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洁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101)
构建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的可行性及其路径选择
王洁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101)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刑事司法数据信息将成为评估司法实际运行效果、制定科学司法决策、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客观依据。目前,由于数据管理机构分散、财政经费投入有限等掣肘,刑事司法数据信息具有的引领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司法活动、实现司法为民等功能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为改变这一局面,我国部分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公开裁判文书、与金融系统共享数据等方式开始了建立刑事司法数据库的探索。因此,需要基于既有实践成果,构建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以实现严格司法并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公信力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关键词:刑事司法数据;使用效率;数据共享;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要求,这已经成为共识。为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综合现实刑事司法数据信息,*刑事司法数据,主要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所形成的与案件及参与者的所有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等犯罪数据,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等司法活动中统计的与案件及当事人相关的数据,审判机关在立案、审判等诉讼活动中统计的与案件及当事人有关的数据,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狱政管理等方面的刑事司法数据。刑事司法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律文书都属于刑事司法数据。并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全面研判。在此基础上,各级党政机关的决策者不仅可以充分评估现实司法运行情况,制定科学司法对策,还可以凭借高质量的刑事司法数据信息产品进行国家战略决策,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国家财政资金有限情况下,完善既有刑事司法数据使用制度,合理、充分地使用既有的刑事司法数据资源,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提高刑事司法数据使用效率,不仅能节约司法成本,还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更有利于党和政府进行科学决策,维护社会稳定。
一、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的必要性
构建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提高刑事司法数据使用效率,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多处要求“加强数据平台建设”、“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的应有之义,*例如,第15条要求“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社会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11月版。更是与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的“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相契合。目前,我国相关刑事司法数据的公开程度还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没有一个统一的职能部门去收集、整理和整合所有的刑事司法数据。*参见王洁:《加强刑事司法数据共享性初探——以美国经验为参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5期。目前由于数据管理机构分散、财政经费投入有限等掣肘,当下刑事司法数据信息具有的引领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司法活动、实现司法为民等功能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势在必行。
(一)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
有学者认为,“刑事司法统计作为刑事司法状况的数字表现,是国民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状况的重要途径,是学界研究刑事司法状况,为立法与司法提供理论研究方面的参考的重要途径。”*李洁:《论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载《法学》2004年第7期。其实,不仅仅民众、学界需要对国家刑事司法运行状况知情,各级党政机关更需要及时、准确、有效的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信息,以此来制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刑事司法决策,推进法治中国实现。
虽然每年都有部分司法统计数据或通过各级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公布,或经由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或者授权报纸、媒体以及《中国法律年鉴》、《国家统计年鉴》及各省市的统计年鉴等公布,但这些数据都比较简略,所含信息量很小,也很难对此进行有价值的深入分析。由于没有最具有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的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分散的刑事司法数据散落于各部门,其数据使用效率很低。刑事司法数据的封闭性和分散性既无法充分保障民众知情权的实现,也无法切实满足各级党委和政府合理配置刑事司法资源,实施科学治理的需求。
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研究指出:“在司法统计对象中,99.9%案件的司法统计信息并不属于涉密信息。”参见严戈、刘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改革相关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实现全国性刑事司法数据的公开,杜绝暗箱操作,能让民众掌握有关司法的真实数据,保障民众知情权的实现;同时,由于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增加了司法本身的权威性,有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参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重要的是,构建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可为各级党政机关的决策者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完整的司法信息数据,既有利于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更有利于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证公正司法,进而维护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司法效率提升急需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
传统司法中,文书的寄送是一项既耗时间、又耗人力的活动。在办理具体的刑事案件时产生的各种数据,由于司法机关之间没有建成一个统一的数据交换机制,不仅需要制作大量纸版公文以及相关文件复制件,而且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寄送公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这为提高刑事司法资源使用效率提出了要求。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司法部门沿袭传统的统计方式将会极大地消耗人力成本,而这也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和公共经费的降低。但是,通过网络将相关纸面信息转换成数字信息,不仅能使资源反复利用,节省人力、财力成本,而且便于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构建数据共享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操作,不仅能极快地传输文件,而且也能方便主管人员集中处理公务,大大提高公务效率。*例如针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问题,有学者就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若要提高监督的效率,就得与下级检察院建立内部工作联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参见刘仁文、郭莉:《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完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另见孙牯昌:《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之构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根据对司法统计数据的研判,执法机构可以提前清晰描绘出辖区内的社会治理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例如,美国纽约市犯罪记录数据开放后,出现了提示公众避免进入犯罪高发区域和提高警惕的手机应用,*参见邬贺铨:《互联网应用领域的拓展》,载《互联网天地》2015年第1期。这种政府开放数据助力城市治安管理实例值得借鉴。此外,政府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的执法是一项公共服务。相关执法部门如果把数据输入数据管理平台,并予以公开,公众可以对执法部门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必要时可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是社会观念进步的需求
当下,网络文化代表着一种文化复兴,它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提供了契机。面对网络信息共享时代,民众社会交往及价值观念随之相应变革。主要表现在,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网络即时通讯极大地提高了现实世界的回应速度,使得社会等待时间在极大地缩短。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开始进入以权利意识为核心的社会发展阶段,民众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这正如有学者指出,“政府应该对国家的整体犯罪状况有全面准确的掌握和了解,公民也有权利了解国家的犯罪状况和政府对犯罪的治理状况。”*王牧:《我国犯罪统计须早日公开》,载《法人》2013年第3期。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果要在较短时间内对大量的司法问题进行处理,就需要在更短时间内组织大量的信息并对此进行分析,这不仅要求司法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思维紧跟时代变革步伐,能及时回应;更重要的是,还需要对此前的数据信息已经有所储备。因此,科学地存储和研究刑事司法数据,提高刑事司法数据的使用效率,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处理司法问题,回应民众的权利需求。由此,建立一个高效的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就成为必然选择。
二、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的可行性
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在其制度变迁的最初分析中,指出制度变迁的主要成本有两个,一是寻找替代制度的信息成本,另一个是实施改革遇到的阻力,尤其是来自可能在改革中既得利益受损阶层的反对。*参见[英]罗纳德·哈里·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徐尧、李哲民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第218页。现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所累积的矛盾也不断扩大泛化,为了治理潜在的纠纷,通过构建刑事司法数据共享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来削减可能的纷争是一个实用政策。同时,现代科技的发展也使得此前有限的公开方式获得极大的解放,互联网可以轻松地将一个小案件的案情、证据、判决等司法信息传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任由国内和国外评判。因此,张五常提到的两个制度变迁的成本在逐步降低,中国当下完全有能力构建全国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
(一)在纵向上,最高司法机构已经开始推动系统内互联互通
在最高司法机关层面,已经认识到刑事司法数据公开与共享的重要性。*参见严戈:《充分利用裁判文书,深度挖掘司法信息》,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0月1日;另见严戈:《人民法院发展“大数据”战略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8月6日。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克服重重阻力,要求各级法院将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到目前为止,共有包括宁夏、青海等西部省份在内的25个省、市、自治区已经实现了辖区内三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访问日期2015/01/12。
从本质上说,裁判文书上网是一个集体学习的机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创立,不仅为参与司法活动的所有角色提供了一个不断学习、不断发掘现有司法资源并开创新资源的平台,而且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学会理性思考、创新社会监督的法律平台。当一个开放性的全国数据系统形成时,所有的司法机构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无论是处于司法中的哪个位置,都会成为集体学习过程中的一份子。
搭建中国裁判文书网络平台,是推进刑事司法数据共享的有力举措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经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以法释〔2013〕26号公布。该《规定》共1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发布之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全国各级法院都将生效裁判文书上传到网上进行公开,这充分表明司法机关愿意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也体现了各级党政机关对公正司法的自信。可以观察到的是,法院并没有将所有判决都放到网上,尤其是涉及到可能判处死刑的判决文书。据调研发现,有些省市法院内部规定,凡涉及到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裁判文书,一律不公开。要使数据公开在全国内真正落地生根开花,还有很多工作需要继续开拓。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者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数据分类检索难度大。现在有32个省份(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的司法裁判文书都统一放在裁判文书平台,全国大概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如果每一个法院每年平均公布判决1000件计算,全国就有约300多万件案件。这些案件所包含的海量信息,目前仅仅只能通过极其简单的、粗糙检索技术进行分类检索,如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为关键词检索可以发现很多刑事裁判文书网页;但如果要进一步检索某个具体案件情况,通过输入像当事人姓名等辨识度高的搜索词,就发现大部分判决书中当事人姓名被以“李某”、“王某某”等代替,从而使得检索具体案件信息的时间成本加大。*此种情况下,要检索某个具体案件,就需要点击所有相关网页,一个一个案件地排除。特别是相同名字案件较多的时候,更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排除,效果不高。但是,与部分基层法院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中公开被告人的姓名、职业、民族、出生日期等信息,尤其是公开犯罪人的姓名、籍贯等有较高辨识度的变量,特别值得肯定。进一步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技术,让公众能更容易检索到具体案件信息,不仅让社会监督能切实有效地进行,也能节约检索成本,提高数据的使用效率。
(二)在横向上,地方司法机构开始探索跨部门数据共享
近年来,法院执行案件逐渐增多,收案锐升,但是法院执行人员相对来说又很少,执行手段也很原始。以去银行查询为例,以往每个办案人员每天最多办几家网点,效率很低,一年办不了几件案子。更不用说,法院有时候根本不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直接导致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落空。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法院系统建成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全省法院数据中心和覆盖全省1758个审判用法庭的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汇总该省758万余件案件数据和84万余件案件庭审录音录像,先后开发了100多个应用系统,有效地提升司法裁定和判决的执行力。举例说明,浙江省法院和浙江省的金融系统进行数据共享。以银行为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内部的管理系统,自动提取全省法院的查询请求后,可以将查询请求通过网络专线发给银行。银行开发的软件,可以自动将刑事司法数据从服务器中导入其银行内部数据库,然后从银行数据库中提取法院需要查询的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汇总后,再通过专线自动发送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再将反馈信息通过管理系统反馈给下级法院办案法官的办案页面。法官看到相应信息后,再去采取相应的冻结扣划措施。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跨界共享刑事司法数据的实践效果很好。浙江法院建成覆盖在浙江52家商业银行的网上专线查询被执行人存款的系统之后,有关数据表明,“自2013年6月该系统开通以来,已查询被执行人存款118万人次,查到存款余额1745亿元人民币,13.8万案件得以执结。”*邬贺铨:《互联网应用领域的拓展》,载《互联网天地》2015年第1期。这在以前仅靠人力是不可想象的。
(三)在国际上,“政社联盟”信息平台折射数据库建设经验
在各种刑事司法数据中,官方的犯罪统计是评价社会治理状况的基本数据。国内有学者提到,“因为除了国家以外,没有任何人有能力、有条件在全国的范围内进行如此系统、大规模的犯罪统计。”*王松江:《论犯罪统计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美国的统一犯罪报告(UCR)、德国的警方犯罪统计、日本的犯罪白皮书等是由国家来组织进行的。本文以美国为例说明数据共享平台的构建。在联邦制的美国,除了联邦刑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刑事法,联邦警察对地方警察没有行政与经济上的管辖权利,他们各执其法,各有各的刑事犯罪记录。1924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J·埃德加·胡佛(J. Edgar Hoover)提出在全美范围内收集刑事犯罪统计资料的建议,在美国律师协会和国际警长协会支持下,美国众议院于1930年通过一项法案,授权联邦调查局(FBI)向全国地方警察局以自愿为前提,收集它们的犯罪记录。*参见[美]弗雷达·阿德勒、杰哈德·穆勒、威廉·拉斐尔:《遏制犯罪——当代美国的犯罪问题及犯罪学研究》,廖冰、从辉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这些资料随后被汇编成册,即《统一犯罪报告》(UCR)。《统一犯罪报告》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市、郡和县的执法机构共同努力的结果,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认识犯罪的全国性视角。
美国联邦调查局考虑到各州有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如果按照各州自行报告结果,数据的收录难以规范。因此,联邦调查局制定了《统一犯罪报告操作手册》用以指导按规范的统一定义向联邦提供数据。手册中还以范例说明对特例的处理方法,以便统计人员理解和仿效。在推进过程中,美国一直重视利用科技的力量。从2013年起,美国《统一犯罪报告》主管部门要求所有统计数据直接采用网上填报,并规定自2013年7月份之后,美国司法部管辖下的《统一犯罪报告》统计部门将不再接受任何纸质报表以及数据文档。*参见U.S. Department of Justice&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2012. Released fall 2013.
美国的绝大部分刑事司法数据都保存在政治和社会研究校际联盟(Inter-university Consortium for Political and Social Research,即ICPSR,以下简称政社联盟)*http://www.icpsr.umich.edu/icpsrweb/ICPSR/org/index.jsp。。政社联盟是一个拥有700个学术机构和研究组织的国际性研究联盟,它为社会科学研究团体在数据分析、研究方法等方面提供相关组织和培训。由美国联邦调查局编制出版的《统一犯罪报告》及美国人口统计局联合司法部、司法统计局进行的《全国犯罪被害调查》*the 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NCVS.以及美国法院做出的判决等数据都能在政社联盟里找到。
三、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的基本路径
刑事司法数据共享制度的建立,与之相关的配套程序,以及相关信息处理技术都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加以规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实施,而这些相关的工作在刑事司法数据共享制度化方面还基本处于空白阶段。已有学者结合国外先例,提议考虑建立我国的法院判决汇编或法院网体系,尽快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法院互联网体系,使尽可能多的法院判决能够上网,实现判决网上公开,以做到资源共享。*参见马迁:《试论美国法院判决书的查阅利用及借鉴意义》,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这些建议已经逐步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为进一步提高刑事司法数据的使用效率,首先可以考虑在立法层面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如《刑事司法数据公开法》;然后在技术层面,建立统一的刑事司法数据库。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或者操作手册
对于如何整合刑事司法数据,国内并没有制定全面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进行规制,实践中也没有生成公开数据的机制和制度。主要表现在:其一,在全国层面,没有关于刑事司法数据公开的相关全国性法律规范,有关刑事司法数据的收集、统计、整理等一系列工作也缺少法律规范来规制。尽管各级司法系统内部的司法资源都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国家没有一套成熟的数据资源整合机制,其后果不仅仅是使刑事司法数据的使用效率大大降低,更重要的是,不能使司法资源有效地为国家制定科学的司法政策提供服务;其二,在技术应用方面,在公、检、法、司各个机关系统内部亦没有形成统一的技术规范。例如,在有些法院刑事案件报结工作中,只是将被告人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简单的信息输入到系统程序中,并附上案件的庭审笔录和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案件卷宗中的其他富含丰富信息的数据资料还停留在传统的纸质媒介中,没有形成电子版本,不利于提高数据使用效率。
由此,一方面要抓紧研究和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尤其是应当制定有关刑事司法数据的收集、整理、输入、数据平台的信息交换以及数据使用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律规范,在刑事司法数据的机制建设、公开和使用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一切相关活动都应该在相应的法律调整的范围内进行,以防止公、检、法、司等相关机关无法可依,从而无形中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刑事司法数据的壁垒的现象;另一方面,需要对司法机构中的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增强整体技术素质,并选派专门人员对具体案件的整个卷宗进行电子扫描,然后将数据存储到数据库中。这样不仅方便办案人员随时查询和核查,还方便案件错误的随时纠正。纠正案件数据的错误时应当依据严格的相关法律程序对电子数据进行修改。
(二)建立横向的刑事司法数据交换与共享机制
现在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司法局等等都有自己的数据库,这些数据由于各种原因,只能在本单位内部流通。*由于行政问责制的普遍使用,人为设定的破案率、罚款率等违背正当司法理念的管理手段,使得各部门之间不能共享真实数据。公安机关的破案率、检察院的起诉率、法院的结案率等等,不仅直接影响办案人员的业务考评,而且直接关系到其所在的司法机关与其他同级司法机关之间的考核评比。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往往会创造出规避考核的行为。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相互封锁数据信息,虽能防范数据泄密,却也毫无疑问地导致数据资源的极大浪费。在目前公、检、法、司四机关各自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刑事司法数据共享机制的情况下,该四机关相互之间亦没有形成相应的数据共享机制。*参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机制与管理模式研究》,载高憬宏主编:《司法统计分析与审判实务(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6页。四机关的工作关系在法律规范上没有统一明确条文,使得刑事司法数据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形成增加了更多的困难。*参见刘福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例如,在基层法院需要统计结案数据、上诉案件的数据或者抗诉案件的数据时,其往往很难第一时间从其上级法院获得相应数据,而转向基层检察院查询相应的数据。尽管基层检察院掌握着上述具体案件相关的刑事司法信息,尽管这些数据信息对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数据统计以及相关工作计划制定十分重要,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定的程序可依,当基层法院向基层检察院查询上述数据时,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数据完全依赖基层检察院的决定权,而该种决定权是否行使是不确定的,从而使得相关刑事司法数据没有得到即时共享,数据的利用率也相应降低,不利于各机关的工作。*即便是检察系统内部,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进行合作的意识和行动都比较匮乏。
《刑事诉讼法》只是将公、检、法之间在工作上的关系规定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相关工作有时需要四机关来合作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也发挥着与其他三个机关相同的作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要求“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因此,在立法时,应当将司法行政机关也增加到《刑事诉讼法》之中,或者制定《刑事执行法》,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四机关的相互关系,以此来推动数据共享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助推公正司法实现。
(三)构建现代化的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
由国家财政出资所获取的数据,只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所规定保密范围,就应尽可能做到全面地公开,进而便于合理地使用。*参见王洁:《加强刑事司法数据共享性初探——以美国经验为参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5期。刑事司法数据公开,不应只是局限于司法机构向内部成员公开,也不应仅仅局限于平面媒体或者纸质媒介进行部分数据的公开、发布和查询。在全球化信息浪潮席卷社会生活各个角落的时候,我国相关司法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的优势,建立现代化的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强调要通过树立大数据意识、保证统计数据信息质量、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全面拓展司法统计职能,积极推进司法统计改革;提出建立以案件信息为核心,以司法统计报表为重要补充的司法统计模式,建设全国法院司法信息大数据中心,满足全国法院司法信息资源共享、集中管理、集约利用的方式来促进刑事司法数据统计工作的科学发展。*参见江必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科学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16日。刑事司法数据的整合,尤其是裁判文书上网,会将更多的司法机构和司法人才引入集体学习的过程之中,最终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
在最高人民法院率先以公开促公正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和办案流程信息。司法部以社会公众、罪犯及其家属关注的执法热点问题为重点,细化狱务公开标准、明确狱务公开流程,努力使狱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与此同时,公安部也紧随其后,就公安机关今后3至5年的执法公开工作做出部署,明确提出建立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开展开门评警活动。*参见殷泓:《保障公平正义的改革行动——政法单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年回眸》,载《光明日报》2014年1月7日。
事实上,公、检、法、司这些部门之间实现数据共享的障碍较少,而且司法机构内部共享数据也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近几年来,司法机构内部都建设了内部局域网,已经实现了办公的网络化和数据化。现在,只需要借助高科技信息通信技术,再配备几个掌握计算机专业技术的人员就可以实现 “网络一体化”建设。*参见夏令新、宋雪峰:《对公、检、法、司司法信息一体化网络建设的思考》,载《大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当然,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各项基础数据的输入和计算都需要统一的口径和明确的操作流程规范。有关刑事司法数据的统计口径和范围、数据的来源渠道和采集方式、每项数据含义和计算标准等等都需要做深入的研究之后才能实施。
基于政治体制架构考虑,目前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者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建这个数据库比较妥当:一方面这两个机构都有某种程度上的协调、监督职责,另一方面,由人大或者政法委牵头可以保障运营经费投入到位。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既能便利政法机构内部使用刑事司法数据,提高立法与司法的质量,又能便利研究机构和相关研究人员使用数据,提高刑事司法数据的使用效率(见图一)。
(四)允许社会公众依法查询和使用刑事司法数据
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的现在,公布刑事司法统计,是国家的义务;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的状况,是国民的权利。”*李洁:《论我国刑事司法统计信息的公布》,载《法学》2004年第7期。但在当前,不仅没有建立统一的刑事司法数据库全面公布相关统计数据,也没有相关的程序性法律规范来规制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数据的查询和使用。只有特定的主体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查阅或者复印刑事案件的卷宗和其他信息。该种查阅或者复印还停留在纸质媒介的发展阶段,而其对于刑事司法数据的使用效率非常低,使用成本也非常大。例如,有时当事人为了复印卷宗里的几页内容,往往跨省市的几次往返,无形中增加了案件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不良情绪及其对司法机关的负面看法。其他主体对前述类型的司法信息根本无法获取,也就谈不上利用效率了。
由此,需要制定相应规则,依据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开放刑事司法数据。只有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的刑事司法数据,才是最接近准确、真实情况的数据。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只能是有权机关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时,经过特定的程序才能使用。
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司法数据库的建立以及数据的共享只在某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内部存在,并且仍然处于较初级的发展阶段,因此,对于社会公众的公开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仍然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结语
在信息化时代,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刑事司法数据库,这与现代文明国家是不相称的。一个高效的数据记录管理系统是推动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力量。构建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不仅能让各级党政机关充分全面地了解社会中的刑事司法运行情况,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好地发挥出其使用效率,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进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文只是初步提出建立统一刑事司法数据库的问题,提出这个问题应该有利于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做进一步思考,而完整系统的方案有待继续做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谭静]
收稿日期:2015-11-19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研究》(13ZDA05)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洁(1975-),男,安徽安庆人,法学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16)01-0125-08
Subject:On the Feasibility and Path of the Unified Criminal Justice Dataset Construction
Author & unit:Wang Jie
(Institute of Law, Beij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101, China)
Abstract:With the CPC’s comprehensiv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data of criminal justice will be a key objective indicator to evaluate the efficiency of justice, to carry out the scientific judicial policy, to improve the judiciary and the mechanism for the exercise of judicial powers. Currentlydue to the diffused data management agencies and limited national financial asset, 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data has not been taken into effect well, especially of the function of leading justice, regulating judicial behavior, supervising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serving the people. It’s important to change the criminal justice data using mechanism, make full use of the existing criminal justice resource data, create a unifiedcriminal justice database,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using judicial data, enhancethe credibility of justiceand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criminal justice data; efficiency; data sharing mechanism; unified judicial datas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