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暴入法来谈家暴问题

2016-08-02 00:13杨浏
卷宗 2016年6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影响

摘 要:从古至今,无论中外,每个国家都存在着大量的家庭暴力的问题,家庭暴力的过于普遍,已让其成为了常态,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了一般公众和学者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针对这一事实,如何对施暴者进行惩处以及对受暴者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实践中寻求解决之道,提出救济与防治的措施,进而维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个人利益,使家庭内部稳定,从而使社会秩序更加健康、有序、安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影响;救济与防治

对于“家暴问题”以前我国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但就在2015年12月27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此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家暴问题”入法将极大的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以及家庭和谐。

1 家庭暴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最近的一项社会实践调查结果显示,在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33.5%,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女性为8.9%,农村和城镇分别占12.3%和5.5%。比起上一次这样的调查结果(12%)高了不少。那什么是家庭暴力呢?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 但《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详细界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在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两部法律的相关条文都比较清楚的说明了我国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其实它是一个有严重伤害他人身心情形的行为,所以家庭暴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我们也一定要提高对其的重视。

2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在社会上不少人认为,结了婚配偶就属于自己的“私人物品”,自己对其做什么都是内部的问题,当出于合理的动机和目的,对家庭成员的施暴就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有婚外恋行为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长久以来的误解,妻子并不是丈夫的私人财产,孩子也不是父母的所有物,丈夫或者父母并没有权利任意处置妻子或者孩子,无论是出于怎样的动机或目的,只要是对他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我们都应当坚决反对,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受害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法律信仰还有待提高。有的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完全不知所措,先是一再隐忍,继而以暴抗暴,根本就没有想到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权利。

(二)经济原因

有很多的女性结婚后就在家做全职太太、家庭主妇,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而且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使一些女工下岗、失业或缺乏就业机会,导致男女劳动收入差距大,女性没有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使得丈夫对妻子有了足够的控制力,男性成为家庭中的控制角色,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妻子就很可能成为丈夫随性所欲施暴的对象,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

3 家庭暴力产生的影响

(一)对加害者和受害者个人的影响

家庭暴力直接或间接对受害者的身体、精神造成伤害,有的甚至威胁生命,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具体表现为侵犯受害者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长期对他人实施暴力,会使施暴者习惯于对他人实施暴力,人格逐渐扭曲,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变态,时间一旦过长,施暴者将会越发的暴力,在家里也会越发的不可一世,极有可能成为一个对家庭内部的施暴者变成一个对家庭外部其他人的施暴者。

(二)对社会的影响

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是社会生存、发展的缔造者,社会的发展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参与,而那些基本的身心健康都无法得到保障的受害者,是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的。如果受暴力者的人权得不到保障,又无合理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他们自然而然就会滋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这些不满情绪在得不到合理宣泄的情况下就极易出现“以暴制暴、暴力对抗”的犯罪现象,社会的和谐稳定就会被打破,如此一来,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反而还会阻碍社会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施暴不会有什么不利的惩罚,也加入到施暴的行列中去,在社会上造成一个恶性循环,极大的影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4 家庭暴力的救济与防治

(一)做好教育工作,加大教育力度,全面提高人们自身的素质

现代社会是学习文化知识的社会,教育对社会成员社会地位的取得和流动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妇女文化教育水平与其社会地位成正比例,所以我们需要重视提高女性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加强女性就业的竞争力,激励女性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以自身的进步与贡献赢得社会和家人的支持与尊重。还应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使每一个人在脑海里都构建起一个“和谐社会、家庭和睦”的概念,让人人都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错误的事情。

(二)建立并完善救济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保障体系

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区域内的现象,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平台,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暴力者庇护等各方面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帮助受暴力者。各个机关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应该通力合作,为大家营造一个没有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相关的民事保护令制度

执法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明确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及时防止可能发生的伤害,而且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要及时出警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出相应处理,把好“防暴第一道防线”。另外可以引入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保护令是由受害者向法院提出要求而启动的,它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比如,强令施暴者迁出受害者的住所,远离受害者的住所、工作场所,禁止对受害者进行骚扰、禁止损害受害者的财物,保护令还涉及到子女监护、抚养费的支付等多方面的问题。

尽管我国一再的制定法律,相关部门也一再的制作相关节目来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是大多数人仍然把家庭暴力视为家庭内部纠纷,并没有给予其足够重视。很多时候,人们都认为这是别人家自家的事情,這似乎不关我们的事。但是,若人人都这样想,当家庭暴力有一天落到其本人的身上时,会对其造成的伤害远超他们自己的想象,甚至会成为他们一生中挥之不去的阴影。所以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为了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稳定,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我们都应该要坚决抵制家庭暴力,让我们的头顶撑起一片没有暴力的蓝天。

参考文献

[1]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 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主要数据报告[J]. 妇女研究论丛, 2011(06).

[2] 张晓玲. 社会弱势群体权力的法律保障研究[M].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9.

作者简介

杨浏(1991-),男,重庆万州人,贵州师范大学2014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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