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娟
摘 要 权利结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到到阿尔都塞等人都试图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角度阐释社会权利结构的方式,以及权力如何将对主体进行建构,并将个人整合到意识形态之中。
【关键词】权力结构;西方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意识形态
1 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起源——作为生产的结构模式
马克思对人的概念的界定——作为一切关系的总和——为视点,将社会整体结构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分析考察,从工具的制造、使用,劳动的分工、产品的分配、消费,产生了人的基本的社会关系。在这一基于工具的不断发展从而触发一系列变革的关系当中,个人与社会整体的生产系统建立了以此展开的全部外部联系。而这以关系总和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划分中,确定了人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性。阿尔都塞将这一规定性作为思考的起点,即人的历史客观性,并将积极选择时代命题作为其解决问题的起点看作是基本的科学态度,就是所谓的问题结构。
从生产关系的形态确立了人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并赋予这一关系以历史性。从这一基本关系展开了人与社会关系多元内涵,包含文化关系、心理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学关系。而由于这一切关系的基础在于生产关系的建构,由此导致一切关系的权利属性。而这一权利属性从生产关系的变革出发,伴随社会关系的演化,不断变换其权利技术。这正是哈贝马斯致力解决的人类事业的三大领域,即“生产技术”,“符号技术”和“统治技术”。伴随着上世纪初叶以来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后,针对权利关系的分析不断趋于符号分析。从符号学的关系考察,人本身是符号的产物,并伴随符号的使用参与到权利的控制体系当中,从而导致人的符号关系的分析视点。
2 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本质——作为权利技术的意识形态实践
马克思认为,每一种社会形态为了存在,必须在它生产的同时,再生产它的生产条件。阿尔都塞在批判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提出,马克思所说的再生产,不仅是生产资料的再生产,还包括生产条件的再生产,即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现存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而对劳动力的再生产并非仅仅是可供生产的劳动力数量的再生产和劳动技能的再生产,更为主要的是对现存秩序规则附以人身屈从的再生产,即工人阶级对统治意识形态归顺心理的再生产,以及一种剥削和压迫的代理们恰如其分地操纵统治意识形态的能力的再生产。
伴随亚当·斯密考察的劳动分工的不断密集,阿尔都塞发现不同以往生产关系下——劳动力的再生产是在生产内部产生,即试图建构的直接知识的传授——而是更多的在体外,即通过资本主义的教育体制和机构,除去劳动力本身的物质生产和维系,这还是一个非直接性知识(理论)的传授过程。因此,个人与社会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实践的再生产的产物,是统治技术的产品。
这一关系当然也包含了馬克思所强调的镇压性的国家机器,它与阿尔都塞强调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建立了国家完整的统治技术,镇压性的与意识形态性的,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关系。当然,在一个常态的具有一定文明的社会形态中,建构了完备的国家机器的社会体系当中,并不存在镇压性的和意识形态性的截然界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往往同时包含了这两者关系的领域。镇压性的国家机器通过法律、司法、监狱、警察、军队等等强制手段对个人进行规训;通过学校、宗教、培训、家庭等等进行意识形态询唤。
由此,个人与社会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技术的呈现,表现为统治和被统治,询唤和被询唤的张力关系。
3 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伪主体的拓扑
个人必须作为主体参与社会系统当中去。主体成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中介和承载。拉康基于人是如何认识自我的这一问题为起点,考察个人主体被建构的虚假性。拉康认为个人之“我”的形成发生于一种异化的强制性自我认同。
一是镜像中的异化认同,就是人的自我起源于一种自恋式的虚假认同,“这造成了一个只有身体和器官、却缺乏一种现象学的中心”的世界,个人至多是一种“镜像与自身的叠加”。在这里,自我通过投射于客体(镜像)或另一个人来反射自己,“主体被自己镜中的形象迷住了”!在此,“我”已经是一个异化的身份,由此,作为真实存在的“真我”则被逐放为一个无名的他者。镜像是“可见世界的门槛”,可是这个入口一开始就是通过异化之途的。因为在此之后,个体与其自身将处于永不一致的异化命运之中。
二是命名,即个人奴隶式地被迫对一个符号(询唤的对象)的认同。个体一旦出生,即被姓名所询唤,人们并不关心已经隐没为他者的真我,好像它从来没有出场过。通过语言的暴力强制和先验的期望,开始了更深的异化。杰姆逊说:“在接受名字的过程中,主体转化为一种自身的表现,这个被压抑、被异化的过程正是主体的现实”。“我”不是实体,“我”只是一种外部性的被询唤,在这种被询唤中,“我”被建构成为一种格式塔式的拓朴场。
三是现实异化。个体一旦人走向社会(文化历史),全面地接受知识教化,也就正式走上了永恒的不归途阿尔都塞说,这也是人受制于“文化法则”的悲惨道路。可以说,拉康的“真我”的异化产生于“镜像之我”(自我)偏斜入社会之我(超我)之时。
这种真我——无限流动的欲望能指(生成性存在)与主体——凝滞定格的符号所指(观念知识)的矛盾,以杰姆逊的概括,这是人的任何“意识行为、成熟主体的经验必然暗含着幻想性东西、符号性东西和实在性东西间的一种结构性协调”。
在你和我都是主体这一点上,存在着一种“初级的自明性(obviousness)”,这种自明性即是一种常人生活中非反思的不言而喻,恰恰是这个不言而喻性对“自明性的强行征用”,才表征了一种“基本的意识形态效果”你我在相互的认同(意识形态的物质仪式)中发生着一种自然而然的意识形态互指功能。在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的物质仪式(握手、用你的名字喊你的这个事实、知道你自己“有”个名字的这个事实——即使我不知道是什么名字,这都表示说,你被承认为是一个独特的主体等等)里产生作用——这种承认只是赋予我们关于我们不断地(永恒地)进行意识形态承认的实践这种“自觉”(它的意识,即它的承认)而已,却绝对没让我们有这种认识机制的(科学)知识。
阿尔都塞认为,“一切意识形态都是通过主体范畴的作用,把具体个人呼叫或建构成具体主体的”。询唤,在这里就是上述阿尔都塞所说的“日常生活中意识形态认识的物质仪式的实践”。意识形态是通过称之为询唤(interpellation)或呼叫(hailing)以及按照日常最琐碎的警察(或其他人)呼叫:“喂!喂!”的方向可以想象的那种非常精密的操作,利用在个人当中“招募”(recruits)主体(招募所有的个人)或者把个人“改造”(transforms)成主体(改造所有的个人)的这一种方式来“行动”(acts)或“功能作用”(functions)的。
这里的自明性是你与我从来都是主体,并且在生活中连续不断地实践着意识形态认识的仪式。“这种仪式向我们保证了我们确实是具体的、个别的、可相互识别的和不可替代的主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阿尔都塞说,“意识形态的存在与个人作为主体的呼叫或建构是同一件事情”。
拉康曾经说过,社会辩证法中的人类认知取决于“微观现实”(little reality),即人类每天的基本生活事实:人们用相互宣称的东西,并相互感染的小事情。意识形态常常不是在意识形态之内,而是在看起来是意识形态之外的日常生活中发生作用。所以,意识形态各种作用其中的一个就是通过意识形态对意识形态的这一意识形态性质进行实际的全面否定。意识形态永远不会说:“我是意识形态”。一定要走到意识形态外头,即在科学知识里头,才能够说:我是处在意识形态中(极其特别的情况)或我曾处在意识形态中(一般的情况)。
由此,作为被建构的伪主体的个人,正是通过这样一种意识形态询唤,从而参与社会关系的实践,被在日常生活的“围观现实”的现实界当中,通过镜像的映射,来认识社会、判断行为、并通过自明的认同,取得了个人的一切体验和对社会关系的想象。
作者单位
三亚学院教务处 海南省三亚市 5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