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 张耐雪
土地资源对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效应
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 张耐雪
摘 要:城市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作为一种能够提供系列产品和服务的复合型自然资源,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要求不断增加,而有限的土地资源供应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土地资源与城市经济理论概述,土地资源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发挥土地资源对城市经济发展的正面效应。
关键词:城市土地 经济增长 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城市发展对城市用地的需求也在激增。当前,“人—地”矛盾已经成为阻碍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1]。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协调城市经济发展用地和农业用地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难题。在我国经济转型期正确处理土地资源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可以推动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推动我国转型期城市经济的顺利转型。
1.1 城市土地资源
一般将人类已经利用或者在人类社会发展可预见的时期内能够被利用的土地称之为土地资源。其中土地资源不仅包含自然属性,也包含社会属性,土地资源是人类进行生产劳动的重要劳动资料以及劳动对象。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土地资源除了要具有一般土地的自然性和经济性等明显特征之外,城市土地资源还具有其他土地资源所不具有的一些特征。首先,城市土地资源的区位性。在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划分在不同区域内的土地资源的实际作用是不同的。其次,城市土地资源的集聚性。具体指的是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土地对资本、技术以及劳动力等要素的集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模经济效应。最后,城市土地的综合性。作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空间基础,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水平和城市经济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不仅关系到城市本身的经济效益,并会对国家经济发展构成重要的影响。城市土地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从广义上看,城市土地资源指的是城市行政区划内的陆地资源、水资源在内的所有地上以及地下空间的总称。从城市区域上看,可以将城市土地资源具体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城市市区的土地;二是城市规划区用地;三是城市行政区的土地资源。狭义的城市土地资源具体指的是城市土地,是指城市市区建设区内的土地,也就是指的城市建设用地。这些土地主要是用于非农业用途,人口的密度比较高,建筑物比较稠密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比较齐全。
1.2 城市土地资源利用
土地资源利用具体指的是人类为了能够从土地资源中获得一定的利益,采用一种相对系统性的方式,对整个生态系统中的关键要素进行合理控制,从整体上属于一种永久周期性的人类干预行为。为了便于理解,可以将土地资源利用这一概念更加直观地表述为:在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生存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根据土地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土地资源进行有目的开发、使用、整理和保护的活动。从城市建设规划的层面上看,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集中体现为城市功能在地理空间上的分布。
文中多次提出的城市土地资源利用,将其理解为一种配置和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而推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以及活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过程。从城市土地资源的构成结构上看,城市土地资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分别是:城市土地资源的类型、性质以及特点不同城市在发展的过程中用地类型的相互联系方式,以及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不同城市用地类型的相互作用以及其间的发展变化的关系。
2.1 土地权力制度和体系不完善
首先,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主权利”制度还很不完善这导致了土地资源所有权主体虚化,并且使用权等级也存在很大弊端。在进行土地资源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主权利”和其他各项权利是相互区分的,其主要涉及城市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尽管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在我国城市当中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可以由我国国务院代表国家形式主权。但是,城市土地资源在实际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国家所有”往往被抽象为“全民所有”,从而使城市土地资源在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着土地资源所有权被虚化的现象,城市土地资源的实际所有权逐步落入到城市地方各级政府的手中。根据我国国务院与地方建立的城市土地委托—代理关系,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就能对国务院授权的土地资源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部分职能。但是由于相关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中央政府和城市政府之间并没有就城市土地资源产权形成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2]。在城市土地资源长期管理的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关于城市土地资源所有权在事实上被异化为利益博弈的局面。
其次,围绕着城市土地资源的其他各项权利不明确。在进行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对土地资源管理职能混淆是当前存在的一大问题。城市土地的“他项权利”主要指的是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和土地使用者有着密切的经济关系的法人或者自然相关的一种发展和变化的权利。一般城市土地资源的“他项权利”与城市土地资源的“主权利”客体都为统一土地,“他项权利”一方面需要立足于城市土地资源的“主权利”,另一方面“他项权利”又构成了对土地资源“主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常常会影响城市土地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效能发挥。
2.2 当前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着严重不足
就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的整体管理现状而言,主要采取了升级垂直管理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其与传统的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相比较主要突出了两个重大的优势:一是实现了对土地资源的上收,二是完善了土地资源的监督监管机制。但是,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该土地资源管理制度还是表现出了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在进行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虽然通过这一制度能够强化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但是,该土地管理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对城市经济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限制。并且在市场经济法律机制还不健全的今天,其执行的有效性也颇值得怀疑。其次,当前我国国家土地总督察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当前我国土地督察制度属于一种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在法治化程度较低的前提下,往往导致监督的效果不佳。
3.1 创新城市土地资源管理体制
首先,必须要建立健全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资源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当前我国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了我国国务院是城市土地资源所有权的代表。但是,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城市土地资源只能够由城市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地方政府虽然不是城市土地资源所有权的代表,但实际上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土地资源是由城市的管理者实际掌控的。因此,为了提高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管理。在进行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必须要明确城市政府部门的土地资源产权边界,并为其与地方政府之间构建出一套符合“激励相容约束”的委托代理关系。其次,在对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建立起城市土地管理分级授权管理体制。要在城市各级政府之间构建起城市土地产权分级委托代理制度。具体指的是,城市土地资源在国家所有的基础之上,由我国国务院以及直属于国务院的国土资源部作为城市土地资源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代表,将城市土地所有权根据城市土地管理层级进行分级授权,委托各级地方政府依法管理城市土地。各级政府基于现有土地利用方式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改进与调整,以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3]。
3.2 创新城市土地资源产权管理制度
首先,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地方政府对城市土地所有权的职能。当前,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实行的主要是以多级政府的行政审批权限为特征的地方政府所有权代表制度。这一土地资源产权管理制度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从我国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地方各级政府代表政府形式土地所有权职能也能够很好地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从地方政府的权利与责任等方面看,我国地方政府承担着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事权和相关责任,根据责任对等的原则,地方政府也需要享受到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益。其次,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细化城市土地产权,完善城市土地资源使用的所有权制度设计。在我国进行城市建设的漫长的历程当中,我国城市土地资源利用长期处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定不清的局面,尤其是对土地资源的“公有”和“私用”还没有在制度上做出明确的划分。这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对城市土地资源使用的完整性和排他性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是土地资源的经营者以及土地资源的投资者产生了不稳定的预期,这对发挥土地资源在推动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在推动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对城市土地资源进行进一步详细的划分,可以考虑将城市土地资源产权进一步细化为开发权、发展权、收益权、转让权、租赁权等多项权利。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对城市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认真处理好当前我国城市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是实现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城市应该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的具体条件,采取合理的措施,在确保耕地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对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以及推动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曾伟.土地资源对城市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影响效应:理论与实证[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3(05).
[2] 王丰.浅析土地资源配置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之影响[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09).
[3] 崔雪竹,王东.代谢论视角下城市土地可持续利用机理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4(03).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1(c)-17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