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
案例:近央视新闻频道连续多天推出的《新春走基层:小儿科无小事》节目,持续关注了儿科挂号难,住院难,儿科医生工作强度大的现状。节目播出后不仅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共鸣,也引发了卫生计生部门的高度关注。卫计委表示要加强儿科医疗服务体系规划与投入,印发了《关于做好季节性疾病高发期儿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强调,要调整扩大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模,开展儿科医师转岗培训,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儿童医院,不断提高儿科医疗服务能力。
儿科医疗服务机构做好门诊和急诊之间的有效衔接,不得出现停诊和拒诊情况。在寒、暑假期间、冬春季呼吸系统疾病高发期和夏秋季消化系统疾病高发期,满足高峰期儿科患者医疗需求。儿科医务人员不足时,可以对高年资内科医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充实儿科医疗力量。提高基层儿科医疗服务能力,吸引患者选择基层首诊。
有医生对此发表意见说:卫计委里果然没有一个是医生出身。真的,不信去搜,经济学家为主,卫生经济学的已经是最沾边的了。内科医生培训一下去充当儿科医生?太外行了,太业余了!我都不说执业医师法不允许超范围执业了。儿科和内科,根本不是一个学科,疾病谱完全不同,思维方式也是两样。如果这个办法只是为了应对高发病季节,那么高发季节就要出现不少的意外。如果这是长期办法,那在这批内科医生完成几年的学习曲线之前,老百姓只能自求多福了。广大医学在校生实习生归培生看清楚了哦,不但学儿科急诊很危险,连内科都不保险了哦!欢迎广大有志者转投我大骨科怀抱(虽然骨科也不见得能安全几年)!
早有先例的非法行医案
阳曲县一家诊所医生未经皮试给一名患儿注射了头孢类药物,导致患儿严重过敏致死,事后患儿家属发现该诊所医生诊疗行为不当,且该医生本为内科医生却非法开展儿科业务。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名医生因非法行医获刑10年。
2009年12月6日,阳曲县的5岁男童王某由母亲杜某带至阳曲县某诊所看病,该诊所医生于某在得知王某有过敏性疾病“荨麻疹”的情况下,仍违反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未经皮试便给孩子注射了头孢曲松钠、利巴韦林、地塞米松等混合注射液。随后,男童出现腹痛、呕吐、呼吸困难等严重过敏反应,后该男童因休克而死亡,其母杜某因受强烈刺激导致精神失常。2010年10月22日,经太原市医学会鉴定,被告人于某的不当诊疗行为与被害人王某死于过敏性休克存在因果关系。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杜某患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其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该案中,被告人于某虽于1999年5月1日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2000年1月20日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内科。但在2006年7月1日阳曲县卫生局为其诊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却为内科和儿科。经认定,法院确认阳曲县卫生局为被告人于某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认定阳曲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刘某、崔某犯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明知其《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为内科的情况下,却超越执业范围从事儿科的诊疗活动,其存在主观故意。虽然阳曲县卫生局为于某诊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儿科,但这仅表明其诊所的诊疗范围包括儿科,并不能作为内科医生可以超越执业范围给儿童诊治的依据,故于某行为确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被告人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附带民事赔偿514297.31元。
虽然是数年前的案子,但相信所有医生看到这个案例,再想一下“儿科不够内科凑”的未来,估计都是背脊一凉。如果照此执行,医生没有儿科资格却在儿科出诊,一旦遇到官司,对于法院来说,卫计委的这种规定根本不会有人care,医院和医生就妥妥地输,乖乖地赔吧。
行政规章:鸡毛当不得令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即表明已具备从事医师这个职业的资格,但是仅有此证书的医师还不能直接从事临床工作,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工作。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也就是说,批准执业的范围不应超过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类别。如果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者两个类别以上的医师资格的,除特殊规定外,也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绝对不可以超范围。总的来说,我国对于医师执业范围的法律规定非常严格。
《执业医师法》的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师朋友们咂出这条规定的味道来了么?作为一名医师,如果不能清楚地认识到执业范围的界定,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稍有不慎很可能会导致非法行医,甚至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这条规定就将医师的执业范围框定得死死的,就拿儿科来举例,哪些情况属于超范围行医?那可多了去了:
假如你的执业范围为儿科,但是所在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里没有儿科,那么你超范围了;假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里有儿科,你的执业范围没有儿科,那么你超范围了;假如你执业范围为儿科,注册地点在甲医院,然而甲医院执业许可证里没有儿科,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去了乙医院看儿科,那么你超范围了;如果你取得过内科和儿科的医师资格,但是你执业注册时选择了内科,那么你再去看儿科,你又超范围了。
至于卫计委所言的高年资内科医师们,再高的年资,都不是他可以从事儿科诊疗的法律依据。如果真的不计报酬和医闹风险,医师必须申请相关专业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关专业类别的资格证,再经过相同专业的执业注册以后,才不违法(这一系列手续依法办理简直跟长征似的)。如果能够重温一下卫计委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大小,就会懂得卫计委的行政规章依然要服从宪法、法律。而不能越级。因此,当医师面临内科超范围行医被患者诉诸法律时,卫计委的法规在法律层面的支持力度能不能保证他免于刑律可就是未知数了。
不可否认的是当下医生资源奇缺,儿科尤甚。没有完善的医师保护制度和合理收入制度出台前,官方的内部挖潜之举如单纯的降低儿科门槛、行政指令干预严防死守,短期专业培训其他专业医生当儿科医生,这种做法有着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