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永亮(中共都江堰市委党校,四川都江堰611830)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视野下的村级选举调查与思考
邢永亮
(中共都江堰市委党校,四川都江堰611830)
摘要:从宏观视野来看,民主政治建设之于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既是内容又是动力;从中观视野来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成都市新一轮村级选举的结束,为我们研究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最新论断和鲜活素材;从微观视野来看,通过对村级选举中出现的各类现象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对比研究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二者如何在村级选举中实现有效联动值得研究思考。
关键词: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民主;村级选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部署了15个重要领域的改革,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研究”是其中之一,明确指出通过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发展基层民主”,于此同时进一步强调“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本课题认为上述两个方面具有内在关联性,如何寻求落脚点,村级选举是透视点之一。鉴于此,笔者对大邑县、金堂县、邛崃市等地新任和继任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共计发放涵盖8个问题、28个选项的300份调查问卷,同时对X市X镇X社区的村级选举进行个案分析,以期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视野下的村级选举这一课题进行有益分析。
(一)立论之“基”
概括而言,有关民主的基础理论不仅是本课题立论之基,同时从反面来看正是因为缺乏对这一基础理论全面、系统的认知导致村级选举乃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出现一些不可思议的现象。民主这一概念既简单又复杂,简单的可以用“人民的统治”或“人民当家做主”来表述,复杂的可以分为“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国家民主”、“社会民主”等内涵丰富又关系密切的若干子概念,总体来看“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两大领域,而国家民主和社会民主又是我国人民民主领域的两大层次。”本课题将村级选举定位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视野之下,这里的“基层民主”理当归属“人民民主”领域中“社会民主”这一层次,原因有二:
其一,从理论维度来看,当代中国政治体系呈现为双层结构,一是由人大和政协制度为支撑,以立法、咨询和协商为功能的国家形态的民主,称之为上层民主或间接民主;二是由群众自治和公民参与为支撑,以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为功能的社会形态的民主,称之为基层民主或直接民主。
其二,从制度维度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定“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立论之“象”
村级选举之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与此同时聚焦现实,村级选举中形形色色的各类现象又折射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在此,笔者对村级选举有关问题设立了调查问卷,问卷涉及大邑县、金堂县、邛崃市三地,对象为村/社区新/继任主要负责人,100%参加过村级选举,份数为300份,有效问卷为270份,有效率为90%。笔者对调查问卷进行下列几点说明:
统计量
您对参加选举的认识是
影响参选率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候选人应具备的首要条件是
您被推选为候选人时,最担心的是
您认为影响民主选举的主要因素是
您认为基层选举由谁说了算
需要说明的是,对调查问卷涉及到的主要问题进行的上述分析既有对当前村级选举事实状态的反应,例如:问卷中“部分选民的意愿不能充分发挥”、“把选举当做一种义务,怕麻烦”分别在“影响参选率的主要因素”一题的21.5%和32.2%,“选举中不能被平等对待”在“您被推选为候选人时,最担心的是”一题中占比35.9%,“群众民主意识不强,热情不高”在“您认为影响民主选举的主要因素”一题中占比71.9%;又有对村级选举理想状态的诉求,例如:问卷中“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您对参加选举的认识”一题中占比95. 2%,“能反映选民的意见,代表选民的利益”在“候选人应具备的首要条件”一题中占比74.4%,“所在地选民”在“您认为基层选举由谁说了算”一题中占比92.2%,这些数据构成了本课题进行立论研究的重要事实表象。
一般而言,村级选举涉及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竞选演讲、选举大会等几个重要环节,特殊情况是会涉及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罢免、辞职和补选等几个环节,如选举中出现违法事实,则要进行违法认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不对选举环节按序论述,通过对X市X镇X村选举的跟踪了解,进行下列简单还原:
2013年年末X市域内所有村(社区)两委干部进行了换届选举,截止2014年上半年除X镇X村外其余村(社区)换届选举都顺利结束,该村地震后由几个小的自然村合并而成,参与本次村主任一职候选人之一为该村多年原妇女主任W,55周岁,经过民主选举后W获得所在选区三分之二选票,按规定不存在贿选等违法违规情况则自然被确定为村主任候选人,上级党委政府在张贴告示公布票选情况和候选人时,W并没有出现在候选名单中,上级党委政府对这一情况没有及时与W和所在选区选民进行解释说明,在二轮选举产生村主任票选中,大部分选民在未列有W的选票中,将W名字写在了选票上,结果显示没有出现在二轮选举选票中的W票选结果依然最高,本该有上级党委政府指导服务的基层民主选举,最后造成了上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W及所在区选民等多角色尴尬的局面。虽为个体事件,但其中涉及到的具体问题值得反思总结,笔者通过对该村之所以没有顺利完成选举的原因进行下列总结:
第一,自然原因。该村为地震后进行村(社区)调整由几个小的自然村合并而成,由于自然原因缺乏统一归宿感,调整前的自然村都在寻求各自区域代言人,导致在确定选举候选人的过程中出现障碍。
第二,制度设计缺乏科学性。从理论上来看,党内民主应对人民民主起引导作用,为了更好的指引村级自治组织的选举工作,各地党委组织部门都出台了相应文件,根据X市组织部【2013】7号文件精神,对任职者的年龄限制只做了新/继任区别,导致在确定候选人过程中出现理解不一。以W为例,年龄为55周岁,如按“新任党组织班子成员”来论则不符合文件规定的“50周岁以下”,如按“继认党组织班子成员”来论则符合文件规定的“60周岁以下”,同时简单的区分为新/继任也有待进一步细化说明。
第三,上级党委政府主观意愿过强。从调研情况来看,上级党委政府大都对基层选举进行制度性指引,制定“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与此同时上级党委政府在指导基层选举的过程中自觉不自觉的就延伸了触角。以该村为例,W在获得所在选区三分之二选票后,莫名其妙地没有出现在公布的候选人名单中,指导该村选举的上级党委政府工作组也没有做必要说明,简单的将其定义为“不符合选举条件”,根据其下发文件来看,“资格审查”是“确定人选”的前置条件,对于W是否符合条件本文不论,从事件本身来看,原本的前置条件变成后置条件,一方面使选举人不能理解和接受,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上级党委政府的威信。
(一)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推进基层民主选举
从现实实际来看,村民自治、基层选举、基层民主等重要内容较为普遍的演变成“党内民主”抑或是“上级党委政府之下的”事情,这不仅有悖制度设计的初衷,同时也是导致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由村民群众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成员,是村民自治的关键”,同时也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认为村干部的权力源自于村民授予,唯有此才能更好解决基层选举动力匮乏的问题,根据问卷调查显示的结果来看,“群众民主意识不强,热情不高”占“您认为影响民主选举的主要因素”的71.9%。
(二)党内民主应发挥好对人民民主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的发挥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逐步完善乡村治理结构,赋予基层自治组织真正、独立、完整、有效的“自治权”,进而培育、引导和刺激广大群众参与基层选举的积极性,问卷显示92.2%的人认为基层选举由所在地选民说了算,这表达了一种诉求同时也是“自治”制度的题中之义;指引作用的发挥需要科学规范的程序制度,这需要制定程序制度的主体进行大量实践调研,不是想当然抑或沿用过往程序制度而不立足实际变化,经不起推敲的程序制度一旦出台,不仅会使基层选举陷入混乱境地更谈不上党内民主指引作用的发挥。
(三)程序制度先行,结果顺其自然
划定工作范围边际问题是实现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互动结合的关键所在,概念混乱将会导致工作重叠失去章法。上级党委政府于基层选举进行之前制定科学规范的程序制度是实现基层民主的静态保障,如何有效运作程序制度是其动态要求,当涵盖“任职条件”、“参选范围”、“方法步骤”等具体指导实施意见一经发布后,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上级党委政府在基层选举不同阶段其作用发挥程度有所不同,笔者认为选举前上级党委政府占主导作用,选举中为引导作用,选举后为服务作用,程序制度的制定体现其主导作用,对程序制度的遵循体现其引导作用,对选举结果的尊重体现其服务作用,问卷显示35.9%的人认为“选举中不能被平等对待”是参与基层选举最担心的事,这种“不平等对待”更多的来源于上级党委政府的“一厢情愿”而非“顺其自然”。
一言以蔽之,基层选举不仅关系基层自治制度设计有效作用的发挥,也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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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勇.论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J].社会主义研究,2008(4):3.
(责编:刘海琴)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431(2016)03-0038-04
〔收稿日期〕2016-03-20
〔作者简介〕邢永亮(1985-),男,中共都江堰市委党校教务科长、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