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罗卜藏丹津事件是研究清廷治理青海蒙藏两族和18世纪以来青海蒙族两族关系的重要窗口。藏汉史籍中也不乏对这一事件的起因 ,经过和清廷善后措施等方面的记载。在相关研究成果丰硕,资料记载翔实的条件下,本文试图另辟蹊径,尝试从罗卜藏丹津事件前后清廷治理青海蒙藏两族的高层决策这一角度出发,论述罗卜藏丹津其人其事对青海地区蒙藏关系的客观影响。
关键词:清朝;善后措施;罗卜藏丹津事件
清朝雍正元年(1723年6月)的罗卜藏丹津事件是影响清廷治理青海蒙藏两族和青海地区蒙藏两族关系的重要历史事件。青海地区作为蒙藏两族共同繁衍生息的历史舞台,是清朝加强对西北地区各民族的统治和管辖的中间地带。 青海地区的稳定和蒙藏民族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清朝政府对巴塘,里塘等西南藏区,河西走廊和吐鲁番等北部地区以及对西藏等地区的控制。1722年冬,驻守青海的蒙古和硕特盟王罗卜藏丹津趁清廷易主之际,召集青海诸台吉会盟,发动了一场蓄谋已久,旨在争夺青海控制权的叛乱。这场动乱被清廷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平定,前后为时半个月,被藏文史籍描述为chu yos zing ‘khrugs(“水土年之乱”)。
有不少中外学者专门撰文研究过罗卜藏丹津事件。最早研究这一历史事件的国外学者是Petech, 作者在其专著《十八世纪西藏、中国、蒙古的国际关系》中论述了该事件的前因后果。日本学者佐藤长运用清代史料和地图,对这一事件的经过作了严密的考订。日本学者加藤直人则利用《年羹尧奏折》和《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等第一手满文档案对罗卜藏丹津事件的起因、发展、经过以及清廷的善后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国内马大正、蒲文成、 马连龙等学者也对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脈、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试图以罗卜藏丹津事件后清廷的善后措施以及事件前后清廷决策层面的调整为切入点,探讨罗卜藏丹津其人其事、论述罗卜藏丹津其人其事对于推动清朝政府统治和管辖青海及西藏事务所产生的客观作用。
1 罗卜藏丹津事件后清廷的善后措施
青海为连接西藏时进藏的必由之路,也是北防准噶尔之战略要地。有清以来青海一处有事,多涉及西藏。所以清朝为捍卫西藏,在平定罗布藏丹津后,采取了确保稳定青海地区的一些防务措施。青海蒙藏民族各部内部及各族间的社会关系的构成、变化及中央王朝对蒙藏两族政策的改变,都和罗卜藏丹津事件有着密切的关系。清朝平定了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的叛乱后,为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对青海地区的统治及其稳定青海的社会秩序,采纳了川陕总督抚远大将军年羹尧所奏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及《禁约青海十二事》。这两部地方行政法规对青海地区蒙藏两族居住地的行政制度、划界、会盟、贡市、朝觐、卫戌、移民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将蒙古族编为二十九旗
清朝根据青海和硕特部蒙古原来的统治势力和联盟都已衰落的情况,派一等侍卫副都统达鼐办理青海善后事宜。达鼐在查明青海厄鲁特蒙古有二十九台吉,将二十九台吉分编为二十九旗,各台吉自为扎萨克,并实行会盟制度。其中“和硕特部(牧地:跨大通河上游,布哈,柴达木,布隆吉尔,柴集诸河及黄河曲之处两岸,青海湖四周之地,共21旗)。土尔扈特部(牧地:当黄河曲处之两岸,共4旗)。绰罗斯部(牧地:当青海湖东南,西北两岸共2旗)。喀尔喀部(牧地:当青海湖南岸1旗)。辉特部(牧地:当柴集河东泊西尼地一带1旗)。西套和硕特部(牧地:当贺兰山西,龙头山北,东至宁夏府边外界,西至凉州、甘州二府边外界,西至古尔鼐接额济纳土尔扈特部界,北逾戈壁接扎萨克图汗界1旗)”。根据年羹尧所奏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规定:“青海部落,宜分别游牧居住也。请照依内扎萨克,编为佐领,以申约束。每百户编一佐领,其不满百户者为半佐领,将该管台吉俱授为扎萨克,于伊登弟兄内拣选,授为协理台吉。……其每年会盟,奏选老成恭顺之人,委充盟长,不准妄行私退,以致生事滋扰”。《禁约青海十二事》中规定:“番子唐古特人等,不许扰累。喀尔喀、辉特、图(土)尔古特部落,不许(将)青海占为属下。编设佐领,不可抗违”。又在《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规定:“朝贡贸易,宜按期定地也。请自雍正三年起,于诸王台吉内,派定人数,令其自备马驼,由边外赴京,请安进贡。请海诸王贝勒,应分作三班,三年一次,九年一周。其与内地之人,互相交易之处,则定以每年二月、八月,二次交易,俱以边外为集。……如有擅进边墙者,即行惩治”。
从地域分布上看,蒙古族二十九旗中有二十四旗被清政府安置在今日月山以西、黄河以北的青海湖周边地区。和硕特部的南右中旗、南左中旗、前头旗、土默特旗的南前旗以及察罕诺门汗旗五旗,被安置在黄河以南,包括今贵南县、同德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等地。罗卜藏丹津事件后清朝政府对蒙古部众实行的编旗政策,不仅隔离了蒙藏两族在青海地区的天然交流,同时有效地防范了蒙古族部众内部密谋举事。从当时的情况看,清政府将蒙古族编为二十九旗对分化蒙古各部众力量、 有效地控制青海各部起了一定的作用, 其历史作用是积极的。 然而 ,至乾隆年间,清廷对蒙古族内部和蒙藏两族的“分而治之”的政策便显露出弊端。据那彦成奏折记载,藏族“当其始分族而居,每族不过百余户,或数十户,游牧尚可相容。迨后丁口日繁,互有强弱,抢劫蒙古乃其世仇,河北乃其素志”,可以看出,罗卜藏丹津事件后清廷的善后措施在实施初期虽然对稳定青海地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使蒙藏两族出现了牧场与人口极不协调的局面,客观上导致了清代中期黄河以南藏族部众的大举“北迁”, 为日后蒙藏两族争夺草场埋下了祸根。
(二)将青海藏族各部收归清政府直接管辖
罗卜藏丹津事件后,清朝政府将青海境内的藏族群众收为编户齐民,设立卫所,收其赋税,另在一部分藏人中任命千户、百户、巡检,归早先设立的道、厅和新添建的卫所管辖。1725年(雍正三年),清朝升西宁卫为西宁府,设置“总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常驻,任命达鼐为首任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通称青海办事大臣或西宁办事大臣。其主要任务是监督青海蒙古族和藏族的盟长、旗长和千百户,防止他们私相往来、图谋不轨,以巩固清政府对蒙藏民族的统治。西宁办事大臣之职撑是“统领青海蒙古各扎萨克军队;主持或派管参加蒙古、西藏各盟长、旗长和千百户会盟、编审户口、征收赋费;稽查、办理当地各族贸易事宜,掌控青海与西藏的茶粮交易、审理各族纠纷、处理重大刑名案件;帮助驻藏大臣管理有青海或途径青海的蒙古各部僧众进藏熬茶活动。除外,还肩负调兵遣将、筹办粮饷、驿路运输、护卫使臣赴藏、维护国家统一和青藏高原的安定等等”。清朝政府设立西宁办事大臣一职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控制青海藏族部众,从而达到牵制西藏的目的。
清朝政府对青海地区的各民族的统治是逐步完成的。 罗卜藏丹津事件在客观上为清朝统治者有效地统治青海地区及蒙藏两族提供了经验教训,清朝政府以平定罗卜藏丹津事件为契机,推进了对青海地区的直接管辖。
2 罗卜藏丹津事件后的青海地区蒙藏关系
罗卜藏丹津事件后,从公元1723年(雍正元年)起,清朝政府一方面对藏族各部普遍征集贡赋,另一方面,历任西宁办事大臣为控制藏族牧民,严禁向牧区供给茶粮,这对牧区百姓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比如,面对草场严重不足的问题,河南的千布勒部落千户索洛、汪什代海千户等经过协商请芒拉托洛吉寺的活佛阿勒亥日阿子出面赴海宴蒙古旗盟长处请求借地驻牧。盟长冶什格白让经过商定,乃暂借一部分草场给河南藏族。于是河南的四大部落便于清道光三年(1823年)便从青海黄河以南的贵德、贵南、同德等地渡河北迁至刚察县、共和县及黑马河、沙珠玉等地区。清政府虽然也曾一再阻止,然无效,只好于1859年派西宁办事大臣福济重新为之划界,允许藏族各部落还居沿海,后来这些部落便形成了清朝后期的“环海八族”。以后环海藏族、果洛、黄南等地藏族和蒙古族在经济、文化和宗教等方面经常进行交往。“西宁以西的日月山,丹噶尔厅成了蒙藏二族间以及蒙藏二族与内地进行贸易交流的重要集市”。在漫长的历史发展及其变迁过程中,一部分蒙古族人民也融合到藏族之中,因而其风俗习惯、语言等各方面均打上了藏族的烙印。当然,藏族人民同样在很多方面,效法和吸收了蒙古族的优点和长处。他们在和睦相处、友好往来过程中,是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发展提高的。
(一)宗教往来
以藏传佛教为纽带开始了两个民族的来往,特别是格鲁派出现之后,在以宗喀巴为重心,以达赖、班禅为精神领袖的藏传佛教的共同信仰下,两个民族找到了相互利用、彼此照应的契机,共同建立和培养了特殊的关系。
17世紀,西蒙古和硕特部的固始汗与五世达赖阿旺洛桑嘉措及四世班禅洛桑确吉坚赞合作,使格鲁派摆脱困境、转危为安,一跃而为西藏佛教各教派中居于统治地位的教派,可谓格鲁派扩张势力和迅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这种关系的实质可以说是蒙古统治者与西藏佛教上层人士联合控制的地方势力间的政权关系。历代统治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虽曾多次实行隔离政策,但从客观方面来看,反而促进了两个民族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尤其是藏传佛教广泛地传入蒙古族地区,通过这个纽带把蒙藏两个民族的关系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文化往来
伴随着蒙藏民族关系的不断发展与加强,藏族的文化不断地影响着蒙古族文化的向前发展。由于蒙古族在果洛、黄南、海南、海北、海西等处长期和藏族杂处,因受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和熏陶,不少人和藏族在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心理素质方面有许多相同点,逐渐融合在藏族之中。在藏语中掺杂了蒙语的借词,而在蒙古语中也有藏语的借词。当格鲁派传入蒙古时,自西向东即从鄂尔多斯、土默特开始向科尔沁、喀尔喀,沿着黄教传播的走向,越来越多的人们使用梵藏名称。在元朝,藏族的文化早就源源不断地被介绍到蒙古族中间,当时涌现出了不少蒙汉或者蒙藏兼通的学者、翻译家,如蒙古族的搠思吉斡节尔、沙刺布僧格、索南嘎拉等。他们在元廷崇奉佛教的影响下翻译了很多经书与文学名著,如《五经书》、《金光明经》、《萨迦格言》、《萨迦格言注解》、《甘珠尔》、《丹珠尔》。这些巨著对藏族、蒙古族,乃至中华民族的文化史均具有特殊的意义。更值得一提的是,在藏族文学史上大放异彩的又一颗明珠《格萨尔王传》,亦变成了蒙古化的《格斯尔传》等等。
(三) 医学方面的往来
藏族的医学在历史上也曾对蒙古族的医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早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藏族的《四部医典》传入蒙古民族之后,极大地丰富了蒙古医学的宝库。近代,蒙古用药的种类增多,药物和方剂学的著作也不少。蒙古的大寺庙均设有医学部,培养了许多喇嘛医生,译著了不少的医学著作。藏医和蒙医,不论是在医学理论,还是在诊断、治疗等各个方面都有共同的特点。
藏族大小十明文化知识直接或间接地传播到蒙古,对蒙古传统文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当然,经蒙古学者重新阐释和发展的大小五明学的某些知识,在具体运用和广泛实践过程中反过来影响藏族传统文化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教学相长和相互促进的文化现象,正是蒙族两个民族长期交往的必然结果。
综上所述,可知由于各族统治者的压迫和掠夺,曾经加剧了蒙藏民族间的矛盾,但是由于蒙藏两族社会的发展和各族联系的加强,清朝统治者隔离两族的政策最终被蒙藏民族的团结和睦所冲破。所以说,长期的经济联系文化交流,乃是青海蒙藏两族人民关系的主流。
注释
[1]伯戴克《十八世纪藏族史》1966年,莱顿出版
[2]佐藤长《关于罗卜藏丹津之乱》,见《史林》第55卷6号(1972.11)
[3]加藤直人《罗卜藏丹津叛乱与清朝—以叛乱前夕为中心》,见《内陆亚细亚.西亚西亚的社会与文化》(1983.6)
[4]马大正、马汝珩《论罗卜藏丹津叛乱与清政府的善后措施》,新疆大学学报,1980年第三期
[5]蒲文成《论罗卜藏丹津叛乱的历史渊源》
[6]魏英帮 著:《十七—十八世纪时蒙古族变革史略》(下),第30-31页。
[7]陈光国 著:《青海藏族史》,第473页。
[8]陈光国 著:《青海藏族史》,第476页。
[9]陈光国 著:《青海藏族史》,第473-474页。
[10]曾国庆 编著:《藏族历史·文化》,第111-112页。
[11]陈光国、王浩勋 著:《明清时期青海蒙藏关系和中央王朝对蒙藏的政策》,第91页。
[12]陈光国、王浩勋 著:《明清时期青海蒙藏关系和中央王朝对蒙藏的政策》,第100页。
参考文献
(一)、汉文期刊:
[1]王浩勋 著:“元明清时期蒙古汗王于藏传佛教各派的关系及其影响述略”,《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报)1995年第2期。
[2]魏英帮 著:“十七—十八世纪时蒙古族变革史略”(上)、(下),《青海民族学院学报》,1980年2、3期。
[3]陈光国、王浩勋 著: “明清时期青海蒙藏关系和中央王朝对蒙藏的政策”,《中国藏学》1989年第1期。
[4]马大正、马汝《论罗卜藏丹津叛乱与清政府的善后措施》,新疆大学学报,1980年第三期
(二)、汉文专著:
[1]樊保良 著:《蒙藏关系史研究》,青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陈光国 著:《青海藏族史》,青海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
[3]曾国庆 著:《清代藏史研究》,西藏人民出版社 齐鲁书社,1999年版。
[4]曾国庆 编著:《藏族历史·文化》,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
德格吉(1988-),女,藏族,青海同德人,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研究院在读博士,硕士,研究方向:清代藏族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