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丽君
(成都体育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影响足球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主要因素
谢丽君
(成都体育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决定足球比赛胜负的因素除了运动队的整体实力外,还有场地、天气、裁判员的执法水平等。对影响足球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主要因素及如何提高裁判员的临场执法水平展开研究,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比赛环境提供参考。关键词:足球裁判员;竞技体育;执法水平;运动成绩
在竞技体育高速发展的当今,作为世界第一运动的足球,其裁判员应该不断提高或保持较高的临场执法水平。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在不同的赛事或不同的场次中,同一名裁判员所表现出来的执法水平却大不相同。主要体现在对比赛中犯规动作判罚的准确性、对比赛气氛控制的灵活性上。足球裁判员是公平竞赛的前提,因此研究并解决影响足球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主要因素势在必行。
2.1 研究对象
随机抽取四川省50名足球裁判员为研究对象。
2.2 研究方法
2.2.1 文献资料法
利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学校图书馆搜索了2000-2010年期间关于我国足球裁判员现状(对足球竞赛的投入,管理;对足球裁判员的培养及管理情况等)和对足球裁判员执法水平影响因素的分析及措施的相关文献。
2.2.2 访谈法
在选题论证阶段,针对本课题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等走访了指导教师及部分地市足球裁判,征求他们的看法和建议。
2.2.3 问卷调查法
设计影响足球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主要因素调查表。对四川省足球裁判员问卷50份,回收48份,其中有效问卷46份,有效回收率95%。对问卷的效度采用专家评审法,在发放问卷前请专家对问卷进行效度和信度检验,对相近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5人进行问卷的效度检验,信度r大于0.83。
2.2.4 数理统计法
对调查所得的数据采用EXCEL进行统计处理。
3.1 影响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因素分析
我国足球裁判员的临场执法水平仍不容乐观,在各级足球联赛中由裁判员引起的各种大小事件有增无减。表1结果显示,影响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主要因素包括:理论、体能、心理素质以及对比赛的控制能力,四项均分别占83%。运动队竞技水平、竞赛环境等外部因素仅占17%,可见裁判员的临场执法水平与裁判员的足球规则理论知识、体能、心理素质以及对比赛的控制能力是密不可分的。
表1 影响足球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主要因素
3.2 国内足球裁判员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竞技体育的飞速发展,对足球竞赛包括裁判员的投入也大大提高,对足球裁判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制度在不断的完善[1]。然而在此制度下由于培训的师资以及考核方式不够完善,我国足球裁判员在比赛中整体所表现出来的水平与欧洲国家相比较低。男子足球裁判队伍很庞大,但是能在国内顶级联赛中执法水平较高的却很少,能走上世界顶级联赛并被外界肯定的更少[2]。女子足球裁判员由于自身以及家庭的限制,人数有限且变动性大。整体而言我国足球裁判员的整体现状不容乐观[3]。
3.2.1 基础理论知识有待提高
裁判员对规则熟悉程度不深、理解不够,在临场执法中不能充分利用足球竞赛规[4]。
3.2.2 心理素质能力普遍较差
在各级联赛的执法过程中,裁判员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素质能力主要体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对观众、教练员和队员的抗干扰能力[5]。我国足球裁判员不能恰当的处理突发事件,在面对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抗干扰能力有待提高。
3.2.3 体能训练科学性、系统性不够
在“应试教育体制”的影响下,裁判员的考核内容为:理论、体能及实践,其中体能包括40米跑和150+50米变速跑;大部分裁判员是在考试前两周才开始训练,目的只是为了通过该年度的体能测试[6]。而在各赛季的培训班中,对裁判员未能作出一个明确、科学、系统且有针对性的体能训练规划;且日常生活中裁判员自身也没有制定一个较系统的体能训练方案,不能把裁判员自身的执法状态调整到最佳状态,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体能素质能力整体较差[7]。
3.2.4 在临场执法的过程中控制比赛的能力普遍较低
“在国内历年各重大赛事中,突发事件屡见不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场比赛临场执法的裁判员”[8]。赛前对当场比赛所做的“预案”不足,在赛中不能灵活掌握判罚尺度,对可能或将要发生的事件不具备良好的嗅觉能力,不能把他们“消灭在萌芽状态”,甚至把自己陷于“导火线”的尴尬角色中,以上种种均体现出我国足球裁判员在临场执法中对比赛控制能力的匮乏[9]。
3.3 我省足球裁判员整体执法水平滞后原因分析
3.3.1 体育局及主要管理部门的投入较少
裁判员的理论基础知识是需要不断更新的,体能的储备需日积月累,裁判员的心理素质能力与控制比赛的能力则需在临场比赛中积累而来。因此对裁判的理论、体能进行系统的培训与训练是必不可少的,对裁判员临场执法机会的提供也是很重要的。各地市由于体育局及相关部门对体育竞赛的重视程度不够,对裁判员的管理力度不够,要求不够严格,对裁判员系统的培训较少,在培训过程中缺乏科学性及规范性。在组织的足球竞赛中由于重视力度不够,裁判员的临场执法受到外界的干扰较多,不利于裁判员的成长与学习;各地市的师资力量不足,以致在赛后就裁判员的临场执法情况不能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价以及就比赛中裁判员的不足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
3.3.2 裁判员对自身的不足不能正确认识
只有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才能加以改正。然而在现阶段的社会生长环境及家庭成长环境的影响下,大部分的社会群体在成长过程中处于比较散漫的状态,我行我素,因此在学习的过程中不能及时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包括对规则的学习、对自身的体能训练以及临场执法对比赛的控制能力。各地市裁判员之间的交流学习机会较少,学习氛围也不够浓,大部分裁判员对自身的能力满足于现状。
3.3.3 裁判员对足球竞赛规则不能正确的理解
足球竞赛的精神实质是为了保护运动员,确保公平、公正的进行比赛。裁判员只有正确的理解足球竞赛规则才能提高临场执法水平。足球竞赛规则中包括场地、球、队员人数、队员装备、裁判员职责、助理裁判员的职责、越位以及犯规及任意球的判罚,由于裁判员对规则的学习力度不够对规则不够熟悉,在执法过程中就会出现队员在比赛中使用对自己或他人有伤害性的装备上场,裁判员对自己的职责不清晰,对受伤队员的处理不及时不恰当,不利于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对犯规的识别与判罚缺乏准确性,对红黄牌的出示缺乏准确性且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与效果。自信心来自对规则的熟悉与深度的理解,理解程度不够会导致自信心的不足,“错漏判”的发生率会被提高,从而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在各级联赛中诸如此类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引起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观众的不满,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压力和干扰不可估量。
对于助理裁判员来说,其职责主要是对界外球和越位球判定的协助,越位在一场足球比赛中至关重要,有时会涉及运动队进球得分是与否。如果因为一个助理裁判员对理论规则的不熟悉,或是理解不够,那么在一场比赛中就有可能改变比赛胜负的结果。
3.3.4缺乏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
好的学习环境,好的学习氛围以及好的学习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学习好坏。我国的足球裁判员以业余为主,大部分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的分布上更偏重于自己的主要工作,对足球规则的学习基本只有在年度的培训班和年度考核年的抱佛脚式学习。体能的储备需自觉进行训练,缺乏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会因人体本身的惰性而渐渐减低训练的意识。临场执法对比赛的控制能力,也需自身在日常多做多练多总结,这样才能较快的成长。
3.3.5 不具备吃苦耐劳的精神
当今社会,孩子们从小都是父母的“心肝”,受到家庭的过度关注和关心,有的孩子更是在父母的娇生惯养中长大,吃不了苦,家庭对他们的意志品质锻炼、吃苦耐劳精神的培养不够重视,导致他们缺乏刻苦锻炼的意志,怕苦、怕累的思想较为普遍。据调查,在日常生活中,有72%的人会因为天气稍热就不愿意参与活动,在学生时代体育课时就以各种理由请假,缺乏吃苦的精神。
3.3.6 需承担的社会环境压力及家庭压力过大
我国的足球裁判员一部分是来自各省市的大学生,他们面临着学业及毕业就业难等多方面的压力。大学生都是从学校走向学校,因此学校、家庭、社会对其影响非常大,特别是传统的思想教育又深深束缚了学生思维的发展。另外一部分是来自各省市学校的老师,他们的主要精力需放在工作上,学校需要完成教学进度、教学质量,大多数学校领导的不支持导致裁判员在赛季出现“请假难”的状况,导致很多优秀的裁判员失去临场执法的机会;加之他们都有自己的家庭,需尽到作为一个妻子或是丈夫的职责,在家庭的种种压力下很多有潜质的裁判员被渐渐的磨灭了斗志,甚至渐渐消声匿迹。对于一名女子足球裁判员来说她们承担的压力远远大得多,她们要承受自身身体条件的限制,随着年龄的增长体能下降的速度也随之加快,毕业面临着就业,就业后面临着结婚生子,承担着来自两个家庭的压力,父母、丈夫的不支持,孩子需要母亲的照顾等等,都成为当今女子裁判员队伍不断被削弱的根本原因。
3.3.7 体育经费短缺、基层体育赛事较少
虽然我国大多数的城市各部门的经费较充足,对体育竞赛的投入相对较大,对体育赛事的承办也相对较多;而在一些相对较偏远的二三级地市,经济条件相对较落后,资金投入重点主要放在对城市的经济建设上,从而造成体育经费的短缺,对体育赛事的承办力度也大大降低。体育赛事的降低意味着对裁判员的需求减少,对裁判员的水平要求也大大降低,间接影响着裁判员的临场执法经验,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裁判员的成长。
3.3.8 足球赛事的不正规以及对学员要求的不严格
在各地市开展培训班,承办各级体育赛事是培养裁判员的主要形式,二三级城市专业的足球教练较少,缺少专业教练员应有的素质,如对足球竞赛规则的不熟悉、不理解或者理解偏差。以学校为主的足球代表队缺乏专业的足球技战术能力,以及在比赛中缺乏自我的保护意识。承办方、参赛队把承办比赛以及比赛的胜负当作以实现自己的某种目的和手段,从而导致了足球赛事的不正规。
在诸如此类的比赛中,裁判员的执法水平难得得到体现和提高,甚至在某些赛事中赛会为达到个人目的对裁判员施加非正当压力,从而导致比赛的不公正性。正是由于此类比赛的不正规性,赛会对裁判员要求的严格性也大大降低,从而阻碍裁判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3.3.9 与校内体育专业课的结合不利
对足球裁判员的培养各地市应与高校相结合,与高校的体育专业课相结合,这样能起到高效省时的作用。而大多数地市与高校缺乏沟通和交流,一些高校对此不重视,以及不能很好的跟体育专业课相结合。
3.3.10 考核制度缺乏激励机制
各地市对裁判员的考核内容主要以理论为主,体能为辅,临场执法的考核较少,也就意味着在各地市的裁判培养中裁判员只需通过理论考试,以“应试教育”为基础的我国教育制度,对裁判员来说这种考试制度早已习以为常,加之对裁判员的要求不严格,大多数裁判员在考核的过程中能背就背、能抄绝不背。
我国对裁判员的考核内容包括理论,体能以及视频,主要侧重对体能和理论的测试,在理论考试中,以题库的两千多道题目为主,这样就导致裁判员在学习中不需要对规则的深入学习和理解,只需记住这两千多道题目的正确选项即可。在视频考试中,每年的视频测试题目相对较少、较固定,裁判员在考试前对这些视频库加以熟悉即可。此类考试制度对裁判员的临场执法水平的测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只不过是对裁判员记忆力的测试而已。
3.4 提高足球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的对策分析
3.4.1 加强对足球赛事的管理
好的竞赛环境,竞赛的正规化规范化是必不可少的,对裁判员的健康成长是必须的。在过去几年里对足球主要官员的审查和整顿,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足球比赛的环境,为足球裁判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障碍,然而由于“中国式”足球竞赛环境的根深蒂固,足球赛事的政治介入有增无减,竞技体育的经济价值,都使得足球赛事成为承办方借以实现经济收入的手段,参赛方用以达到政治目的和个人目标的途径。这些因素都使得体育足球赛事失去原有的神圣、崇高的面目,成为阻碍运动员、裁判员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
体育总局和足球竞赛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足球竞赛的管理,对不良风气的打击力度也需加强,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官员整顿也势在必行[9],对竞赛裁判队伍的规范化、专业化进行管理。对各地市的竞赛的环境进行宏观性的调控。
3.4.2 注重对裁判员的理论、体能、心理等各方面基本素质的培养
成为一名优秀的足球裁判员,良好的理论基础、充足的体能储备、较强的心理素质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在各地市对裁判员的培训中,加强对理论的学习和更新,建立较为完善的理论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内容的灵活性,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力度,在临场执法中提高裁判员对规则使用的准确性。对于体能的储备,相关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体能讲师,加强裁判员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并针对不同的个体制定相应的体能训练计划,制定科学有效的体能考核办法,对裁判员的体能做到一个长期性、持续性训练的促进作用[5]。在心理素质能力的培养上,征询专业的心理专家,制定系统的有效的训练方法以加强对裁判员心理素质的培养。
在制度与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注重与实际比赛相结合,在比赛中对各基本素质的提高应注重实效性和科学性。
3.4.3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裁判讲师基本素质
在二、三级城市缺乏专业的理论讲师、体能讲师。在理论培训上不能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科学的理论培训班,在各地市建立一个专业的师资力量,并定期的对各地区的裁判讲师进行各方面理论知识的更新。
3.4.4 加大对足球竞赛的投资与兴办力度
中国足球竞赛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地市的投资,并鼓励各地市对足球赛事的兴办,监督各地市对专项资金的投入与利用[8]。各地市通过加大赛事兴办的力度,来提高对裁判员的培养力度,裁判员通过临场执法场次、执法经验的累积,来提高自身临场执法水平,提高对比赛的控制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等各方面能力[4]。
3.4.5 将其纳入体育专业课的必修和考核的内容
各地市基层裁判员主要以高校的大学生为主,对这些基层裁判员的培养主要是以大学专业课的训练为基础。各地市对裁判员的培养应重视与高校的体育专业课相结合,在足球专业课中不仅仅注重对足球技术战术的培养,还应重视对学生足球理论规则的学习,体能的训练,以及大量的组织教学比赛并对其进行临场执法能力的训练。各地市体育局及相关管理部门也应把裁判员的发展纳入到高校专业课,提高对裁判员培养的重视力度。把足球竞赛规则、体能以及临场执法能力纳入专业课的考核内容。
4.1 我国裁判员整体临场执法水平仍有待提高。
4.2 影响裁判员临场执法水平主要有:理论基础、体能储备、心理素质能力以及对比赛的控制能力。
4.3 成为一名优秀的足球裁判员,良好的理论基础知识、充足的体能储备、较强的心理素质能力以及在临场执法中对比赛较好的控制能力是必不可少。
4.4 在足球裁判员素质能力培养方面应注重实效性、科学性,并对裁判员的考核制度进行改革。
[1]洪家云.我国男子足球裁判员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体育学刊,2002(5):113-114.
[2]苏继革,邱晖.对于我国女子足球裁判员现状的分析及发展建议[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0(12):112-113.
[3]张荃,张岩.山东省足球裁判员现状的调查与分析[J].山东体育科技,2000(6):132-133.
[4]周力群.浅谈中国足球裁判员素质[J].学术周刊,2003 (7):97-98.
[5]张一伟.足球裁判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与技能[J].邵阳高专学报,2000(1):121-122.
[6]邹勇.国家级足球裁判员临场执法体能负荷及提高体能水平的对策[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0(5):145-146.
[7]詹新平.论足球运动裁判员的体能训练[J].安徽体育科技,2003(5):111-112.
[8]李晨,胡浩.足球初级裁判员临场控制比赛能力的分析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3(5):123-124.
[9]闫华,秦勇.国内外职业足球比赛裁判管理体制及对策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2(6):122-123.
Main Factors Affecting the Law Enforcement Level of the Soccer Referees
XIE Li-jun
(Chengdu Sport University,Chengdu 610041,Sichuan,China)
Besides the overall strength of the team,the site,the weather,referee's law enforcement level are also very important factors determining the outcome of a soccer match.This paper studies on the main factors influence the law enforcement level of soccer referees as well as how to improve their level,hope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building fair and just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soccer referee;competition sports;level of law enforcement;sports performance
谢丽君(1989-),四川巴中人,研究生,研究方向:足球体育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