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祖莎 梁俊伟
(1.山东大学(威海) 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2. 山东大学 东北亚研究中心,山东 威海 264209)
入世后非关税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谷祖莎1,2梁俊伟2
(1.山东大学(威海) 商学院,山东 威海 264209;2. 山东大学 东北亚研究中心,山东 威海 264209)
摘要:中国加入WTO之后,在全球范围内遭遇了越来越多的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本文利用主要贸易伙伴对华NTMs数据检验了其出口影响效应,结果显示:NTMs措施显著降低了中国对发起国的出口规模,且这一影响具有显著的时序惯性;NTMs导致贸易量下降的幅度超过贸易额,说明出口单价受NTMs影响上升不明显;发起国对华实施NTMs导致中国对非发起国出口增加,表现出一定的出口偏转效应。
关键词:非关税措施;出口限制;出口偏转;WTO;贸易保护
一、引言
加入WTO后,中国出口规模急剧增加,与之相伴的是中国商品在全球范围内遭遇了日益严酷的贸易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在新时期主要表现为非关税措施(non-tariff measures,NTMs)。2002~2013年,中国遭遇了各类非关税措施16688起,其中来自发达经济体7221起,来自发展中经济体9467起(鉴于数据有效性,我们仅统计了包括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新西兰七个发达经济体及印度、阿根廷、巴西、土耳其、南非、墨西哥和哥伦比亚七个发展中经济体。)
非关税措施对贸易有多重影响,现有文献将其归为两大类:贸易“限制效应(destruction effect)”和贸易“调查效应(harassment effect)”。前者强调非关税措施的实施会减少被指控国的出口数量,后者则强调指控调查期间或者指控不成立的情形下,被指控国的出口数量也会减少。国外的研究多集中在反倾销对发起国的进口影响方面。Prusa证实了征收反倾销税极大地减少了美国从被指控国的进口,尤其是高税率的情形,即使对于否定性判决的案例,从被指控国的进口也会在调查期间剧烈减少[1]。Aggarwal对1994~2001年间印度针对177个8位数产品的反倾销税的贸易保护效果进行了研究,发现反倾销的调查效应并不明显,但贸易量和贸易额都有显著下降,来自对象国和非对象国的进口价格均有显著提高;反倾销作为一种“昂贵的保护手段”仅对居于核心地位的主导型厂商带来贸易福利[2]。Khatibi基于8位数的产品类目,研究了欧盟反倾销政策对产业的保护效果,结果发现对于欧盟具有比较劣势的那些行业保护效果尤为明显[3]。对中国的研究则更多是分析中国遭遇反倾销的贸易影响。胡麦秀和严明义的研究表明,欧盟的反倾销,致使中国出口至欧盟的彩电数量大幅度减少[4]。沈国兵发现,美国对中国木制卧室家具进行的反倾销显著限制了中国对其的出口[5]。王孝松等的研究也证实,反倾销使中国的出口额减少2%~3.2%[6]。鲍晓华利用1997~2004 年中国反倾销案例8位数税则号的涉案产品数据,考察了反倾销措施引起的指控对象国和非指控对象国的贸易模式变化,研究结果表明, 中国反倾销措施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有明显的“贸易限制效应”,不仅对于征税案例,即使是无损害结案的反倾销指控仍然对指控对象国的进口贸易有重要影响,即反倾销具有“调查效应”,但是涉案产品可能在指控对象国和非指控对象国之间转移,这种“贸易转移效应”部分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保护效果[7]。
目前,在研究NTMs出口限制效应的文献中,多数是基于某一种具体的措施,如反倾销[8]、TBT或SPS等[9][10]。这种研究方法有利于分析具体措施的影响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很多NTMs措施是相互捆绑、联合打包的。例如美国从1992年开始,逐渐放松反补贴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限制,认为反补贴法虽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适用于某些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从2006年底至2007年,美国先后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铜版纸、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等产品发起6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联合调查。从经验研究的角度看,此时单纯利用反倾销的数据考察出口限制效应会放大反倾销的政策效果,因为难以区分究竟是反倾销还是反补贴导致出口下降。如果采用全部NTMs作为考察对象,则可以有效避免此类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NTMs会对发起国和非发起国的出口同时产生影响。第一,由于发起国采取了NTMs限制,相关出口企业有可能转而将商品出口至非发起国市场,贸易偏转效应的存在使得对非发起国市场的出口将会增加,Bown和Crowley证实了这种由限制(初期)带来的偏转有可能带来新的限制(远期)[13]。第二,Staiger和Wolak及Blonigen和Bown的研究提出,贸易保护措施存在“贸易调查效应”,即贸易保护措施的限制作用往往从调查开始就已经发挥作用,而一旦贸易保护措施(如反倾销)最终判决征税,那么来自其他市场的进口商或竞争对手则有发生贸易摩擦的预期,进而提前预警,对非发起国的出口也有可能下降[11][12]。因此,研究贸易措施的出口效应必须同时考虑贸易限制效应和贸易偏转效应,且同时考虑发起国和非发起国两个角度。
本文从主要贸易伙伴对中国发起的全部NTMs案件入手,系统分析中国出口受到的影响。实证过程中针对NTMs措施发起国和非发起国分别进行贸易效应的检验,对前者主要考察其贸易限制效应或贸易破坏效应,而对后者的检验分析则更多侧重于发起国NTMs措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贸易偏转效应或者贸易调查效应。考虑到NTMs措施具有明显的持续性,我们还考察了实施当期之后连续三期的影响效果。研究得出三个结论:第一,NTMs措施显著降低了中国对发起国的出口比重,且这一影响具有明显的时序惯性,通常这一惯性长达三年;第二,出口额和出口量受NTMs影响的程度存在差异,贸易量下降幅度要超过贸易额,已有文献证实反倾销将会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6],我们认为,中国出口遭遇NTMs导致出口价格上升,一定程度上抵销了出口量下降的负面影响;第三,发起国对中国实施NTMs措施导致中国对非发起国的出口增加,存在出口偏转效应,这隐含了中国出口企业在遭遇一国NTMs时可以通过开拓新的市场对其进行规避。
下文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非关税措施的出口效应进行描述性分析,从数据中直观概括不同行业、不同出口流向的特征;第三部分对NTMs的出口效应进行经验分析;最后简要总结并提出应对策略。
二、非关税措施的出口效应描述性分析
根据WITS数据库,我们将2002~2013年中国遭遇的各类NTMs做了详细的梳理。各国发起的NTMs都是按照其向WTO或World Bank汇报的年度数据汇总而成,其对应的商品类别分别按照HS编码的不同年份进行划分。HS0-HS4分别代表1992、1996、2002、2007、2012年五个不同的版本,总体来看,HS编码细分类别大致在96~99类,但各国上报的数据依据的产品编码版本有所不同。五个版本的HS两位数行业变化甚微,因此我们将系统中的6位数或8位数产品编码重新整理成HS两位数共20个行业①。根据表1,我们发现,在所有14个国家对华发起的NTMs中,HS15(贱金属及其制品)遭遇的数量最多,为3917次,涉案的发起国数量也最多,达到13个,除了日本,所有国家均有参与。排在第二位的行业为HS11(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数量为3902次,涉案国家为9个,包括所有的7个发展中经济体和美国、欧盟。这一情形真实体现了发展中经济体与中国在该领域的竞争程度和各自对本国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再次就是HS6(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数量多达3218次,涉及除新西兰和以色列以外的所有国家。相对而言, HS3(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HS19(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HS5(矿产品)、HS18(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及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和HS8(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遭遇的NTMs数量较少,都在100次以下。这里值得注意的是,HS2(植物产品)总遭遇239次,但只有巴西、哥伦比亚和阿根廷三个国家涉案,仅巴西一国便发起138次。这反映了中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来自发展中国家的限制最频繁。另一大类产品就是HS19,发起国为哥伦比亚,采取的措施为E111(无特定事前标准的许可程序)。发起保护措施数量越多、越集中,说明该国在该领域与中国的竞争越激烈。
表1 中国遭遇NTMs的行业和国别特征
注:数据来源于WITS数据库。行业HS1没有遭遇NTMs。
非关税措施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或者管理贸易的手段,其本质上是一种贸易壁垒,是贸易过程的限制性措施,对贸易流量而言是一种阻碍。考虑到为后续研究做铺垫,我们选择遭遇NTMs措施最为频繁的HS15和HS11两个行业,对NTMs措施与出口量份额之间的内在关联做统计上的描述。
图1和图2分别描绘HS15和HS11出口量份额与NTMs的关系。我们以2002年为当期(t0),逐年考察这一连续性措施的叠加效果。其中,share1和share2分别表示中国对发起国和非发起国出口量的年度份额,以左轴刻画;NTMs表示发起国对中国实施非关税措施的数量,以右轴刻画。每一个时期都可以作为参照期来进行分析。通常贸易保护的立案都会持续超过一年,Prusa将考察时期延伸至立案后3期,并发现了反倾销持续影响出口的证据[14]。由图1可知,在发起国对中国采取NTMs措施逐年增加的情境下,中国对发起国出口HS15的数量份额呈现显著的下降趋势,而对非发起国的出口份额显著上升。t0期NTMs实施数量为113,当t1和t2两期的NTMs数量维持在109时,HS15的出口份额加速下降,这一叠加过程一直持续到t10,虽然t11当期NTMs数量显著下降,但出口份额并没有回升,暗示NTMs对出口量影响的持续性。中国对非发起国家的出口在t1至t10期间则显著上升,暗示NTMs对出口量的影响存在显著的贸易偏转效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6至t7期,对发起国的出口份额不降反增。Prusa所研究的美国反倾销案例同样如此,其认为,如果被诉方在下一期将出口价格提高至(p0+t)就可以在维持本国市场价格不变的前提下,规避反倾销附加关税的负面影响,尤其对于税率较低的判决更是如此。出口量不降反增可能由于以下两种情况[1]:其一,出口品在发起国市场的需求缺乏价格弹性,但富有收入弹性,具有较强的进口刚性,此时尽管价格会因为NTMs的实施而提高,但是进口量不会显著减少;其二,鲍晓华证实,立案后短期内进口国下游厂商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提价预期,可能会事先增加进口,扩大库存,进而导致中国的出口不降反增[7]。
图1 中国出口量份额变动与NTMs关系(HS15)
图2 中国出口量份额变动与NTMs关系(HS11)
由图2可知,相对而言,中国对发起国的HS11出口份额与其实施NTMs数量之间的一致性更加明显,表现出更加强烈的持续限制效应。对于二者之间确切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的经验分析。
总体上看,HS11与HS15的表现虽有一定差异,但其中体现的出口变动与NTMs的关系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我们初步归纳如下两个特征:首先,NTMs数量相对较多,且年度差异巨大,最高年度与最低年度相差923次,与其伴生的是中国对发起国出口量份额相对持续稳定的下降,表现出NTMs对出口有显著的持续限制效应。其次,就HS11和HS15而言,中国对发起国与非发起国的出口量份额呈现显著的互为消长的对应关系,说明NTMs措施的实施存在明显的贸易偏转效应。根据统计描述难以清晰判断NTMs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路径,二者之间具体的影响效应有待进一步考察。
三、非关税措施对中国出口影响的实证分析
本文的模型在Prusa的基本框架下进行设定[14],同时借鉴鲍晓华的研究框架进行改进[7]:
lnyijt=δ0+δ1NTMsijt+δ2lnyij,t-1+δ3ln(yi,t-1/yi,t-2)+δ4dumijt+δ5t1+δ6t2+δ7t3+εijt
(2)
其中,lnyijt为不同时期中国对i国行业j的出口额对数,NTMsijt为t时期i国对中国j行业产品发起的非关税措施数量,ln(yij,t-1)为NTMs实施前一期中国对i国行业j的出口额对数,体现初始状态下的贸易规模和贸易惯性。ln(yi,t-1/yi,t-2)为非关税措施实施前,相邻两期的出口额之比对数,体现正常的贸易增长率。dumjt为哑变量,如果t时期对中国j行业发起非关税措施的国家数量超过3个(含3个)取1,小于3个取0。同时,我们设置3个时间虚拟变量t1、t2、t3,分别为基期滞后1年、2年、3年,借以考察NTMs措施对出口的持续影响。需要补充的是,为了更加深刻地分析NTMs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和分析结果稳健性考虑,因变量除了采用出口额对数值外,还采取了相对出口额(即中国出口至该国家的产品贸易额占中国该产品全球出口额的比重)、相对出口量(即中国出口至该国家的产品贸易量占中国该产品全球出口量的比重)。
我们选取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新西兰七个发达经济体及印度、阿根廷、巴西、土耳其、南非、墨西哥和哥伦比亚七个发展中经济体作为样本,研究区间为2002~2013年,共涉及HS两位数编码20个行业,样本量为3360。其中,发达经济体共使用了11种NTMs措施,发展中经济体共使用了23种NTMs措施。鉴于样本量过大,若按措施种类来统计,将会造成大量零值,从而导致估计结果无效。因此,我们将所有NTMs措施按频次进行加总。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所有控制变量与NTMs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我们的数据样本为三维结构,具有面板数据的特征,我们先利用Hausman检验来决定回归估计究竟采取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检验结果在1%的水平上拒绝原假设,因此采用固定效应。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整体而言,模型拟合度较好,核心变量统计显著。
表2 NTMs对中国出口影响的检验结果
注:括号内为标准误;*、**、***分别表示10%、5%、1%的显著性水平。
1.NTMs对中国对发起国出口的影响
NTMs措施的实施频次增加对中国对发起国的出口有显著负影响,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NTMs实施增加1次,中国对其出口额比重约减少0.002,出口量比重减少0.003,绝对出口额下降0.3%。这反映一个重要的问题,NTMs措施对贸易量的影响要略微超过对贸易额的影响,中国出口商品在遭遇NTMs措施后出口数量下降更为明显。同时,从侧面反映了平均意义上,单位产品的价格有所上升。滞后一期的出口额对当期的出口额比重影响显著为正(10%的统计水平上),说明中国与样本中14个经济体的贸易存在一定的惯性,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双边的贸易联系,同时也增加了对方发起贸易保护措施的潜在风险。滞后一期的出口额对相对出口量的影响效果最强,而对绝对贸易额的影响效果最弱。未实施NTMs状态下的出口年度变化率统计不显著。dum哑变量的偏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当中国某一商品遭遇超过3个国家实施NTMs措施时,出口额比重减少0.004,出口量比重减少0.002,绝对出口额下降38.2%,即越多国家对中国同类产品发起NTMs措施,中国对发起国的出口下降越多,贸易限制越明显,另一方面也隐含了发起国之间在NTMs实施过程中存在显著模仿效应。
从引入的时间虚拟变量来看,NTMs立案后连续三年,中国对发起国的相对出口额、相对出口量和绝对出口额的变化率均呈现出显著的下降轨迹。这体现出NTMs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具有显著的时序惯性,这与贸易保护措施的特征有关,有些措施往往是制定三年或更长的保护计划,例如2009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出口的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2009年9月11日,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第一年加征35%,第二年加征30%,第三年加征25%。这种连续性的保护,使得中国对其出口受到持续的影响。
2.NTMs对中国对非发起国出口的影响
NTMs措施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中国对非发起国的出口,但幅度较小,这说明中国在遭遇一国贸易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会考虑向其他出口市场转移,扩大其出口边界,存在一定的贸易偏转效应。未实施NTMs状态下的出口年度变化率依然统计不显著。dum的偏效应为正且显著,说明对中国发起NTMs的国家越多,中国对外转移的出口就越多,这一效应对出口额影响最为显著,约为6.5%。鲍晓华验证了中国对外实施反倾销的对象国数量越多,中国进口的偏转效应越小②。但对于出口市场而言,我们发现中国企业的市场偏转比较显著。这反映出中国出口和进口市场结构、产品结构之间存在差异。出口的产品结构相对多样化,因而市场结构也相对较为灵活。而进口对某些产品存在较强的依赖性,且重新定位产品需要较高的“搜寻成本”,因此,其市场结构相对稳定。
时间虚拟变量的回归偏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NTMs措施的实施对中国出口的偏转效应存在明显的持续影响,其对出口额的影响相对较大,对相对出口额和相对出口量的影响幅度较小。相对出口量在NTMs实施的随后一年内增长幅度明显,但相对出口额的更大幅度增长出现在NTMs实施后的第三年。这暗示中国厂商在实施出口转移的初期会优先扩张数量,以低价进入新市场,随后考虑贸易额的扩张。
总体而言,NTMs措施对中国对发起国的出口存在长期的贸易限制效应,但由于双边贸易存在较强的惯性,出口额减少的幅度相对较小。结论同时显示,中国对非发起国的出口会增加,且措施实施后三年内的增加幅度显著高于当期,说明中国出口企业具备较强的远期风险预警意识,通常在NTMs实施后的三年内,会考虑调整出口市场结构,以预防遭遇更大的损失。
四、简要评述及对策建议
本文结合14个主要贸易伙伴2002~2013年对中国的NTMs措施的出口影响进行了系统分析,有以下几点结论值得我们关注:第一,NTMs措施显著降低了中国对发起国的出口,且这一影响具有明显的时序惯性,通常这一影响会持续三年;第二,NTMs导致贸易额和贸易量下降的幅度存在差异,后者要超过前者,说明出口单价受NTMs影响上升不明显;第三,发起国数量越多,中国遭遇的贸易限制效应越明显,贸易转移效应越小;第四,对非发起国而言,NTMs措施的实施导致中国对其出口增加,表现出一定的出口偏转效应,说明出口企业在遭遇一国壁垒时可以通过开拓新的市场来规避风险。
针对上述结论,为保障中国出口贸易更加顺利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从行业协会和企业层面,首先要确保出口产品在定价、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卫生标准等各个层面严格遵守WTO及相关贸易惯例法律法规,尽量从自身做起,在走出去之前就严格把关,避免遭遇竞争对手和贸易伙伴各种形式的非关税保护措施,从而有效规避各类NTMs对中国出口的限制效应。因为一旦贸易伙伴发起NTMs保护措施,对中国出口的限制将会持续发挥作用,从出口企业和产品环节加以应对是我们避免遭受更大损失的第一要务。
第二,要充分了解出口产品在对方市场的竞争状况,尽量依靠产品自身的质量和性能形成市场力量,对方较强的进口惯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各类形式的贸易摩擦。尽可能避免低价抢占市场的短视行为。另外,在适当的时机应适当提高出口价格,避免遭遇类似反倾销的贸易摩擦。在遭遇NTMs调查期间,首要任务是积极应诉,据理力争,提供充足证据与对手进行谈判,或采取和解的方式结案。同时,也要对最终的结果做充分的预估,尽可能减少贸易调查效应带来的福利损失。
第三,贸易偏转效应的存在表明,出口企业应该积极开拓其他相关备份市场,做好防备预案。一旦遭遇既定贸易伙伴的贸易保护措施而形成市场损失,可以迅速调转出口市场,以确保在对手判决生效之后的几年之内形成新的有效出口市场,将出口损失减小到最低。同时,在贸易保护措施实施的过程中,尽可能继续坚持理性合作的思路,尽量确保在措施终结后迅速回归,这样既开拓了新的出口市场,又可以重新挽回主战场。
注释:
①GAD数据库是按照HS六位数或八位数编码来统计案件数量,基于数据统计口径的一致性要求,我们将行业统一按照国际海关理事会HS92两位数进行重新划分,具体如下。01—05整合为HS1,06—14整合为HS2,15为HS3,16—24整合为HS4,25—27整合为HS5,28—38整合为HS6,39—40整合为HS7,41—43整合为HS8,44—46整合为HS9,47—49整合为HS10,50—63整合为HS11,64—67整合为HS12,68—70整合为HS13,71为HS14,72—83整合为HS15,84—85整合为HS16,86—89整合为HS17,90—92整合为HS18,HS93为HS19,94—99整合为HS20。HS01为活动物,动物产品;HS02为植物产品;HS03为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HS04为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HS05为矿产品;HS06为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HS07为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HS08为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制品、手提包及其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HS09为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织品;HS10为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HS11为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HS12为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HS13为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HS14为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HS15为贱金属及其制品;HS16为机械、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零件、附件;HS17为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HS18为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及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HS19为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HS20为杂项或未分类商品。
②这背后有可能存在反向因果关系,即中国从对象国的进口比重增加事实上导致中国对更多的对象国发起反倾销,未来的研究可以围绕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滞后期的进口量同对象国的数量之间的关系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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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会文)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16)03-0142-07
作者简介:谷祖莎(1966— ),女,山东威海人,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教授,山东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研究员;
收稿日期:2016-03-07
梁俊伟(1980— ),男,山东威海人,山东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