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耐特承认理论探析

2016-07-04 11:18丁节
理论观察 2016年6期

丁节

[摘 要]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核心人物,阿克塞尔·霍耐特的思想在当今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领域均有着非凡的影响。其《为承认而斗争》一书中提出的承认理论,在进一步拓宽批判的维度的同时努力探寻着一种新的批判范式,大大推动了法兰克福社会批判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批判理论;承认关系;蔑视形式

[中图分类号]B51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85 — 02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在其理论从萌芽、发展以致成形的过程中,一直受着许多理论的影响。这些理论分别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程度地刺激着霍耐特思考。但就《为承认而斗争》而言,对其影响最大同时也最为深刻的是:黑格尔耶拿时期的哲学和米德的社会心理学,并且黑格尔耶拿时期的思想为重中之重。“如果没有黑格尔相互承认理论,就不会有霍氏承认理论。”对此,有学者甚至直接将霍耐特的“为承认而斗争”称作是:霍耐特对黑格尔承认学说的重构。

一、对批判理论的批判

阿克塞尔·霍耐特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核心人物,肩负着该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传承与发展的重任。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批判哲学传统与后现代的文化批判渐为合流,霍耐特敏锐地发现了这一趋势,并积极投身于对这一流向的推进事业之中。在这条探索的道路上,霍耐特首先反思和抨击了自身的传统批判理论,面对当时社会层面的研究逐步被边缘化的困境,霍耐特反省道,真正的批判理论首先应该是具有强烈的社会性(道德性),同时还要更具针对性和现实可行性,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寻找到新的出路。关于这点,霍耐特在《为承认而斗争》中明确表达过这一研究愿景:“要弘扬自己学派的批判精神、延续社会批判哲学的大业,就必须走规范性和经验性相融合的路子”〔1〕(p2)至于这条路子怎么走,他强调最重要的是“继续重构在第一代批判理论家那里被淡化的规范。”〔1〕(p2)而这一“被淡化的规范”简单的说就是“主体间性”。所以,霍耐特的承认理论,首先是一种社会批判理论,其次,它还是对社会批判理论的批判,即在前辈研究基础上的一次向政治伦理的转型。

二、霍耐特承认理论的逻辑进路

《为承认而斗争》的三个部分彰显着霍耐特整个承认理论的逻辑演进。第一部分,“历史回顾:黑格尔的原始观念”。这里的“原始观念”就是黑格尔有关“承认”和“斗争”的思考。霍耐特既要弘扬学派的批判精神,首先要做的就是重构传统社会批判理论。然而,如何重构?去哪里寻找重构的思想资源?成为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霍耐特首先将其研究的目光放到了耶拿时期的黑格尔。在他看来,传统社会批判理论几乎都是站在社会生活再生产角度进行的批判与研究,而基于这一视角的理论似乎缺乏一种解释效力。对此,他提出重构的一个大前提就是转换研究视角,并提出“社会生活的再生产服从于相互承认的律令”的主张。他认为“只有当主体学会从互动伙伴的规范视角把自己看作是社会的接受者时,他们才能确立一种实践的自我关系。”〔1〕(p100)而这里“互动伙伴的规范”实际上所涉及的就是道德。对此,霍耐特注意到,黑格尔耶拿时期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自己重构梦想的理论支撑。因为在黑格尔耶拿时期的认知中,他将个体看作是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统一,即处在一定社会的个人一方面具有自我认同的意识和需要,另一方面个体的自我特质又需要得到他人的承认才能最终实现对自我的认同。这里得到“他人的承认”涉及到的也是道德。所以,霍耐特坚定的认为,想要继续重构“被淡化的规范”必须回归到耶拿时期的黑格尔。

鉴于这种理解,霍耐特在书的第一部分对黑格尔的论证结构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当然,霍耐特自己也意识到,黑格尔承认理论之所以能发挥出效力,得益于其唯心主义的前提,那么如果没有这唯心思想为支撑,其承认理论何以成立?对此霍耐特作出了大胆的尝试,他试图用米德的社会心理学作为其新的前提。值得关注的是,米德的社会心理学是典型的唯物主义的产物,因为他将个体的“心灵”以及“自我”等概念完全视为是客观社会的产物。那么借用米德社会心理学,作为新的承认理论的依托,就意味着对黑格尔唯心主张的摒弃。所以,书的第二部分为“体系再现:社会承认关系的结构”。在这里霍耐特将米德的社会心理学嫁接到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体系当中,实现了“体系再现”,形成了一套新的社会承认形式。这套新的承认形式也包含如下三个内容:爱、法律、团结,霍耐特以一种“经验的重构形式”对这三种“承认形式”加以论证,从而得出了与之相对应的三种“蔑视形式”(强暴、剥夺权利与侮辱)。通过此部分对三种承认关系及蔑视形式的探讨,霍耐特基本完成了其承认理论核心内容的建构。并得出了一个关于“社会批判理论”的新思路,而对这一“社会批判理论”的进一步阐述,则构成了全书第三部分的内容。

三、霍耐特承认理论概念解析

(一)三种承认形式

1.爱

关于三种承认形式,霍耐特首先回答了何为“爱”的承认形式。他指出这里的“爱”代表的是一种本源关系,其产生的条件是“当少数人之间的强烈情感依恋以友谊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情侣关系之间的爱欲关系模式构成爱的关系时,就出现了这种本源关系。”〔1〕(p103)所以,在霍耐特看来,爱的承认形式起着最基础的作用,为其他的形式提供了产生的可能。“主体间爱的经验有助于产生情感信赖的基本层面,它们不仅在需要与情感的经验中,而且在这种经验的表达中,都构成了一切自尊态度进一步发展的前提条件。”〔1〕(p114)这里,霍耐特只是对爱的承认形式的基础性作用给出了解释。至于,究竟何为“爱”的承认形式,霍耐特则再次引用了黑格尔的观点,用以揭示爱的承认形式的本质:“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顾名思义,在这一承认形式里,首先存在一种被爱的状态,即有人爱,其次被爱的个体又有着自己的独立性、特殊性。二者是并存的同时又处在一种微妙的平衡之中。

2.法律

在与爱的形式对比当中,霍耐特提出了承认的第二种形式:法律。在这里,霍耐特基于对黑格尔以及米德关于“法律”的思考,尝试性的做出自己的解释,大致可理解为:只要自我意识被承认并享受到一定的权利,主体就能逐渐获得了自尊。而这里的自尊,在霍耐特看来,正如米德所说的,是一种“普遍化他者”的承认关系。所以只有站在普遍化他者的立场,“让他教会我们承认共同体的其他成员也是权利承担者,我们才能在确信自己的具体要求会得到满足的意义上把自己理解为法人。”〔1〕(p115)简单的说,在这种承认形式中,只要自我意识得到承认,权利得到保护,主体就会自觉去承担和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如果说爱的承认形式体现了主体间的依赖性和独立性,法律的承认形式则体现了主体间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3.团结

“团结”的承认形式,就是在一个价值共同体中以彼此对等重视为必要条件,因为对等重视,主体被给予了机会,使主体的能力和特性得以充分的发挥从而对共同的实践产生了作用。用霍耐特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使他们能经验到自己是对社会有价值的存在”,由此主体获得了被承认的体验。对此,霍耐特总结道:“只有我主动地关怀他者个性特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目标才能实现。”〔1〕(p134)

(二)三种蔑视形式

在霍耐特看来,对承认形式的否定即构成蔑视。主体所遭遇的三种蔑视形式,分别为“强暴”、“剥夺权利”以及“诽谤”。总的来说,“强暴”对应于爱,是对主体基本自信的摧残;“剥夺权利”对应于法律,是对主体道德自尊的伤害;“诽谤”对应于团结,是对主义自重的扼杀。

1.强暴

“强暴”(Vergewaltigung),是主体所遭遇的第一种蔑视形式,主要包括虐待和强奸。霍耐特认为,强暴这一蔑视形式,是对人的肉体完整性迫害,剥夺了主体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可能。“在实际的虐待形式中,一个人被强制地剥夺了自由支配其肉体的一切机会。”〔1〕(p141)在霍耐特看来“强暴”最基本的蔑视形式,是因为它对主体造成的羞辱要比其他蔑视形式的破坏性大得多。它不是纯粹的身体迫害,更主要的它会给主体带来无助感与现实幻灭感,主体会因此自信心被持续打击,直至对世界的信任完全丧失掉。

2.剥夺权利

“剥夺权利”(Entrechtung)作为主体所遭遇的第二种蔑视形式,主要包括被剥夺权利和遭受排斥。主体如果是价值共同体所承认的一员,那么就能够平等、自由地共同活动,但是“剥夺权利”这一形式强行限制了主体的这一可能,使得主体不再拥有其他共同体成员那样完全、充分的地位与权利。主体权利诉求一旦遭到价值共同体的拒绝,就意味着侵害了其“主体间的期望”,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蔑视形式的典型后果便是主体自尊的受挫。

3.侮辱

“侮辱”(Entwurdigung),作为主体有可能遭遇的第三种蔑视形式,包括诽谤和伤害,它使得主体的社会价值被贬值甚至被否定。荣誉、尊严对主体而言代表着主体的自我实现方式在价值共同体中受重视的程度,当“荣誉”、“尊严”受到“侮辱”就意味着主体的自我实现方式不但不被肯定反而遭贬低,“那么,它也就使得主体无法赋予自己能力以社会意义”。〔1〕(p143)所以,这种蔑视形式的后果便是导致主体自我重视的跌落。

四、现实意义与局限

在资本主义后工业化的浪潮里,原本就被资本所奴役的人们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解救,情况反而变得更糟糕。面对这样的状况,标榜以社会批判理论为研究宗旨的法兰克福学派,其第三代领导人努力打破传统思维,通过对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唯物主义转型,对抽象概念的经验性转换,最终实现了社会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对法兰克福学派的发展以及相关领域的研究都产生了重要促进作用和影响意义。与之同时,霍耐特自己也坦言,其“为承认而斗争”理论,依赖的是道德动机的斗争。研究的视角不再是关注现实社会现象中经济、政治等的不公,而是更多的关注道德、心理上的不公与伤害,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否可以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挑战?这样的尝试,是否能够发挥出与想象中同等的效力?这样的转变虽在理论上得以实现,在实践中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这些问题都有待时代的考证和我们进一步的挖掘与探讨。

〔参 考 文 献〕

〔1〕(德)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M〕.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2〕王凤才.蔑视与反抗——霍耐特承认理论与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政治伦理转向”〔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

〔3〕王凤才.霍耐特承认理论思想渊源探析〔J〕.哲学动态,2006,(04).

〔4〕陈伟.承认的类型学探析——对霍耐特承认理论的解读〔J〕.理论与现代化,2008,(05).〔责任编辑: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