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尚启君(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北京100011)
对新形势下重视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思考
◎ 尚启君(国务院国资委信息中心,北京100011)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是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触及产权阶段的必然产物。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下,为了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重要地位。通过加强监管、明确定位、促进整合等手段,使其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的支撑。
我国的改革属于问题导向型,国有企业改革也同样如此。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旦进入到涉及产权转让的阶段,国有资产流失就可能成为大概率事件。因此,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是一个很重要、很迫切、很现实的问题。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也自然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触及到产权的必然产物。
国有企业改革触及到产权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提出,一些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或个人。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明确国有企业改革可以触及产权。1988年11月1日开始试行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意味着国有企业可以破产,而破产就会涉及到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1997 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这些都使国有企业改革在更大范围内涉及到产权转让。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国有经济的微观组织载体。这就决定了全体国民对国有企业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公众了解国有企业,必然要求国有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尤其是产权交易信息。这使得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必须是公开、公平、公正、。在此背景下,1988年,我国第一家产权交易机构——武汉企业产权转让市场成立。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后,国家在政策和法律层面更是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2013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起来的国有企业逐渐形成两个突出问题,效率低下和布局分散。在国有企业改革触及到产权的情况下,又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样,国有企业改革就有三大目标:提高效率,合理布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此意义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是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健康进行的重要支撑。国有企业、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
以2015年8月24日出台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为标志,国有企业进入深化改革的新阶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核心目标是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从而使国有企业在体制和机制上成为高效率运营的微观经济组织,而根本途径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不论是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还是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实际运作,都涉及到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这意味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全面触及产权的新阶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途径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必然涉及大量的产权交易。对此,中发22号文提出,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这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来讲,是新的发展机遇。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由于大宗商品价格大幅回落,部分国有企业陷入发展困境,致使盈利能力大减。2015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3028亿元,比2014年下降6.7%,今年1-2月又比去年同期下降14.2%。特别是国有工业企业的经营状况尤为严峻。2015年,全国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0944亿元,只相当于2007年的水平,比2014年下降21.9%。2014年末,在全国18808个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有亏损企业5016个,亏损面为26.7%。为了改变这种局面,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明两年,要以改革促发展,坚决打好国有企业提质增效攻坚战。推动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这些举措将使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大量发生,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也是重大发展机遇。
面对即将大量发生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高度重视发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中发22号文明确指出,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阳光国企。2015年10月25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明确要求,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力度。
当然,也有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前途存在质疑。原因在于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这种想法源于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重要地位认识不够清晰,对国有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够自信。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2010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中发22号文也开宗明义地指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就操作层面而言,国有产权交易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有着诸多的不同,不能把国有产权交易完全等同于其他类型产权交易。在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应得到保证。
新形势下,需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顶层设计,努力改变企业国有产权市场发展滞后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局面,强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除上市公司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必须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
3.1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集中统一监管职责
加强监管,是保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发挥应有作用的重要环节。如果监管不到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就不可能起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199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要求暂停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和交易机构的活动即为例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理所当然,顺理成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4日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国发〔2015〕63号文明确要求,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也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的应有之义。国资监管机构有必要像监管国有企业一样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3.2明确公益性定位
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担负着实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值最大化的重大使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不是一般的交易市场,国有产权交易也不是一般的交易行为。因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不能简单地定位为商业性企业,而应定位为公益性国有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不断创新、规模不断增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产权交易机构业务中所占比重不高。例如,2014年,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国有指定进场产权交易收入仅占12.7%。由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不构成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主体和收入主体,如果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商业性定位,产权交易机构由于受利益驱动或会造成在交易业务中厚此薄彼。
3.3在竞争性发展的基础上促进整合
目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不仅在省级存在,而且在地市级也都存在,甚至个别县级也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数量过多,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量有限,2012年,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共完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893亿元。这种矛盾极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提高产权交易的专业化水平,进而导致产权交易只能是低水平发展。对此,有必要整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个人认为,现阶段,全国只需保留31个省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争取用5年的时间整合为6个左右区域性交易中心,并最终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心。
为实现整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必须是竞争性的,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不受行政性地域限制。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不得限制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范围。总之,要形成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竞争性发展格局,使优者快速发展,为整合创造条件。
3.4依靠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水平
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健全规则、过程、结果公开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这意味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业务素质层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专业性极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加快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标准化建设,采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和交易系统。在征集受让方、公布交易信息、网上公平竞价、签订交易合同、价款结算等环节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方便产权出让方,使之乐于进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