与行动者的心态结构不断地互相建构与重构的过程。*布迪厄认为存在四种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资本(也称符号资本),他们能够合法地被行动者所感知。

一、建构主义结构论的提出及其在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中的运用

(一)以惯习-场域为核心概念的建构主义结构论的提出

1.惯习-场域概念的词源与提出。“惯习”(habitus)这个特有的术语出自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首创。*皮埃尔·布迪厄,是继M·福柯之后,法国又一具有世界影响的社会学大师,他和英国的A·吉登斯、德国的J·哈贝马斯一起被认为是当前欧洲社会学界的三大代表人物。笔者认为这个术语属于布迪厄的首创,是因为布迪厄对于这个术语赋予了独特的内涵,不能与其他哲学家的习惯、习性等概念等同。他在对希腊语“习惯”一词向“道德”一词的演绎的研究中,创造了“惯习”这个作为其建构主义结构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的特殊词汇。*关于这个概念的译法有很多,例如学者高宣扬认为应译作“生存状态”,马胜利等学者译为“习性”。因现在比较普遍的译法是“惯习”并且这个词语在布迪厄哲学理论里有特殊的实践的含义,不能译为表现出重复性、机械性、惰性的习惯,也难以用一个汉语词语简单表达,所以笔者选用“惯习”这一译法。后来这个希腊语变成了拉丁语“具有”(habere)的一个派生语,具有“态度、外表、服装、姿态、习惯、心情及性质”等多重含义。根据拉丁文的意思,éthos表示“性格”、“品格”,habitus表示“性格”、“气质”、“性情”,而hexis表示“经验”、“习惯”,在拉丁语中这三个词都与美德有关系。这个词语最早的词源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中,阐述了此词语与道德德性涵义的联系,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分两种:理智德性与道德德性。理智德性主要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道德德性则通过习惯养成,因此它的名字‘道德的’也是从‘习惯’这个词演变而来。”*[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6页。此后的哲学家例如涂尔干、毛斯、黑格尔、胡塞尔等都赋予了此词不同的内涵以雕饰他们各自的哲学体系。并且“惯习”一词尽管也曾经出现在一些社会学文本中(如迪尔凯姆及马歇尔·莫斯等人就曾经在其著作中对此作过简单的阐述),但它作为一个社会学用语正式得到人们的认可并成为“建构主义的结构主义”或是“结构主义的建构主义”的一个哲学理论基石概念,则是在布迪厄之后。*参见[法]皮埃尔·布尔迪厄、罗杰·夏蒂埃:《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布尔迪厄与夏蒂埃对话录》,马胜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4-75页。布迪厄说:“习性这一概念的使用,一个我完全重新思考过的、古来的亚里士多德式的托马斯主义的概念,还是可以被人理解为一种逃避的方式,即逃避在没有主体的结构主义与主体性的哲学之间所作的选择。也正因为如此,某些现象学家,包括胡塞尔,他本人就在分析先验还原时给了习性概念以一席之地;梅洛—庞蒂,还有海德格尔,也使用这一概念创造性地对行动者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作了非唯理智论的,非机械论的分析”。*[法]皮埃尔·布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根据布迪厄的理论,“惯习”由“积淀”于个人身体内的一系列历史的关系所构成,并且是基于对分类图式的心智和身体掌握而表现出来的行动的意向性。*参见刘拥华:《布迪厄的终身问题》,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42页。

同“惯习”概念一样重要的是场域概念。场域理论(champ theory)是社会学的主要理论之一,是关于人类行为的一种概念模式,它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物理学概念。考夫卡认为,世界是心物的,经验世界与物理世界不一样。他将观察者知觉现实的观念称作心理场(psychological field),将被知觉的现实称作物理场(physical field)。虽然布迪厄在早期的学术著作例如《实践理论大纲》中很少提到“场域”这个概念,但是场域的概念在他的后来的著作例如《实践的逻辑》中得到了理论发展与经验上的运用。这个概念来自60年代晚期布迪厄对艺术社会学的研究,以及对韦伯宗教社会学的解读。最先开始,布迪厄是把它作为一种工具,以唤起人民对于支配这些文化世界的特定利益的关注,演变到后来就是布迪厄运用它论述文化资本理论与文化与权力的关系等。*对法国知识界而言,这个术语本身并不新,它曾经被现象学家梅洛·庞蒂与存在主义者萨特使用过。布迪厄认为,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惯习”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正是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例如在同一个场域的食品生产者往往有相似的生产行为。并且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中表现出在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的得益权,这个网络之间的关系包括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参见[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134页。例如在食品供应链中,很多农民作为初级的食品生产者的利益往往被大型食品次级生产商或零售商所支配,导致农民在亏本的情形下大量倾倒农产品。

2.以实践为逻辑的建构主义结构论。尽管在古希腊就有二元论观点的雏形,但是首次明确二元论概念的却是笛卡尔。布迪厄的思想深受现象学及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同时对马克思的实践理论进行改造,创造了自己独特的实践哲学理论。这种理论是布迪厄为超越导致社会科学长期分裂的、根深蒂固的这种二元对立的长期努力的理论结晶。例如布迪厄批判了李维使陀和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过于强调社会结构和心态结构的固定性和不变性,忽视了两者之间互相关联并且建构的动态特征。布迪厄认为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着客观的结构,这种结构独立于行动者的意志和意识并能够影响和限制行动者的行动方向和他们的思想观念,同时行动者的意志和意识也能反过来建构社会结构与场域。“布迪厄在他的长期田野调查和研究中,发现行动者的心态和行为结构的双重结构特征,都是在行动者的成长过程中,共时地进行着内在化和外在化的双重运动。”*宫留记:《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布迪厄后来将心态和行为的这种双重结构,称为“共时的结构化和被结构化”或者“生成的结构主义”或“建构主义的结构主义”。

为了融合并超越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理论,布迪厄引入了“实践逻辑”这一内涵颇为灵活的概念,即“惯习”系统具有能动地对人的内心图式和社会客观结构进行双向建构的实践性。并且这种“惯习”的实践性是无意识性的。“由于行为受制于场域,他借用了胡塞尔的理论认为这种制约并不是一种通过意向行为的目标被意识到的制约。因而布迪厄将其归于下意识的和并未作为意义把握的本体论构造,也就是说,归为惯习”。*黄敏:《生活形式与场域游戏——从维特根斯坦到布迪厄》,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0年第5期。关于建构主义,布迪厄认为“存在双重的社会源头,一是构成‘惯习’的各种感知模式、思想和行动;另一方面是社会结构,特别是‘场域’、群体以及社会阶级。”*PierreBourdieu. Social Space and Symbolic Power, Sociological Theory, Vol.7, No.1(1989), pp.14-25.如果用公式与图形表示则是:(1)“惯习”×资本+场域=实践。*孟祥远、邓智平:《如何超越二元对立?——对布迪厄与吉登斯比较性评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2)惯习是一个同时具备了持续性与变换可能性的行为倾向体系,它作为一种结构化结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在意识到之前或一直无法被意识到的被结构化的结构。*参见[法]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蒋梓骅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二)建构主义结构论在食品安全法律治理中的应用

在如今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我国,虽然有了2015年刚出台不久的、更为严厉的《食品安全法》作为外部社会结构,但是食品供应链上的各个主体的“惯习”却并不会因为如此单一的外部作用力而轻易发生重大改变。这也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明明规定了“十倍罚则”的惩罚性条款依旧收效甚微的重大原因之一。此外通过在北大法宝等数据库调查了自2009年以来的食品安全案例,笔者发现应用“十倍罚则”的案例确有出现,但是大多都是针对一些小超市的过期食品等小问题,这与国外足以令企业破产的公民的法律实践来说明显不足,同时在刑法判刑方面相对较轻。所以整个治理在外部的、国家一方的治理下仍是一盘散沙。

2015年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通过三个条款的规定强调了社会共治是一种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趋势。并且这些规定除了强调经营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职权,也非常重视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乃至消费者个人的作用。这对于社会结构的重构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在下文具体论述结构的重构。同时2015年《食品安全法》重新修正了之前的“十倍罚则”的法律条款,增加了“损失三倍赔偿金”的罚款,同时,增加了“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的规定以鼓励消费者去维权。可是我国公民对公众事务参与积极性太低,并不是简单的一条提高赔偿金额的法条规定就可以促进他们的参与性的。布迪厄认为“习性的概念表达了非常重要的思想,即社会‘主体’不同于瞬间精神。换句话说,只了解诱发因素还不足以使我们懂得某人会做什么,在核心层面还有一种倾向系统,即处于潜在状态并会根据状况而展现的东西”。*[法]皮埃尔·布尔迪厄、罗杰·夏蒂埃:《社会学家与历史学家——布尔迪厄与夏蒂埃对话录》,马胜利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因此笔者认为“惯习”这个概念对研究我国食品供应链各方行动的行动模式背后的行动生成内因均有重大意义。

在布迪厄看来,决定着一个场域的,主要是该场域中的游戏规则和专门利益。游戏的参与者彼此竞争甚至敌对,但这一切只有他们都对游戏及其胜负关键深信不疑并且达成共识时,才有可能发生。这就产生了“幻象”(illusion),该词源自拉丁语ludus,即“游戏”。之所以称之为幻象,在于不同场域之间这种共识不可通约,在另一个场域的人看来,场内人深信不疑并且全力争夺的目标有可能就是一种想象了使一个场域运作起来,必须同时具有游戏规则和随时准备投入游戏的人们;而这些人必须具有特定的“惯习”,在他们的“惯习”中隐含某种了解和认可该类型游戏和游戏赌注内在规则的态度。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食品供应链中,我国各方主体的特定的“惯习”,这些“惯习”表征在:部分消费者喜欢廉价的、没有保障的食品;生产者倾向生产有当下利润价值而没有严格食品安全保障的食品;销售者偏爱销售那些低劣但却迎合消费者消费心理的产品。在我们国家这些竞争变成了以食品安全为牺牲的低劣价格战。

1.在外部社会结构上。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建构工程,需要此种结构论构建外部的多元主体对食品安全进行治理。在外部社会结构上,我国治理之源在实践层面上基本上只有作为公主体的政府,而规制的类型也只有相关法律,公司例如各大零售商、非政府组织都没有积极地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在理论层面上,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为一个新事物,其理论研究总体是比较肤浅的,远没有形成一个相对比较科学的理论体系,从已有的研究上看,过多的描述性研究, 缺少深入的理论探讨,表现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理论上,也没有全面的认识。”*邓刚宏:《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法治逻辑与路径》,载《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但是从学者的各种食品安全的理论构建上看,笔者发现这些建议没有发掘结构的二重性特征,即结构作为规则与资源,“既是人的能动作用的先决条件,也是其非预期的后果”。*[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页。

2.在个人惯习实践上。笔者发现既有的食品安全理论大都只是自上而下地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它们没有探究我国公民社会为何无法孕育一种自发的社会共治局面并由此在食品安全场域形成自发的责任分配体系。因此笔者引入布迪厄的“惯习”概念作为探究我国食品供应链各方行动者的行动模式背后的内心图式与外部社会结构的关系。“惯习是社会实践的逻辑,主要回答的是行动者如何实践的问题。同时,社会实践这一概念另一方面还连接着习惯法,作为一种内生性的规范形态,习惯法主要是行动者社会实践的产物,从而是一种哈耶克所言的‘自生自发秩序扩展的过程’。”*尚海涛:《场域、惯习和习惯法——以民国时期华北地区的农业雇佣习惯法为例》,载《民间法》2014年第13卷。摆脱传统“惯习”,建构自己的资本,让自己能够有文化品位地挑选安全食品乃至有机食品。消费者形塑着生产者、零售商的品位,同时零售商、生产者等也反过来形塑着消费者的品位,彼此互相建构着当下社会的食品安全场域。

二、外部社会结构的建构——以英国食品安全治理为例

笔者发现我国最新《食品安全法》强调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同时法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的首付责任与连带责任。但是这种规定仍然摆脱不了新的“九龙治水”的格局,在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等众多责任主体中,应当有一方作为主导者成为食品安全的治理主体与责任主体。笔者认为零售商与消费者的接触最为密集与频繁,最可能对消费者的利益与诉求进行调研、回馈活动,所以笔者参照了英国以零售商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用以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外部社会结构。

(一)零售商作为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性

对比英国乃至欧洲的食品安全治理,笔者发现他们的国家已经形成外部的多元主体的治理模式。而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思维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今社会共治已经成为时代趋势。“传统的监管模式中,政府的行为主要是行政立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为构成,忽视规范、引导其他社会共治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从单一的政府监管走向政府与社会共治监管模式,政府的行为模式自然要发生变化,在培育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如何规范政府行政委托行为、授权行为,如何规范引导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消费者以及经营者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体系中来,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转换后必须面临解决的问题,以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关系。”*邓刚宏:《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的法治逻辑与路径》,载《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

在食品治理方面,英国零售商从很早起就已经建立起自身规制机制。这些零售商不论是Tesco, Sainsbury还是Wm Morrison,都有属于自身整个食品系统的供应链,并且在内部制定了食品标准。有趣的现象是,这些标准往往高于国家标准,并且零售商更为关心消费者的态度与反应。其中一个出名的食品法例子是关于食品辐射(food irradiation)问题,在此案例中,英国零售商作为社会公众的一部分,积极参与了食品安全治理。笔者将案例简述为英国前农业、渔业和食品部(MAFF)官员认为从科学依据上没有不销售有辐射的食品的理由,但是零售商由于担心消费者的不安心理而不愿意销售,从而最终辐射食品不被零售商销售。*参见Terry Marsden, Michelle Harrison, Consuming Interests: The Social Provision of Foods, Routledge, 1999, pp.53.这个食品案例不仅说明政府认可零售商是消费者的代表,而且政府与主要食品零售商共同分享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威。其实,这种政府与零售商共同治理食品(hybrid regulation)的模式,也是我国未来极可能采纳的食品治理模式之一。在这个例子中,零售商作为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性彰显出来。首先,根据布迪厄双向互动的哲学理论,这种食品安全治理的内部主体在对未来利益的计算下放弃了眼前利益,各大零售商主动承担起作为社会改革的先驱者的责任并且自主重塑了自身的“惯习”,让整个社会在集体理性下前进。其次,零售商的自主性双赢竞争分担了政府的责任,让政府可以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有时间、精力对食品安全进行治理。再次,零售商主动采取这种方式可以激起内部零售商彼此间的竞争,这种内部竞争导致的各大零售商呈现层级性趋势,例如玛莎百货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食品品质在英国大的零售商中排名位列前三。而消费者在选择具体食品零售商进行消费的过程中根据自身品位为自己塑造了独特的食品私人化消费,这样提高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参见Terry Marsden, Michelle Harrison, Consuming Interests: The Social Provision of Foods, Routledge, 1999, pp.41-43.最后,食品供应链各方群体的认知改变会影响到外部社会结构的重构,从而导致“惯习”系统的自发更新。

(二)三维食品安全治理主体的建构

近年来,尽管我国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安全治理模式的转型,并且最新的《食品安全法》也提出要进行食品安全社会共同治理,但由于现行法律以及监管体制的原因,整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治理模式总体上仍然是单一的政府治理模式,不仅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关系定格为“管”与“被管”的对立关系,而且食品安全治理在实践中具有治理主体单一化的缺陷。笔者通过对英国食品安全治理历史与模式的分析,意图借鉴其治理经验。

1.英国食品安全治理的阶段。1986年英国疯牛病事件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转折点,从此政府的单方面治理被认为是效率低下、不灵活。*参见Diána Bánáti,European Perspectives of Food Safety, Society of Chemical Industry,Vol.94(2014),pp.1941-1946.同时1999年“二恶英事件”的爆发让英国的食品安全更岌岌可危。在一系列召回制度、快速预警制度以及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分离机制等制度的构建的作用下,英国食品安全慢慢走上正轨。然而这些外部的机制只是最初的制度构建。最重要的是英国进入了以零售商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参见Terry Marsden, Michelle Harrison, Consuming Interests: The Social Provision of Foods, Routledge, 1999, pp.87-88.早在1990年,英国五大零售商就占据了整个零售市场份额的百分之六十。他们都加入了英国零售商协会(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1998年,英国零售商协会应行业需要,制定了英国零售商协会食品技术标准(BRC Food Technical Standard),用以评估零售商自有品牌食品的安全性。目前,它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规范,不但可用以评估零售商的供应商,同时许多公司以其为基础建立起自己的供应商评估体系及品牌产品生产标准。而以下图形代表了英国食品治理中各大零售商的销售额竞争。

①参见RetailEconomics:http://www.retaileconomics.co.uk/top10-retailer.asp.

从上图我们可以看到乐购(Tesco)的销售额最高,实际上它现在也已经是英国第一大食品零售商。在英国各大零售商的竞争中,笔者发现零售商们已经进行了内部的层级性划分,消费者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食品私人化消费。这些层级性区分表现在各大超市的食品安全标准都不一样,像玛莎百货(M&S)和维特罗斯(Waitrose)这种属于最好的超市,他们的标准当然高于底层阿尔迪(Aldi)超市的。一般很多英国超市就标签这块特别标注了最佳食用期限(best before date),这就属于超市自己的标准,他们借此标榜自己食品的新鲜,而阿尔迪超市就没有最佳食用期限。*参见Rosetta Newsome, ChrisG.Balestrini, Applications and Perceptions of Date Labeling of Food, Vol.13(2014), pp.748-754.总之,最佳食用期限这种食品日期标签属于各大超市自己的标准,而不属于法律硬性规定的范畴。英国法律只规定了保存期(use by date)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英国在1985年前基本只有国家作为单一主体设立食品规制标准(Regulatory standard-setting)。在1985年到1994年,公司作为第二方主体开始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在1994年以后,公司和NGO食品治理方案的数量突增,并且出现了NGO与公司或者三方主体的合作计划。合作治理主要出现在下图的6区和7区。

①转引自TettyHavinga,Fransvanwaarden,Donalcasey,AChanginglandscapeoffoodgovernance,EdwardElgar,2015,pp.24.

2.英国食品治理的主体类别与治理之源。食品安全治理的对象众多,除了传统生鲜的生产者例如农民,还有大量的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等等,这注定食品安全治理需要联合各方力量进行联合治理。所以后来英国食品安全治理出现了新的形式,不仅包括了公共主体,还包括私人主体,例如公司,NGOs和其他食品供应链的内外组织。主体类别与相应利益包括:第一,国家属于国家主体类别,对应的利益是国家的政策与监管利益。第二,公司属于市场主体,对应的利益是私人利益,在此处公司是指各大零售商。第三,非政府组织属于公民主体,对应的利益是消费者与社会利益。其实在这个分类里也有重合的地方,例如零售商作为英国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也同时代表了部分消费者与社会利益。

表格1:英国食品治理的三种主体*Tetty Havinga,Frans van waarden,Donal casey,A changing landscape of food governance,Edward Elgar,2015,pp.22.

英国食品安全治理之源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是作为公主体的政府的治理,对应的规制为直接立法的规制类型与间接规制类型:直接立法规制类型例如荷兰商品法案、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欧盟食品基本法等;间接规制类型包括产品责任法,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第二种是公私混合治理类型,也即当下英国最重视的治理类型,这种治理既分担了部分政府的责任,也留给了市场经济相当大的自由。目前英国零售商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共同治理就属于这种治理类型。在这种类型中直接规制类别包括良好卫生规范行业指南,间接规制类型包括责任保险政策等。第三种是私人治理类型,这种治理类型在食品安全场域是食品零售商的内部供应链的自我治理,例如直接公布的私人食品安全认证方案等或是在内部建立食品公司投诉程序。这种零售商治理包括很多类别,除了前文所述的最佳食用期限这种食品日期标签的内部标准,还包括对食品原产地的选择标准等。*参见TettyHavinga, Frans van Waarden, Donal Casey,A changing landscape of food governance, Edward Elgar, 2015,pp.21-22.

三、建构主义结构论——食品安全场域的主体“惯习”分析与实践

即使有法律的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仍会与公民滞留的“惯习”形成摩擦,贯彻到实践难免会有“执行难”的现象。而整个食品供应链背后大量不良的群体“惯习”与我国这种特殊文化现象沆瀣一气,让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阻碍重重。故笔者用内在的“惯习”来分析食品安全场域主体的认知与行为。“惯习”在食品安全场域就是一种对食品安全认知与行动的图式系统:既是日常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生活言行的“创造”图式系统,也是这些日常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生活言行的“认知”和“评判”的图式系统。布迪厄清楚地写道:“生活风格是惯习系统的产物,通过各式各样的惯习图式系统并在它们的关系中理解的生活风格,成为鉴别好与坏、高贵与庸俗等社会空间的象征体系。”*Bourdieu, Pierre, Distinction: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1979, pp.172.在社会空间或场域中,具有相似或相临地位的行动者一般处于相似的情况并易受相似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说他们由于“惯习”的影响具有相似的性格、兴趣以及易采取相似的实践活动。在食品安全场域,不同的食品供应链群体表现出不同的“惯习”,例如消费者常常表现出选择食品的倾向与品位。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

由于如今恶劣的食品环境的客观结构作用下的“惯习”以及在“惯习”作用下频发的食品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相互作用在食品经营者中间形成了囚徒困境效应。这种特定场域下的囚徒困境效应是指食品供应链的横向层级与纵向层级都在“惯习”的驱使下进入了恶性循环。*食品供应链的横向层级是指各大食品经营者包括超市、连锁食品店铺等,纵向层级是指从食品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到零售商的整个食品供应链。这种个人理性计算下的集体无理性在之前“惯习”的长期熏染中是很难改变的。这种“惯习”的形成离不开之前缺乏食品追溯等相关制度的社会环境的长期作用的影响,也离不开我国独特的潜规则文化的影响。布迪厄从场域角度考察阶级的构成,打破了那种传统的受马克思或韦伯理论影响而形成的“由收入、财产、职业声望、权力与教育所构成的‘垂直式阶层’”。受其研究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一些社会学家试图通过运用‘社会生活圈’、‘生活组合’、‘生活风格’、‘生活历程’等来取代阶级、阶层等传统的思考。”*姚俭建、高红艳:《关系性思维模式与社会分层研究——关于布迪厄阶级理论的方法论解读》,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这标志着,社会学的区分性研究从垂直层面转向到水平层面。在布迪厄看来,在社会空间或场域中,具有相似或相临地位的行动者一般处于相似的情况并易受相似因素的影响。因此可以说他们由于“惯习”的影响具有相似的性格、兴趣以及易采取相似的实践活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群体在相似习性吸引下形成一个个小场域,这些靠生产违法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获得利益而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群体把自己的场域构建成一个充满意义的世界,认为被赋予了自己这个群体认定的价值和感觉,值得这些生产者去投入、去尽力的世界。这些生产者由于“相似”产生“惯习”并最终导致他们世界的“合理”。简言之,他们认为这样违反法律生产黑心食品是比较普遍的行为,只要吃不死人、不出大事,这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就认为大致没事,并且这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也没有必要投资生产设备或者专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去提高食品安全标准,那样反而不容易赚取眼下的利润。

1.制度弊端。在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中,由于长期以来的生产模式在逐利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把关的传统,在这种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惯习”根深蒂固,例如很多生产经营者目前都还没有健全危害分析和关键环节控制点(HACCP)体系,更不用说餐饮业对这种机制的运用。这种过去长期的实践已被归并到生产者的头脑和内心中,即使如今在法律规定的制约下也不会自主制定高于国家的标准用以引领食品安全治理。另外绿色食品缺乏相应的法律审核程序,让很多贪图小利的消费者觉得那些绿色食品不一定健康而且贵。虽然最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针对不符合事实的广告的惩罚性条款,但“漂绿”这种涉及广告、标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事先规定。这些细节的制度规定会重塑食品生产商过去乱贴标签的“惯习”,建立规范的标签体系等,在不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指导食品包装上信息真实。

2.文化心理。中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儒学作为一种主流文化宣扬的是谦让隐忍的君子作风。在过去没有法治环境的土壤下,社会形成了作恶的小人与谦谦君子两个级别的分化。这种耻讼的风气与刑法的发达,让民事违法的小商小贩更有利润可钻,而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只要没闹出人命官司的,基本都无人来维权。大部分那个时候的普通百姓对于食品安全的态度是模糊而不精确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独有气质,与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结构(行为的背景场域)互相匹配,构成了一个不同于西方文明的文化体系,也塑造了本民族独特的文化心理结构,即其思维方式与行为倾向。如果使用布迪厄的术语,即是前文所述的惯习。”*汪新建、吕小康:《作为惯习的潜规则——潜规则盛行的文化心理学分析框架》,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这种长期的文化熏陶累计塑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特定的“惯习”,加之我国日益严重的潜规则现象,暂时很难形成公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维权的法律实践的局面。

(二)食品消费者

在《区隔》的导言中,布迪厄特别强调说: 所有日常生活言行,不论是在美学艺术鉴赏层面,还是在消费娱乐层面,都事先预设了行动者会根据“图式系统”对事物进行认知,亦即经历一个“译码”的过程。对于那些拥有译码能力的人,他们可以从众多作品或消费品里辨识出为人们所承认的“美的”、“高级的”东西,并从中获致所期望的享受。但那些缺乏译码能力的人,由于无法理解和辨识,会对那些大家共认的“美”和“高级”的东西感到不解,甚至不安,进而厌恶或回避它们。作者因此以一双干枯瘦瘪的手为景的照片作为美学层面分析,认为工人无法欣赏它的美学价值,反而会有恐怖感; 而专业人士则可能有强烈的艺术感受。*参见Bourdieu, Pierre, Distinction :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1979, pp.1-7.虽然作者是以美学鉴赏为例子,同样在食品消费方面,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会对食品是否安全进行译码,这种译码能力与消费者的“惯习”有直接关联,而“惯习”的形成离不开长期的消费经验与知识储备的资本。

通过将文化和经济资本、社会经历与消费实践相联系,布迪厄建立起了他的既主观又客观的社会分层模型。不过,布迪厄在强调资本的运作过程时,更注重其中与“惯习”相关的文化资本的作用。他认为之前的研究者忽略了对与收入关联的“惯习”的研究。其实布迪厄的这个理论有适用的领域,传统的收入分析方法毕竟很多问题解释不了。他举例说,在形成消费选择的场景中,“惯习”的重要性清楚地表现在,“相同收入的人往往具有非常不同的消费模式”。*Bourdieu, Pierre, Distinction :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1979, pp.375.布迪厄因此尖锐批评消费行为的供需模式解释,指出“行动者是以品味而不是以精细成本利益计算来选择产品的”,“品味是行动的真正原则,非此莫属”。*Bourdieu, Pierre, Distinction :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1979, pp.177.如此,“布氏的分层完全不同于收入的分层。布迪厄还强调说,‘惯习’是早期生活经验和生活经历在行动者思想和行动图式中的积淀,是内在而具较强惯性的。他不赞同‘理性选择’理论将行动者描绘成毫无‘生活惰性’的行动主体的看法。”*周怡:《文化社会学的转向:分层世界的另一重语境》,载《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4期。他认为,“惯习”虽然可以被建构重塑,可是它作为主体长期过程中自我建构与被建构的互动中已经形成比较稳固的形态,这种生存心态与生活偏好让消费者去选择一个商品。因而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不总是时时刻刻在计算精确的生活经济效益,反而经常用“差不多”和“实用”、“够用”等充满含糊、惰性的字眼来思考和处理日常生活事务。正是这种惰性决定了生活“惯习”依然会对当下的日常生活起作用,并因此可以成为稳定的区隔群体的一个面向。例如一个顾客看到某个不出名品牌的饼干,价格也并不便宜,宣传的广告从未见过,可是他依然购买。因为他自身对这类东西并没有太多计算,而是随便拿包填饱肚子或是品尝。有学者认为布迪厄这个理论主要针对的是欧洲国家的中产阶级也只适合他们国家的国情分析,但笔者并不认同。笔者认为中国现在很多消费者并不是收入太低,而是他们在“惯习”的驱动下总是去购买廉价而没有安全保障的食品。我国现在每年有数千亿元的可食用食物白白变成了垃圾,而餐厨垃圾正是“地沟油”、“泔水油”的源头。“国家粮食局副局长吴子丹日前表示,我国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存在大量浪费现象,每年仅在粮食储存、运输和加工环节造成的损失浪费就高达 700 亿斤。”*吴涛、管建涛、齐海山、张志龙:《从收割、仓储、流通、加工诸环节细看700 亿斤粮是如何浪费的》,载《农村·农业·农民》2014年第11期。如果消费者用浪费的粮食资本去购买有安全保障的食品,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也不会如此恶劣。粮食浪费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不合理的消费,如酒类用粮、未经配合的原粮直接作饲料等。二是消费过程中的粮食损失,如因不再食用而倒掉的剩饭、因长时间不食用而形成的馊饭等。”*赵霞、曹宝明、赵莲莲:《粮食产后损失浪费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载《粮食科技与经济》2015年第3期。正如布迪厄指出,在传统社会,社会结构的演变与重构是依靠阶级的分化与对立来完成的。而如今我们已经步入了消费时代。笔者认为在当下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社会特别是食品消费的社会区隔与重构通过食品消费活动、生活方式以及生活品味的差异得以实现。*参见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如果消费者能够重塑“惯习”去购买健康营养的食品,那么消费者的生活方式的改变会影响生产经营者“惯习”的重塑,对此笔者认为消费者的“惯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践。

1.生活政治。虽然“惯习”这个连接食品安全外部结构与主体内心知觉、评判和行动的中间产物离不开上述社会客观结构的建构,但是它更需要主体自身积累各种资本对自身生活方式的塑造。吉登斯提出了“生活政治”构想来理解当代社会。“生活政治”是一个针对马克思主义 “解放政治”的概念,“解放政治”是一种旨在消除剥削、不平等和压迫,实现人类自由与解放的宏观政治。而“生活政治”则主要关注性、性别、自我、自我认同、身体、生活方式的选择和生态等微观政治问题,并将其与国家权力、制度等宏观政治问题结合起来进行思考。笔者认为消费者可以积极维护自己的消费选择权,改变自我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绿色食品宣传活动。

2.文化资本。就中国社会学而言,如何能构建出有效解释本土问题的理论是个迫切却又沉重的话题。而正如黄宗智指出的,布迪厄实践理论也许为我们就这个问题指出了努力的方向。他认为,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是这样一种思想,“它要求从实践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概念,然后再回到实践去检验”。*[美]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而这样的方法恰恰是实践逻辑的建构主义结构论。布迪厄所说的四种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资本(也成符号资本),他们能够合法地被行动者所感知,也能被他们运用形成“惯习”。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注重的是生产经营者文化资本的积累与新的“惯习”的形成,这些累积的文化资本将从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内心去重塑他们的“惯习”。

(1)传统文化资本。正如前文所述,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缺乏法律文化资本对自身行为进行规制,而消费者除了缺乏法律文化资本去重塑消费理念与消费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外,他们同样缺乏传统文化资本对自己浪费粮食的“惯习”进行重塑。我国传统文化有节俭的美德,而现在很多人即使在具有类似的经济资本下也会表征出不同的行为,这是因为他们内在的文化资本的累积不一样。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例如淘宝等也有大量食品的销售,而很多消费者在潜规则的运作下却失去诚实评论的传统美德,在生产经营者回馈好评就有小利的诱惑下而昧着良心写下评论,最终却损害了自身的权益。笔者在这里并不是要去批判消费者的这种行为,而是去分析不同消费者面对这种生产经营者的商业刺激的不同反应的背后的“惯习”。这种“惯习”让部分消费者意识不到他们正是自身受害的加害者,并且传统文化在形塑消费者的消费“惯习”的影响逐渐下降。

(2)法律文化资本。传统文化的沦落与社会道德的滑坡是必然,正如同苏力认为我国如今从小农经济到以工商经济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的进程中,道德滑坡并非我国独特现象。*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传统德行文化的缺失,让被建构的“惯习”失去了背后的文化要素的支撑,于是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制度文化在现代法治社会更是起到了根本性作用。我国法治建设正在加强建设中,我国的公民也开始有了为了一元钱而起诉的法律实践。但是法律作为一种文化很难一下子就深入消费者的内心图式。很多消费者即使在有法律奖赏与十倍罚则的惩罚性条款的规定下,也懒得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一方面是由于很多公民的法律教育的缺失,这种法律文化资本的缺失让他们不自信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我国潜规则的横行,如上文所举例子,即使有了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不但不利用法律去维权反而为了极微小的利益去损害自己的权利。所以这些“惯习”的重构都离不开法律文化的积淀,更离不开公民主体的法律实践精神。

结语

正如同布迪厄对马克思实践理论的吸收与再创造,公民需要积累四种资本去自发、自然地形成“惯习”进行生活实践活动,而不仅仅是公民在法律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下刻意地单方面实践。笔者认为中国在当下经济腾飞与法制现代化的发展中,从一个熟人社会步入契约社会的时代变迁中,最紧迫的是公民的文化资本特别是法律文化资本的累积,从而引发对“惯习”的改变,这样生产经营者才能在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双重理性下自主担当起法律责任从而引领食品安全治理的新格局,并且消费者也才能在生活中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进行生活实践,例如消费者对食品具有消费选择权。食品安全治理除了包括对外在的社会结构的理性设计,更多地需要食品生产供应链的各个主体在被建构的“惯习”的作用下主动地参与治理。布氏理论让我们发现在经济快速发展时,具有相同收入的人却有不同的消费方式或生活方式而形成的一个个生活圈或者场域。而笔者认为只有这些在生活中的变革才能让《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范落实到现实生活中。

[责任编辑:王德福]

收稿日期:2015-12-01

作者简介:刘柳(1987-),女,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英国埃克塞特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F4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16)01-0044-10

Subject:A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n Governance of Food Safety Issues——Based on the theory of constructivist structuralism of Bourdieu

Author & unit:LIU Liu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China)

Abstract:Governance on Food safety is a great social systems engineering, including the governance of the whole food supply chain such as food production, food sales, etc. Bourdieu's theory of constructivist structuralism combined the theory of constructivism and structuralism and transcend the dichotomy of subject and object by creating the concept of habitus. This unique system theory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analyzing the habitus and lifestyle of the food producers, traders and consumers,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reconstruction of external social structure of fields on food safety such as applying the experience of British three-dimensional structure of governance to China. Meanwhile,the dynamic “habitus” theory contribute to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generation of schematism of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in food supply chain, especially their illegal activities.

Key words:constructivist structuralism; habitus;food safety;legal governance; hybrid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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