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所检察监督模式改革

2016-11-30 12:13赵留相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转型升级

赵留相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大批新职能。监督职能的调整变化,既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又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此,我们既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又要正视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刑事执行检察转型升级。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转型升级

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之一,监所检察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责,但却长期陷入名称不符实与地位边缘化的困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大批新职能。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能是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以实现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修改后刑诉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增加了新职责、明确了新任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监督职能的调整变化,既拓展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又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履职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此,我们既要认清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又要正视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刑事执行检察转型升级。

一、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思路与模式展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际上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方法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则就强化法治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建设高素质法治队伍等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关于检察工作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模式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路径选择:一是改革现有司法办案方式,增强检察权运行的司法属性;二是提升检察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三是加强检察队伍职业化建设。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曹晨结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认为,新时期检察工作应着力抓好四个方面:把坚守法律和提升效果并重的要求落实在对法治信仰的把握和引导上;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要求落实在对司法办案合法性的突出强调上;把强化监督与规范司法并重的要求落实在司法办案方式的转型升级上;把内提素质与外树形象并重的要求落实在检察工作管理的优化提升上。

科学规范的刑罚执行,对于实现我国的刑罚目的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管场所具有封闭性、隔离性特点。深化派驻监管场所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革,应注意抓好完善立法,拓展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发现刑罚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路径;建立健全监管场所上位对下位、相对独立的派驻检察监督工作模式;进一步深化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一体化侦查机制,突出检察机关的刚性监督作用;强化派驻检察人员业务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肩负着保障刑罚统一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等法律监督职责。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监管场所安全和监管秩序明显加强,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牢头狱霸”、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违法变更刑罚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克扣在押人员给养费、超时超体力劳动等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当前,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罚执行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强烈;西方敌对势力日益把我国刑罚执行和被监管人人权保障情况作为攻击的重要目标,国际人权斗争形势更加复杂;频频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监管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面对的难度和压力之大前所未有。因此,如何按照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律深化监所检察工作机制的改革,完善当前监所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不足,提升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水平,显得尤为紧迫,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

二、强化措施,深入推进监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

监所检察工作的发展,派出派驻检察工作是基础,队伍建设是关键。一是要切实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坚持“大派驻,小机关”机构设置思路。调整派出院的内设机构以及整合监所机构与派出机构的人力资源,在工作安排、制度规范、经费使用、设备配置、干部调整、培训教育、奖惩、评比考核等方面要向派驻检察建设倾斜,做到装备、车辆、经费、后勤等基础性物质保障上不依赖于监管机关,解除开展监督工作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解决好派驻检察室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当前,已进入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转型中期,刑事执行检察面临着转型升级问题,转型措施将更明显,转型力度将更大。为顺利完成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型升级,必然要求在原有监所检察的工作基础上,采取开拓创新的工作方法。要加强加快办案规范网上案件管理平台的开发、建设和使用。推动监管场所“两网一线”完善和升级改造,逐步实现派驻监狱检察室监控系统独立存储。推动与刑事执行机构数据信息网络交换平台建设。要积极适应职责变化,切实做到善于监督,积极探索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断强化监督效果。实践中,由于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特别是派驻检察人员与监管人员长期朝夕相处,开展监督容易产生“讲情面”等诸多顾虑,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遮掩、开脱。我们必须认识到,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如果我们对执法违法、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就对不起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广大派驻检察人员一定要牢记监督职责,要敢于监督、主动监督,坚决杜绝派而不驻、驻而不察、察而不纠等问题。尤其对刑事执行中的司法腐败案件要敢于亮剑、正面交锋。离开这一点,谈什么强化监督都是纸上谈兵。

三、做好司法改革工作,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要从依法治国和检察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按照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等工作办法和高检院即将出台的新增业务规范,进一步明确权力界限、司法标准、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要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脱管漏管检察,作为刑事执行检察案件依法办理,实现由“办事”向“办案”的转变。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办案工作的规定,严把案件立案关、程序关、证据审查关、法律适用关,严格依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要建立监所检察工作人大报告制度。监管场所的封闭性特点,使得社会监督力量难以到达。为保证监管场所文明、公正执法,可以考虑借鉴英国监狱督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建立一种除监所检察专门监督之外的外部监督制度。英国监狱督察局对监狱检查之后都要出具检查报告,向监狱提出改正意见,检查报告向政府和公众公开,作为评价监狱的重要文件。我国可以借鉴这一做法,建立检察机关、监管场所每年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监督情况和监管场所执法情况的制度,使监管场所等封闭机构的运行情况和检察工作情况在阳光下公开,以促进监管单位依法执法,监所检察依法监督。四是要健全完善监所巡视检察制度。我国可考虑利用检务督察以及吸收人民监督员、民主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的力量,组成社会外部监督力量参与的巡视检察组,不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巡视,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投诉,对监管工作和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对监所检察、监管单位依法履职的外部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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