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的查处分析

2016-08-09 08:43胡安冬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6年13期
关键词:超范围

胡安冬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7-000-01

摘 要 本文记录了一宗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医学影像科目诊疗活动和医疗废物未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案件的经过,探讨了这类案件的查处过程、法律适用、注意事项等,为今后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医疗监督 超范围 医疗废物

一、案情介绍

2016年1月,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到辖区某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未见医学影像科,但在某诊室内发现超声影像系统诊断报告单2张。②医疗废物暂存点没有张贴警示标示,一只带血的棉签放置于绿色垃圾袋内。

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调取了超声影像系统诊断报告单、影像科收费收据、处方笺等,收费收据显示门诊部开展影像科诊疗活动共收取患者500元的费用。在询问笔录中,门诊部负责人对于上述情况进行了确认,表示门诊部确实有开展超声影像科诊疗活动,带血的棉签是给病人抽血后护士丢弃的,因为护士没注意所以扔在了生活垃圾里面。

二、事实认定

经过立案合议,认定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包括:①该门诊部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医学影像科目诊疗活动。②医疗废物未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

对上述行为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给出了具体裁量情节,即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考虑到本案中,门诊部超范围经营的收入为500元,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2000元。

对上述行为②,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即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考虑到本案中当事人属于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建议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2500元。

综合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建议合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罚款4500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本案的主体,当事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发时在有效期内,属于非营利性综合门诊部,因此以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处罚主体合理。

其次要讨论的是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对此前卫生部对于同一案中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事实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提到:“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该项规定就是法学理论里面的“限制加重原则”。这样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多种违法行为,并对这些行为予以“分开裁量,合并处罚”,对于数种违法行为分开量刑,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这样的合并处罚体现了自由裁量的公正合理,违法行为当事人更容易接受。

最后需要讨论的是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医疗废物未分类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内”,同时违反了两条法律法规,其一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时间为2003年6月16日,其二是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颁布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本案中适用需要进行讨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了关于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以及“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就涉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章规定,优先于其中一个部门单独作出的规定”。按照此原则,本案中违法行为应该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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