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视角下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善路径

2016-07-15 07:06:09
关键词: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张 婷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知识产权视角下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善路径

张婷

(重庆理工大学 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400054)

摘要:女书是湖南省永州市发现的世界上唯一存在的女性文字。它不单单为江永地带乃至湖湘文化增添了一抹色彩,也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上散发着独特的魅力,对于研究语言学、考古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个学科都拥有重要的价值。然而,商业时代的到来,女书传人的离世,都使女书的传承与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关注点,在剖析女书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方式,提出适合女书发展现状并能促进女书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女书;女书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一朵“奇葩”,女书对研究人类文字和文明的起源、女性文化和民族的起源以及文明的发展历程都具有重要价值。然而,上世纪90年代随着女书传人的相继去世,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濒临消失。女书文化的抢救和保护是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问题。就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而言,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形成对女书的特殊保护,也许是一种适时的制度选择。

一、缘起: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失传危机

(一)走进女书:世界上唯一存在的女性文字

“女书”,有时人们也称为“女字”,即妇女文字,它与世界上各种文字相比,不仅符号形体奇特、记录的语言奇特,而且标记语言和手段也十分奇特。在历史的长河里,它只流传于湖南省江永地带及其邻近一带的妇女中,所以有时也被人们称为“江永女书”。关于女书的起源和身世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千古之谜”。

将女书文字(如图1)与其它的古文字形式进行比较,有四大独特之处:一是只在妇女中传承使用,老传少、母传女;二是记录当地方言并用当地土语唱读;三是字形奇特、呈长菱形,由点、竖、斜、弧4种笔划组成,当地人也把女书叫做“长脚蚊(长脚文)”;四是人死书消、陪葬送终,无文物可考。

图1 女书文字

女书的表现形态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传统意义上的载体主要涵盖了纸、书、扇、巾4个类别。书写在纸上的,最典型的代表就是中国历史博物馆所收藏的瑶文歌;书的形式多以女伴恭贺新娘回门的《三朝书》样式进行呈现;扇,女子所持“歌扇”即是;巾,旧时女子所随身携带的手帕,也是女书的常见载体,可以笔写,也可刺绣,用于祭祀、交际、记事等多种用途。女书的装饰性特点非常明显,故女书图案被绣在服饰上的情形也比较多见。

随着女书知名度的提高和身价的扬升,女字、女书、女书歌、女书习俗等相关文化表现形式和内容构成了独特的女书文化。女书文化对于研究语言学、考古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个学科都拥有重要的价值,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里出现的一个独特而瑰丽的文化奇观。首先,从语言学角度来看,女书是汉语记录历史上的一个文字奇迹,有语言的“活化石”之称。它是一种记号音节文字,乍看上去似甲骨文,又有许多眼熟的汉字痕迹,是方块汉字的变异。与汉字是语素表意文字,一个字基本上对应一个语素不同,女书则是音节表音文字,一个字基本上对应一个音节,可以认为其是比反切更加简单的最早的汉语拼音。女书的文体主要是韵文,有押调的修辞手段。经研究发现,女书用1 000个左右的基本单字便基本完整地记录出当地妇女的婚姻家庭、社会交往、乡里逸闻、歌谣谜语等风土人情。其次,从考古学角度来看,虽然学界对于女书的起源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是学者们根据“女书”中大量与新石器时代的仰韶文化出土的刻画符号、彩陶图案相类似的字符,与原始古夷文类同的基本笔画和造字法,以及与舜帝时代的官方文字、甲骨文和金文借字字汇明显有相同之处的特征,研究女书与这些不同时代古文字的关系,去更多地挖掘中国远古时期特定历史文化的奥秘。再次,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女书作为文字史上唯一的女性文字,它的存在对于研究我国古代女性社会地位和女性文化现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受我国古代的旧思想影响,女性不可以读书识字,所以江永地带的妇女发明了女书,以作为姊妹妯娌之间交流的通讯方式。就内容而言,女书记载的叙事作品并非女性所独创,但通过口头传承的方式进入女书后,便成了女性心灵世界的投影。其作品多反映女性强烈要求男女社会地位平等,以及对男性所热衷的功名富贵的强烈厌恶和鄙视等情感。在中国古代偏僻的农村,竟然能由一群农家妇女创造出一个独立于男性文化以外的女性文化世界,并将这种文字符号体系传承下来,不得不说是一个文化奇迹。最后,从民俗学角度来看,研究女书对于传播该地区独特的民情风俗和礼仪教化具有重要意义。当地流传的坐歌堂、女红、婚礼贺、三朝书等体现了女书具有的习俗功能和礼仪功能。农事歌、儿歌等说明,作为母亲文化,女书还具有教化功能以及传授知识和伦理的功能。而朱鸟节、斗牛节、吹凉节、女儿节等风俗,也反映出浓烈的鸟图腾崇拜、原始稻作文化、纹身习俗等古越文化的特质现象[1]。这种礼俗化的凝固,也使女书文化由女性的需要成为江永地区社会的必要。

鉴于女书所具有的独一无二的文化价值和特殊的历史地位,2002年4月,女书被国家档案局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2005年10月,女书作为世界上最具有性别意识的文字入选吉尼斯世界纪录;2006年5月20日,女书入选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2007年,女书文化被美国福特基金会确定为重点资助的记忆工程项目。2008年8月,江永女书作为湖南省惟一一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9年,我国申报的女书等35个项目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名录角逐,最后包括端午节、贵州侗族大歌等22个项目被列为世界非遗名录,女书“申遗”失利。。

(二)走向濒临消失边缘的女书

近年来,女书传承人青黄不接、女书的文化土壤日益丧失、伪造女书文字泛滥等问题不断涌现,这给女书今后的传承与发展构成了诸多威胁。女书保护面临失传的困境。

其一,女书传承人青黄不接。2004年,随着最后一位自然传承人阳焕宜老人在年龄近百时辞世,真正能娴熟地书写女书并可以随时阅读女书作品的人已经十分罕见。从整体上来看,可以说女书文化在自然的传承上已经出现了后继无人的现状,女书文化的承继者越来越少,现江永地带仅有7位传承者*经查阅资料,这7位传承者分别是何艳新(1938年生)、何静华(1938年生)、周惠娟(1943年生)、胡美月(1963年生)、蒲丽娟(1965年生)、义运娟(1969年生)、胡欣(1988年生)。,而且最大的一位已经年过七旬。同时,女书的独特之处在于主人去世后,它们多作为殉葬品焚化或掩埋,只有寥寥少数作为纪念品珍藏保留,因此民间遗存极少,濒临失传。

其二,女书的文化土壤日益丧失。由于女性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女书已经不再是当地妇女交流的一个必要手段,因此,妇女学习女书的热情已不复存在,濒临失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女书文化渊源地区的群众纷纷外出务工经商,从人脉资源上来看,具有典型的原生态文化特质的女书文化的传承有愈来愈艰难的态势。

其三,伪造女书文字泛滥。在女书的保护和研究过程中,假女书、伪女字等现象大量出现,使得女书的传真比女书的传承遭遇了更严峻的挑战。

因此,对于女书面临的上述困境,如果让其自然性传承,恐怕就会随着它的最后一位“化石级”传承人的去世而消亡。因此,亟需对女书采取社会干预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干预性传承是指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脆弱性或者后天的生态环境恶化等原因,导致其自然性传承功能障碍,因此需要借助某些社会力量的干预而进行的传承。社会干预性传承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提供技术服务或指导、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财政资助等,建立传承人培养制度,保障传承活动的实现,促进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以保障传承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透视: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为保障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的开发和传承,江永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江永女书抢救、保护规划(2004—2020)》。2005年,江永县县委、县政府启动了“女书文化抢救保护”工程,对女书文化实施原生态保护,并将女书“申遗”工作正式列入了2008年至2020年远期目标。同时,依托女书这一文化样式创新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实施女书文化作品创作和女书工艺品产业群的组建,创建了浦尾女书生态博物馆和女书数字博物馆,并在全县范围内着手培养一批女书文化时代新传人,恢复了女书相关民俗。在女书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当地政府主要从著作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和商标权保护3个方面来开展,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女书的著作权保护

当前,令人遗憾的一件事情就是女书文化的研究文献濒临消失。“文革”之前,一批女书的创作者相继离世,她们创作或者制作的女书作品基本上被当作殉葬品进行了焚毁处理,只有极少的精品被家人当作纪念品进行保留珍藏,所以女书文化作品在民间遗存量少之又少。十年“文革”期间,存量极少的女书文化作品再次遭到不幸的劫难,只有少量的女书文化作品逃脱劫难。“文化大革命”之后,由于女性的文化水平提高,在没有必要运用女书进行沟通交流的情况下,很少再有女性去研习女书创作,女书作品更加鲜见。

21世纪到来,女书在著作权方面通过其他多样的文化样式得以张扬。旅美女作家邝丽莎取材于江永女书文化的《雪花和秘扇》(Snow Flower and the Secret Fan)一书在2005年出版后引起轰动,并在全球被40多种语言进行了翻译。此书还被改编成电影,上映时颇受称赞。2013年10月21日,著名音乐家谭盾的新作《女书》在东方艺术中心举行了中国首演,该场演出是首度以声像方式展示中国古老女书文化的微电影交响诗,对女书文化的传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涉及女书文化的图书出版、女书文化申遗活动的正常推进以及地方政府机构极力推介,女书文化引起了全球文化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研究探讨的兴趣。据本文不完全统计,现在涉及女书文化的著作多达50多种,相关的学术论文达到200余篇。

(二)女书的专利保护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数据检索平台可知,目前涉及女书的专利共有15件。其中,申请人为江永县女书文化研究管理中心(4件)、江南大学(3件)、李元杰(2件)、周京晶(5件)、中南民族大学(1件)。在这15件专利中,14件是外观设计专利,1件是发明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是计算机女书字部首输入法,外观设计有手帕(女书)、女装外套(女书“田字纹”)、女装裹身裙(女书“田字纹”)、钱包(女书)、旗袍等(详见表1)。

表1 女书专利的申请情况

通过表格对比分析可知,女书在文化产品的专利保护力度方面显得比较薄弱,专利数量少,产品覆盖率低,专利申请种类较为单一。土著群体对专利申请的意识度不高,仅有江永县女书文化研究管理中心有对女书文化产品申请外观专利保护。

(三)女书的商标保护

2003年,江永政府机构对女书文化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时,发现此商标在半年前被长沙一位名叫夏鸽燕的自然人抢注了19类商标。为此,该县随即对夏鸽燕申请的“女书及图”注册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已经进入公告期的“女书及图”商标由于该县的维权主张而中止注册。2005年4月至2006年1月,该县成功注册“永明女书”商标7件,涉及旅游、服饰、教育、食品、化妆用具等70种商品或服务。2006年3月,江永“女书”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立项。2010年4月,江永县政府委托相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带着女书抢救保护成绩、研究成果以及国家相关部委的证书等主要证据,向国家商标局请求不予核准夏鸽燕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3]。

2013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裁定被江永县政府提出异议的“女书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4年1月,江永县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15类“女书+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如图2),以保护女书商标不被再次抢注[4]。至此,江永县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进行的长达10年的商标维权终于尘埃落定,“女书”商标回归故里。

图2 女书商标

(四)女书知识产权保护的评价与反思

因为受到多层面的制约和局限,女书文化在开发利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层面上还有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原件缺损,流失严重

因女书文化在传承方面传女不传男的独特性,加之女书文化的原件存世量本身就非常之稀少,而且由于上世纪中后期没有将女书文化列入保护范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某些专家学者也从我国民间收购了不少女书作品,女书原创作品流失严重。与此同时,还曾发生过多起女书爱好者造假事件,严重阻碍了对女书原件资料的收集进度。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外在环境堪忧

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不少人还没有意识到女书文化非常严峻的生存状态,致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的知识产权维护工作缺少力度和难以持久。同时,全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知识产权体系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了在女书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缺少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群体的自觉行为。

3.品牌挖掘不深,未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由于女书文化自身具有的只在女性群体中流传的鲜明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对女书文化内核的挖掘、整理、传承与开发都基本上只能停留在女书文化的外在形式上,不能多方面的显示出女书文化的内在价值等问题,导致了女书文化品牌传播不利,难以产生良好的经济价值。没有良好的经济价值体现,也就没有支撑发展和延伸的实力。通过上述对女书知识产权现状的分析可知,女书文化的知识产权战略筹划态势并没有形成,知识产权布局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借鉴:部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做法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各国采取的法律保护机制中,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由于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迥异,文化传统也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也各有特色。

(一)日本——“人间国宝”保护模式

日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相对久远,它的文化保护制度大约创始于明治时期。1950年,日本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为挖掘、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该法律首次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把一些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列入保护范围。日本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最具特色的当属其建立的“人间国宝”制度,该制度强调保护传统文化“持有者”的重要性,注重对“人”的关注,将在艺术表演领域拥有突出才能的表演者、在工艺上具有“绝活”的老艺人等列为传承保护的对象,成为有关方面的名人、名家,其精湛技艺受到政府的肯定。该制度侧重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载体,一旦通过认定,政府就会拨出专项资金,录制人间国宝的艺术资料,保存其作品,资助其培养传人,改善其生活条件和从艺条件。同时,政府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赋予其相当高的社会地位,以激励他们在工艺方面的创新和技艺方面的提高[5]。这项制度已经在多个国家得到了推广和建立。

(二)巴拿马——集体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2000年6月,巴拿马颁布《关于保护和尊重土著民的文化特性和传统知识的集体权利特别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及相关措施》(以下简称“巴拿马特别法”),创立了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型模式,即“巴拿马模式”。该模式旨在保护当地原住民或社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和文化利益,通过对当地原住民基于其创造而产生的集体性知识产权进行专门的注册登记来防止任何第三方对其的不当利用。该法规定只有在征得当地原住民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集体性知识产权的取得方面,注册登记是前提条件,而且只能由有资格的当地原住民代表大会或当地有关权力机关申请集体保护,任何个人不得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国家工商业部对经登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证明标识,以证明相关产品的真实来源地。

(三)美国——商标保护模式

在美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中,商标保护是其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美国于1990年通过了《印第安艺术和手工艺品法》,该法案规定,印第安艺术及手工艺品管理局有权授予印第安部落或艺术家专有商标权,并且有权禁止以印第安制造做出虚假标识;如果发现冒充印第安人进行工艺品和手工艺品交易,个人可能面临高达25万美元的民事责罚或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罚,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企业违反该法案,其可能面临民事处罚或被起诉,并被罚款100万美元[6]。

(四)印度——专利保护模式

印度作为历史悠久、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在防止发达国家攫取其丰富的生物资源及传统知识方面,政府主要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1999年,印度政府着手建立国家传统医药知识数据库,防止这些宝贵资源被发达国家利用而申请专利。2002年,印度对其1970年制定的专利法进行了一次新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内容就是对专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款的修改和补充。该法规定,如果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发明被发现是印度或者当地任何群体所拥有的知识,那么该项专利将被撤销。针对跨国公司频繁利用其传统知识取得专利的行为,印度政府要求欧洲各国专利局撤销已经申请的专利,并要求其不再受理相关专利申请。

(五)突尼斯——著作权保护模式

1967年,突尼斯颁行了《文学艺术产权法》,成为第一个利用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1976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拟定的突尼斯著作权示范法提供了以版权形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样板。1994年,突尼斯对《文学艺术产权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民间文艺属于国家遗产,除代表公众利益的国家组织外,任何人具有盈利目的的使用均须取得文化部的授权并缴纳使用费,违反者将受到国家的严厉惩处;对于改编作品,必须实行向有关部门申请的许可制度;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则不受现行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实行永久保护,这一创举性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保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六)加拿大——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是加拿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效的工具,许多原住民团体或社群在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商标。商标中的证明商标被当地原住民广泛有效地运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产品的保护。

四、探索: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路径

在借鉴国外部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先进经验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女书保护的地方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制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时,有机地融入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于女书的保护而言,除了从宏观上科学谋划女书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以外,还应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来优化相关具体制度。

(一)著作权保护方式

在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下,加强女书的采集、整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措施。同时,还应确认由女书遗产传承人、整理人等作为遗产的著作权人,通过其对知识产权的利用和收益,奖励、鼓励、回报其对文化遗产的传承与整理,将有助于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播。

女书的传承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中所取得的成果,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艺术表现形式,如女书文化产品或作品中,以书写载体不同而产生的纸书、扇书、帕书等形式的女书作品,都应隶属于著作权作品的范围,都可在著作权中受到相应的保护,以此来避免一些未经授权下的复制、使用、传播等行为。

现有著作权制度也可以通过邻接权来保护女书文化的衍生作品,例如表演者权,可用来保护歌曲和舞蹈表演者的演出权,也可保护话剧剧本、木偶作品及其他类似作品的表演权。女书中独具一格的文化习俗,如坐歌堂、贺三朝、结拜姊妹、吹凉节、斗牛节、过庙节、女儿节等都可以通过表演的形式展示给他人观看,对于此种女书文化也应当享有保护其邻接权的权利。

(二)专利权保护方式

女书文化的主要呈现形式为字体。由于在一定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共享性和公开性,女书难以达到发明专利保护的新颖性要求。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女书字体、女书刺绣、女书纸扇等的设计和形状,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而发明专利这种专利类别一般针对传统科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以应该注重开发女书文化在科技领域的应用,争取多元化的专利保护,发展更多方面的女书新专利,形成有效的专利地图。

(三)商标权保护方式

商标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具有独一无二的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商标权保护模式来进行保护,其优点不仅仅是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还能有效促进经济效益增长。至今为止,女书文化已经有一部分被注册成为商标,这些已经拥有了自己商标或者品牌的手工制品对于非物质文化的传播和推广具有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其能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并提升其知名度。同时,由于女书文化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没有具体的权利主体的,其传承者众多,由特定的族群或者地区共同所有,只有一部分才是明确由某个人或者家族所拥有的,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我们可以利用商标法中的集体商标*依据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和证明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来解决。例如土著群体的手工制品、艺术品和传统技艺中的女书钱包、女书纸扇和手帕等,可以用“地名或者创造者姓名+手工制品或传统技艺”的形式注册证明商标;而对于那些表演或者仪式,如女子斗牛、坐歌堂、贺三朝、吹凉和结拜姐妹等,就可以用“地名+艺术形式”的方法把它注册成为集体商标[7]。当然,将女书文化以商标模式来进行保护会增加其保护费用,给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对此可以建议由地方政府来提供部分资金进行扶持。

(四)域名权保护方式

作为新型知识产权一员的域名权,除了自身的识别功能以外,在互联网时代下,还发挥了引导、宣传、代表等作用。如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让世人予以更多的关注,那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注册成域名可谓是一个重要的宣传途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域名和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对以域名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肯定和鼓励。但遗憾的是,通过网络搜索发现,以“女书”名称注册的域名几乎没有。因此,女书保护的各个主体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对于还没有申请的网络域名立即进行申请,例如www.女书.com,www.女书.net,www.女书.org,www.江永女书.com,www.江永女书.net,www.nvshu.org,www.Jiangyongnvshu.com等域名[8],以防止他人的抢注行为。在域名注册成功之后,更应注重对网页的维护和更新,将女书的历史、风俗、保护状况以及最新动态等内容及时发布,让女书文化借助网络焕发新的生命。

五、结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和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它们能够更好地代代相传,维持中华知识的博大精深以及中华文化的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有力手段之一。在女书面临消失危机的重要时刻,为了使其能够更好地得以传承,应坚持“传承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这一原则,在合理吸收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实施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域名权等多方位的知识产权体系化保护,做到合理开发、利用女书文化,防止过度产业化而破坏了女书文化的本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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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跃兵,任泽旺,卢朝晖.19类“女书”商标被抢注 十年后裁定回归江永[EB/OL].[2015-11-20].http://www.hn.xinhuanet.com/2014-06/08/c_1111033761.htm.

[4]刘跃兵,任泽旺.“女书”商标终回家[EB/OL].[2015-11-07].http://news.hexun.com/2014-06-08/165486819.html.

[5]佚名.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色和经验[EB/OL].[2015-12-01].http://www.lawtime.cn/info/zscq/qitazs/20111027114509.html.

[6]INDIAN ARTS AND CRAFTS BOARD.The Indian Arts and Crafts Act of 1990 [EB/OL].[2015-11-26].http://www.iacb.doi.gov/act.html.

[7]张爱娥.知识产权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以江苏常州为例[J].知识产权,2012(11):72-76.

[8]吴行华,肖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摊舞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8(2):86-90.

(责任编辑何培育)

Improvement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vshu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ZHANG 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of Chongqing,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4, China)

Abstract:Nvshu, which is found in Yongzhou of Hunan province, is the only female character in the world. It not only adds a splash of color to the culture of Jiangyong area as well as Hunan province, but also exhibits a unique charm in Chines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vshu has important values for many research disciplines such as linguistics, archaeology, sociology, folklore and so on. However, with the arrival of commercial times and the pass away of Nvshu’s descendants, the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Nvshu is facing an unprecedented challeng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vshu.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Nvshu and learning from the useful foreign way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a suitabl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ystem which is suitable for Nvshu’s present development and can promote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Nvshu culture.

Key words:Nvshu; Nvshu cultur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tellectual property

收稿日期:2015-12-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国际比较研究”(13CFX088)

作者简介:张婷(1982—),女,陕西西安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

doi:10.3969/j.issn.1674-8425(s).2016.06.017

中图分类号:G122; 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425(2016)06-0112-08

引用格式:张婷.知识产权视角下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善路径[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6(6):112-119.

Citation format:ZHANG Ting.Improvement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Nvshu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6(6):1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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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2016年5期)2016-12-01 06:58:32
关于如何运用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培树核心价值观问题研究
戏剧之家(2016年19期)2016-10-31 20:08:03
推动沈阳市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策略研究
戏剧之家(2016年19期)2016-10-31 19:51:26
浅论吕剧艺术的传承与传播
戏剧之家(2016年19期)2016-10-31 17:25:42
知识产权
江苏年鉴(2014年0期)2014-03-11 17: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