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日锦
摘 要 假冒伪劣商品是市场经济发育阶段不够成熟形成的一个怪胎。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和泛滥,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治理假冒伪劣商品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同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作斗争,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关键词 市场经济 假冒伪劣 商品 治理
一、“假冒伪劣商品”的界定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这里的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
“假冒商品”是指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并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有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志生产的产品。
二、假冒伪劣商品的特点
(一)假冒和劣质品相伴
假冒商品事实上就是伪劣产品。这种情况并非在所有的国家同化,在一些发达国家,一般的生产技术较为普及,设备和技术都能够轻易得到,因而假冒商品与正牌商品的品质差距不是很大,其假冒者的利润主要在对正牌产品商标、商誉的侵占上。而在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整体的生产技术水平低,假冒者为获取更高的利润,就以劣质商品假冒正牌商品,假冒商品所导致的消费者受伤害的事例往往较多。近年来,随着社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假冒商品的质量也有所提高,甚至出现了大量与正牌商品质量相当的假冒商品,这其实就是生产技术发展对假冒商品的改变作用。尽管这样,目前假冒伪劣商品中的大部分商品也属于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的作坊式小厂的伪劣产品,而且这种现象不会很快消失。
(二)商品假冒和防伪标识物假冒相随
社会实践证明,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刺激了防伪产业的发展,但凡市场销售好、市场定位较高的商品或多或少都在使用防伪产品,造假和防伪始终就在相互斗争中生存和发展。当前的假冒商品中,身披激光防伪标识等防伪外衣的比比皆是,这成了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一大特点。
(三)仿造品和仿冒品并存
纵观当前的商品市场,在假冒商品之外,还有大量的仿造品和仿冒品存在。这些仿造、仿冒品突出的特征是在商标标识和包装上使用与名牌产品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图案和风格,在商品的品牌上取与名牌产品相近的名称。在不少经济案件审理中,发现了仿造品和仿冒品相依为命,形影不离。
(四)假冒伪劣和地方保护主义、腐败等现象共生
根据媒体报道,职能部门在处理许多假冒伪劣案件中,发现大量的假冒产品来自一些假冒伪劣产品集散地。这些集散地市场周围是大量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个人、专业户和生产厂家,造假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当地政府对此不闻不问,甚至暗中支持。另一方面,造假、售假的大量存在,还有腐败作为支持,许多造假案件深层都存在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
(五)假冒伪劣生产的专业化和分散化突显
近期以来,在我国各级政府的严厉打击下,造假也趋向分工细化,地点分散,每一个造假窝点往往只负责生产、销售的某一环节。造假者之所以这样,目的在于给打假难度增大枷锁。
三、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
(一)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在通常情况下,正规商品的制造成本远远高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成本。因此,假冒伪劣商品就能够以远远低于正规商品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挤占正规商品的市场份额。同时,如果盗用正规商品的商标品牌,还会给正规商品的社会形象带来恶劣影响,使正规商品的无形资产遭受巨大损失,这样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正规商品在市场中无法正常生存。假冒伪劣商品极大地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造成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增大社会交易成本
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造成市场信息不对称,会使消费者和经营者把所有商品都当作是假冒伪劣商品,在进行购买或采购时变得异常谨慎。为了避免购买或采购到假冒伪劣商品而蒙受损失,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搜寻、甄别商品信息,消费者通常会舍近求远选择到大型购物中心或专卖店购买商品,而经营者则宁愿大费周折直接从生产厂家进货。生产者为了提高信誉,避免产品被恶意仿冒,更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产品防伪技术的研制和更新,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查询。政府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的非法行为,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给以整治。
(三)降低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立足于诚信的法制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通过价格、竞争等杠杆,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中的出现,冲击了原本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扭曲了价格、竞争等杠杆,致使市场上优质商品难以生存,劣质商品大行其道,出现了逆向选择现象,破坏了正常的供求关系,严重地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导致消费者巨大的潜在剩余付之东流。
(四)降低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水平
从买者的效用满足感上讲,低质量产品显然小于高质量产品。因此,消费者在能力所及的情况下都愿意购买高品质的商品。制假、售假者为了能够获取高额利润,往往会以次充好,通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剥夺消费者较大的消费者剩余,而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误食、误用假冒伪劣商品,还会遭受伤害、致残、致死等人身、经济和精神等多方面的损失,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水平被严重破坏并直线降低了。
四、假冒伪劣商品的成因
假冒伪劣商品是典型的“社会污染”,而它却大肆泛滥且屡禁不止、屡打不绝。追根到底,其内外部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因
假冒伪劣商品的内因可以概括为八个字“贪图暴利,唯利是图”。实际上,这八个字几乎是所有经济违法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表述。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假冒伪劣商品远远不能达到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值,不能按照正常用途进行使用,其成本低廉,但是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所假冒的商品或真实商品的价格,利润空间很大,常常高出正常商品利润的几倍或几十倍。违法犯罪分子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甘愿铤而走险,谋取巨额利润,尤其是犯罪分子,在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表现得更加猖獗。例如,在对被抓获或逮捕的制假、售假犯罪分子录取的讯问笔录中,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承认贪图不法利益,幻想一夜暴富是其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最初动因,对财富极端贪婪的妄想使他们滑向了犯罪的深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外因
第一,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某些地方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存在猖獗的重要原因。部分地方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只顾局部,不讲全局;只注意抓经济发展,不重视抓法制建设;有的甚至不惜牺牲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来换取地方和局部利益。
第二,法律空泛是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存在的基础原因。法制不完善,使执法者难以找到依据,尽管规范市场的专项立法逐渐增多,但是很多还是空泛的,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权威的《工商行政管理法》或《市场管理法》以确保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地位、职权与体制。
第三,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震慑违法犯罪困难。例如,打假首先要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确认,而工商部门却无这方面的认定权;在送检涉嫌伪劣商品时,不但收费高、时间长,检测网点不全,而且无程序规范。其次,是调查取证难。
第四,商品市场监督力度不够,市场缺乏商品质量监控手段也是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盛行的因素。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未形成商品入市的零星监控点,商品的抽查制度还很欠缺且不全面,一些管理人员明知市场内在假冒伪劣商品,而无动于衷、袖手不管,从而更加助长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泛滥。
五、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
对于假冒伪劣商品,人民是切齿痛恨的,社会是无情唾弃的,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深化经济建设和发展,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方法和措施,包括制定政府法规、铲除地方保护、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维权意识;激励消费者慎重和健康消费、发挥舆论监督;形成打假风气等四个方面。
(一)制定政府法规,铲除地方保护
一是完善法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现行法规进行完善,使之更严密,更具操作性;为各级打假机构配备人员、工具,增加经费投入;对个别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二是严格市场监管制度。通过市场监管,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保护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根本利益;加强对批发市场和专业市场的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商场市场的产品进行检查;对已将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没收和相应的处罚;整顿广告市场,清理虚假广告。
三是明确政府与相关部门的责任,铲除地方保护主义。理顺执法体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对地方保护主义者视其情节轻重,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或刑事责任等,使得政府管理部门自身廉洁公正;引入激励方式,用打假罚款建立奖金、基金,鼓励消费者举报或投诉制假、售假行为。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
第一,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如对违法物品的强制扣留权,对违法主体的应行款项进行查询和强制划拨权、冻结权等,以防止违法犯罪当事人转移假冒伪劣商品、逃避处罚等情况的发生,提高执法的有效性。
第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经济法原则,考虑制假、售假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制定更为科学的处罚标准,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人追究其责任,不能仅限于其能承受的程度,要严惩重罚,最大限度地增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成本和风险。
第三,发挥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违法犯罪分子,不仅要经济处罚,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防止简单罚款了之,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必须进一步从根本上真正解决“打不着、打不疼、打不死”的问题,美化市场竞争环境。
(三)增强维权意识,激励消费者健康消费
因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而造成人身、经济、精神等方面的伤害,对于消费者来讲是无法估量的。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要贪图便宜,因小失大。同时,消费者还应加强自身的修养,多途径掌握有关商品知识,提高鉴别能力,特别是在买与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时,更应该擦亮眼睛,小心谨慎,选择正规的、信誉度好的商品经营者,降低购买假货的概率,养成健康消费的习惯。消费者发现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时,要勇敢举报,依靠法律讨回自己的公道,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让制假售假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强化舆论监督,形成打假风气
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典型,弘扬正气。通过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的自律能力,教导广大人民群众识假、拒假。进一步规范媒体行为,充分发挥其群众“火眼金睛”的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媒体上曝光,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打击制假者的嚣张气焰。将制假、售假者至于“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境地,使打假治劣的良好风气快速在全社会广泛形成。
(作者单位为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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