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价值

2016-07-04 11:18金小皖
理论观察 2016年6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律师法治

金小皖

[摘 要]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广大律师群体是最直接、最广泛的司法实践参与者,其积极参与司法活动的行为,对司法活动有深远意义。此外,律师工作所具备的专业性、社会性等特点,理应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角色之一。因此,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出发,需发挥律师群体的职业特点和优势,使广大律师群体着实有效地参与到司法改革的实践中,从而保证司法改革的全面顺利进行。

[关键词]律师;司法改革;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67 — 03

引言

我国司法改革历经三十年实践,在这期间,得益于公检法部门积极推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主动参与,司法改革才得以不断坚持和发展。然而,司法改革过程中不断涌现出的现实问题也急需相应的解决方案,才能达到真正实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的。而律师工作所具备的专业性、社会性等特点,正与司法改革所需结合,因而,司法改革的主体之一必然包含着律师。

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必要元素,司法改革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历经三十余年的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有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步完善,其背后有着我国广大民众对司法体制改革所寄予的殷切期望。司法体制改革任务艰巨,在改革过程中,怎样改革才能达到让每一个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需要汇集我国每一位法律人的智慧。而律师因其最能够直接深入民众,反应民众呼声的职业特点,更能够直观反应我国法治的发展状况。因此,我国司法改革中,律师的积极主动参与,既有利于律师业的发展和进步,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律师的职业属性与司法改革的应然联系

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而不断进步。律师职业不仅在工作中发挥其为广大民众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作用,而且因为其职业所具备的属性,律师职业更是与司法改革有着应然联系。

(一)律师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具有中立性的特点

有学者曾经指出:全国律师协会应当成为司法改革的机构之一,因为律师在司法实践中与各种职业群体的当事人进行过深入地沟通,这其中包括法理与情理的释明和具体运用。因此,律师在司法改革中所给予的观点和建议不容忽视。

其次,由于公检法机关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其机构性质及职能息息相关,难以深刻反映其自身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但律师不会有此弊端。具体指,以公检法机关为代表的行政权干涉司法权行使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司法改革主要是针对公权力的控制。而律师不可一概而论,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律师被排除在司法组织体系之外,没有任何既得权力和利益,因而是主张彻底改革现行司法体制的法律人群,也是支持司法改革的的中流砥柱;再次,目前全国律师队伍正在断扩大,这些律师群体都是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拥有法学知识以及法律思维,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律师应是主力军①。

(二)律师职业具有法治性的特点

现代律师职业因社会追求法治而产生,也是为了维护法治而存在,更是为了实现法治而发展。在我国,司法部规定:“每一位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都应当参加律师宣誓,其宣誓的具体内容为: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②我国律师宣誓内容从宏观理论层面到微观具体实践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律师职业所具有的法治性的特点。

因此,法治性是我国律师职业的属性。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总目标之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因此,律师职业群体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做到充分重视我国广大律师群体在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才能够使司法体制改革更加具体和完善。

(三)律师自身的发展需求

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律师制度,其与司法制度相依相伴,关系紧密。回顾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其发展进程都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司法改革相联系。司法制度完善,那么广大律师群体的执业环境就会更加健全,反之亦然。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以及历史传统的影响,提供法律服务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律师,在社会形象方面并没有得到广大民众的普遍尊重和认可。此次司法改革中,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将会为律师自身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进步。

如今,全国已有执业律师约二十七万,每一位律师都有着当事人对我国法治事业的理解和期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内容中,律师被三十次在该内容中被提出,同时,广大律师群体也被期待参与到十几项重要改革措施以及制度建设中去。由此可见,司法改革进程中,律师的积极参与既有利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又有益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有效推进①。

二、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应有价值

我国司法改革历经三十余年,其间律师职业群体的不断发展壮大与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相辅相成,律师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价值不可小覷。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律师是法治国家中在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上最直接的消费者。追根溯源,律师是应诉讼的需要而产生的,因而参与诉讼,是律师的重要职责。律师在诉讼中居于什么样的地位,是衡量、评价一个国家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律师制度是否完善的具体体现。从具体角度讲,律师参与司法改革是更好地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更是实现改革的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②

(一)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律师职业群体有着强大的法律实践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我国《律师法》的立法主旨亦表明:“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与实践紧密结合,因而,律师应当积极践行《律师法》主旨,发挥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应有价值。

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司法公正是必不可少的支点,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公民的追求。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需要坚持不懈的探索,而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律师职业具有不容忽视和低估的作用。自律师职业出现至今,律师一直在不断推动着司法正义的实现,没有律师的监督,就可能出现枉断,没有律师的法律意见,就可能出现偏颇。因此,从本质的角度出发,追求司法公正、社会正义是律师职业与生俱来的秉性。

(二)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裁判结果能否真正体现事实,能否准确适用法律,这其中不仅与审理案件的法官有关,更与帮助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相关。相对于当事人,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与辩护技巧是能够帮助当事人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于审理案件的法官,律师可以帮助法官更加清晰的认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从而使案件的裁判结果符合事实与法律。因此,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娴熟专业技能的律师群体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及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不是简单的个人判断,法治国家的司法制度中,一个案件最后的审理结果定不是法官的主观臆断。特别是在与人身权紧密相关的刑事诉讼中,试想,自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开始至法庭的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辩护律师或者其辩护律师不能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利的情况下,必是孤立无援,最终案件的裁判也必定不能让人信服,甚至会出现检察官与法官权利滥用导致司法腐败,而案件背后真正的事实却无法水落石出。

要达到充分实现司法裁判公正的结果,要求法官能够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在认定案件事实上,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更多来源于当事人展示的事实。由于法律意识水平和对案件评价能力的不同,当事人展示的事实与法院所要认知的事实常常发生错位,对案件的整体认识也总存在严重分歧,审判者不仅无力改善这种局面,而且还面临在法律问题上不可能从当事人那里获得启示的困境。这些严重阻滞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实现③。

律师可以发挥其职业特点,在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充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而利用其专业技能向法官阐释当事人所要表达的案件事实。另外,审理案件的法官在原告指控被告人的情况下,同时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有利于做到兼听则明。律师参与诉讼过程中积极和法官沟通,充分发表其对于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观点,对于法官有效纠正法律适用的误区,从而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以及有效保证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美国,尽管美国法官是从有经验的优秀律师队伍中选拔出来的,但美国法官依然会将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的意见作为重要的参考内容。因为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如果要适用普通法,那么判例又多如牛毛,应该如何选择合适的案例。还需思考是否要适用制定法,如果要适用制定法,又该适用联邦法,还是适用州法,思考和选择过程纷繁复杂。而律师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法官而言无疑是重要的参考①。当然,律师在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时,肯定是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但是在这过程中也因此为法官针对案件开拓了思路,扫清了盲点,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参与诉讼,不仅有利于法官做出公正裁判,更有利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

(三)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

程序公正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及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从审理程序中体现司法公正。程序公正意味着司法程序规则和运作的公正,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指就是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在追求实体公正的过程中若忽视程序公正,必然会导致实体公正“缩水”。即使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客观公正的,但若其设立过程没有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必然会导致一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裁判结果的合理怀疑。因此法官只有依据法定的程序才能向公众展示其审理和裁判的行为不是其主观恣意的产物。当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正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需要关注的是,程序正义的概念并没有深深植根于人民的心中,所以很多案件当事人没有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对于程序的理解不够透彻,此时就需要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过硬的律师帮助当事人从程序到实体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合法有序的参与诉讼,更有助于律师监督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更好地实现诉讼裁判从过程到结果的公正公平。

三、落实律师权利保障,完善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②。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中必然包含着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奋斗的律师职业群体,其与法官以及检察官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着自己的职业力量,诠释着法治的意义。可以说,律师制度和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制度以及律师职业的价值势在必行。

在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中,律师是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而律师权利能否有效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律师于司法改革作用的发挥。因此,在一个律师制度健全的法治国家,律师权利必然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在自身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条件下,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和服务,充分发挥自己的职业能力,体现律师的职业价值,与此同时,律师也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司法改革中,从而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

律师的有效参与,从本质上更有利于法治的深入人心。首先,律师由于其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的过程中,通过其自身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使当事人对我国的法律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其次,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与其案件相关的法理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能够深入浅出,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尊重案件的裁判结果,此时司法公信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由此可知,我国司法改革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营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即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三大诉讼法也相继进行了更为全面的修改,其中《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变动较大,《律师法》也随之进行了修改实施。刑诉法修改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中辩护人的身份,另外,关于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律师的权利救济机制等内容都有较为全面的规定。这些法律的修改直接体现了我国对更好地保障履职执业权利,发挥律师职能方面所做的努力。然而制度的实践和执行在现实状况中却是不令人满意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往往得不到真正落实,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环境更是艰难,因而出现了因不满司法机关对其权利忽视的“死磕派”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如何才能真正落实,不仅关系到刑辩律师群体的利益,其背后更是民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因而,在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律师合法权利的落实以及律师权利救济机制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此时,更需要奋斗在法律事业的律师群体共同献言献策——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为司法体制改革事业的有效推进,更为早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四、结语

当然,司法改革并非一朝一夕,律师群体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通过何种方式有效参与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明确律师参与司法改革的途径才能使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应有的价值得到体现。司法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主题,作为法律服务者的律师,是介于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桥梁,其运用自身的智慧在事实和法律之间诠释着法治。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努力求索,不断前行,为司法改革的有效进行不断添砖加瓦,也为早日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J〕.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潘卫群.推进司法改革离不开律师的参与——“首届律师学院论坛”暨“律师与司法体制改革研讨会”侧记〔J〕.中国律师,2011,(06).

〔3〕宋朝武.律师作用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J〕.中国律师,2000,(06).

〔4〕刘瑜.司法改革,律师该如何参与?〔J〕.民主与法制,2011,(14).

〔5〕陈鹏.发展·体质·执业保障·执业道德——律师执法检查报告解读〔J〕.中国人大,2005,(21).

〔6〕张智辉.司法改革:问题与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7〕李福林.律师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然角色〔J〕.南方论丛:2015,(04).

〔8〕邹小琴.律师在实现公正审判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J〕.学术探索,2013,(08).〔责任编辑:陈玉荣〕

猜你喜欢
司法改革律师法治
走实“1+6法治同行”党建之路
法治护航杭州亚运会、亚残运会
新时代道德与法治教师法治素养的培育
“一例多境”培育初中生法治意识
善良律师
调音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理渊源与制度功能
现实语境下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思考
制度构建抑或价值培育:中国语境下司法独立的逻辑定位
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职业化还是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