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2016-05-30 01:19侯英明
西江文艺 2016年19期
关键词:人治循序渐进法治

侯英明

【摘要】: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在总体模式上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民主和法制必须相结合,民主法制建设要有步骤地进行,要循序渐进,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主张法的效力高于领导人,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关键词】:民主法制;人治;法治;循序渐进

一、民主法制建设在总体模式上不能照搬西方模式

邓小平倡导建立的法治社会,是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邓小平指出:“我们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我们今天提出的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的民主法制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讲的是资产阶级民主。而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础之上,反映的是无产阶级和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讲的是社会主义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鼎立那套模式,三权之间经常闹摩擦,造成麻烦。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比西方两院制的效率高;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比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要好。

邓小平倡导建立的法治社会,有中国自己的特点,诸如循序渐进、维护稳定、“经打”、“严打”、党的领导等等。不认识这些,就会脱离中国国情,就会否认民主法制具有时代和民族的特点,就可能脱离实际地去照搬外国民主法制模式而导致国家的混乱。所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要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相吻合。在中国,成功地进行民主法制建设,其目标模式和程序、过程都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扎根于中国土壤,划清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制、同前苏联东欧“民主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的界限,走符合自己民族和国情特点的道路。

当然,在总体模式上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那一套,并不是说不要借鉴和吸取它们在具体方面的一些积极因素和成功经验。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对于那些反映社会管理及市场经济运行一般规律的外国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应当加以吸收与采纳,使当代中国法制与世界法律文明的通行规则接轨,以便在国际合作与竞争中争得主动。所以邓小平强调,“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二、民主和法制必须相结合

邓小平指出:“民主和法制,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与法制相结合,实质就是法治。只强调民主,不要法制,民主就很可能成为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大民主”;如果只讲法制,而不要民主,法制就很可能成为“专制”。民主与法制相结合,一方面要求法制要体现民主精神,保障民主,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另一方面要求民主要法制化,民主是在法制规范下的民主。破坏了法制,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民主.破坏了法制的民主,只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灾难,十年动乱的教训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才能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和法制二者都要加强,但在近阶段要特别注重加强法制。应当看到,目前在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影响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如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比较混乱,腐败现象蔓延.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走私贩私、金融诈骗、偷税抗税骗税等经济犯罪问题十分猖獗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对社会稳定危害极大,所以必须打击刑事犯罪。邓小平指出“对这类分子的法律措施要从严,从严了才可以教育过来一批青年。”根据邓小平的意见,1983年初,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开展“严打”斗争。1986年他又强调“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 1982年他在分析经济犯罪活动形势时指出:“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非常明显,邓小平的上述思想决不是为打击而打击,而是着力于充分利用法律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体现了邓小平同志作为一个政治家的魄力、洞察力和清醒的治国思路。

三、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主张法的效力高于领导人

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邓小平指出:“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在著名的“八一八”讲话中,邓小平强调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向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邓小平还说:“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这个观点非常深刻,十分彻底,它超越了国家性质,抓住了法制对个人的约束问题,从而有力地说明了健全的法制对于约束领导者个人有着巨大的功能。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十分精辟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用中国式的语言表达了现代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法的效力高于领导人,从而无可争议地推崇了法的至上权威。

四、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 “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如同其他任何社会活动一样,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自己特定的科学内涵、社会 作用和适应范围。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赖以建立并为其服务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它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發展和广大人民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我们的根本制度是以广大人民当家做主为本质特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都决定了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是一项规模宏大、结构复杂、因素众多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只是一个地区或部门的局部工作,而是涉及到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因而具有全局性;它要求重视法制的统一性原则和立法的综合平衡与配套,需要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团体之间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因而具有综合性;民主法制建设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更不能只注重短期效益而忽视长远规划,因而具有长期性。所以,必须把各种形式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置于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做到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步骤,不能政出多门、法出多道、各行其是。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指南,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状况出发,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出发,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吸取人类的共同文明成果,在保障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方法,有领导、有步骤地循序渐进,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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