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可持续性分析

2016-06-30 13:58卞国清张士杰
中国集体经济 2016年2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平效率

卞国清 张士杰

摘要:在新形势下,所有者与惠顾者的同一程度并不能作为是否为合作社的判断标准,但却是其能否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同一程度与合作社的发展水平呈正相关,也就是说合作社内部能否结成有效的利益共同体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当前所有者与惠顾者的偏离已避无可避,外部的政府管理更是加剧了偏离程度。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程度;公平;效率

一、传统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不仅在于它有组织的一般优势,更有其独特的组织功能。首先作为一种组织,在目前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市场交易费用较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也相对较小的前提下,外部交易成本的节约和内部交易成本增加的对比是显著的。所以相对于农民单独进入市场重复交易的模式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有优势的,提高了流通效率,而且能够增加盈余,这也是合作社之所以能够发展的重要原因。

但是仅作为一般的组织其他的组织形式完全也可以发挥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作用,但正是由于合作社的所有者也是其服务对象这一本质特点使得合作社有着其他组织比不了的优势。比如在农户+公司的模式中,虽然通过契约将农户和企业连接,农户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规模小,信息不全所带来的市场劣势问题,但是农户之间依旧是分散的,在与企业的谈判中仍处于弱势群体,对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投资方式以及财务状况不能监督到位,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而且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并不稳定,如果发生价格变动,签订契约的双方总会有一方心存机会主义动机而出现违约的情况,再加之契约的监督成本较高,所以此种契约几乎没有约束能力。终究其原因在于企业与农户并不是利益共同体,农户只是消费企业的服务,可看作是惠顾者,但并不是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双方各自都有自己的利益预期,一旦利益不一致两者之间的联合是非常脆弱的。

农户加入专业合作社后既是所有者又是惠顾者,因为产权共享就会大大增加每个人参与的积极性,又是专业合作社,每个社员的产品几乎没有差异,大家的利益预期一致,这就使得合作社易于按照按照惠顾额返还盈余、民主管理的原则经营管理下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民主管理所规定的决策权是非常重要的,毕竟合作社的一切经营投资方向都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的,自己的决定自己完成,就没有必要像农户+公司模式下那样违约了。因为在同一个合作社内成员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每个人的收益也与其他人的贡献息息相关,这就有利于相互监督,能够有效地控制搭便车现象的存在,一旦发现有人违约,合作社实施对违约者的惩罚也相对更加容易。除此之外,每个人能够获得公平的回报也是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在当今社会资本所得不断大幅度增加是有目共睹的,但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这一合作社本质却能够做到合作社盈余的相对公平分配,因为每个人都会涉及按资本获益以及按惠顾额获益的两种收益方式,两者共同分割合作社利润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两者之间此消彼长。所有这些都会带来合作社效率的增加,同时也公平地保障了每个人的权益。

二、“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程度”与合作社持续性发展

在探讨这一部分之前,我们必须解决一个问题,即在现在的实际情况中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以上所说的所有者与惠顾者完全同一的状态,这只是理想的状态,邓衡山(2014年)采用至少超过一半社员应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这一标准来规定是否为农民合作社。笔者认为在新形势下以这个标准作为合作社的本质判断是不恰当的,而且是过于严苛的。因为,首先目前已经较成熟地形成了由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组成的完整的市场体系,由于资本的稀缺性,其相对价格进一步上升,合作社所有者对于资本的回报更加重视,对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有更多的要求,所以初始成员会更倾向资本回报。其次,当合作社的运行已基本适应了市场规律,开始探索农产品的深层次开发,以获取整个价值链中更多的利润,这就需要大量的投资。已有研究表明,资金的缺乏严重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的进一步发展。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缓慢的背景下,合作社发展初期银行很难贷款给合作社,而且大股东更倾向于自己追加投资,此外仅仅靠普通成员的投资力量是不够的。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外部资金的限制是必然会放开的,而且程度会越来越高,这正是资本在现代市场经济居于核心地位与理想状态农民合作社限制资本地位的矛盾结果。

但是“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程度”过低会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如果没有改善,只有濒临破产的可能。所以,笔者认为规定所有者与惠顾者的同一比例来作为合作社的标准是没有必要的,只要其运作比农民单独进入市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更加有效率,每个人相比而下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其经营管理比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更能够保障公平,这就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中“惠顾者与所有者”的同一程度也就是说如何平衡惠顾者和所有者之间的“势力水平”是对效率与公平这两个因素影响的关键,也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以及能否持续发展。

根据很多现有的调查研究,目前大多数的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程度”过低。但还没有还没有体现出这一比例过低带来的无法挽回的影响,因为全国的合作社仍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此发展阶段交易成本的节约较为明显,是保证效率的主要原因,但是如果合作社的规模到达一定阶段,交易成本的节约不再明显甚至管理成本的增加程度已经高于交易成本的节约程度,随着农民自身经济能力的发展以及市场经验的丰富,很可能不会满足于现状,如此合作社还能否可持续发展是令人担忧的。

在现实条件中为什么所有者与惠顾者的同一程度低,这个原因很容易解释,一方面在于合作社内成员的异质性程度高,还有就是政府在合作社的建设当中手伸的过长了。就目前有大户领办的合作社来说,看似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其实不然,大户和普通农户之间的资金实力、人力资本、经营规模有着很大的区别,所以他们成立或者加入合作社的动机并不完全相同。大户可能是需要普通农户的惠顾或者他们的资金以进一步扩大规模经济,但是由于普通农户很多且大多同质,产品也基本上毫无差异,其竞争力不强,所以大户并不需要让这些农户入股赋予他们决策权来赢取他们的惠顾或者争取他们的资金,只需要给他们比其单独进入市场稍高一些的回报即可或者以其他一些优惠方式吸引农户的资金,这些大户需要保证合作社牢牢地在自己的掌握之中。再加上这几年政府政策的干预,很多地方政府将建设合作社与政绩挂钩,相比而言扶持一个大户建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程度低”的合作社比其建设一套引导农民自愿成立发展合作社的监管机制成本要低得多,而且也可以在大户争取财政支持的过程中获得好处而且控制极少数的大户也较为容易。所以,当一种依托力量的介入有了其特定的利益动机时,这种利益动机就加剧了大户和农户之间变成两个独立的利益集團的趋势,而且农户一直处在不利地位,因此所有者与惠顾者之间的同一程度不会有所提高。当两者之间的冲突到达某个位置时,势必影响到整个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首先,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户无法享有普遍的决策权,进而也无法参与按惠顾额返还与按股分红分配盈余所占比例的决策过程,如果盈余的分配收益无法满足农户的要求,将缺乏对农户的激励机制,影响其对合作社的投资以及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继而影响合作社规模的进一步增加,严重的将会关系到整个合作社的生存问题。

参考文献:

[1]邓衡山.合作社的本质规定与现实检验[J].中国农村经济,2014(07).

[2]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江苏省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月刊),2008(09).

[3]胡明霞.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的监管机制探析[J].农村经济,2015(06).

[4]王文献.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难问题的形成及原因分析[J].农村经济,2008(12).

[5]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辨析:一个基于国内文献的讨论[J].中国农村观察,2012(05).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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