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丁
【摘 要】一个具有正的反馈模式的体制一旦被系统采用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成长演变而几乎不可能再被其他的甚至更良好的体制所取代。伴随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国公司治理,历经国有企业厂长负责制、稽查特派员制、监事会制、独立董事制度的变迁过程,从1993年开始,始终在围绕监督制度的选择进行不停的演变。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从外国引进的重要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也没有走出制度上的路径依赖,同时受着文化差异的影响,在中国的公司治理过程中监督的作用被大大削弱,更多发挥着咨询的功能。
【关键词】 路径依赖;中国公司治理;监督职能;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
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概念源自于生物学对进化分叉和物种等级序列控制的研究。1957年, Waddington在研究物种进化分叉和物种等级次序时发现物种进化不但决定于基因的随机演变和外部环境还决定于基因本身存在的等级序列控制。路径依赖的思想最早被用于经济学范畴是处理对技术改革应用分析所产生的问题。1975年, “路径依赖”的概念首次被美国经济历史学家应用在了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中,但是当时的研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10年后,路径依赖思想被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Paul A. David与美国圣达菲研究所的W. Brian Arthur教授系统化,其概念和机理得到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路径依赖学说最终成为在现代经济学研究中发展最快、参考价值最高的学说之一, 得到了极大的重视。该学说理论的研究范围涵盖了从个体到整个社会制度的范畴。路径依赖理论按照由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方式,成功地从技术变迁转移到制度变迁的研究,一些学者又将其用于所有制和公司治理等重大现实问题的分析。一个具有正反馈模式的体制一旦被系统采用便会沿着一定的路径成长演变而几乎不可能再被其他的甚至更优秀的体制所取代。换而言之,这种自然变迁模式展现了过去的发展对现在和将来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诺斯在研究制度变迁过程中曾提出路径依赖的结果不光是高效率的制度能够延续,无效率的制度也会一直受到沿用。而无效率的制度一旦进入循环的状态时,在没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将无法实现制度的改革。在中国的公司治理演进过程中路径依赖同样起着类似重要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中国的公司治理开始了。1991年以前人们基于对传统公有制管理太过严格等弊端的认识,治理的重点主要在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力调整。短期来看,每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激发了企业的能量,但都没能发挥长期作用与效果。在这个权力与收益改革的过程中,很大的一部分权力通过改革被企业经营者获得,这些权力又让经营者们得以避开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以公共利益的牺牲为代价来谋取个人私利。
为了解决公司治理发展过程中的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93年后国企改革主要围绕着产权制度和公司制进行。1993年底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提供了法律的基础。而在1994年100家国企、央企被国务院选中,作为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进行公司制改造。但是并未得到改变的是,公司治理在改革结构上被等同于上市融资的形式要件,人为治理依然是主要的管理监督机制。在这段时间里,公司治理机制的制衡与经营转换能力被削弱,公司治理流于形式,公司制度进入下一阶段的修正发展。
国务院于1998年7月颁布了《稽查特派员条例》,同年8月第一批稽查特派员进驻国有大中型企业。基于稽查滞后的制度设计以及信息不对称,该制度设计对企业受到内部人控制状态的改变极其有限。1999年稽查特派员制度取消,改设监事会制度。同年年底公司法增加了有关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内容。2000年3月份《国有企业监事会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由国务院派出。监事会成员直接对国务院反馈,稽查特派员受委托直接担任监事会主席。而外部监事的治理制度并未起到良好效果,治理方向转向内部监督。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性意见》。《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应当包括1/3的独立董事席位。
伴随国企改革进程演进的中国公司治理,历经国有企业厂长负责制、稽查特派员制、监事会制、独立董事制度的变迁过程,自1993年以来,始终围绕着监督制度的选择进行不停的演变。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旨在优化董事会内部结构,通过改变董事会席位的控制权从而达到公司内部监督的目的。
独立董事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初在美国兴起,并成为英美等国家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安排。上世纪末,由经济全球化给企业带来的竞争愈发激烈,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公司治理改革的大潮流。我国为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于2001年起正式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文化差异以及路径依赖的影响,独立董事制度被寄予厚望的监督与制衡职能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依照我国的公司治理传统,沿用稽查特派员制度设立的监事会,因为缺乏独立性及专业性,该监督机构并未尽到降低管理者与董事会合谋转移股东财富的可能性,同时监事会在改进经营绩效、减少财务报告舞弊和制衡控股股东等方面的管理也不断被掣肘,职责的完成情况也差强人意。而我国继后设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独立董事主要来自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并不像西方那样主要来自于其他企业的管理人员,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立场。
深交所的一份对独董具体行为的问卷调查显示,部分独立董事表示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表示从未单独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等人有分歧的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表示没有行使过也不打算在未来行使被赋予的“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某些方面的审计或调查”等权力;几乎所有的独立董事表示自己不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在上市公司年报中,独立董事很少发表与公司管理层不同的独立意见。即使是那些存在财务报告问题、严重的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利益问题的公司,独立董事们也常常三缄其口。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治理过程中未能较好的发挥其本身被寄予厚望的监督职能,很多观点认为股权结构一股独大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本文认为,对我国独立董事发挥职能掣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去文化差异之外,还受到之前所设立的承担相同监督职责的机构的路径依赖影响。虽然表面上我国的独立董事都按时参加董事会,但在会议中很少提出意见或异议,监督职能消极化。独立董事在中国的公司治理中更多的发挥着咨询的功能。综上所述,我国在采取积极措施借鉴他国先进公司治理方法,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提高企业在国际间的竞争力的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文化差异和制度路径,提高独立董事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要加大公开独立董事信息披露程度,尤其是对关联交易等可能涉及利益输送、损害中小股东行为的表决信息予以公开,以示对独董的再监督以及督促。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各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增进服务专业性,通过对相关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情况予以披露,从侧面对独立董事形成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