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教育惩罚的权利

2016-07-20 15:08梁好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2016年7期
关键词:体罚界定教育者

梁好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复杂性与多样性的增强,学生的正当权利被充分保障的同时,一些合理正确教育方式却被无情地批判与剥夺,惩罚已经渐渐退出教育的视野,教师不敢越雷池半步,如若不然,就会被严格处理,或是遭到家长无理的取闹。惩罚教育的缺失,不仅使教师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而且使学生无所顾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与制裁,造成一定的发展误区。笔者认为,合理的惩罚是教育者应有的权利,应当得到明确的界定,对此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展现,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成长。

一、教育无惩罚的原因分析

1.法律条文的空白与模糊

惩罚作为特殊教育方式,在法律地位上不能得到明确的界定与保障。我国教育的最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法律仅仅界定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批评教育的权利,却没有明确给予惩罚教育的权利,并旗帜鲜明地指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而法律条文对批评教育、体罚、变相体罚的方式与程度没有深入的阐述,于是,惩罚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何谓惩罚?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又在哪里?教育者无从得知,概念的不明确,就使得教育者很难在现实操作中予以实施,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惩罚教育便失去了法律依据。

2.惩罚与体罚的界定不明

惩罚教育自古以来就是教育者最基本的权利,古代私塾使用的戒尺制度、罚站制度等,就是惩罚教育的基本形式。通过这样的形式,虽然学生对教育者心生敬畏,主动地尊敬师长,学习功课,但是,这种惩罚却伴随着明显的体罚成分,学生的身体不仅受到教师的惩罚,而且其人格亦受至教师的侮辱,以至于因惩罚制度,学生对教师充满恐惧,对学习产生严重的排斥心理。现代教育,学生人格与权利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与重视,以戒尺、罚站为代表的惩罚教育作为封建教育的糟粕,受到了全面的否定与批判。这是时代进步的体现,然而,教育在充分尊重学生人格的同时,却误将惩罚混同于体罚,将合理正当的惩罚教育混同于侮辱迫害学生的体罚制度,从而剥夺了教育者对学生实施正当惩罚的权利。要批判否定体罚,但不能忽视合理惩罚的积极作用,这才是教育的理性选择。

3.片面性教育观念的误区

近年来,赏识教育观念成为现代教育的主流,在“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好孩子是夸奖出来的”的主流教育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学校要求教师只能对学生进行赏识教育,而不能实施批评,惩罚教育更是不能触碰。赏识教育确实很有必要,但是,孩子的教育问题是复杂的,任何一种教育方式都不可能包打天下,对孩子一味赏识,而对其错误的行为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必然会造成教育的软弱,以至于难以取得一定的效果。苏霍姆林斯基指出:“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生出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不能对学生的错误行为采取必要的批评教育,实施惩罚教育,注定会对学生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误导,也会将教育带入歧途。

4.教师群体的弱势与无奈

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对教师的管理可谓十分严格,特别对师德的要求更为严格,“不准体罚学生”作为师德红线,容不得教师践踏。而体罚与惩罚没有严格的界线,有时教师采用合理的惩罚方式亦被视之为体罚,被严肃处理。如此,不但教师的惩罚权得不到肯定与认可,而且还会触及教师的切身利益,因此,谁也不会轻易找麻烦,这也是惩罚教育退出教育视野的重要原因。

二、惩罚教育的现实意义

1.丰富教育的方式

教育是复杂的,教育方式也应当是多样化的,不同的孩子施以不同的教育方式,赏识教育有赏识教育的好处,批评教育有批评教育的价值,惩罚教育更有惩罚教育的必要性。对于一些犯了错误的孩子,有必要采取一定惩罚措施,促进其自我反省,帮助其认识自己的错误。有时候,必要的惩罚教育胜过苦口婆心的说教,更胜过正面的激励。肯定惩罚教育地位,赋予教师正当的惩罚教育权利,才能保证教育的多样化,才能顺应教育的复杂性,才能使教育变得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2.巩固教师的权威

现如今,很多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敢问,在一些错误价值观的引导下,教师只能对学生激励,而不能对学生惩罚,有时候教育手段过于疲弱,教师的权威性大大降低。对此,教师很无奈,也很无助。赋予教育者正当的惩罚权利,也是巩固教师地位,树立教师威信的重要措施与手段。

3.完善学生的人格

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仅仅听惯了夸奖的孩子,若没有经历过一定的惩罚教育,那么,他们的心灵是脆弱的,人格是存在缺陷的。现如今,一些学生经受不住挫折,受不了一丁点儿打击,与长期接受的赏识教育不无关系,因此,赋予教师必要的惩罚权,对犯错学生进行必要的惩罚,也是完善学生人格的需要。

三、实施惩罚教育的条件

1.明确的法律界定

惩罚教育作为教育的手段首先应当取得合法的地位,在韩国等国家,惩罚权以明确的条文写入法律,不仅对惩罚教育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对实施惩罚措施的方式方法、实施主体、惩戒的部位、惩戒的程度等都有细致的规定,如此,惩罚教育不再是教师的私人行为,而是程序合法的教育行为,教师不必担心实施惩罚教育的潜在后果,也不会因把握不了尺度,将教育惩罚发展成为体罚。这样不仅保护了教师,而且保护了学生,要实施教育惩罚必须明确法律界定,这点应当予以正视。

2.理性的教育环境

教育需要一个理性的、宽松的、合理的社会环境,社会应当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合理对待赏识教育、批评教育与惩罚教育,既不能对于孩子过于严厉,也不能对于孩子过于娇纵,要赏罚分明、宽严有度。这点是实施惩罚教育的心理基础与社会基础,唯有此,教师在实施科学合理的惩罚教育之时,才不至于遇到麻烦和面临攻击。

3.严格的过程监控

惩罚不能等同于体罚,赋予教师一定的惩罚权,要防止教师滥用权利,更要防止体罚现象的发生。因此,在对学生实施惩罚教育之时,应当加强过程监控,一般而言,教师不直接对自己的教育对象实施惩罚,而应交由学校专职管理者,在特定空间,严格按照惩罚的法律界定方式,予以惩戒,如此,才不至于使惩罚教育走样,才能真正发挥其积极正面的教育作用。

(作者单位:安徽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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