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女性受教育的状况看女性法律地位的演变

2016-05-30 03:25权凤麟
决策与信息·中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地位女性

权凤麟

【摘要】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女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是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也是提高女性法律地位的突破口。纵观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中国女性受教育的历程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反映出女性不同的法律地位。探究女性教育和法律地位对促进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女性;教育状况;法律地位

我国是历史文明古国,教育问题被历代统治阶级所重视。女性教育由古至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中国女性受教育的历程可以透视出女性法律地位的发展变化,由此让我们感受到时代的进步与法治的发展。

人们一般认为中国古代教育是完整的男子教育史,不管是礼、乐、射、御、书、数,还是四书五经都基本是针对男子成才的教学。古代女子备受摧残,无教育可言。其实这一种误解。女子被排除在学校教育大门之外不等于没有女子教育。相反,女子教育无不被历代统治阶级高度重视,在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特点,反映女性不同的法律地位。教育从模式上可以分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由于中国古代女性被定位为相夫教子,在教育方面大多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又可分为宫廷女子教育和民间女子家教。

关于女性教育的较早记载当属《礼记》,其中《内则篇》专述女性家庭禮仪及教育内容。《周礼》中也有一些女性礼教的记载。可见中国古代女性的教育底色是礼教和妇道。先秦宫廷已形成对宗室女子进行教育。《周礼·天官·冢宰》云:“夫人坐论德礼,九嫔掌教四德。”先秦“男尊女卑”的传统不象后世那样被严格遵守,女性还相对有一定的独立性,没有完全成为男性的附庸,女性教育受到重视,才智得到较多的发挥。这一时期礼刑并用,女性不仅受礼的教化,也受礼的约束,女性的法律地位虽不能与男子相比,但也有一定有权利和地位,呈现出过渡性的特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是封建制度的发展时期,“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最终形成,成为历代王朝封建礼教的核心,这一时期女子教育涉及德育,智育,美育等,其中德育是最主要的内容。

汉代,宫廷上层女性除接受德育外,还接受音乐舞蹈及女红教育,目的是为修身养性。此阶段有两种推动女德教育之著述问世,即刘向所撰《列女传》与班昭所撰《女诫》。《女诫》中讲“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包含了对女子才能的轻视,突出了妇德,但并非一概反对妇女成才,文化教育很少而已。两汉儒家礼教对女性教育的不同是,无论是德育还是智育,其在西汉比在东汉都表现得较为宽松与开明,而这恰是两汉女性法律地位差异的主因,西汉女性法律地位要高于东汉。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儒学一统天下的局面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文化呈多元态势,教育体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官学时兴时废,私学的发展为女子教育创造了条件。女性可以接受教育并通过设坛讲学和教育子女来传播教育。女性教育的活跃对提高女性社会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世说新语》中单列《贤媛篇》,展现了魏晋女性的独特风貌。这一时期女性的家庭和社会地位与前代相比不断提高,所展现的风貌为以后的唐代女性所借鉴和吸收,并将提高的地位法律化制度化。

隋唐时期女性教育对魏晋南北朝有所继承,妇女仍可接受良好的教育,且更趋平民化,越来越多的才女,不再是贵族,而是平民和特殊群体的女性。女子可以读书、作诗、著文、体育等。特别是武则天时期,女性社会地位提高,教育更加开放。如著名的女史上官婉儿攻诗善书,《全唐诗》收其遗诗三十二首。唐女子歌舞教育发达,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构教坊和梨园,诞生了著名的霓裳舞。可以说,唐代是我国古代妇女空前解放的时代。虽然社会开放,封建礼教受到冲击,但还是有人提倡女子应遵守封建礼教,于是一批女教书籍问世。如《女孝经》、《女论语》、《女则》。从根本上看,唐代妇女没有摆脱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封建礼教,但她们仍拥有许多法律上的权利,法律地位也比其他朝代的女性要高。

宋代在词文化、科技和教育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促使宋代平民女子教育的勃兴,教育内容主要有妇德、识字、诗词、艺术、技术。宋商品经济发达,社会文化多元,女性虽然还接受传统教育,但受教育权得到提高,职业规模也相应扩大,成为女性法律地位较高的基础。虽然法律仍有许多不平等的规定,但宋代亦注重承认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利,如婚姻自由权、私财合法化等,还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女性财产继承权。

元代,蒙汉文化不断交融,这反映在女性的教育中也比较典型,妇德教育纳入齐家治国的道德体系。同时,蒙古统治对汉儒家文化形成强烈冲击,使得元代女性整体法律地位略有上升,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女性地位相对较高的朝代。如元律没有“七出”的条款,反映了元对前代妇女歧视性法令的摈弃,并且法律给予妇女“和离”婚姻终结的权利。

明清时期女性教育趋于完善,比较有影响力的教材有《闺范》、《女儿经》等,在教育形式上还出现了女子私塾,女性不仅学女德,还擅长诗词书画。同时封建礼教不断加强,崇尚“女子无才便是德”。出现了既重视女性教育又限制的状况。儒家的“三纲五常”、“亲亲”、“尊尊”,表现在女性教育上是朝廷褒奖列女、宗法教化约束。表现在刑法上是恤刑制度,这使得明清严酷的法律制度中妇女的法律地位呈现“低中有高”的特点。

清末至民国,西方进步理念的引入,教会教育的渗透,女子受正规教育的人数大增。清末《女子小学章程》、《女子师范学堂章程》颁布,将女子教育纳入学制系统。虽然教育还比较落后,但社会对女子教育已有比较宽容的态度。清末新律改革,女性第一次获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民国时期政府制定《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实施其方针》,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受教育,女性的法律地位出现了新的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女性在“平等、发展、和平”的方向上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国家对女性教育的重视及投入不断加大,女性受教育程度迅速提高。在法律制度上,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女性受教育的权利,享有和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突破性的提高,独立、自强、自信成为现代女性的基本特征。这是时代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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