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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鉴定修改超范围之数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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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对于代理人来说,在答复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过程中常会遇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尤其对于数值范围的修改,常常存在是否超范围的疑惑。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加以说明。
该案为一种测温装置,在原始申请中记载,该测温装置在正常体温370C下工作。从上述记载可以看出,申请人不慎将37℃误写成了370C。针对上述内容,如果申请人将370C修改为正确的37℃是否超范围呢? 否
另外一种修改方式,即将原表述错误的370C整体删除,修改后的方案则变为该测温装置在正常体温下工作。如果是进行这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 是
分析:修改后的方案是否唯一确定
在第一种修改方式中,人体正常的体温只能是37℃,不可能存在其他合理的情况,也就是说,修改为37℃是唯一可能的技术方案,因此,第一种修改方式没有超范围;在第二种修改方式中,人体的正常体温实际上是一个温度范围,且因人而异,故修改后的温度不仅包括37℃,还包括其他合理的温度值,但其他值并没有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故超范围。
总结:修改后的方案是否具有排他性
判断是否超范围的关键是看修改后的方式是否具有排他性,即排除其他合理方案存在的可能性,如果修改后的方案根据原始记载是唯一确定的方案,则不超范围。
申请人修改时在权利要求1 中添加了如下的数值范围:“钢管桩桩长在5-10m之间,而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只相应地记载了上述数值范围的端点值,包括:5m、8m、10m,而并未记载上述连续的数值范围。
上述修改是否超范围? 是
反方观点:
1. 从说明书支持的角度讲,5m、8m、10m这三个值足以支持5-10m这一数值范围,既然能够支持该范围,那么上述修改就不超范围;
2. 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钢管桩桩长的增加具有线性,不存在突变因素,上述三个值的实施方式足以说明其长度可以设置在5-10m范围内的任意长度。
分析:修改后的方案相对于修改前是否具有“新颖性”
支持是不可逆的,说明书可以记载几个值来支持一个已经明确记载的范围,不能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几个点值上位出一个范围,也就是说,说明书中并不存在这样一个范围,范围内的几个点值不等同于整个范围;
只要是说明书中没有进行穷尽式列举,一个数值范围相对于若干点值都是新的,两者不能等同,构成超范围修改。
该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机械装置,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该装置需要用到2-5个螺钉,申请人修改时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相应位置修改为该装置需要用到3个螺钉。
上述修改是否超范围? 否
分析:是否在原文件中毫无疑义地确定
原申请中记载了若干离散点组成的数值范围,修改后的方案选取了其中一个点,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方案已经明确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上述修改实质上相当于技术方案的删除,故不超范围。
总结:超范围实质上采用的是“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修改后的方案与原始记载的方案相比不应具有新颖性,如果修改前后的信息不同且不能从原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为超范围。
由上述可知,涉及数值范围的修改时,从原来记载的数值范围中选取点值不超范围,但由原来记载的点值上位出一个数值范围属于超范围。
是否超范围关键还是要看修改后的方案在原文件中是否直接地、毫无疑义的存在,或者说修改后有没有增加新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