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晶 刘辉
摘 要:结合近期湖南的实际情况,从土地流转制度、资金、基础设施、劳动力和经营过程等方面剖析湖南家庭农场培育及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经过分析,湖南省培育家庭农场的政策启示主要有:保障家庭农场用地稳定性,完善土地流转政策,建立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扶持、风险规避,提高农业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拓展农业经销路径,打造特色农业经营体系等。
关键词:湖南省;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困难;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9-0018-03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笔者结合当前湖南家庭农场发展现状与我国其他各省发展家庭农场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对湖南省发展家庭农场时所遇到的困难提出解决方案并提出发展对策。
一、湖南省培育家庭农场的现状
湖南省位于长江中游、洞庭湖以南,俗有“湖广熟,天下足”之谓,是著名的“渔米之乡”,其实有耕地总资源378.9万公顷,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据统计,湖南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47家、省级龙头企业382家。湖南农民合作社已发展到14 435家,入社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2.5%。2013年湖南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 380万亩,比2010年增长了1.2倍,占耕地面积的22.3%。种养大户达8.5万户。95%以上种粮大户的规模为50~500亩,这都为家庭农场创造了良好基础。2013年湖南第一家家庭农场“丰瑞乐”于石门县登记成功,湖南省各市区家庭农场发展稳步推进,其中长沙市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有1 446家,益阳市家庭农场发展到2 115家,其中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的有1 074家,其他市区家庭农场也在加快发展中。新型经营主体的不断壮大促使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得到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开始从个体化的经营主体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主体升级,生产效率逐步提升。
二、湖南省发展家庭农场的制约因素
(一)土地流转不规范
因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不完善再加上农户们对土地流转制度认知模糊,所以不愿签订长期的土地租赁合同,相当一部分家庭农场很难长期稳定流转到集中连片的土地,导致土地利用零星,不成群。从而阻碍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规模化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难以实现。
(二)资金筹集困难
在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资金是不可或缺的条件,培育家庭农场的一系列事项:农业土地流转,农业机械设备购买,原材料的准备,农场管理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目前,湖南省大多数农村农业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农业生产活动中重要的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机耕道路设施尤其薄弱,无法满足家庭农场的发展需求。因此,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这些基础条件刻不容缓。但是农场主的筹集资金方式单一,往往向亲戚朋友借用资金,数目极其有限,效率低下,这种方式严重阻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当前,湖南家庭农场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或亲友借款的比重高达83%,另一筹资方式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但是由于家庭农场信贷相比起其他产业信贷,存在利率期望值低、周转期限长、资金份额大、贷款用途多元等特点,所以银行对农场经营者申请信贷设有较高门槛,并且存在利率高、期限短、额度小等问题。湖南省家庭农场仅有14%的农场主已经从银行获得经营家庭农场贷款。
(三)政府补贴及金融保险不完善
农业补贴政策不够。政府虽然积极鼓励家庭农场发展,也进行了一定程度补贴,但若遇到自然灾害,政府部门仅统计损失状况,并不会提供相应补助。仅在农场已购买保险条件下,由保险公司做部分赔偿。因此,在重大灾害来临时,家庭农场可能会遭受重创而难以恢复[1]。由于部分农业补贴是按承包地或人口执行,导致外出务工的农民名下的承包地和农业人口都平均享受农业补贴,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实际经营权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却无法享受其应该享受的公共财政支持,失去了农业补贴政策的应有之义[2]。其次,目前保险种类还无法满足家庭农场实际投保需要,理赔很少,涵盖保险的领域仅包括一些较为普遍的养殖、种植项目;保险政策落实难,灾害认定不规范,遇到天灾时农民实际能够获得经济损失很少,农业保险补贴力度有待加强。
(四)农业社会公共服务体制不健全
湖南省家庭农场所在地区交通状况较差或一般的比重为67%,由于政府涉农部门公共服务职能界定不清,并且农村公共服务本身具有非盈利性,没有竞争压力和动力。所以在水电网改造、农村交通道路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环境治理等工程亟待实施的情况下,由于政府对公益性与盈利性的界定模糊,导致实施效率低下。农田水利设施老化严重农技推广“线断、网破、人散”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五)农业主体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湖南省家庭农场主的年龄主要在50~59岁之间,很少有年轻的农场经营者,从文化程度来看,90%以上的农场经营者只有高中或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农业经营者年龄老化和低文化程度,已经成为中国农业发展的限制因素[4]。农场主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农场主缺乏,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创新和发展。
(六)农场经营者的经营方式传统单一
大多数家庭农场以直营为主,网络销售并未得到利用。说明家庭农场在销售模式上还是较为传统,未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使得整体销售范围无法向外拓展,而本地市场又极其有限。因此,农场主势必不能获得更多利润进行再投资;其次,家庭农场经营者通常品牌意识小,其农产品一直都只以大众化路线进行销售,无法与其他产品进行区分。
三、加快发展湖南家庭农场的对策建议
(一)鼓励农村土地流转
创新土地流转制度,保护流出地农民的权益,保留原本土地用途,维持农业生产正常运行,当发生土地经营纠纷时依法解决。政府涉农部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改变推进土地流转进程,其一,奠定土地流转的基础,加快完成土地登记确权,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制度上规范土地流转双方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其二,制定适应市场价格变动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使得农户有土地流转金的保障;其三,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力度,采取允许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民进入被征地养老保障体系的措施来激励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其四,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为农户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使农户更加了解并信任土地流转机制。坚持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将土地优先流转给专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避免工商企业、社会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对于防范农地非粮化、非农化具有现实意义,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稳定[3]。
(二)家庭农场的风险规避及金融保险完善
为规避自然灾害给家庭农场带来的风险,应加大力度完善及发展农业保险。减缓农场主因自然灾害受到的损失,提高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首先,由于农业具有极其容易受到自然条件影响的特点,所以农业保险的成本及风险相对较高,这就需要政府加以引导与推动,市场无法向所有农业企业提供农业保险。政府应加大力度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通过对商业性保险机构提供保费补贴推动其进入并扩展农业市场。同时,为了增加保险的覆盖面,相关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制。其次,增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改变农场主以往对保险的看法。最后,政府部门应承担一部分风险损失来减轻保险公司的压力;构建农业中介服务体系,规避农产品市场风险。为了避免农场主经营的不确定性给市场带来的波动以及缓解农户自身面临的生产经营风险,政府部门应建立一个农产品经营交流平台,保障农民的权益,使农业产业信息透明化。结合高效的市场资源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首先,政府要稳定农产品市场的物价,完善社会储备制度和物价保护制度。完善与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通过套期保值交易转移农户自身承担的风险到更多市场参与者身上。其次,建立供需和价格交流平台,避免农民因信息缺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形成“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订单+农户”等创新模式,这种新型模式既能保证公司企业及家庭农场双方的利益,还可以使家庭农场通过加入合作社与同类农户联合起来,互相交流经验,统一技术标准,创造更大的经营利益。
(三)完善农村财政金融支持政策
建立湖南农业主体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和募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进行资助奖励,发挥代表作用;政府部门应研究给予税收、利息补贴等方面的相关优惠与保护政策,促进家庭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实现抵押融资;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发展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4]。
(四)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起涵盖县级推广中心,乡镇技术推广服务站,村科技人员和村级科技示范户的四级农业技术推广网络,为农户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服务[5]。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加强土地平整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交易平台、销售渠道与市场信息,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即时提供农业气象信息等,为农产品市场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五)提升专业素质
政府组织的农业科技及相关管理知识的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特派员组建的农业科技示范园和农业良种示范园;与农业科研院所专家、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或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结成帮扶对子;非农企业等。这就要求家庭农场成员尽可能地了解所有相关的学习机会,还需要了解能满足其学习要求的教育程度[6],同时,鼓励学生特别是农业专业毕业生回家乡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经营人才素质。为一部分有志向的农场经营者提供免费在农业专业院校学习及培训的机会,培训结束后带动当地农场的发展。
(六)扩宽农业营销领域
家庭农场应扩宽其销售渠道,而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农业营销模式。应该允许其在农业科技、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更广阔的领域拓展。同时,增强家庭农场的合作意识与组织化程度,具有共同利益的家庭农场可以联合形成利益共同体,统一生产技术,共同创立品牌,树立品牌特色与其他产品做出区分,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广新型集约化农业经营结构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向农场主介绍诸如“循环经济”“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新型农业生产模式加大技术支持力度,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多种经营,充分利用网络营销的新兴营销方式使农产品市场向外延伸,不仅仅局限于本地区。
参考文献:
[1] 陈孝恩.家庭农场培育与发展对策[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24):5-7.
[2] 梁先明.家庭农场制度: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J].作物研究,2015,(1):59-63.
[3] 王春来.发展家庭农场的三个关键问题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2014,(1):43-48.
[4] 皮修平.农地流转视阈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以湖南省为例[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报,2015,(3):118-123.
[5] 王建华.我国家庭农场发育的动力与困境及其可持续发展机制构建[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3,(5):552-555.
[6] 高强.家庭农场的实践界定、资格条件与登记管理——基于政策分析的视角[J].农业经济问题,2014,(9):11-18.
[责任编辑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