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法治、通力協作,一個都不能少

2016-06-15 03:40卜樂
澳门月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內地台灣犯罪分子

卜樂

對於兩岸四地的居民而言,幾乎人人都會接到類似的電信詐騙電話或者訊息,這並不陌生,而其產生的危害恐怕只有受害人深知其中的冷暖,當下的詐騙不斷改頭換面,讓人猝不及防,治理又該從何入手?

隨時而來,危害甚深

電信詐騙犯罪是一種新型的犯罪,它是在傳統詐騙犯罪的基礎上,結合現代電信技術產生的一種特殊的詐騙犯罪形式,一般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獲取錢財為目的,通過短信、電話和網路等方式,編造虛假資訊、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犯罪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電信詐騙犯罪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它是詐騙類犯罪的一種集合形式,可以根據犯罪分子實施的具體行為,對應刑法規定的罪名,如普通詐騙罪、招搖撞騙罪、敲詐勒索罪等。近些年來,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為電信詐騙犯罪提供了通信和金融上的便利,導致詐騙涉及面越來越大,涉案金額越來越高,也就是說,犯罪效益越來越大,但與之相反的是,犯罪成本卻越來越小,由此導致犯罪行為越來越猖獗,形勢越來越嚴峻,老百姓深受其害。

我自己都曾收到相關訊息,更差點被騙!多年前,我第一次接到詐騙電話,剛開始也沒有防備心理。詐騙人冒充我一個多年不見的廣東同學,說自己出差在石家庄,辦完事要到北京聚聚。第二天上午,詐騙人來電話說自己出發了,中午又來電話說自己在保定出車禍了,現在醫院,讓我幫忙匯點錢急用。我當時還說要趕過去,他說著急,讓先匯錢。我讓他把帳號發給我,他發過來一個我不認識名字的銀行卡號,我就問他,他說自己沒帶銀行卡,這是他借用同行朋友的,不停地催我匯錢。這會兒,我才意識到可能是詐騙,就沒再理他,沒有被騙到。現在,我還是經常會接到詐騙短信和詐騙電話,身邊的親朋好友也是如此,我們即便是沒有被騙走真金白銀,也不勝其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影響與干擾。

可見,電信詐騙作為經濟型犯罪,最大的危害就是給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帶來巨大損失,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根據公安部統計的數據顯示,2011年、2012年、2013年全國電信詐騙分別犯案約10萬起、17萬起和30萬起,年均增長率達到70%以上,2014年全國電信詐騙發案達40餘萬起。2011年以來,每年因電信詐騙導致的民眾損失都達100餘億元,平均單筆金額超過5萬元。2014年全國電信詐騙導致群眾損失107億元。2015年全國電信詐騙發案59萬餘起,涉案金額222億元。台灣地區近幾年的數據沒有查到,但根據台灣消基會公佈的統計數據顯示,僅在2006年度,全台被詐騙金額高達65606萬元新台幣,平均每個被害人損失25萬元新台幣,幾乎是一個台灣普通工薪階層人士的半年所得。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受害人被騙走的錢財卻很難追回,很多受害人一次就被騙走數百萬甚至數千萬元,不少家庭因被騙而傾家蕩產,有些被騙企業因此倒閉。有句話叫財命相連,還有因此而跳樓的、上吊的,釀成不少的人間慘劇,可以說,電信詐騙犯罪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穩定的一個巨大隱患,對政府相關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形成了巨大壓力。此外,犯罪分子還經常假冒公安、檢察院、法院、郵政、國稅等國家公權力機關和公共部門的名義行騙,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形象,使政府在民眾心目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詐騙也在“與時俱進”

據相關資料顯示,電信詐騙最早於1997年從台灣地區開始出現,故又被稱為“台灣式詐騙”。最初的詐騙形式是犯罪分子採用散發“刮刮卡”中獎、六合彩中獎等手段,誘騙受害人的錢財。隨著通信技術和網路技術的進步,台灣地區電信詐騙的騙術不斷翻新升級,令人防不勝防,至2003年,台灣地區的電信詐騙犯罪已經氾濫成災,成為島內經濟犯罪的主要方式。從2003年起,隨著台灣地區對電信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內地通信的逐漸發達,台灣地區的詐騙團夥實行“騙術西進”,電信詐騙開始自台灣地區流入內地的東南沿海城市,尤其是鄰近的福建沿海一帶。在此之後,電信詐騙犯罪迅速在內地蔓延開來,在詐騙形式、詐騙金額、詐騙人數等方面,大有“青出於藍而勝於藍”之勢,成為嚴重破壞內地經濟秩序的主要犯罪形式之一。不僅如此,電信詐騙還催生出跨國產業鏈。近年來,在東亞及東南亞一帶,越來越頻密發生的電信詐騙幾乎都以台灣為起點,漸漸蔓延至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

總的來講,電信詐騙的形式經歷了一個從簡單到複雜的過程,現如今的詐騙形式可謂五花八門。在發源地台灣地區,最初利用虛假的“刮刮卡”中獎、六合彩中獎資訊等,然後發展到採取電話問卷調查等方法要求事主支付手續費或稅費,再到謊稱事主銀行卡被盜刷、編造“綁架”等虛假資訊恐嚇、催繳電話費用、利用虛假的網站購物或者拍賣、刊登假求職廣告、信貸廣告等。電信詐騙進入內地後,除了以上在台灣地區出現過的騙術,又發展出了新形式。有人總結了以下常見的十四種詐騙形式:1、冒充銀聯詐騙;2、冒充熟人詐騙;3、虛假資訊詐騙;4、網路購物詐騙;5、冒充司法人員詐騙;6、盜用QQ詐騙;7、虛構退稅詐騙;8、虛構包裹內有毒品等非法物品詐騙;9、虛構銀行卡保護詐騙;10、虛構中獎詐騙;11、虛假售車資訊詐騙;12、網路炒股詐騙;13、謊稱孩子被綁架、意外傷害、突發急病要求匯款為名進行詐騙;14、網上和電話交友詐騙。總結起來,以上的這些詐騙形式主要可以分為“欺詐資訊+欺詐轉賬”式電信詐騙和“資訊騙取+帳戶盜用”式電信詐騙。

相比於傳統的詐騙犯罪以及其他類型的犯罪,電信詐騙犯罪有以下四方面的特點。一是犯罪手段的遠程性和非接觸性。與傳統詐騙相比,電信詐騙的犯罪分子並不和受害人進行面對面的交流,而是通過各種通信手段進行遠程的、非接觸性的詐騙,比如打電話、網路聊天、發短信等方式。受害人對於犯罪分子“只聞其聲,不見其人”,甚至連犯罪分子的聲音都聽不到,很難掌握犯罪分子的身份、體貌特徵、作案地點等資訊,為警方偵破案件增加了難度。二是詐騙形式不斷翻新,層出不窮,令人防不勝防。不管是台灣地區抑或內地,還是其他國家的電信詐騙,詐騙形式無時不在翻新。從刮刮卡中獎、彩票中獎逐漸發展到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網路購物、股票走勢預測,再到謊稱社保醫保卡欠費詐騙、假冒快遞公司收取包裹詐騙、冒充單位領導、上級機關詐騙等。另外,電信詐騙的作案工具也是與時俱進,從最初的群發短信、一號通,發展到廣泛應用V0IP(網路電話)、任意顯號或改號軟件等,再到現在利用“駭客”手段或木馬軟件,科技化程度越來越高。三是作案範圍廣,受害人數多。由於電信詐騙充分利用資訊空間的開放性,往往採用“一對多”的形式,作案範圍能夠延伸到整個通信網絡的所有終端點,如群發短信這種方式,能夠讓某一號段的所有移動手機用戶都收到詐騙資訊。而網路用戶覆蓋了社會的各個階層、各個群體、各個年齡段,從新聞報導裏也經常能看到各種階層的受害者,電信詐騙的受騙群體遍及工人、農民、幹部、學生、商人等所有群體。四是犯罪在出現集團化、職業化、跨境化特點的同時,還出現家族化、地域化的特點。在犯罪的初期,電信詐騙多是單打獨鬥,散兵游勇,後來慢慢發展到專門從事電信詐騙的集團,有些大的集團組織內部分工明細,管理嚴密,實行公司化運作。如台灣地區有名的詐騙頭目湯振雄,把企業管理的方法運用到自己組建的詐騙集團中,他的集團內部結構縝密,福利完善,還經常和另外兩個詐騙集團的負責人分享設備,交流詐騙技術。另外,犯罪分子向境外的流動也使電信詐騙的跨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菲律賓、泰國、越南、印尼等東盟國家早已成為犯罪分子的駐地,近期肯尼亞向我國遣返犯罪嫌疑人的事件表明,電信詐騙的範圍已經擴展到遙遠的非洲。在內地,電信詐騙由福建、廣東、海南等沿海地區向湖南、湖北、河北等內陸地區蔓延,這些地區的犯罪分子獲取巨額不法之財後,往往會吸收和帶動本家族和本地域的人一起詐騙,形成“家族式”和“地域式”犯罪。

屢禁不止,利為動力

雖然電信詐騙犯罪的危害如此之大,但在兩岸四地仍持續高發,歸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點。一是電信詐騙犯罪的投入小,經濟收益巨大,這是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最直接動力。實施電信詐騙要求的設備和條件很簡單,不需要複雜的技術。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所需的手機、銀行卡、群發器等很容易得到,對工具的操作也很容易,作案的投入不大,直接成本很低。但由於利用了受害人薄弱的防騙意識和巨大的詐騙規模,電信詐騙的犯罪收益非常驚人。二是電信詐騙犯罪的偵辦難度大,取證難、定罪難,導致犯罪成本極低。電信詐騙犯罪借助現代通訊網絡以及網銀服務等高科技手段,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完成,公安機關很難獲取有罪證據。現在的犯罪組織嚴密,作案手法隱蔽,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也很強。尤其是那些跨境犯罪,跨地域佈局,跨地域作案,指揮、接聽、轉帳、取款等各環節多發生在不同地域,公安機關偵辦案件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需要各種協調,需要辦理各種手續,偵辦速度遠遠低於犯罪分子毀滅證據、躲避偵查和潛逃隱匿的速度。即便抓住了,也往往由於難以獲得足夠的有罪證據,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導致犯罪收益極大而犯罪成本極低的局面。三是相關部門監管難、不到位,存在漏洞,客觀上為犯罪活動創造了條件。電信詐騙犯罪高度依賴兩個支點,一是電信部門,二是銀行系統,這兩個系統的管理漏洞為電信詐騙創造了條件。電信部門在推廣新技術過程中,對安全因素難以考慮全面,對封堵、設限、過濾等防範措施也缺乏有效監管,造成漏洞。同時,銀行部門發卡審核不嚴,自動轉賬監管存在難點,也為犯罪分子實施詐騙提供了便利。四是司法規制手段還不夠完善,打擊懲罰的力度不足。首先,我國對於電信詐騙犯罪的司法規制手段還不夠完善。主要表現在:內地與台灣關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履行機制還不夠完善,質效還不夠高;內地與港澳的刑事司法協助安排還遲遲得不到有效推進。由於兩岸四地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比如,對於電信詐騙犯罪的界定認識不統一、偵辦單位缺乏聯繫與聯動、調查收集證據的相互配合與支持不足等,這些問題的普遍存在,造成了對跨境電信詐騙犯罪的打擊效果不甚理想,懲治不力。其次,整體上看,對電信詐騙的處罰過輕,不能有效震懾犯罪。以台灣地區為例,對詐騙集團的主犯往往只判一兩年有期徒刑,共犯也不過是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甚至可以用繳納罰金的方式代替服刑,大多數嫌疑人被抓後因證據不足就被釋放。2011年5月,海峽兩岸警方在印尼、柬埔寨採取同步抓捕行動,共抓獲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365名,其中台灣嫌疑人225名,押解回台灣後,僅有10餘人被判2年以下刑罰。今年4月15日,馬來西亞向台灣地區遣返20名台灣籍電信詐騙嫌疑人,由於“缺乏犯罪證據”,嫌疑人抵台灣後被警方全部當場釋放,甚至有人大呼“回家很爽”,當晚就在忠孝東路聚會尋歡,引起全島譁然。很顯然,這樣的懲罰力度只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可以說從一定程度上是在縱容犯罪。

管轄正當,不容置喙

最近,肯尼亞先後向內地遣返包括45名台灣籍嫌疑人在內的77名電信詐騙嫌疑人,引起了廣泛關注,但對管轄權的問題有一些不同的看法,這實際上就是指有些人對內地管轄的正當性提出了質疑,事實上這些質疑完全是站不住腳的,內地對此次的電信詐騙犯罪進行管轄,具有理所當然的正當性。我們知道,內地一直都是電信詐騙犯罪的重災區,內地民眾深受其害。據統計,2015年,以台灣籍犯罪嫌疑人為骨幹的電信詐騙犯罪團夥實施詐騙犯罪占全國電信詐騙案件的20%,造成的損失卻占50%以上,千萬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基本都是台灣地區的電信詐騙集團實施的。據統計,目前內地每年約有100多億元的電信詐騙犯罪贓款被轉移到台灣地區,而內地從台灣地區僅追繳回20.7萬元。長期以來,屬地管轄權在國際上被廣泛確認,內地是此次電信詐騙犯罪的結果地,無論是根據國際法還是我國法律,內地都享有當然的司法管轄權。再者,從案件偵辦的角度來講,絕大部分受害人和主要證據都在內地,由內地進行偵辦審理顯然更加方便高效,節約辦案成本。最後,相比於台灣地區對於詐騙罪的量刑畸輕,內地對於詐騙罪的量刑最高可達10年,能夠有效地懲罰犯罪,有利於應對當前電信詐騙犯罪形勢嚴峻的局面,實質上也更符合罪刑相適應的精神。因此,由內地對此次的電信詐騙犯罪進行管轄,於情於理於法都無可辯駁。

重拳出擊,彼此協助

當面對於目前兩岸四地電信詐騙犯罪形勢的現狀,應該看到,要遏制針對兩岸四地的電信詐騙犯罪,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需要兩岸四地的共同努力。具體來講,我有三個方面的建議:

一是加強立法工作,為打擊犯罪提供法律依據。2011年4月8日,我國開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電信詐騙行為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難以查清等需要解決的問題,明確了電信詐騙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為依法嚴厲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提供了重要依據。但總體來說,面對新的犯罪特點和形勢,相關立法還顯滯後。今後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式法,都要在基本法律框架內及時作出相應調整,為打擊犯罪提供法律依據。要在認定電信詐騙的相關難點上,例如如何確定犯罪數額、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如何認定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認定電信詐騙犯罪的既遂標準等問題上予以明確,針對電信詐騙這類新型涉眾犯罪,轉變傳統的證明習慣和舊有觀念,進一步完善與細化證明標準。

二是一定要大力加強兩岸四地的區際司法協作和互助。由於兩岸四地分屬四個不同的法域,區際司法尤其是刑事協作與互助頗為複雜,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時,在立法、刑事司法制度、偵查權對接、司法協助機制等方面都存在著銜接與配合的問題,需要各方從整體利益出發,秉持平等、協商、互惠的原則,儘快正式建立內地與港澳的刑事司法協作與互助關係,積極拓展和加深內地與台灣的刑事司法協作與互助的廣度與深度。內地和台灣地區在2009年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對於聯合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有著積極的作用,兩岸合作以來,執行成效也比較顯著,連續摧毀一系列特大跨境電信詐騙犯罪集團,積累了不少經驗,但也顯現了一些不足。今後,各方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就管轄權衝突、遠程視頻取證等新問題,作出制度性安排;二是繼續提高區際司法協作與互助案件的辦理質效,減少案件材料中轉的耗時,提高效率;三是修訂各自的有關規定,儘快全面認可相互的裁判;四是努力在司法上作出妥適的解釋,就罪犯移管、罪贓移交、代為執行等方面實現雙向機制化運作。例如在此次案件中,內地對45名台灣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後,對於被判處有罪的被告人,從人道主義精神出發,為了照顧其心理感受和生活習慣,有利其改造,可否將他們交由台灣地區的監獄機關執行刑罰。

三是要構築電信詐騙犯罪的區際防控體系。打擊電信詐騙犯罪不僅僅是司法機關的任務,也牽涉到電信、網路、金融、民眾等方面,需要進行全面的體制與機制構建。要根據電信詐騙犯罪的特點,對區際電信、網路和金融的管理,在發展規劃、技術開發、運行監管等方面,依據各地區不同的模式和水準,進行通盤的風險研究和銜接聯動,營造綠色、健康的電信和網路消費環境,不給犯罪分子留下可鑽的制度漏洞。另外,也要研究各地區民眾對於電信詐騙不同的防範意識和水準的成因,向易騙群體多加宣傳防騙知識和法制教育,減少潛在的受害人數量。

當然,通過最近各方的態度與行動,我們也清楚地看到,兩岸四地對於加強區際司法協作與互助是有著高度共識的,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兩岸四地通力合作,電信詐騙犯罪這個社會頑疾,最終將會得到遏制與清除,民眾也終將會迎來一個純淨良好的電信環境與安定和諧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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