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研究

2016-06-11 10:40张端
经营管理者·中旬刊 2016年5期
关键词:风险互联网电商

摘 要:融资难成为制约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我们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新的出路。本文论述了造成小微企业融资瓶颈的原因,并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的优势。最后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实践,剖析了互联网金融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 风险 金融 电商

一、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

1.互联网金融的一般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具有其特有的客户、平台、数据优势,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能够更便捷的收集信息、分析数据,从而更好地降低成本、控制风险,更高效率地为客户服务。但在表现形式以及各个风险的程度上有所不同。

2.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2.1互联网金融技术支持系统的风险。计算机系统存在的漏洞以及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使个人信息及资产状况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融资时存在被黑客窃取的风险。

2.2业务风险。信用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方式是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支付的双方没有面对面的交易,只是通过网络产生联系,使得双方在身份确认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存在不对称。可能存在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或者技术漏洞进行洗钱、套现等不法交易,也可能存在企业利用消费者关注高收益的心理隐藏风险信息或者限制条件,信用风险较大。支付和结算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支付系统使得金融活动实现的跨地区交易,这就使得任何一个地区的互联网出现故障都会导致本地区乃至全国互联网支付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以及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

2.3人为因素形成的风险。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缺乏网络安全观念,认识不到执行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得不到严格落实,甚至存在极少数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客户的资料信息等以牟取利益,这侵害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

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放大效应。在面临的风险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差异,但是金融行业一旦与具有广泛性的互联网相结合,必然造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面更具有涉众性,且传染性增强。第一,在互联网金融中流动的并不是实实在在的货币资金,而是用数字化信息来代表货币资金,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是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所代表的货币资金的数量则远远超出了实际所拥有的货币数量。第二,互联网技术在提供更加快捷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使得支付和清算风险的波动速度加快,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这是在传统的“纸质”结算中所不曾出现的。一旦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出现偶然性的失误或差错,则没有时间进行补救,使错误的面积扩大。第三,增加了金融风险交叉“感染”的几率。在一个国家内部,可以将风险通过设置市场屏障、分业或者特许将其分别隔绝在比较独立的空间里,分别化解,然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各个国家之间的客户以及金融业务互相交叉渗透,使得之前的“物理”隔离的效果大幅度减弱,而各个国家间风险的相关性日渐加强。

以上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实质上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金融交易通过互联网进行,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也结合了互联网所具备的风险,使得金融风险发生的突发性和传染性增强,从而造成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的金融市场风险。因此,这就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有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不同的手段和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快速兴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加多样化的同时风险也变得更加难以防控,而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位,不能满足推动金融创新和监管到位两方面的需求。尤其是针对以创新见长的第三方支付、人人贷、民间融资等应市场化需求而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甚至直接叫停某项产品和服务,打击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束缚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现行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互联网金融具有跨行业、业务交叉性强等特点,使得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涉及银行、保险、基金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容易出现部门间职能不清的现象,造成重复监管或者出现监管的真空。因此互联网金融具体应该由谁来监管、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如何加强配合等成为了金融监管体系所面临的重大挑战。第二,行政管制的过于严格导致金融创新受限。由于规范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金融监管机构更多的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责,许多金融创新产品需要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但是由于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其服务的了解和认识不足,风险容忍度低,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热情受挫。第三,金融監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落后。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检查缺乏程序化、规范化,并且缺少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没有形成令人信服的风险评价体系和标准。如在非现场监管的实施上,还是以纸质报告交互为主,在面对以互联网为主的电子金融创新时难以做到信息获取的全面性、监管的效率性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实践

1.电商模式。“大数据”是该模式的核心内容。电商企业凭借互联网经营积累下的海量数据库,有着开展互联网金融的先天优势。故该模式主要是指拥有海量数据信息的电商企业在金融领域的扩展。电商企业凭借运营互联网积累下的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分析并挖掘客户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并同时通过跟踪客户信息和监控现金流,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大数据塑造了电商模式的核心优势: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该模式是以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化网络积累的海量信息为基础的。不仅可以获得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等内部信息,还可以获得企业在海关和税务等方面的外部信息。打破了传统借贷中信息不对称对小微企业的桎梏。而通过阿里云挖掘得到的逻辑与规律信息往往比现实中小微企业发布的数据更具价值,可以有效地甄别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并进行风险评估

2.无抵押无担保模式。在该模式中,P2P公司充当的是纯中介角色,公司只通过信息匹配、工具支持来撮合完成借贷,但是并不负责贷后资金管理也不对债务提供任何担保。这种模式在中国以拍拍贷为典型案例。其具体操作流程是首先,借款人在线上发布借款原因、金额、期限、预期年利率和可接受的最高利率等借款信息;其次,放款人进行投标,利率低者中标,但是,利率不能高于借款人约定的最高值,通常多个放款人出借很小份额的资金给一个借款人,以分散风险;最后,当投标资金达到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时,借款宣布成功,一旦借款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筹集到所需资金,则该项借款计划流标。

3. 无抵押有担保模式。无抵押有担保模式中,P2P公司不止是纯中介,而是充当信用审核、担保人等角色的复合中介。一方面,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线上公布交易信息,在线下一对一完成信息审核、信用评级,公司全程介入信贷交易;另一方面,这类P2P模式强化了信用中介作用,对资金进行贷后管理,帮助放款人分担了风险。这种模式以宜信为典型。宜信的运作流程是:借款人在线上提出借款要求,宜信在线下进行审核和信用评级,提前放款给符合要求的借款人,把所获得的债权进行拆分,再组合打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当投资人决定放款时,宜信为投资人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若投资人同意,则把从借款人处获得的债权转移给投资人。

四、结语

金融创新在互联网时代正迎来快速发展,但同时其带来的新问题和新风险也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以监管的形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创新和发展,充分发挥其在金融领域日益扩大的影响,是值得我们长期深思并推进实践的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改革与创新亟需同步。

作者简介:张端(1990—),男,河南郑州,郑州大学商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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