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与中国道路

2016-05-30 10:48吴汉东
中国大学教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性发展趋势

吴汉东

摘要: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传授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能够成为大学教育并进入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体系,始于12世纪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两大基本属性:一是法学教育的教育性,二是法学教育的法律性,上述属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方向、目标和使命。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承载着法律人才培养、开展法学研究和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责任,应把控好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与精英化、规范化与特色化、专业化与融通化、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性;法律性;发展趋势

法学教育是以法学专业教育为基础,以法律职业为取向的教育形态。在西语中,“法学”一词最初寓意为“法律的传授和解释”。但是,传授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能够成为大学教育,并进入近代意义的高等教育体系,则始自于中世纪意大利的波伦那大学。在12世纪的欧洲大陆,随着海上贸易的繁荣、民族交往的扩大以及城市国家的兴起,以罗马法复兴为标志的专门教育开始出现。据学者考证,拉丁文“大学”即Universititas的原意为“法律大学”。波伦那大学以人为本,首先创设了法学(研究人的行为规范),尔后又增设了神学(研究人的灵魂)、医学(研究人的身体),初创了近代高等教育体系。《法律与革命》一书作者、美国的伯尔曼为此引用了梅特兰的说法,将这一时期称为“一个法律的世纪”。在这个“法律的世纪”里,曾经衰落的罗马法,从人们残存的记忆重新成为普遍遵循的规则,从而引发了从12世纪到16世纪欧洲国家“采用罗马法的高潮”(恩格斯语)。与此同时,在法学家、法律家的共同努力下,法律首次被作为一种独特性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即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和讲授,从而取得正式的学科地位。在大学教育体系中的法学教育活动,罗马法所具有的概念主义得到充分的发挥,诸如法律的概念、规则、制度和原理,构成了法律科学的主干内容。

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两大基本属性:一是法学教育的教育性。法学教育既是近代高等教育兴起的先驱,亦是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它是“人类社会传播法律知识、训练法律人才的活动,从其活动的方式、过程和目标来看,皆具有教育的属性”。二是法学教育的法律性。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是伴随着法律知识的专业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产生的。与古代社会私相授受法律的教育模式不同,在一个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通常为大学的法学院)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即是法律知识体系(包括法律学科所特有的概念系统、理论系统、推理系统和语言表达方式等)得以形成的过程,即对法律人才准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资格进行系统的专业教育和职业训练。

法学教育的教育性和法律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方向、目标和使命。现代法学教育集培养法律人才、开展法学研究和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于一体。一国法律教育之得失,事关国家法治建设之前途。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学教育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和现代化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法学教育具有一种基础性、全面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遵循法学教育历史发展规律,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经验,立足本土法学教育实际,我国未来法学教育应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法学教育的大众化与精英化。法学教育应实施大众化基础上的精英化,避免低质化。中国高等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标准,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即高等教育在学人数与适龄人口之比(18—22岁为适龄人口),是衡量一国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毛入学率15%以下为精英化阶段,15%以上至50%为大众化阶段,50%以上则为普及化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仅为1.55%,自1999年高校扩大招生规模以来有较快增幅,至2002年达到15%,2015年已达37.5%。我国现有法学教育规模宏大,举办法学专业的高校有650所左右,在校生总量达70万人。法学教育尽管是大众化的办学规模,但仍应秉持精英化的教育水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了“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其总体目标为:“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可以认为,法律院校特别是设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基地的单位,应以培养高水平法律人才为己任。法科学生应该是未来的国家栋梁、社会中坚、民众表率。

二是法学教育的规范化与特色化。法学教育应鼓励规范化基础上的特色化,防止同质化。规范化意味着法律教育应有统一的培养目标和办学规模,不能降低标准。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所必备的法律理想、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训练,即是法学教育的规范化要求。21世纪初,教育部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共同制定了《法学专业设置标准》《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合格评价方案》《法学专业教育优秀评价方案》等文件,设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应有规范标准。在教育部高教司的领导下,全国法学教育开展了专业目录调整,将过去若干个并存的法律专业(如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等)整合为法学一个专业;在法学专业项下可设不同的专业方向;与此同时,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还进行了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设置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6门核心课程。从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出发,上述法学教育改革方案和措施,以基本规格的办学要求为主,但同时也考虑到不同院校法学专业的差异性,体现了特色化的政策导向。诸多文件鼓励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法学院校可以进一步实施法学特色教育和拓展教育计划,以发挥不同院校的各自区位、师资、学科、资源等优势和特长,促进法学教育的差异化发展和特色化法律人才的成长。

三是法学教育的专业化与融通化。法学教育应试行专业化基础上的融通化,切忌简单化。专业化要求是法学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它寓意着法学学科的专门属性和人才培养的职业取向。法学教育的专业化,以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必须“厚基础”,包括法律理想与素质教育、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法律职业理念与伦理教育;在立足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注意法律人才培养的“宽口径”,即知识、技能教育的多样性和交叉性,即进行融通化教育。美国联邦法院前大法官弗兰克·福特曾经讲道,“法律人应该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其实是法律职业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我们对多学科的融通教育重视不够,学生学科背景单一,难以适应法律职业要求。因此,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他们除了掌握法学基本知识、技能外,还应了解文、史、哲、经、管、理、工等学科的知识元素和前沿动态,成为懂法律、会管理、通科技的复合型人才。

四是法学教育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学教育应是根植本土化基础上的国际化,摈却狭隘化。法学教育的本土化与国际化,是一种内在统一的关系,两者可以相互促进,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从根本上讲,国际化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是本土化。一般而言,教育的本土化是人们在全球化背景下维护本民族文化家园的诉求,是对本土的文化立场和价值取向的追求;而教育的国际化是全球化过程中的基本表象,也是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既定特征。具言之,这是一种包含多种多样具体活动的发展趋势,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真正融入全球意识环境的教育体验。就法学教育来说,其国际化的发展路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讲授课程中的国际化内容,即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2)有关学者、学生的国际流动,即法学教育活动的国际化;(3)培训、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国际合作,即法学教育合作的国际化。在法学教育的“两化”过程中,本土化是根,国际化是叶。在国际教育发展的历史上,有例可鉴:1892年成立的美国芝加哥大学在近百年赴欧(主要是德国)留学潮中,吸取外来先进文化的同时,最终在本土形成一个具有自主独立精神的学术共同体,其举世闻名的芝加哥学派,囊括了社会学派、制度经济学派、历史学派等学术精英,即是一个从本土化到国际化,又从国际化到本土化的发展过程。

[责任编辑: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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