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及其发展新举措

2016-06-03 01:33锋,李
关键词:培训模式新型职业农民运行机制

王 锋,李 彬

(1.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亳州236800;2.长江师范学院,重庆408100)



“政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及其发展新举措

王锋1,李彬2

(1.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亳州236800;2.长江师范学院,重庆408100)

摘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的关键问题,是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农民培训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肩负有主要培训责任。本文比较分析了“政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认为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农民培训的经验,整合培训资源,创新适应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政府+”培训模式;运行机制

一、引言

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作为主要职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三类。[1]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很大比例,农业发展是我国的重大战略之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2015年中央1号文指出:“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解决好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改革的重大问题,解决好“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等关键问题,而目前中国农民中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仅占20%,与西方发达国家70%以上的比例相比明显偏低。[2]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中央1号文件,把“加大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力度。”提到了议事日程,并在全国全面启动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国内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性已达成共识,且做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在职业农民培训中究竟“谁来培训”、“如何培训”,政府该做什么,市场能做什么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探索。赵帮宏,张亮,张润清(2013)按照培训主体的不同将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分为政府主导类、政企配合类和市场运作类共三类模式。市场运作类包括合作组织型、产业促进型两种。[3]程艳萍(2014)也强调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中应承担引导和扶持作用,不仅要在政策上做好顶层设计,更重要的是把政策落到实处。[4]焦保明(2014)提出由农技服务中心组成讲师分队,对种植、养殖大户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5]另外,国内学者就职业农民培训模式的类型、特征及存在的问题等进了理论分析(邓玉林、彭燕等,韩雪梅,2011;鲁邦干、王成明,2013;曹玉华,刘长军、何晓薇,苏志宏,2014);更有学者结合各地培训实践,对职业农民培训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曾增河,2009,王佳,2009;李枞颖,黄凯、杜非、马丽,崔海霞、董杨、董晓萌,张艳、赵晓莹、张默,2012;潘新好、杨丽等,2013;董伟统、王季,2014);还有就新型农民培训的思路和路径选择进行了探索(阳芬,2006;张瑞春、郭明顺,2007;李俏、王建华,许浩,2012;李俏、李辉,孙贺、郎子壮、李恩,2013;于红,2015)。

国外发达国家在农民培训中注重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政府主导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健全农民培训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农民培训主体;管理和规范农民培训市场;加大培训费用的投入等。市场市调节作用主要是在明确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发挥市场灵活的资源配置作用,充分调动各培训主体和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保证了农民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了培训的针对性,提高了培训效果。本文在借鉴国外农民培训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几种典型培训模式及其特点,并对其发展路径进行了探索。

二、“政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及其特征

“政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是指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在统筹培训规划,配置培训资源,协调培训主体,筹集培训资金等方面处主导作用。我国农民培训56.62%是由政府组织提供的(胡艳辉、杨为坤,2012)。[6]“政府+”培训模式中,政府担负起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主导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的进行宏观设计,包括经费的投入、培训内容选择、培训主体确定、培训模式的构建和培训效果的评估等;二是统筹安排、集聚资源、组织协调,根据培训项目、对象、内容以及方式的不同,选择不容的培训实施主体;三是强化管理,规范培训实施、监督和效果评估等。政府正是通过培训宏观指导、过程监督和培训结果评估等,保证了培训质量。真正体现了政府付费,农民受益,其基本运行模式如下图(见图1)。

图1:政府主导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

(一)“政府+龙头企业+农民”培训模式

在这种培训模式中,政府为提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技能,把农民培训任务委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则结合自身的岗位需求,根据政府下达的指标对农民进行培训。例如江西玉山县扶贫和移民办与江苏南京市知名企业策划公司联合举办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班,来自全县各地50余名贫困家庭妇女劳动力在参加完一个月的培训后,全部到江西柳邻商贸有限公司旗下柳林超市和农业基地实现就业。[7]这种培训模式较适合于订单培训,其针对性强,农民参与意愿高,有利于农民就业和创业,但也存在着企业培训积极性不高、企业自身实力不强,适用范围有限等不足。

(二)“政府+培训机构+农民”培训模式

这是一种政府为主导、培训机构为主体、农民的需求为导向的一种培训模式。在这种培训模式中,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培训机构。例如安徽省和县农业委员会根据安徽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遵循整合优质资源、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招标培训机构。对申报的培训机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对参训农民提出明确的要求。[8]这种模式由专门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在政府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培训机构自身优势,对农民进行相关培训。培训机构的专门性、适应性和灵活性决定了其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和实(适)用性。

(三)“政府+农广校+农民”培训模式

这是一种政府为主导、农广校为培训主体、以远程教育教学或院校培训部门为平台、以选派的农民为对象的一种培训模式。在这种培训模式中,培训主体涉及了涉农高等院校、涉农高职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广播电视大学以及具有培训资质的普通高等学校,形成了农科教大协作、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元培训机制。在这种培训模式中,既可以采取短期非学历的培训,例如西南大学培训学院举办的“重庆市2013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青年农民创业培训班”,培训学员主要来自重庆市奉节、南川、涪陵、巫溪、忠县、城口、合川、开县、云阳、巴南、万州、长寿、永川等29个区县,近100人,开展短期培训。也可采取相对较长时间的学历培训,例如河北农业大学的“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就是全国农业高等院校中最早实施的农民学历教育。由于师资力量普遍较强,办公、教学设备较好,培训中采用了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教学手段,培训效果得到了培训学员的肯定。[9]陈德、向东梅(2014)对2012年底至2013年初西南大学的调查也证实,农民参与高等院校培训的积极性非常高,并对政府、学校以及授课教师的努力和付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也发现培训目标不够明确,培训层次性不强,培训内容可操作性、针对性较差,未充分考虑农民的接受程度,培训方式较单一,与农民的学习特性不吻合,培训缺乏系统性、连贯性等问题。[10]

(四)“政府+现代信息技术+农民”培训模式

这种模式的突出特点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充分发挥现代多种媒体的作用。在这种培训模式中,政府主导是现代信息技术的培育和多媒体、网络、智能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信息技术平台构建。这种模式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就是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平台,运用新技术、新媒体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推广新品种、新技术。通过政策引领、典型事例、致富模范等形式对农民进行相关培训。建立农新型农民培训专门网站,构建我国“三农”问题大数据,充分整合和挖掘农民培训资源,运用现代化远程网络教育技术对农民进行农业技术培训。这种培训模式,农民作为受训对象居于主导地位。农民可根据自身需求,有选择的进行学习,解决实际生产中的疑难问题。这是一种农民比较喜欢的方式,但由于条件和技术的限制,这种培训方式短期内还比较有限。因此,在不具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聘请农业生产技术专家,编写通俗易懂的农业实用技术读本,满足农民生产发展和创业需求。同时,利用镇村信息公开栏,及时发布科技快讯,集中解答农民生产中具体问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水平。这种培训模式具有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灵活多样、直观易懂、内容更新快等特点。例如陕西省千阳县建立了农、科、教一体的多渠道传输技术,根据各地自然和经济条件的现状,采用多种媒体开展新型职业农业培育工作。[11]

(五)“政府+专家+农民”培训模式

这一模式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政府为主导,即政府根据我国农村区域发展和农业科技发展,确定农民培训的方向和技术;二是农业技术专家关键,即发挥农业技术专家的优势,对农民进行新技术培训,专家作用的发挥对培训起着关键作用,决定着培训效果好坏;三是农民是培训的主体,即农民根据生产发展和创业需要参与培训,培训针对性强,农民参加培训积极性高。在这种模式中,专家成为农民培养的关键,政府承担全部培训费用,这种运行模式的核心在于,向农民传授新技术和推广新品种,实现专家和农户的有效对接,比较适合于务农型农民。例如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组织开展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品牌培训”和“项目培训”等,让种养大户、致富能手现身说法,对参训农民进行手把手指导等,每个受训农民可掌握1至2项实用技术,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和从业技能。此轮共培训10万人次,200多名农民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获得了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供销总社颁发的农产品经纪人资质证书。[12]2013年,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农业局在实施农技推广补助项目、阳光工程培训等工作基础上,组织专家授课团、农技服务队,联系水稻、油菜、蔬菜、水果等种植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点对点、面对面为农户进行技术培训。实践证明,该培训模式具有不同于其它模式的特点,一是操作简便灵活,既可进行集中培训、也可分散进行,由“专家对农民”进行一对一培训;二是培训的针对性强,培训是根据农民生产发展和创业需求进行,因此针对性强;三是培训效果好,无论是集中还是分散培训,因农业技术专家的直接参与,解决了农民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或是满足了农民创业的需求,培训得到了农民的认可。但由于受地理环境条件及区域经济发展制约、技术资源的相对不足、农业技术专家的缺乏等影响,此种培训模式也存在着明显不足。一是培训人数较少,难于实现规模培训;二是培训内容相对单一,难以实现对农民的较为全面的培训;三是加剧了培训资源的不足,影响和制约农民的整体培训效果。

三、促进“政府+”新型农民培训健康发展的新举措

政府主导的上述培训模式,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农民培训涉及到农业局、人老社保局、经信委、水利局、林业局、教育局、农科院、林科院、团委、妇联、科委、供销等部门,如何整合这些培训资源,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关系,创新培训模式,更好发挥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主导作用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创新思路。

(一)积极借鉴国外培训中的成功经验

经济发达国家其成功不单是工业的发展,农业的发展是工业发展的基础。而农业发展的关键是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培训。经济发展国家特别重视农民的培训工作,形成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农民的培训工作。在日本,农民技能及素质的培训由国家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通过政府农业部门指导、协助相关部门。二是加大政府对农民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英国农民培训经费的70%由政府财政提供,美国财政每年用于农民教育经费达600亿美元。[13]三是鼓励民间力量对农民培训进行投资。在韩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并建立了以职能教育培训机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大学为主体的农民培训体系。农村振兴厅作为政府部门负责农民培训的设计和组织,并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鼓励农业企业和农牧场主开办职业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市场的竞争。四是制定和完善农民培训的相关法律。韩国1982年的《农民指导法》中明确规定,农民培育主体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各种民间涉农学会;[14]美国1862年颁布的《莫雷尔》法案,以立法形式保证建立“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业有关知识”的学院,被视为农民培训的开端,奠定了美国农民培训的基础。英国政府通过立法、政府资助和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励制度以保障和提高农民培训的质量;农民培训是英国惟一能获得政府资助的部门。法国的农民接受教育是强制性的。接受职业培训是农民的权利,更是农民的义务,农民只有取得职业证书之后才能从事农业生产,才能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二)发挥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主导作用

张娟(2007)研究结论表明,农民培训总体上是准公共产品。[15]既然农民培训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这就要求对型职业农民的培训不能完全由私人市场提供,政府理应承担重要的培训职责。政府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微观主体,在整个培训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培训职责。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更要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做到国家和地方相结合、政府和市场相结合。政府应创造一个良好的培训市场环境:一是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法律法规,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建立多种多样的培训体系机制,这些体系和机制包括:组织支撑体系、信息网络体系、资金支撑体系和激励机制、监督机制等;三是制定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制度,探索推进持证务农以及持证务农与享受农业优惠政策相衔接;四是治理和净化培训市场,加大对培训机构资格审查,打击打着培训旗号的欺农骗农行为。

(三)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关系

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在农民培训中担负有不同的责任,只有各自在发挥应有作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农民培训体系。

从国家宏观层面讲,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培训相关立法,用国家意志来保障农民培训的落实,才能为实现我国农业生产升级发展的人才培养提供法制依据。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监督政策的落实,并进行相关考核。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设计和打造适合地方的平台服务于农民,加强农民培训基地统一管理,充分调动培训基地、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农民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发展挥主导作用的同时,更要尊重市场在农民培训中资源的配置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民培训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发挥市场导向的灵活性,提高农民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要尊重农民选择培训的意愿,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在结合自身农业生产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只有如此,农民培训才能达到应有效果。

总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解决加快农业产业升级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农民培训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政府承担重要的培训职责。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培训模式,这些培训模式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但由于目前培训主体的多样化,涉及培训部门的复杂化,政府主管部门应协调好各种培训资源,适时总结培训重点问题,创新培训适应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更好发挥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的主导作用。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风险管理的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YJA630042;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项目编号:2013JXTDO42;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3-ZJ-06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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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彦平.新型农民教育培训研究的新篇——评专著《我国新型农民培训模式研究》[J].现代农村科技,2014,(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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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胡艳辉,扬伟坤,等.河北省新型农民培训模式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10):628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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